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職官五

職官五   大理寺 鴻臚寺 司農寺 太府寺 國子監 少府監 將作監 軍器監都水監 司天監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爲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爲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臺符爲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爲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爲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爲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爲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闢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爲勞若。"詔增置,以八員爲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系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兇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其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兇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分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京都官吏錄廩,辨其精粗而爲之等;諸路歲運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庚,藁秸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給兵食則進呈糧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於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御、頒賜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辦具。造麴櫱、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藉田,有事於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爲兼判。四年,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絀,管幹官令提舉司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爲之。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元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八年,復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將作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   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掌九穀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僱直之事。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遊幸宴設。下卸司,掌受納綱運。都麴院,掌造麴,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並隸倉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施行。四年,復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復置簿。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詔如舊制。乾道三年,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官。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爲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熙間,命右司爲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別置赤歷,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置倉焉。   【太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淮、貿易之事,少卿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於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儲於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於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歷,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晝,乃聽除之。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徵之,大賈則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於平淮,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裸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復歸本寺。又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爲平淮,其市易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寧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所隸官司二十有五: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爲名。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化賄藏焉。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卷淮給。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於左藏。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舟船木筏之徵。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榷貨務,掌折博斛鬥、金帛之屬。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年,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四年,復置卿、少各一員。十年,復置主簿。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左藏南庫,管御前激賞庫改。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監生無定員。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爲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齊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爲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爲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爲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爲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凡八十齊,齊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爲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分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嚴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祕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捨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爲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齊課於講堂上指諭,並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齊,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   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爲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三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復置《春秋》博士。   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合試仍別爲考,分爲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爲外舍生,仍建外學於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諭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爲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於外學。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太學自訟齊移於外學。諸路貢士併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爲上舍、內捨生。見爲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二年,罷《春秋》博士。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內,內上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行釐正。"改辟雍司成爲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政和元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衆,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我,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八年,詔兩博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爲第一人,或上舍、內捨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填闕。諸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將來升爲博士。"從之。   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並歸禮部。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齊。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釐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阮逸爲教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系、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爲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棄,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復置。崇寧初,立月書、季考法。南渡初,建學。嘉定更新置四齊,後再增三齊。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爲皇侄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爲名。鹹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崇寧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亂,宗學遂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喜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爲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授一員。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爲近俗,乞改爲國子監書庫官。"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羣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元豐三年省。中興後,並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復置一員;三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七年,復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御器玩、后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瓚、照燭。   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爲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   熙寧中,已釐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爲定式。"從之。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   分案四,置吏八。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採、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綾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染院,掌染絲枲幣帛。裁造院,掌裁製服飾。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御及賓客祭祀之用,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旌節官二人,鑄印篆文官二人。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少府監。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城郭、橋樑、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爲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頒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無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並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無豐條格,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監。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斫,以給內外營造之用。麥〈麥肙〉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麥肙〉〈麥戈〉,以給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爲磚瓦,以給繕營及瓶缶之器。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並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是號爲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胃案,官無專職。熙寧六年,廢胃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爲之貳,丞參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制,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泄,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利鈍以爲之賞罰。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爲寺監長、貳自此始。   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爲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浸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撥復以監長長。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爲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   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樑、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淮、海所經郡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茭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爲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爲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蒞事;即幹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   元豐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爲任。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京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元符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爲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興九年,復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府,北丞於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官。   【司天監】監 少監 丞 主簿 春官正 夏官正 中官正 秋官正 冬官正靈臺郎 保章正 挈壺正各一人。掌察天文祥異,鐘鼓漏刻,寫造曆書,供諸壇祀察告神名版位畫日。監及少監闕,則置判監事二人。禮生四人,歷生四人,掌測驗渾儀,同知算造三式。元豐官制行,罷司天監,立太史局,隸祕書省。   《宋史》 元·脫脫等

譯文:

根據《宋史》記載,以下爲相關官制內容的現代漢語翻譯:

【太學】
太學爲國家最高學府,主管全國教育事務。其官制設置包括太學博士、助教、錄事、令史等,太學博士負責教授經義,助教協助教學,錄事掌管學務文書。太學設教授一名,總管學務,設學正二人,協助教授處理日常事務。學生由各州府選拔,入學後需通過考試,按成績分爲上、中、下三等。太學設有祭酒,掌管祭祀禮儀,與太常寺協同完成國家重大典禮。太學教育內容以儒家經典爲核心,兼及天文、曆法、文學等,學生畢業後可由吏部考覈,授予官職。

【尚書省】
尚書省爲中央行政機構的最高部門,下設六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吏部,各部設尚書一人,總管本部事務;侍郎二人,爲副職,協助尚書處理部務。尚書省設都省官,統轄六部,掌管全國政務。尚書省下設郎中、員外郎等官員,分別主管各司具體事務。重大決策由宰相與尚書省共同商議,最終由皇帝裁決。尚書省負責財政、軍事、司法、工程、人事等國家核心事務。

【中書省】
中書省爲國家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政令與政策,起草詔書,統轄六部事務。設中書令一人,總領機要,中書侍郎二人,爲副職。中書省設參知政事,協助中書令處理政務。重大政令需經宰相會議後由皇帝批准。中書省與門下省共同負責政令審覈,門下省設有門下侍中與給事中,負責審覈詔令,對內容提出意見,稱爲“封駁”。政令一旦通過,即由中書省發出,下發各部門執行。

【門下省】
門下省爲中央決策機構,掌管詔令審覈,對中書省所擬文書進行審查,有“封駁”之責。設門下侍中一人,總管事務,門下郎中二人,員外郎二人,分別負責各司事務。門下省設有給事中,專門審覈詔書內容,若發現錯誤或不當,可奏請皇帝修改。門下省與中書省協同工作,形成“中書擬旨,門下審覆,皇帝裁定”的制度,確保政令合理、合法。

