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六
保任之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故予夺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责官以保任之。凡改秩迁资,必视举任有无,以为应否;至其职任优殊,则又随事立目,往往特诏公卿、部刺史、牧守长官,即所部所知,扬其才识而任其能否。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暨钱谷、兵武之职,时亦以荐举命之,盖不胶于法矣。
国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诏:"常参官及翰林学士,举堪充幕职、令、录者各一人,条析...
宋史分类下的文章
《宋史》•卷一百六十·志第一百一十三·选举六等
脱脱、阿鲁图
元代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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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一·志第一百一十四·职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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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一
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尚书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惟能。"后世曰爵,曰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帅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以爵以土,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
宋史
二十四史
27
《宋史》•卷一百六十二·志第一百一十五·职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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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二
枢密院 宣徽院 三司使 翰林学士院 侍读侍讲 崇政殿说书 诸殿学士 诸阁学士 诸修撰直阁 东宫官 王府官
枢密院 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凡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以升拣、废置揭帖兵籍;有调发更戍,则遣使给降兵符。除授内侍省官及武选官,将领路分都监、缘边都巡检使以上。大事则禀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则拟进,其付授...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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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三·志第一百一十六·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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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三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六部监门 六部架阁
吏部 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凡文阶官之等三十,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属于四选。曰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任非中书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书右选,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职任非枢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左选掌之。自副尉以...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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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四·志第一百一十七·职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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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四
御史台 秘书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
附:光禄寺 卫尉寺 大仆寺
【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职掌,纠其违失,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主之...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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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职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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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五
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都水监 司天监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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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六·第一百一十九·职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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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六
殿前司 侍卫亲军 环卫官 皇城司 三卫官 客省引进 四方馆 东西上阁门 带御器械 人内内侍省 内侍省 开封府 临安府 河南应天府 次府节度使 承宣观察防御等使
【殿前司】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诸班直及步骑诸指挥之名籍,凡统制、训练、番卫、戍守、迁补、赏罚,皆总其政令。而有都点检、副都点检之名,在都指挥之上,后不复置,入则侍卫殿陛,出则扈从乘舆,大礼则提点编排,...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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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七·第一百二十·职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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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七
大都督府 制置使 宣谕使 宣抚使 总领 留守 经略安抚使 发运使都转运使 招讨使 招抚使 抚谕使 镇抚使 提点刑狱 提举常平茶马市舶等职 提举学事 提点开封府界公事 提举河北籴便司 经制边防财用 提举解盐保甲三白渠弓箭手等职 府州军监 诸军通判 幕职诸曹等官 诸县令丞簿尉镇砦官 庙令丞簿 总管钤辖 路分都监 诸军都统制 巡检司 监当官
大都督府 都督府 长史 左右司马 录事参军 ...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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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八·志第一百二十一·职官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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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八
建隆以后合班之制
中书令 侍中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亲王、枢宏使、留守、节度、京尹兼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尚书令太师 太尉 太傅 太保 司徒司空 枢密使 知枢密院事 参知政事枢密副使 同知枢密院事 宣徽南院、北院使 签书枢密院事 太子太师、太傅、太保 左、右仆射 太子少师、少傅、少保 诸府牧开封、河南、应天、大名、江陵、兴元、真定、江宁、京兆、凤翔、河中。又有大都督、大都...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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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六十九·志第一百二十二·职官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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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九
群臣叙迁 流内铨 流外出官 文散官 武散官 爵 勋 功臣检校官兼官 试秩 绍兴以后阶官
文臣京官至三师叙迁之制
诸寺、监主簿,秘书省校书郎,秘书省正字
太常寺太祝,奉礼郎
大理评事
诸寺、监丞
大理款丞有出身转殿中丞,元出身转太子中舍。内带馆职同有出身,或转太子中允。后族、两府之家,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详断,中书堂后官,转太子右赞善大夫。
著作佐郎有出身...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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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志第一百二十三·职官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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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十
