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六十五·志第一百一十八·职官五

职官五   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都水监 司天监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於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若。"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鸿胪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若崇义公承袭,则辨其嫡庶,具名上尚书省。其周嵩、庆、懿陵庙,命官以时致享,若凶仪之节,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丧纪而诏奠临赙赠之制。礼仪成服,则卿掌赞导之仪,葬则预戒有司具卤簿仪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属十有二:往来国信所,掌大辽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河西蕃部贡奉之事。礼宾院,掌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置提点所,掌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高丽使命。已上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   【司农寺】旧置判寺事二人,以两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选人充。掌供藉田九种,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与平粜、利农之事。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分储委积之政令,总苑囿库务之事而谨其出纳,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京都官吏录廪,辨其精粗而为之等;诸路岁运至京师,遣官阅其名色而分纳于仓庚,藁秸则归诸场,岁具封桩、月具见存之数奏闻;给兵食则进呈粮样,因出纳而受赂刻取者,严其禁;有负欠者,计其亏数上于仓部。凡诸路奏雨雪之阙与过多者皆籍之。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荐飨进御、颁赐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办具。造麹蘖、储薪炭以待给用。天子亲耕藉田,有事于先农,则卿奉耒耜,少卿率属及庶人以终千亩。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宁二年,置制置条例司,立常平敛散法,遣诸路提举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诏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财,以常平新法付司农寺,增置丞、簿,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农讲行。初以太子中允吕惠卿判司农寺,改同判寺胡宗愈为兼判。四年,以御史知杂邓绾判寺,曾布同判,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课绩,田寺考校升绌,管干官令提举司保明,计功赏之。六年,以司农间遣属官出视诸路,力有不给,乃置干当公事官,以叶康直等四人为之。七年,本寺言:"所主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尽,官吏推行多违法意,欲榜谕官私,使人陈述,有司违法,从寺按察。"九年,以干当公事官所至辄用喜怒,罢之,从熊本请也。元丰四年,减丞一,主簿三。官制行,寺监不治外事,司农事旧职务悉归户部右曹。   元祐三年,诏司农寺置长、贰。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八年,复置提辖修仓所;绍圣元年,诏罢官属,以其事归将作监。四年,罢主簿,添丞一员。   政和六年,浙西诸州各置排岸一员,从两浙运副应安道请也。所隶官属凡五十,仓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凡纲运受纳及封桩支用,月具数以报司农。草场十有二,掌受京畿刍秸,以给牧监饲秣。排岸司四,掌水运纲船输纳雇直之事。园苑四:玉津、瑞圣、宜春、琼林苑,掌种植蔬莳以待供进,修饬亭宇以备游幸宴设。下卸司,掌受纳纲运。都麹院,掌造麹,以供内酒库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水磨务,掌水硙磨麦,以供尚食及内外之用。内柴炭库,掌诸薪炭,以给宫城及宿卫班直军士薪炭席荐之物。炭场,掌储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罢司农寺,以事务并隶仓部。绍兴三年,复置丞二员。凡有合行事务,申户部施行。四年,复置寺,仍置卿、少。十年,复置簿。隆兴元年,并省主簿一员。明年,诏如旧制。乾道三年,诏粮纲有欠,从本寺断遣监纳,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五,南北省仓、草料场、和籴场隶焉。监仓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纳。诸场皆置监官。外有监门官,交量则有检察斛面官,纲运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丰储仓所,置监官二员,监门官一员。初,绍兴以上供米馀数,桩管别廪,以为水旱之助,后又增广收籴,淳熙间,命右司为之提领,后以属检正,非奉朝廷指挥不许支拨。别置赤历,提领官结押,不许衮同司农寺收支经常米数。凡外州军起到桩管米,从司农寺差官盘量,据纳到数报本所桩管。监官、监门官遇考任满,所属批书外,仍于本所批书,视其有无欠折,以定其功过。在外,则镇江、建康置仓焉。   【太府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奉给,时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国财货之政令,及库藏、出纳、商税、平淮、贸易之事,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四方贡赋之输于京师者,辨其名物,视其多寡,别而受之。储于内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颁于左藏者,以供经常之费。凡官吏、军兵奉禄赐予,以法式颁之,先给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昼,乃听除之。若春秋授军衣,则前期进样,定其颁日,畿内将校营兵支请,月具其数以闻。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货之不售者,平其价鬻于平淮,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各从其抵。岁以香、茶、盐钞募人入豆谷实边。即京都阙用物,预报度支。凡课入,以盈亏定课最、行赏罚。大祀,晨裸则卿置币,奠玉则入陈玉帛,馀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祐初,以仓部郎官印发文钞,三年,复归本寺。又诏太府置长、贰。五年,令长贰每月分巡所辖库务。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员。三年,改市易案为平淮,其市易务亦如之。崇宁中,置药局七所,添丞一员点检。宣和三年减罢。靖康元年,诏内外官司局所依熙宁法,钱物并纳左藏库,凡省一百五所。又诏户部、太府寺长贰当职官及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方许支给,从户部尚书梅执礼之请也。   所隶官司二十有五:左藏东西库,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给官吏、军兵奉禄赐予。旧分南北两库,政和六年修建新库,以东西库为名。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库、内藏库,掌受岁计之馀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奉宸库,掌供内庭,凡金玉、珠宝、良化贿藏焉。祗候库,掌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诏颁给及殿庭赐予。元丰库,掌受诸路积剩及常平钱物,凡封桩者皆入焉。布库,掌受诸道输纳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给用。茶库,掌受江、浙、荆湖、建、剑茶茗,以给翰林诸司及赏赉、出鬻。杂物库,掌受内外杂输之物,以备支用。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奉料,以卷淮给。审计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驱磨。都商税务,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输于左藏。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掌舟船木筏之征。都提举市易司,掌提点贸易货物,其上下界及诸州市易务、杂买务、杂卖场皆隶焉。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直。市易下界,掌飞钱给券,以通边籴。