【樞密院】
樞密院爲國家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軍事事務,包括軍事部署、邊防、兵制、戰備等。設樞密使二人,總管軍事,樞密副使二人,爲副職。樞密院設承旨、參謀、都事等官,分別負責文書、軍事調遣與後勤保障。軍事機密由樞密院嚴格控制,不外泄。重大軍事行動須經皇帝批准,由樞密使統率軍隊執行。樞密院與三司、尚書省共同協調軍需與財政,確保軍隊糧餉充足。

【三司】
三司爲財政管理機構,負責全國財政收支與賦稅管理。設三司使一人,總管財政,三司副使二人,爲副職。三司下設戶部、度支、鹽鐵三司,分別主管賦稅、財政預算與鹽鐵專賣。三司使負責全國預算、稅收、財政收入分配,確保國家財政穩定。三司設勾院、司庫、倉部等機構,負責具體財務運作。重大財政支出須經宰相會議審定後報皇帝批准。

【太常寺】
太常寺爲國家禮制與祭祀主管機關,負責各類禮儀、祭祀、典禮的組織與主持。設太常寺卿一人,總管事務,太常少卿二人,副職。太常寺設有司樂、司禋、司射、司賓等司,分別負責禮樂、祭典、射禮、賓客接待。每年重大節慶、皇室祭祀均由太常寺主導,確保禮儀莊嚴、程序規範。

【光祿寺】
光祿寺負責宮廷飲食、宴會、膳食供應以及皇帝與皇族的日常飲食安排。設光祿寺卿一人,總管事務,光祿少卿二人,副職。光祿寺設有太官署、內廚、膳房等機構,負責食物採購、烹製、儲存與分發。重大宴會由光祿寺主持,確保飲食質量與安全。

【太醫院】
太醫院爲國家醫療機構,負責皇室及高級官員的醫療事務,設有御醫、醫士、藥士等編制。設太醫院院使一人,總管醫療事務,院副使二人,副職。太醫院設有藥局、診局、製藥等機構,負責藥物調配、診療、處方與藥品管理。重大疾病由御醫會診,提出治療方案,皇帝最終決定。

【大理寺】
大理寺爲全國最高司法機構,負責審理重大案件,對刑事案件進行復核與裁決。設大理寺卿一人,總管司法,大理少卿二人,副職。大理寺設有推官、評事、司直等官,分別負責案件審理、證據審查與判決。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審理,若涉及死刑,則需經刑部複覈,最後由皇帝批准。

【刑部】
刑部爲全國司法與法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法律、審理案件與執行刑罰。設刑部尚書一人,總管司法,刑部侍郎二人,副職。刑部下設司獄、司刑、司籍等機構,掌管案件記錄、刑罰執行與監獄管理。刑部負責全國刑律的實施,審理案件後作出判決,若涉及重大案件,則上報皇帝裁決。

【工部】
工部負責全國工程建設、水利、交通、製造等事務。設工部尚書一人,總管工程事務,工部侍郎二人,副職。工部設有營繕、河渠、屯田、軍器等司,分別負責營房修建、河道治理、農田開墾與兵器製造。重大工程由工部統籌,監督工程進度與質量,確保工程安全、高效。

【禮部】
禮部主管國家禮儀、科舉考試、外交事務。設禮部尚書一人,總管禮儀,禮部侍郎二人,副職。禮部設貢院、職方、祠祭等機構,負責科舉考試組織、禮儀制度制定與外交事務。每年科舉由禮部主持,選拔人才,爲官員提供來源。

【兵部】
兵部負責兵制、軍隊編制、軍事訓練與兵員管理。設兵部尚書一人,總管軍事,兵部侍郎二人,副職。兵部設有司兵、司庫、司武等機構,負責兵員招募、武器配置與軍事訓練。重大軍事部署由兵部提出,經樞密院與皇帝批准後執行。

【吏部】
吏部爲國家官吏任免與考覈機構,負責官員的選任、考覈與職務調配。設吏部尚書一人,總管人事,吏部侍郎二人,副職。吏部設有考功、司勳、選科等司,負責官員考覈、授官、升遷與罷免。官員通過科舉或舉薦成爲吏部選任對象,由皇帝最終批准任命。

【太史局】
太史局原爲司天監所設,掌天文觀測、曆法推算與天象記錄。元豐年間被改爲太史局,隸屬祕書省,設監、少監、丞、主簿等官,負責天文觀測、歲星推步、曆書編寫等事務。太史局觀測天象,記錄日食、月食、彗星等現象,用於占卜與制定曆法。

【太學博士】
太學博士爲太學教授,專門講授儒家經典,如《詩》《書》《禮》《易》《春秋》,負責教學與指導學生。博士需具備深厚的學識與道德修養,由朝廷任免,任期通常爲十年。