赞引 导从 赐 食邑 实封 使职 宫观 赠官 叙封 致仕 荫补
赞引
旧中书门下、翰林学士、御史中丞并绯衣双引,仍传呼。使相、仆射、两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
淳化四年,令东宫三少、尚书、丞、郎入朝以绯衣吏前导,并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驱使官,馀用本司驱使官,宰臣、亲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马。
导从
中书、枢密、宣微院、御史台、开封府、金吾司皆有常从。景德三年诏:"诸行...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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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一·志第一百二十四·职官十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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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十一
奉禄匹帛 职钱 禄粟 傔人衣粮 厨料 薪炭诸物
奉录
宰相,枢密使,月三百千。枢密使带使相,侍中枢密使,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已上及带宣徽使,并前两府除节度使及节度使移镇,枢密使、副、知院带节度使,四百千。
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及宣微使不带节度使,或检校太保签书枢密院事,三司使,二百千。节度观察留后知枢密院事及充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并带宣徽...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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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二·志第一百二十五·职官十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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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职官十二
增给 公用钱 给券 职田
增给
权三司使,知开封府,百千。权发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应宫、景灵宫、会灵观三副使,观文殿大学士,三十千。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宫观、三司判官,判子司,开封府判官,提举诸司库务,管辖三司军大将,提点内弓箭库,二十千。宫观都监、勾当官,十七千。龙图、天章学士,枢密直、后改龙图、天章直学士,十五千。从、粟帛等称是。或谓大学士有寄禄官料钱,故添支...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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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三·志第一百二十六·食货上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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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食货上一
昔武王克商,访箕子以治道,箕子为之陈《洪范》九畴,五行五事之次,即曰"农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货为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国家之政兴焉。是故食货而下,五卿之职备举于是矣:宗伯掌邦礼,祀必有食货而后仪物备,宾必有食货而后委积丰;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货而后可奠于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货而后可兴于礼义;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货而后可远于刑罚;司马掌邦政,兵必有...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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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四·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货上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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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食货上二
方田 神宗患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
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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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货上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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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食货上三
布帛 宋承前代之制,调绢、绸、绢、布、丝、绵以供军须,又就所产折科、和市。其纤丽之物,则在京有绫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场院主织锦绮、鹿胎、透背,江宁府、润州有织罗务,梓州有绫绮场,亳州市绉纱,大名府织绉縠,青、齐、郓、濮、淄、濰、沂、密、登、莱、衡、永、全州市平絁。东京榷货务岁入中平罗、小绫各万匹,以供服用及岁时赐与。诸州折科、和市,皆无常数,唯内库所须,则有司下其数供足。自周...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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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六·志第一百二十九·食货上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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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食货上四
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宋太宗伐契丹,规取燕蓟,边隙一开,河朔连岁绎骚,耕织失业,州县多闲田,而缘边益增戍兵。自雄州东际于海,多积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旷,岁常自此而入。议者谓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陆之便,建阡陌,浚沟洫,益树五稼,可以实边廪而限戎马。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议大夫陈恕、右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使,恕对极言...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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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食货上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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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
食货上五
役法 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诸司、台省、寺监、诸军、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
宋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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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等
脱脱、阿鲁图
元代
食货上六
役法
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多取民钱,若量入为出,不至多取,则自足以利民。司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续闻有命:雇募不足,方许定差。屡有更张,号令不一。又转运使欲合一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或已受差却释役使去,或已辞雇却复拘之入役,或仍旧用钱招雇,或不用钱白招,纷纭不定,浸违本意。"遂条举始奏之文,尝许州县、监司陈列宜否。...
宋史
二十四史
32
《宋史》•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货下一等
脱脱、阿鲁图
元代
食货下一
宋货财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宝以后,天下多事,户口凋耗,租税日削,法既变而用不给,故兴利者进,而征敛名额繁矣。方镇握重兵,皆留财赋自赡,其上供殊鲜。五代疆境逼蹙,藩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院,其属三司者,补大吏以临之,输额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务恢远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渐。建隆中,牧守来朝,犹不贡奉以助军实。乾德三年,始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毋或占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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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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