選舉六
保任之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爲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從、臺諫、館學,下暨錢穀、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於法矣。
國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
宋史分類下的文章
《宋史》•卷一百六十·志第一百一十三·選舉六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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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一·志第一百一十四·職官一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一
三師 三公 宰執 門下省 中書省 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
宋史
二十四史
34
《宋史》•卷一百六十二·志第一百一十五·職官二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二
樞密院 宣徽院 三司使 翰林學士院 侍讀侍講 崇政殿說書 諸殿學士 諸閣學士 諸修撰直閣 東宮官 王府官
樞密院 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則稟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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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三·志第一百一十六·職官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三
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監門 六部架閣
吏部 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自副尉以...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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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四·志第一百一十七·職官四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四
御史臺 祕書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
附:光祿寺 衛尉寺 大僕寺
【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鹹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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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職官五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五
大理寺 鴻臚寺 司農寺 太府寺 國子監 少府監 將作監 軍器監都水監 司天監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爲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
宋史
二十四史
36
《宋史》•卷一百六十六·第一百一十九·職官六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六
殿前司 侍衛親軍 環衛官 皇城司 三衛官 客省引進 四方館 東西上閣門 帶御器械 人內內侍省 內侍省 開封府 臨安府 河南應天府 次府節度使 承宣觀察防禦等使
【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而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之上,後不復置,入則侍衛殿陛,出則扈從乘輿,大禮則提點編排,...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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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七·第一百二十·職官七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七
大都督府 制置使 宣諭使 宣撫使 總領 留守 經略安撫使 發運使都轉運使 招討使 招撫使 撫諭使 鎮撫使 提點刑獄 提舉常平茶馬市舶等職 提舉學事 提點開封府界公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 經制邊防財用 提舉解鹽保甲三白渠弓箭手等職 府州軍監 諸軍通判 幕職諸曹等官 諸縣令丞簿尉鎮砦官 廟令丞簿 總管鈐轄 路分都監 諸軍都統制 巡檢司 監當官
大都督府 都督府 長史 左右司馬 錄事參軍 ...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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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八·志第一百二十一·職官八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八
建隆以後合班之制
中書令 侍中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親王、樞宏使、留守、節度、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尚書令太師 太尉 太傅 太保 司徒司空 樞密使 知樞密院事 參知政事樞密副使 同知樞密院事 宣徽南院、北院使 籤書樞密院事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 左、右僕射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 諸府牧開封、河南、應天、大名、江陵、興元、真定、江寧、京兆、鳳翔、河中。又有大都督、大都...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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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九·志第一百二十二·職官九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九
羣臣敘遷 流內銓 流外出官 文散官 武散官 爵 勳 功臣檢校官兼官 試秩 紹興以後階官
文臣京官至三師敘遷之制
諸寺、監主簿,祕書省校書郎,祕書省正字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
大理評事
諸寺、監丞
大理款丞有出身轉殿中丞,元出身轉太子中舍。內帶館職同有出身,或轉太子中允。後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中書堂後官,轉太子右贊善大夫。
著作佐郎有出身...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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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志第一百二十三·職官十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十
贊引 導從 賜 食邑 實封 使職 宮觀 贈官 敘封 致仕 蔭補
贊引
舊中書門下、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並緋衣雙引,仍傳呼。使相、僕射、兩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入朝以緋衣吏前導,並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驅使官,餘用本司驅使官,宰臣、親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馬。
導從
中書、樞密、宣微院、御史臺、開封府、金吾司皆有常從。景德三年詔:"諸行...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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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一·志第一百二十四·職官十一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十一
奉祿匹帛 職錢 祿粟 傔人衣糧 廚料 薪炭諸物
奉錄
宰相,樞密使,月三百千。樞密使帶使相,侍中樞密使,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及帶宣徽使,並前兩府除節度使及節度使移鎮,樞密使、副、知院帶節度使,四百千。
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及宣微使不帶節度使,或檢校太保籤書樞密院事,三司使,二百千。節度觀察留後知樞密院事及充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並帶宣徽...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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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二·志第一百二十五·職官十二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職官十二
增給 公用錢 給券 職田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龍圖、天章學士,樞密直、後改龍圖、天章直學士,十五千。從、粟帛等稱是。或謂大學士有寄祿官料錢,故添支...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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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三·志第一百二十六·食貨上一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一
昔武王克商,訪箕子以治道,箕子爲之陳《洪範》九疇,五行五事之次,即曰"農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貨爲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興焉。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於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必有食貨而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奠於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興於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於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
宋史
二十四史
26
《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貨上二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二
方田 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爲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爲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爲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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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貨上三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三
布帛 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綢、絹、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纖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自周...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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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六·志第一百二十九·食貨上四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四
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饋餉。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閒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爲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
宋史
二十四史
33
《宋史》•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食貨上五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五
役法 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佔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爲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佔役戶供課...
宋史
二十四史
26
《宋史》•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貨上六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六
役法
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僱不可差,第不當於僱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爲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僱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爲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僱卻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僱,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浸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
宋史
二十四史
41
《宋史》•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貨下一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一
宋貨財之制,多因於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境逼蹙,藩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佔留。時...
宋史
二十四史
23
分類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