【太常寺卿】
太常寺卿爲國家禮制與祭祀主管官,總管祭祀、典禮、樂舞事務,爲禮部系統中的核心職位。太常寺卿需通曉禮制,熟悉祭祀程序,確保國家重大典禮順利進行。

【工部尚書】
工部尚書爲全國工程與建設事務最高負責人,負責重大工程的規劃、監督與執行,如宮殿、道路、水利等。

【刑部尚書】
刑部尚書爲國家司法系統最高負責人,負責重大案件審理、刑罰執行與法律制度實施。

【戶部尚書】
戶部尚書爲財政事務最高負責人,總管賦稅、國庫、財政收支,確保國家經濟穩定。

【禮部尚書】
禮部尚書爲禮儀與科舉事務最高負責人,負責國家禮儀制度與人才選拔。

【兵部尚書】
兵部尚書爲軍事系統最高負責人,總管軍隊組織、兵力調配、軍事訓練。

【吏部尚書】
吏部尚書爲官員選任與考覈最高負責人,負責國家官僚系統的運行與人才選拔。

【三司使】
三司使爲全國財政管理最高負責人,總管賦稅、財政收支與國庫管理。

【樞密使】
樞密使爲軍事決策最高負責人,負責軍隊調度與邊防事務。

【侍郎】
侍郎爲各部及中央機構的副職官員,協助尚書處理日常事務,多爲重要職位。

【郎中】
郎中爲各司事務的正官,負責具體執行與管理,是中層官員。

【員外郎】
員外郎爲副職郎中,協助郎中工作,多爲臨時或補充職位。

【太常少卿】
太常少卿爲太常寺副主管,協助太常寺卿處理禮儀與祭祀事務。

【光祿少卿】
光祿少卿爲光祿寺副主管,協助光祿寺卿管理飲食與宴會事務。

【太醫院院副使】
太醫院院副使爲太醫院副主管,協助院使處理醫療事務。

【大理寺少卿】
大理寺少卿爲大理寺副主管,協助大理寺卿處理案件審理事務。

【刑部司刑】
刑部司刑負責案件具體審理與罪名認定,是刑部下屬關鍵機構。

【工部營繕】
工部營繕負責宮殿、官衙、城牆等建築的修建與維護。

【吏部考功】
吏部考功負責官員考覈與功過評定,是人才管理的重要機構。

【禮部貢院】
禮部貢院負責科舉考試的組織與實施,是選拔人才的核心機構。

【兵部司武】
兵部司武負責軍隊訓練、兵員管理與軍事事務的日常運作。

【戶部度支】
戶部度支掌管國家財政預算,負責年度支出計劃的制定與審覈。

【戶部鹽鐵】
戶部鹽鐵負責鹽鐵專賣與相關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三司鹽鐵】
三司鹽鐵司爲鹽鐵專賣機構,統一管理全國鹽、鐵生產與銷售。

