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六十四·志第一百一十七·職官四
其職責爲:掌管宗族譜系,釐清宗支關係,以確定親疏遠近。少卿爲副職,丞爲副職,協助處理事務。凡修纂族譜、家譜、圖籍等,分爲五類:玉牒,按年編年記錄帝王世系及其政令、賞罰、封地、戶口、豐年災年、祥瑞之事;各籍,記載同姓宗族的親疏關係與服制遠近;宗藩慶系錄,梳理宗族世系來源,記錄子孫名位品階;仙源積慶圖,考察世系分支,確定本宗關係;仙源類譜,記錄男女宗族婚姻、官職升降,以及功過、生死。各類資料每一年修纂一次,圖籍每三年修纂一次,牒、譜、籍每十年修纂一次,並上報。宋初,設判寺事二人,由宗室兩制以上官員擔任,缺額則由宗室朝官以上者代任。負責管理各廟堂及陵墓的祭祀,掌管皇族宗譜。主簿一人,由京官擔任。最初,丞、簿以上均由宗室擔任,共同參與寺務。初期設卿、少卿,多任命常參官擔任判寺事。大中祥符八年,任命兵部侍郎趙安易爲卿,判寺趙世長改爲知寺事。九年,正式規定:郎官以上任卿,給事中、舍人以下任少卿,郎中以下任丞,京官任主簿。若卿缺位,則由丞以下接任寺務,不再設“知”、“判”之名。元豐官制推行時,詔令宗正卿、少卿不再專任皇室宗親,因已有大宗正司統領皇族。南渡之後,卿職不常置,僅設少卿一人,由太常寺兼管。紹興三年,重新設少卿一人。五年,復設丞;十年,設主簿;隆興元年裁撤,次年恢復丞、主簿舊制。嘉定九年,詔令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也參與校試事務。下設二案:屬籍案、知雜案。官吏編制爲: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其職責爲:掌理宗族事務,協調族人之間的關係,教導宗室德行與才藝,受理宗族訴訟,糾正其過失,若案件法例無法裁決,則上奏皇帝裁定。凡宮中或王府官員因事出入,每日記錄於族籍,每季彙總上報。每年統計宗室存亡人數,上報宗正寺。掌管宗室親疏關係及獎懲制度。
官屬包括:記室一人,掌理公文奏報;講書、教授共十二人,按職位分別講授,兼管宗室小學教育。原有制度選宗室中賢能者擔任知大宗正事,另設一人同知。後改爲地位尊貴者擔任判官。熙寧三年,首次任命兩名異姓官員擔任丞職,並設立睦親、廣親宅。該年裁撤了主管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官員,將相關事務劃歸宗正司。自熙寧年間設立丞職起,最初由都官員外郎張稚圭擔任。宋神宗懷疑使用異姓官員,王安石表示:前代宗正司確實曾用庶姓之人,可參考春秋時期公侯大夫之例。神宗說:“雖無前代先例,實施有何妨?”王安石答:“聖人立法,不一定要遵循前代已實行的制度。”於是召見張稚圭並與之面談,遂任命其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