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二·志第一百二十五·職官十二等
職官十二
增給 公用錢 給券 職田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龍圖、天章學士,樞密直、後改龍圖、天章直學士,十五千。從、粟帛等稱是。或謂大學士有寄祿官料錢,故添支數少。今以銀青光祿大夫任觀文殿大學士較之,則通料錢不及節度使之半,其厚薄不均明矣。自餘學士視諸正任,率皆不等。欲將職錢改作貼職錢以別之。正任料錢、公使爲率,參酌立定。自學士至直閣以上貼職錢,不以內外,並給。觀文殿大學士,百千。觀文學士,資政大學士,八十千。端明後改延康殿學士,五十千。前執政加二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改述古學士,四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直學士,三十千。待制,二十千。集賢改集英殿修撰,十五千。直龍圖閣至直祕閣,十千。"詔從之。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沈積中、侍郎王蕃言:"元豐法,帶職人依《嘉祐祿令》,該載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添支錢三等,自三十千至十五千。大觀中,因敕令所啓請,改作貼職錢,觀文大學士至直祕閣,自百千至十千,凡九等。兼增添在京供職米麥,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五石四等,比舊法增多數倍。"又奏:"學士提舉在京官,除本身請給外,更請貼職,並差遣添支,比六曹尚書、翰林學士承旨幾及一倍以上,非稱事制祿之意。"詔並依元豐法,御史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籍田令七千;並依元豐三年詔,司農寺丞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選人十千。熙寧三年,詔廣親、睦親宅記室、講書十五千,教授十二千,軍巡使十七千,權使及判官七千。已上並元豐制,已下惟增散官而已。)
譯文:
以下是《宋史·職官十二》中關於官員俸祿規定的現代漢語翻譯:
官員的俸祿制度有十二項內容,其中包括“增給”(額外發放的俸祿)、公用錢、給券(官府發放的憑證)、職田(官職所配的地租)等。
關於“增給”部分的俸祿標準如下:
- 擔任三司使或知開封府的官員,每月可額外領取一百千(即100000)錢;
- 擔任發遣三司使的官員,每月領取五十千;
-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的副使,以及觀文殿大學士,每月領取三十千;
- 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宮觀官員、三司判官、判子司、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職的將領、提點內弓箭庫的官員,每月領取二十千;
- 宮觀都監、勾當官,每月領取十七千;
- 龍圖、天章學士,或改爲樞密直學士(後來改稱龍圖、天章直學士),每月領取十五千。其他如從五品、粟帛等職級,俸祿標準相應而定。有人認爲大學士雖然有“寄祿官”(職階)的俸祿,所以額外增加的數額較少。然而,如果以銀青光祿大夫擔任觀文殿大學士爲例子來看,其實際所得的俸祿甚至不到節度使的一半,可見俸祿標準嚴重不均。其餘學士職位與正職官員相比,俸祿也相差懸殊。因此,建議把原有的“職錢”改爲“貼職錢”,以明確區分。正職官員的俸祿和公用開銷作爲參考,綜合考慮後製定標準:自學士至直閣以上的官員,無論內外任職,都應發放貼職錢。具體標準爲:觀文殿大學士每月100千;觀文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爲80千;端明殿學士(後改爲延康殿學士)爲50千;曾任執政官的官員,再額外加20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學士及樞密直學士(後改稱述古學士)爲40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直學士爲30千;待制官爲20千;集賢殿學士改爲集英殿修撰,爲15千;直龍圖閣至直祕閣,爲10千。
朝廷採納了這一建議。
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沈積中與侍郎王蕃上奏:“在元豐年間的俸祿制度中,帶職官員根據《嘉祐祿令》的規定,從觀文殿大學士以下到直學士,增設了三等俸祿,從三十千到十五千不等。大觀年間,因敕令所請求,將這些額外俸祿改爲‘貼職錢’,從觀文殿大學士到直祕閣,共分爲九等,每月從百千到十千不等。同時,還增加在京任職的米麥供應,觀文殿大學士到待制官,從五十石到二十五石,共四等,比舊制度增加了數倍。”
他們又奏報:“學士若兼任提舉在京官員的職務,除了本人的基本俸祿外,還請求發放貼職錢,並增加差遣的額外補貼。這樣一來,其收入比六部尚書、翰林學士承旨高出一倍以上,已不符合‘按職定祿’的制度原則。”
於是朝廷下令:恢復元豐年間的舊法。御史中丞每月20千,察案御史10千,籍田令7千;同時依照元豐三年的規定,司農寺丞每月15千,主簿(京朝官)12千,選人10千。
在熙寧三年,朝廷又下詔規定:廣親宅、睦親宅的記室、講書官每月15千;教授官每月12千;軍巡使每月17千;代理使職或判官每月7千。以上規定均源自元豐年間的制度,以下僅在散官級別上略有增加。
(注:原文出自《宋史·職官十二》,主要記載宋朝官員俸祿制度的演變和具體數額,文中“千”、“百千”等爲舊制中的單位,相當於古代的“貫”或“錢”,實際價值需結合當時經濟背景理解。)
納蘭青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