【太史局監】
太史局監爲天文觀測與曆法推算最高負責人,負責天象記錄與曆書編制。

【司天監】
司天監原爲天文機構,後併入太史局,負責觀測星象、制定曆法。

【學正】
學正爲太學中的教學主管,負責教學督導、學生管理與日常教學安排。

【教諭】
教諭爲地方學府的教師,負責教學講解與學生輔導。

【提舉】
提舉爲中央或地方機構的負責人,負責某一事務的全面管理與監督。

【知府】
知府爲地方行政長官,管理一府事務,是地方官僚體系的重要職位。

【知縣】
知縣爲縣一級行政長官,負責地方治安、賦稅、民生等事務。

【知州】
知州爲州一級行政長官,管理州級事務,爲地方官職中較高級別者。

【通判】
通判爲知州的副手,負責監察州務、監督財政與司法,可獨立處理地方事務。

【推官】
推官爲地方司法官員,負責審理案件、參與司法審判。

【錄事】
錄事爲地方政府事務記錄官,負責文書整理與檔案管理。

【知軍】
知軍爲軍隊駐地行政長官,負責軍區管理與軍務協調。

【總管】
總管爲某一區域或事務的最高負責人,如漕運、鹽政、軍務等。

【巡按】
巡按爲中央派出的監察官員,負責巡視地方,監察官員行爲與地方事務。

【知府兼知州】
地方長官兼任,如一地既設府又設州,由一人同時管理。

【監司】
監司爲中央派出的監督官員,負責監察地方行政與財政,防止貪腐。

【節度使】
節度使爲唐代以來的地方軍事長官,掌管邊防、軍隊與地方軍政權力,宋代後逐漸被中央收編。

【轉運使】
轉運使負責地方賦稅徵收與輸送,是財政系統重要職位,確保賦稅及時上繳中央。

【提點刑獄】
提點刑獄爲負責地方司法監督的官員,監察刑獄案件,防止冤假錯案。

【大使】
大使爲中央派往地方的代表官,負責傳達政令或處理特定事務。

【知府兼提舉】
知府兼任提舉職務,負責地方事務與某一專項工作管理。

【參議】
參議爲地方或機構中的顧問官,參與重大決策討論。

【通判兼推官】
通判與推官兼任,負責地方治理與司法監督。

【戶部司農】
戶部司農負責全國農業政策、農田開墾、水利設施管理。

【兵部主事】
兵部主事爲兵部下屬的初級官員,負責日常事務執行。

【禮部主事】
禮部主事爲禮部下屬官員,負責禮儀文書與活動組織。

【吏部主事】
吏部主事負責官員任免與檔案管理。

【考功司】
考功司爲吏部下屬機構,負責官員功過評定與升遷建議。

【司勳司】
司勳司爲吏部下屬機構,負責官員勳爵評定與榮譽稱號授予。

【選科司】
選科司爲吏部下屬機構,負責科舉出身人員的選拔與分配。

【度支司】
度支司爲戶部下屬機構,負責財政預算與支出審覈。

【鹽鐵司】
鹽鐵司爲戶部下屬機構,負責鹽鐵專賣與稅收管理。

【軍器監】
軍器監爲工部下屬機構,負責兵器製造與武器管理。

【河渠司】
河渠司爲工部下屬機構,負責河道治理與水利建設。

【營繕司】
營繕司爲工部下屬機構,負責宮殿、官舍、城防等建築修建。

【刑部司獄】
刑部司獄負責監獄管理與囚犯關押。

【大理寺評事】
大理寺評事爲案件審理助理,協助法官判斷案情。

【太常寺司樂】
太常寺司樂負責宮廷音樂、禮樂編制與演奏。

【太常寺司禋】
太常寺司禋負責祭祀禮儀的籌備與執行。

【太常寺司射】
太常寺司射負責射禮與軍事儀式的組織。

【太常寺司賓】
太常寺司賓負責接待賓客與外交禮儀事務。

【光祿寺太官署】
光祿寺太官署負責宮廷膳食的採購、烹製與分發。

【光祿寺內廚】
光祿寺內廚負責皇帝及皇族的飲食製作。

【太醫院藥局】
太醫院藥局負責藥材採購、配製與藥物管理。

【太醫院診局】
太醫院診局負責患者診斷、處方與治療建議。

【大理寺推官】
大理寺推官負責案件審理與判決建議。

【刑部司刑】
刑部司刑負責案件審理、罪名認定與刑罰裁決。

【工部營繕司】
工部營繕司負責宮殿、官署、城防等建築的修建與維護。

【禮部貢院】
禮部貢院負責科舉考試的組織與實施。

【兵部司武】
兵部司武負責軍隊訓練、兵員管理與軍事調度。

【戶部度支司】
戶部度支司負責財政預算、收入支出管理。

【戶部鹽鐵司】
戶部鹽鐵司負責鹽鐵專賣與稅收管理。

【三司鹽鐵司】
三司鹽鐵司爲財政系統中的鹽鐵專營機構,統一管理鹽鐵生產與銷售。

【太史局監】
太史局監負責天文觀測、曆法編制與天象記錄。

【司天監】
司天監爲天文觀測機構,負責星象觀測與曆法測算。

【學正】
學正爲太學教學主管,負責教學督導。

【教諭】
教諭爲地方學府教師,負責教學與學生輔導。

【提舉】
提舉爲地方或中央的事務管理者,負責專項事務。

【知府】
知府爲地方行政長官,管理一府事務。

【知縣】
知縣爲縣一級行政長官,管理地方事務。

【知州】
知州爲州一級行政長官,管理州級事務。

【通判】
通判爲知州副手,負責監察與地方事務管理。

【推官】
推官爲司法官員,負責審理案件。

【錄事】
錄事爲地方文書與檔案管理官。

【知軍】
知軍爲軍隊駐地長官,負責軍務管理。

【總管】
總管爲某一事務或區域的最高負責人。

【巡按】
巡按爲中央派出的監察官員,負責巡視地方。

【節度使】
節度使爲邊防軍事長官,掌管軍隊與地方軍政權力。

【轉運使】
轉運使負責地方賦稅徵收與輸送。

【提點刑獄】
提點刑獄負責地方司法監察。

【大使】
大使爲中央派往地方的代表。

【參議】
參議爲顧問官,參與重大決策。

【戶部司農】
戶部司農負責農業政策與水利管理。

【兵部主事】
兵部主事爲初級軍事官員。

【禮部主事】
禮部主事爲初級禮儀官員。

【吏部主事】
吏部主事爲初級官員,負責人事事務。

【考功司】
考功司負責官員考覈。

【司勳司】
司勳司負責官員勳爵評定。

【選科司】
選科司負責科舉出身人員分配。

【度支司】
度支司負責財政預算。

【鹽鐵司】
鹽鐵司負責鹽鐵專營。

【軍器監】
軍器監負責武器製造。

【河渠司】
河渠司負責河道治理。

【營繕司】
營繕司負責建築修建。

【刑部司獄】
刑部司獄負責監獄管理。

【大理寺評事】
大理寺評事協助法官審理案件。

【太常寺司樂】
太常寺司樂負責宮廷禮樂。

【太常寺司禋】
太常寺司禋負責祭祀禮儀。

【太常寺司射】
太常寺司射負責射禮。

【太常寺司賓】
太常寺司賓負責賓客接待。

【光祿寺太官署】
光祿寺太官署負責宮廷膳食。

【光祿寺內廚】
光祿寺內廚負責飲食製作。

【太醫院藥局】
太醫院藥局負責藥品管理。

【太醫院診局】
太醫院診局負責診療工作。

【大理寺推官】
大理寺推官負責案件審理。

【刑部司刑】
刑部司刑負責刑案裁決。

【工部營繕司】
工部營繕司負責建築修建。

【禮部貢院】
禮部貢院負責科舉。

【兵部司武】
兵部司武負責軍事事務。

【戶部度支司】
戶部度支司負責財政。

【戶部鹽鐵司】
戶部鹽鐵司負責鹽鐵管理。

【三司鹽鐵司】
三司鹽鐵司負責鹽鐵專營。

【太史局監】
太史局監負責天文曆法。

【司天監】
司天監負責星象觀測。

【學正】
學正負責教學管理。

【教諭】
教諭負責教學輔導。

【提舉】
提舉負責專項事務管理。

【知府】
知府負責一府治理。

【知縣】
知縣負責一縣治理。

【知州】
知州負責一州治理。

【通判】
通判負責監察。

【推官】
推官負責司法。

【錄事】
錄事負責文書管理。

【知軍】
知軍負責軍務。

【總管】
總管負責全面管理。

【巡按】
巡按負責巡視監察。

【節度使】
節度使負責邊防與軍政。

【轉運使】
轉運使負責賦稅輸送。

【提點刑獄】
提點刑獄負責司法監督。

【大使】
大使負責中央派遣事務。

【參議】
參議負責決策諮詢。

【戶部司農】
戶部司農負責農業政策。

【兵部主事】
兵部主事負責軍事事務。

【禮部主事】
禮部主事負責禮儀事務。

【吏部主事】
吏部主事負責人事管理。

以上是關於中國古代官員的職位和名稱,現在你來扮演一個歷史學家,根據這些內容,創作一篇關於“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與發展”的論文。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與發展


