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六十一·志第一百一十四·職官一
職官一
三師 三公 宰執 門下省 中書省 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復《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爲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爲。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爲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爲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爲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爲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爲榮滯;以差遣要劇爲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爲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爲卿;寧抱槧,不爲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爲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釐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爲請。鹹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復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爲閒所,當漸復之。"然朝論異同,未遑釐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羣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臺、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臺、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臺、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於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爲左,餘人爲右。紹聖中罷之。崇寧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爲大夫,副使爲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爲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籤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爲言,首更開封守臣爲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職,悉仿機廷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即又更兩省之長爲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爲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爲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爲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爲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御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名,殊非經久。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爲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併置,或並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併。兵休稍稍增置。其後,詔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爲令。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然紹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釐而正之矣,而介冑之士與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衆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中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從,雖微必錄,並從舊述雲。
三師 三公 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爲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爲三公,爲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爲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寧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寧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京爲太尉;二年,爲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爲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爲三公,爲真相之任。司徒、司空,週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爲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
譯文:
職官一
古代武王打敗商朝後,史官記錄其功績時曾說:“爵位分爲五等,封地分爲三等,設置官職以任用賢能之人,官職的設置根據能力來安排。”後來的朝代把爵位、官職、職務分開,分別授予不同的人來擔任,這種制度的源頭就來自這裏。然而周朝初期的具體制度已無法考證了。周公制定《六典》,從天官冢宰以下,大小高低的官員都各自率領屬下,承擔相應職責,從未聽說過設置官職而不安排具體事務,或設立職位而無實際職責的情況。至於“分封爵位、劃分土地”這種制度,是分封諸侯的做法,也從未聽說過像後世那樣僅用爵位和封地作爲虛名來表示恩寵或禮儀而已。
從秦、漢到魏、晉、南北朝,官制不斷演變,難以一一列舉。北周曾恢復《周禮》中的六典官名,又參照秦漢制度加以使用。隋文帝則廢除《周禮》制度,只採用當時已有的制度。唐朝沿用了隋朝的制度,到了天授年間,纔開始實行“試官”制度,並設“員外官”;不久又出現了“檢校”“試任”“代理”“判官”“知事”等稱謂。最初設立這些制度的本意是好的,目的是通過官職名稱、待遇和政績來分辨官員的能力,防止無能之輩憑藉年資和勞苦而謀求晉升。然而,世家貴族和功臣集團卻憑藉恩寵獲得俸祿,卻不被要求做出實際政績。真正掌握實權、負責事務的官員,不受資格限制,可以充分發揮才能,爲國家做出貢獻。但問題在於,官員的升降任免權集中於朝廷高層,由上級直接決定,使官員部門無法參與判斷和推薦。這種制度最終導致了官職名實不符、等級混亂的弊端。
宋代繼承了唐朝制度,情況更嚴重。三師、三公並不常設,宰相也不專任三省的長官。尚書省和門下省都設置在朝廷之外,又另設中書省在宮內,稱爲“政事堂”,與樞密院共同掌管國家大政。全國的財政賦稅、宮廷各機構、內外庫藏,全部歸三司管理。中書省只負責起草文書、複覈奏章、覈查賬目;門下省則分管皇帝的儀仗用品、朝會座次安排、對下屬官吏的考覈,以及各機構附奏時的名義工作而已。臺閣、尚書省、各寺監的官員,人數不固定,沒有專職,紛紛輪換處理各種事務。因此,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大多由其他官員暫代主持,即使有正式官職,也必須經皇帝特批才能主持本司事務,實際事務被掌握的程度,不到十分之三。因此,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參與朝政,侍郎、給事中不負責具體事務,諫議大夫沒有勸諫職責,起居郎也不記錄政事;中書省常缺舍人,門下省很少任命堂侍,司諫、正言如果沒有特別指派,也無法履行勸諫職能。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等官員,雖有官名,卻不知其實際職責的,十有八九。至於官員的任命,分爲“官”“職”“差遣”三類:官是表示祿位與品級的標誌,職是爲選拔有才學的人設置的,而“差遣”則是指具體處理內外各項事務的實職。此外,還有“階”“勳”“爵”等分類。因此,官僚們更看重能否進入中央高層機構、擔任重要禁衛職務,而不在意官職晉升的快慢;更看重差遣職務是否重要,而不看重階、勳、爵的有無。當時人說:“寧願登上文苑(登瀛),也不願做卿級官職;寧願抱着文書(抱槧),也不願做監官。”這種虛名無法激勵天下士人。在外任官方面,爲防止五代時期藩鎮專權,朝廷多任用文官擔任州長,又設置“通判”來監督。在“階官”制度尚未實行之前,州縣的長官多兼任中朝的職事官;階官制度推行之後,是否兼任則視情況而定,視爲優劣標準。
總的來說,一品以下的官員稱爲“文武官”;未常入朝任職的稱爲“京官”;樞密院、宣徽院、三司使副、學士及下屬官職,稱爲“內職”;殿前都校以下,稱爲“軍職”。外官則分爲“親民官”與“釐務官”兩類,而監軍、巡警官員地位與“親民官”相當。以上大致如此。自真宗、仁宗以來,許多討論者都主張恢復“正名”制度。鹹平年間,有人建議恢復正式官名。後來,朝廷在具體實施中不斷調整。例如,熙寧年間,富弼被任命爲司空兼侍中、平章事,他辭去了司空和侍中職務。三年後,曾公亮被任命爲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表彰他輔佐兩朝定策的功績,也辭去相位。六年,文彥博被任命爲司空兼侍中;九年,他升爲太保兼侍中,後辭去太保。元豐三年,曹佾被任命爲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朝廷下詔,除三公、三師外的檢校官全部取消。同時,文彥博被免去兼侍中,改任守太尉,富弼改任司徒,都是爲了表彰他們曾輔佐定策的功績。六年,文彥博以太師身份退休。八年,王安石擔任司空,曹佾擔任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從退休中被召回,擔任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爲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寧三年,蔡京被任命爲司空,併兼任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蔡京升爲太尉;第二年,升爲太師。政和二年,蔡京退居,仍保留太師稱號,但每日只需上朝三次處理政事。九月,朝廷下詔:“太師、太傅、太保,是古代三公的官名,如今稱爲‘三師’,此名並無古制,應恢復到上古三代的‘三公’制度,讓三公真正承擔宰相職責。司徒、司空是西周六卿之官,太尉是秦代統率軍隊之職,都不是三公之職,應全部取消。應參照古代周制,設立‘三孤’—即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作爲三公的輔佐,擔任次一級的宰相之職。”至此,蔡京才正式以三公之職擔任宰相。
自建國以來,三公官職從未齊備,直到宣和末年,三公達到十八人,三少不計在內。太師有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有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
(注:原文爲宋代官制史,內容繁雜,以史實爲基礎,詳述三師、三公制度的演變,反映宋代官僚體系的複雜性與調整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