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食货上五等
减免赋税规定实施后,百姓普遍感到欣喜。然而,官府为获取额外收入,常常苛刻盘剥,使新法弊端显现。如今,只需适当削减辅助减免税额以减轻百姓负担即可。司马光虽未采纳此议,但后来在讨论州县官吏利用差役之便受贿的问题时,范百禄坚决反对,认为若对这些官员一律重罚,将会导致大量百姓被黥面、服刑,堵塞道路。司马光感慨道:“若不是你的话,几乎要危害民众。”因此作罢。
苏辙又提出,恢复差役制度,应考虑以下五点:其一,旧时乡民因充当衙前而破败家产,情况如同兵灾火祸。自从新法实施以来,百姓不再遭受衙前之患,然而他们又因需缴纳差役费用而苦不堪言,且允许随意出售坊场收入,从而出现了缴纳京饷以抵销差役的现象。倘若仅由官府出售坊场收入来雇佣衙前,即可满足所需费用,其他各类差役仍保持旧制,其利弊显然。起初怀疑衙前多是无业游民投靠雇佣,不如由乡里税户承担更妥当。但实行十多年后,这些雇佣人员并未出现严重问题,不足以取代乡差衙前制度所带来的危害。现估算全国坊场年收入可达四百二十多万贯,若确定中价,禁止随意增加,可减去三分之一,仍余二百八十余万贯。而衙前的开支及招募成本合计不过一百五十余万贯,坊场收入完全足以支付衙前各项费用,何需继续差派乡民?如今制度全面恢复差役,之所以仍需以乡民承担衙前,是因为缺乏足够的雇佣经费;至于坊场,原无明文规定,不知是官府自行出售,还是仍用于支付衙前的报酬?若仍用于支付衙前报酬,则招募部纲需用什么款项?若不提供,即意味着原本繁重的差役重新恢复,使乡民衙前再次自行承担,危害极大。
其二,坊廓居民原本苦于各项附加负担,新法规定与乡民共同承担差役费用,且免除附加负担,此法颇为便利。但费用过重,难以持久。建议对坊廓、官户、寺庙、单丁、女户等群体,酌情调整现有差役费用,用以支付衙前及非普通运输任务的雇佣费用,其他差役则可保留旧制。
其三,应以现存实际差役人数为准,熙宁年间之前差役人数冗余,不可再沿用旧额。
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等差役人员长期遭受迎送之苦,自从新法实行以来,官吏皆以雇佣费用支付,差役人员因此便利,官府亦能避免缺员,建议恢复雇佣制度。
其五,州县胥吏可按需支用雇佣费用,招人担任差役,仍可取消重罚之法,允许以坊场、坊廓收入作为资金来源;若资金不足,则才差派乡民,乡民所缴纳的雇佣费用,不得超过官方雇佣标准。
朝廷将上述意见送交详定机构审阅,择其要点先行施行。
最终的差役制度规定,以现有人数为差役额度,仅对衙前采用坊场、河渡收入进行雇佣,若不足再允许通过户籍登记定差。其他差役人员,只有属于原定雇佣范围的可以继续雇佣,其余一律实行定额差役。同时废除官户、寺庙、单丁、女户出力助役的制度,目前所有夏役税免除缴纳。鉴于衙前并未全部拥有雇佣费用,遂将雇佣制改为招募制。凡熙宁至丰治年间曾颁布的禁止对衙前及差役人员进行不合理役使、要求合理负担等法规,全部重新颁布执行。对年长强壮者实行与保正、保长相同规定。坊场、河渡收入及部分酒税等杂项费用,名称繁多,仅允许使用法规中明确许可的项目,其他一律纳入招募衙前、承担重大困难任务及其他差役费用储备。若某州的费用不足,可调用其他州的款项,若一路不足,可向户部协调调配其他州的费用。若多余,则不得随意使用,若不足,则不得减少招募、增设差役。衙前为最繁重的差役,若已招募足额,上等户若无差事,应让其承担次等差役。乡里差役人员,若在职官员强迫其以其他方式雇佣承符、散从来代替其差事,由转运司弹劾并重责处理。当时提举常平司已被撤销,所有差役事务改由提刑司管辖。
殿中侍御史吕陶指出:天下户籍登记标准不一,有的以税钱贯数为单位,有的以田地面积(顷亩)计算,有的以家庭积累财富(千缗)为据,有的以土地种植量(十石)定等,虽然都划分成五个等级,但存在一等标准为税钱一贯,而另一户税钱两倍(两贯)、三倍(三贯)甚至更多,仍归入同一等级,导致等级模糊,差役分配明显不均。虽然今日无需缴纳差役费用,却仍存在过去不均的附加负担之害。建议整合新旧制度,明确法令:比如规定税钱一贯为第一等,若税钱为一役的两倍,则分配两役,三倍即为三役,即便税钱更多,也不超过三役,允许雇人。若某一县户数多,役员少,那么上等户不必均摊差役,可按服役年限远近依次轮休,合理分配劳逸。例如,甲户服役后可休五年,乙户税钱是甲户两倍,可休三年,丙户为乙户两倍,可休一年,以此类推。对于田亩、家庭财产等条件相近的住户,也均按照此类方式处理。成都、梓州两路的差役,过去专门以户税为差等标准,熙宁初年,另设立坊廓户运作收入以补助免役。然而,此后州县强行认定固定数额,至今未减,甚至有停止劳作、迁居乡村却仍无法免除差役。如今拟订新法,坊廓户等级绝不可偏废,但须深入调查实际情况,另行重新编排,以减轻民众负担。此建议一并提交详定机构。
苏辙再次指出:将招募衙前改为招募,实际上并非用钱雇佣,必然无人愿意应召,只能由官府勉强指派。不知每年坊场及河渡收入达四百二十多万贯,该款项应从何处支出?熙宁以前,各地衙前多由长名户承当役事,如西川地区几乎全由长名户担任,淮南、两浙地区超过一半,其他地区亦有相当比例。如今坊场收入由官府自主出售,自然无人愿意担任长名,那么衙前全部变为乡民。虽然名义上称为招募,实际上与强行差派无异。上等户因免除了衙前的重役,自然愿意占名而享受优待,与差役制度无异。上等户既然免除重役,所有差役也应公平地轮到次等户承担,如此则下等户承担的差役将多于熙宁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