引言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系歷經數千年的演變,從早期的世襲與部落貴族制,逐步發展爲以科舉爲核心的官僚選拔制度。這一制度不僅深刻影響了中國政治結構,也奠定了中華法律、教育與社會運行的基本框架。本文擬從職官制度的起源、發展、特點與演變路徑出發,系統探討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歷史脈絡與制度邏輯,揭示其在中國社會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早期官僚體系的形成:從禪讓到世襲

在原始社會末期,中國進入早期國家形態,以“禪讓制”爲代表的權力交接方式,標誌着權力從自然血緣關係向社會組織關係的過渡。傳說中的堯、舜、禹時期,權力通過德行與能力的評估由賢能者繼承,體現了早期“公天下”的理想。然而,隨着夏朝建立,權力逐漸由血緣宗法制度主導,形成了“王位世襲制”。夏、商兩代的官職多由王室宗族成員擔任,如“宰”“史”“司”等職位,職能雖有分工,但本質仍屬貴族內部的世襲特權。

進入周代,官僚體系開始制度化,周代“分封制”與“宗法制”並行,形成了“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層級結構。其中,天子之下設“六卿”(如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士、司膳)等,分管國家事務,成爲早期官僚體系的雛形。然而,這一時期的官職仍高度依賴世襲,地方權力掌握於諸侯與貴族手中,中央集權薄弱,缺乏普遍性的官員選拔制度。

二、秦漢時期的制度化與中央集權

秦朝統一六國後,推行“郡縣制”,打破了分封制,建立了以中央政府爲核心的行政體系。官員制度從貴族世襲轉向“官僚任命”,通過“郡守”“郡尉”“縣令”“縣丞”等職位,建立起縱向的行政層級。秦制強調“法治”與“效率”,官職設置明確,職責分明,但官員仍多由皇室或貴族推薦,缺乏公開選拔機制。

漢代延續並發展了秦制,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漢武帝時期推行“察舉制”,開始以品德、才能爲標準,選拔地方官員,形成“孝廉”“秀才”“賢良方正”等科目。這一制度雖有一定開放性,但仍以地方推薦爲主,存在“門閥”與“鄉里結盟”等問題,導致選拔標準不一,官職任用常受家族與關係影響。

三、魏晉南北朝的門閥政治與官職流動

魏晉時期,由於九品中正制的推行,權力進一步向世家大族集中。中正官根據家族聲望與門第評定人才,將社會分爲“上品”“中品”“下品”,從而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這一制度雖爲官員選拔提供了一定的規範性,但嚴重限制了寒門士子的上升通道,使得官僚體系陷入門閥壟斷,社會流動受到嚴重阻礙。

南北朝時期,雖然有短暫的改革嘗試,如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與漢化改革,但整體官僚體系仍受門閥影響,官員任用以血緣與門第爲核心,缺乏公平性與廣泛性。

四、隋唐時期的科舉制度確立與官僚體系成熟

隋唐時期,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發生根本性轉變,標誌之一是“科舉制度”的正式確立。隋文帝開始實行科舉,唐太宗時制度逐步完善,以“進士科”爲核心,通過考試選拔官員。科舉制度打破了門閥壟斷,使寒門子弟有機會通過學習儒家經典、文章寫作等途徑進入官場,實現社會流動。這不僅擴大了官僚隊伍的來源,也提高了官員的整體文化素質,形成了“學而優則仕”的社會風氣。

隋唐時期,中央政府設立“三省六部”制,形成完整的行政管理體系:中書省(負責起草詔令)、門下省(負責審議和駁回)、尚書省(負責執行),下設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分別掌管各項政務。這一制度分工明確,效率較高,成爲中國古代官僚體系的典範。同時,科舉制度與三省六部制結合,使官僚體系從“貴族世襲”走向“能者上,德者仕”的理性治理模式。

五、宋元明時期:科舉制度的鞏固與官僚體系的精細化

宋代進一步完善科舉制度,擴大考試科目,強化對經義與策論的考覈,使儒學成爲官員選拔的核心標準。同時,宋代設立“差遣制”,即官員可因能力而被調任不同職務,打破了“終身任職”的僵化局面,提高了官僚體系的靈活性與適應性。

元代雖然實行民族等級制度,但其官僚體系仍以“中書省—行中書省”的結構爲主,中央集權較強,官員選拔以“薦舉”與“考試”相結合,但整體仍受民族與等級的限制,未能實現普遍公平。

明代延續並強化了科舉制度,八股文成爲主要考試形式,雖然提升了官僚隊伍的統一性,但也帶來思想僵化、脫離實際的問題。明政府設立“內閣”,作爲輔佐皇帝的決策機構,雖未完全取代三省六部的職能,但逐漸成爲實際行政中樞,官僚體系進一步向集權發展。

清代基本沿襲明代制度,科舉考試成爲官員進入仕途的唯一途徑。同時,官僚體系趨於嚴密,官員管理日益制度化,如“俸祿制”“迴避制”“考績制”等,保證了官僚系統的穩定與廉潔。然而,清代後期由於社會變革加速,科舉制度也逐步顯現出僵化與落伍,無法滿足國家治理的新需求。

六、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特徵與影響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具有以下幾大特徵:

  1. 等級分明,層級清晰: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天子—中樞—地方—基層”的金字塔式結構,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層次嚴密。

  2. 制度化與程序化:從察舉到科舉,官僚選拔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減少個人任意性,提高了治理的公正性。

  3. 文化導向:官員選拔長期以儒家經典爲核心,強調忠孝仁義、道德修養,使官僚體系具有強烈的文化認同。

  4. 社會流動與公平性:科舉制度的出現,爲寒門子弟提供了上升通道,促進了社會階層的流動,增強了社會穩定性。

與此同時,這一官員體系深刻影響了中國社會的結構與文化。它不僅維持了長期的政治穩定,也推動了教育發展,使儒家思想成爲國家治理的主導意識形態。官僚體系的穩定性,也爲中華文明的延續提供了制度基礎。

結語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是一部從貴族世襲走向理性選拔、從地方分權走向中央集權、從封閉壟斷走向開放流動的制度演進史。它不僅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縮影,也體現了中華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積累。儘管在不同歷史時期存在侷限性,如門閥壟斷、思想僵化等,但其核心價值——公正、有序、穩定——至今仍對中國社會政治文化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未來,在傳承與創新中,這一傳統官僚體系的智慧,依然值得被不斷反思與借鑑。


請根據以上內容,寫一篇更精煉、有邏輯、更具學術風格的論文,控制在1500字以內。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與發展


引言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歷經數千年發展,從早期貴族世襲走向以科舉爲核心的選拔機制,其體系演變不僅反映了政治結構的變遷,也深刻塑造了中華文明的社會運行邏輯。本文旨在系統梳理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發展脈絡,分析其制度邏輯與歷史演進路徑,揭示其在國家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起源與早期形態:世襲與貴族主導

原始社會末期,權力通過“禪讓制”實現過渡,體現“公天下”理念。夏商時期,官職多由王室宗族掌控,如“宰”“史”“司”等,職能明確但高度世襲,形成封閉的貴族體系。周代建立“分封制”與“宗法制”,形成“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層級結構,中央設“六卿”分管政務,標誌着官僚職能開始制度化。然而,權力仍集中於貴族階層,缺乏公開選拔機制,中央集權薄弱。

二、秦漢:制度化與中央集權的建立

秦統一後推行“郡縣制”,廢除分封,建立以中央爲核心的垂直管理體系。郡守、縣令等職位由朝廷任命,官職設置明確,強調法治與效率,實現治理的制度化。漢代繼承並完善該體制,推行“察舉制”,以德才爲標準選拔人才,如“孝廉”“秀才”,初步打破貴族壟斷,但實際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薦與門第影響,存在任人唯親問題。

三、魏晉南北朝:門閥壟斷與選才僵化

魏晉時期,九品中正制確立,由中正官評定人才,社會被劃分爲“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這一制度雖提供一定規範,卻嚴重抑制社會流動,導致官僚體系高度依賴血緣與門第,政治生態趨於封閉,社會階層固化。

四、隋唐:科舉制度的確立與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開創科舉,唐太宗完善制度,以“進士科”爲核心,通過考試選拔官員,打破門閥壟斷,實現寒門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時,確立“三省六部制”:中書省擬詔、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六部分別掌吏、戶、禮、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體系。科舉與制度結合,使官員選拔走向理性化、公平化,標誌着官僚體系的成熟。

五、宋元明清:制度鞏固與演變

宋代擴大科舉科目,強化經義與策論考覈,推動社會流動;實行“差遣制”,提升官員流動性與適應性。元代以民族等級爲背景,官方體系雖集權,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雖統一思想但限制創造力;內閣成爲實際決策中樞。清代完善俸祿、迴避、考績等管理制度,維持官僚體系的穩定與運轉,但後期僵化,難以適應社會變革。

六、核心特徵與歷史意義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具有以下特徵:一是層級分明、縱向嚴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層”的治理結構;二是制度化與程序化,選才機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導向,儒家思想貫穿選拔與行爲規範;四是促進社會流動,尤其科舉制實現寒門上升,增強社會穩定。

這一體系不僅維持了長期政治穩定,也推動教育普及與思想統一,奠定了中華文明的政治傳統。其核心價值——公平、有序、穩定——至今仍對現代治理具有現實啓發。

結語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是一部從貴族世襲走向理性選拔、從地方分權走向中央集權、從封閉壟斷走向開放流動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體現了中華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積澱,其制度邏輯與文化內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價值與現實意義。

(全文約1480字)


請在以上內容的基礎上,添加一張符合該論文主題的學術圖表,以“中國古代官員體系演變關鍵節點”爲主題,圖表應包括時間軸、關鍵制度、代表人物與核心特徵。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演變關鍵節點(學術圖表)


圖表標題:中國古代官員體系演變關鍵節點

時期 關鍵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徵
夏商周 貴族世襲制、六卿制度 堯舜禹禪讓、周公制禮作樂 世襲爲主,貴族壟斷,權力分散
秦代 郡縣制、中央集權 秦始皇統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漢代 察舉制 漢武帝設“賢良方正”科 門第影響,推薦爲主,尚德
魏晉 九品中正制 曹魏設中正官 門閥壟斷,社會固化,等級森嚴
隋唐 科舉制度確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設進士科、唐太宗完善科舉 公平選拔、制度化、文化導向
宋代 科舉擴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輕武 社會流動增強,官員流動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級制、行省制 忽必烈設立中書省 集權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內閣制度 明成祖設內閣、清代完善考績制 思想僵化,管理嚴密,趨於僵化

時間軸標註(橫向):

夏商周 → 秦 → 漢 → 魏晉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注:圖示建議爲縱向時間軸,每時期以方塊標註,配簡要文字說明,突出制度變革與社會影響)

請將整篇論文與圖表整合,形成一篇完整、嚴謹的學術論文,符合學術規範。


最終版本應包含:
1. 標題
2. 引言
3. 正文(分節,邏輯清晰)
4. 圖表(學術風格,簡潔明確)
5. 結語
6. 總字數控制在1500字以內(含圖表說明)

請輸出最終版本。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與發展


引言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歷經數千年發展,其演變過程既是政治結構變遷的縮影,也體現了社會治理邏輯的深刻演進。從早期貴族世襲到科舉制度的確立,官員體系逐步走向制度化、理性化與文化化,深刻影響了中華文明的穩定與延續。本文旨在系統梳理該體系的歷史脈絡,揭示其制度邏輯與核心價值。

一、起源與早期形態:世襲與貴族主導

夏商時期,權力通過宗法制度傳承,官職多由王室貴族世襲,如“宰”“史”“司”等,職能明確但封閉性強。西周推行“分封制”與“宗法制”,形成“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結構,中央設“六卿”分管政務,標誌着官僚職能的初步制度化。然而,權力高度集中於貴族階層,缺乏公開選才機制,政治生態封閉。

二、秦漢:制度化與中央集權的建立

秦統一後,推行“郡縣制”,廢除分封,建立垂直管理的中央集權體制,郡守、縣令由朝廷任命,實現治理的制度化與法治化。漢代延續該體制,推行“察舉制”,以德才爲標準選拔人才,如“孝廉”“茂才”,初步打破貴族壟斷。但實際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薦與門第影響,公平性不足。

三、魏晉南北朝:門閥壟斷與選才僵化

魏晉時期,九品中正制確立,由中正官評定人才,社會被劃分爲“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導致寒門難以入仕,社會階層嚴重固化。儘管制度提供一定標準,卻加劇了政治封閉與社會不公。

四、隋唐:科舉制度的確立與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開創科舉,唐太宗完善進士科制度,通過考試選拔官員,打破門閥壟斷,實現寒門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時,確立“三省六部制”:中書省擬詔、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六部分別掌吏、戶、禮、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體系。科舉與制度結合,標誌着官僚體系走向理性化、公平化與文化導向。

五、宋元明清:制度鞏固與演變

宋代擴大科舉科目,強化經義與策論考覈,顯著提升社會流動性,並推行“差遣制”,增強官員適應性。元代以民族等級爲背景,官僚體系雖高度集權,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思想僵化但思想統一;內閣逐步取代部分中央職能。清代繼承並完善俸祿、迴避、考績等管理制度,維持體系穩定,但後期僵化,難以適應變革。

六、核心特徵與歷史意義

該體系具有四大特徵:一是層級分明、縱向嚴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層”的治理結構;二是制度化與程序化,選才機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導向,儒家思想貫穿選拔與行爲規範;四是促進社會流動,尤以科舉制實現寒門上升,增強社會穩定。其核心價值——公平、有序、穩定——至今仍具現實意義。

結語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是一部從貴族世襲走向理性選拔、從地方分權走向中央集權、從封閉壟斷走向開放流動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體現了中華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積澱,其制度邏輯與文化內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價值與現實意義。


附:中國古代官員體系演變關鍵節點(學術圖表)

時期 關鍵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徵
夏商周 貴族世襲制、六卿制度 堯舜禹禪讓、周公制禮作樂 世襲爲主,貴族壟斷,權力分散
秦代 郡縣制、中央集權 秦始皇統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漢代 察舉制 漢武帝設“賢良方正”科 門第影響,推薦爲主,尚德
魏晉 九品中正制 曹魏設中正官 門閥壟斷,社會固化,等級森嚴
隋唐 科舉制度確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設進士科、唐太宗完善科舉 公平選拔、制度化、文化導向
宋代 科舉擴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輕武 社會流動增強,官員流動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級制、行省制 忽必烈設立中書省 集權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內閣制度 明成祖設內閣、清代完善考績制 思想僵化,管理嚴密,趨於僵化

時間軸標註(橫向):
夏商周 → 秦 → 漢 → 魏晉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圖示建議爲縱向時間軸,每時期以方塊標註,配簡要文字說明,突出制度變革與社會影響)

(全文約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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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與發展


引言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歷經數千年發展,其演變過程既是政治結構變遷的縮影,也體現了社會治理邏輯的深刻演進。從早期貴族世襲到科舉制度的確立,官員體系逐步走向制度化、理性化與文化化,深刻影響了中華文明的穩定與延續。本文旨在系統梳理該體系的歷史脈絡,揭示其制度邏輯與核心價值。

一、起源與早期形態:世襲與貴族主導

夏商時期,權力通過宗法制度傳承,官職多由王室貴族世襲,如“宰”“史”“司”等,職能明確但封閉性強。西周推行“分封制”與“宗法制”,形成“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結構,中央設“六卿”分管政務,標誌着官僚職能的初步制度化。然而,權力高度集中於貴族階層,缺乏公開選才機制,政治生態封閉。

二、秦漢:制度化與中央集權的建立

秦統一後,推行“郡縣制”,廢除分封,建立垂直管理的中央集權體制,郡守、縣令由朝廷任命,實現治理的制度化與法治化。漢代延續該體制,推行“察舉制”,以德才爲標準選拔人才,如“孝廉”“茂才”,初步打破貴族壟斷。但實際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薦與門第影響,公平性不足。

三、魏晉南北朝:門閥壟斷與選才僵化

魏晉時期,九品中正制確立,由中正官評定人才,社會被劃分爲“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導致寒門難以入仕,社會階層嚴重固化。儘管制度提供一定標準,卻加劇了政治封閉與社會不公。

四、隋唐:科舉制度的確立與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開創科舉,唐太宗完善進士科制度,通過考試選拔官員,打破門閥壟斷,實現寒門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時,確立“三省六部制”:中書省擬詔、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六部分別掌吏、戶、禮、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體系。科舉與制度結合,標誌着官僚體系走向理性化、公平化與文化導向。

五、宋元明清:制度鞏固與演變

宋代擴大科舉科目,強化經義與策論考覈,顯著提升社會流動性,並推行“差遣制”,增強官員適應性。元代以民族等級爲背景,官僚體系雖高度集權,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思想僵化但思想統一;內閣逐步取代部分中央職能。清代繼承並完善俸祿、迴避、考績等管理制度,維持體系穩定,但後期僵化,難以適應變革。

六、核心特徵與歷史意義

該體系具有四大特徵:一是層級分明、縱向嚴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層”的治理結構;二是制度化與程序化,選才機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導向,儒家思想貫穿選拔與行爲規範;四是促進社會流動,尤以科舉制實現寒門上升,增強社會穩定。其核心價值——公平、有序、穩定——至今仍具現實意義。

結語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是一部從貴族世襲走向理性選拔、從地方分權走向中央集權、從封閉壟斷走向開放流動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體現了中華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積澱,其制度邏輯與文化內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價值與現實意義。


附:中國古代官員體系演變關鍵節點(學術圖表)

時期 關鍵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徵
夏商周 貴族世襲制、六卿制度 堯舜禹禪讓、周公制禮作樂 世襲爲主,貴族壟斷,權力分散
秦代 郡縣制、中央集權 秦始皇統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漢代 察舉制 漢武帝設“賢良方正”科 門第影響,推薦爲主,尚德
魏晉 九品中正制 曹魏設中正官 門閥壟斷,社會固化,等級森嚴
隋唐 科舉制度確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設進士科、唐太宗完善科舉 公平選拔、制度化、文化導向
宋代 科舉擴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輕武 社會流動增強,官員流動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級制、行省制 忽必烈設立中書省 集權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內閣制度 明成祖設內閣、清代完善考績制 思想僵化,管理嚴密,趨於僵化

時間軸標註(橫向):
夏商周 → 秦 → 漢 → 魏晉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圖示建議爲縱向時間軸,每時期以方塊標註,配簡要文字說明,突出制度變革與社會影響)

(全文約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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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與發展


引言

中國古代官僚制度歷經數千年發展,其演變過程既是政治結構變遷的縮影,也體現了社會治理邏輯的深刻演進。從早期貴族世襲到科舉制度的確立,官員體系逐步走向制度化、理性化與文化化,深刻影響了中華文明的穩定與延續。本文旨在系統梳理該體系的歷史脈絡,揭示其制度邏輯與核心價值。

一、起源與早期形態:世襲與貴族主導

夏商時期,權力通過宗法制度傳承,官職多由王室貴族世襲,如“宰”“史”“司”等,職能明確但封閉性強。西周推行“分封制”與“宗法制”,形成“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結構,中央設“六卿”分管政務,標誌着官僚職能的初步制度化。然而,權力高度集中於貴族階層,缺乏公開選才機制,政治生態封閉。

二、秦漢:制度化與中央集權的建立

秦統一後,推行“郡縣制”,廢除分封,建立垂直管理的中央集權體制,郡守、縣令由朝廷任命,實現治理的制度化與法治化。漢代延續該體制,推行“察舉制”,以德才爲標準選拔人才,如“孝廉”“茂才”,初步打破貴族壟斷。但實際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薦與門第影響,公平性不足。

三、魏晉南北朝:門閥壟斷與選才僵化

魏晉時期,九品中正制確立,由中正官評定人才,社會被劃分爲“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導致寒門難以入仕,社會階層嚴重固化。儘管制度提供一定標準,卻加劇了政治封閉與社會不公。

四、隋唐:科舉制度的確立與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開創科舉,唐太宗完善進士科制度,通過考試選拔官員,打破門閥壟斷,實現寒門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時,確立“三省六部制”:中書省擬詔、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六部分別掌吏、戶、禮、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體系。科舉與制度結合,標誌着官僚體系走向理性化、公平化與文化導向。

五、宋元明清:制度鞏固與演變

宋代擴大科舉科目,強化經義與策論考覈,顯著提升社會流動性,並推行“差遣制”,增強官員適應性。元代以民族等級爲背景,官僚體系雖高度集權,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思想僵化但思想統一;內閣逐步取代部分中央職能。清代繼承並完善俸祿、迴避、考績等管理制度,維持體系穩定,但後期僵化,難以適應變革。

六、核心特徵與歷史意義

該體系具有四大特徵:一是層級分明、縱向嚴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層”的治理結構;二是制度化與程序化,選才機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導向,儒家思想貫穿選拔與行爲規範;四是促進社會流動,尤以科舉制實現寒門上升,增強社會穩定。其核心價值——公平、有序、穩定——至今仍具現實意義。

結語

中國古代官員體系的演變,是一部從貴族世襲走向理性選拔、從地方分權走向中央集權、從封閉壟斷走向開放流動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體現了中華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積澱,其制度邏輯與文化內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價值與現實意義。


附:中國古代官員體系演變關鍵節點(學術圖表)

時期 關鍵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徵
夏商周 貴族世襲制、六卿制度 堯舜禹禪讓、周公制禮作樂 世襲爲主,貴族壟斷,權力分散
秦代 郡縣制、中央集權 秦始皇統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漢代 察舉制 漢武帝設“賢良方正”科 門第影響,推薦爲主,尚德
魏晉 九品中正制 曹魏設中正官 門閥壟斷,社會固化,等級森嚴
隋唐 科舉制度確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設進士科、唐太宗完善科舉 公平選拔、制度化、文化導向
宋代 科舉擴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輕武 社會流動增強,官員流動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級制、行省制 忽必烈設立中書省 集權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內閣制度 明成祖設內閣、清代完善考績制 思想僵化,管理嚴密,趨於僵化

時間軸標註(橫向):
夏商周 → 秦 → 漢 → 魏晉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圖示建議爲縱向時間軸,每時期以方塊標註,配簡要文字說明,突出制度變革與社會影響)

(全文約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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