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杂卖场,掌受内外币馀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淮折支用。榷货务,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属。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抵当所,掌以官钱听民质取而济其缓急。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店宅务,掌管官屋及邸店,计置出僦及修造之事。石炭场,掌受纳出卖石炭。香药库,掌出纳外国贡献及市舶香药、宝石之事。   建炎诏罢太府寺,以其所掌职务拨隶金部。绍兴元年,复以章亿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给茶盐钞引,续添置丞二员。四年,复置卿、少各一员。十年,复置主簿。十一年,诏交引库书押钞引寺丞两员。遇合推赏。各与减磨勘二年。寻诏三丞一体行之。隆兴元年,并省主簿一员,明年如旧制,设案七,以序次分管。监交案,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中兴后,所隶惟有粮料院、审计司、左藏东西库、交引库、祗候库、和剂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左藏南库,管御前激赏库改。以侍从官提领,又置提辖检察官一员,编估局、打套局,寄桩库,掌发卖香药、匹帛,拘其直归于左藏南库。置监官提领二人。   【国子监】旧置判监事二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凡监事皆总之。直讲八人,以京官、选人充,掌以经术教授诸生,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选人充,掌钱谷出纳之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选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纳。监生无定员。   元丰官制行,始置察酒、司业、丞、主簿各一人,太学博士十人,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三舍。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以试补中者充外舍。齐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然后考于长贰。岁终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公试,初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优一平为中,以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以俟省试。唯国子生不预考选。凡课试、升黜、教导之事,长、贰皆总焉。车驾幸学,则率官属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官属诸生共荐献之礼。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   博士,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正、录,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考校训导如博士之职。职事学录五人,掌与正、录通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几察出入。凡八十齐,齐置长、谕各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齐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著于籍。武学博士、学谕各二人,掌以兵书、弓马、武艺训诱学者。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长二人,掌充齿位、纠不如仪者。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氏,纠程课不逮者。   熙宁初,诏用经术取士,广阔黉舍。分为三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人。隶籍有数,给食有等,库书有官,治疾有医。分案八,置吏十。元丰三年,诏自今奏举太学博士,先以所业进呈。五年,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阙即差选人充正官,立行、守、试请奉法。八年,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元祐元年,诏太学每岁公试,以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左司谏王严叟言:"太学生补中人,乞并许应举,罢一年之限。"诏国子监立法。又诏给事中孙觉、秘书少监顾临、崇政殿说书程颐、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条例。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员,二年,增司业一员。又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三年,诏国子监置长贰。四年,诏太学正、录依熙宁法,选上舍生充,阙则以内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无叩问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补试伺察不严,有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闻,本部言:"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纳齐课于讲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隶齐,询考生员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   绍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试、免解试之制。夫旧法欲行,必先严考察。请自今太学长贰、博士、正录,选学行纯备、从所推服者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差职掌长谕改正如元丰旧制。"从之。又诏:"内外学官非制科、进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罢。"又诏:"太学正、录依元丰旧制,各置五人。"又诏:"太学三舍生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左司谏翟思言:"元丰《太学令》训迪纠禁亦具矣,今追复经义取士,乞令有司看详,依旧颁行。"诏送国子监,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考试,乞朝廷更差官五员参考。"从之。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毋过四十人。三年,复置《春秋》博士。   崇宁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合试仍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余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其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系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齐长、齐谕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来贡试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为额。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置齐一百,讲堂四,每齐三十人。太学自讼齐移于外学。诸路贡士并入外学,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升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见为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学,候外学成日取旨。外学并依太学敕、令、格、式。"从之。二年,罢《春秋》博士。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业各一员。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上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国子有祭酒、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行厘正。"改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内外学事,凡学之事,皆许专达。仍立学官谒禁。   大观元年,置国子博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太学、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员,国子、太学每经一员,辟雍二员。从薛昂之请也。三年,诏诸路赡学馀钱并起发充在京学事支用。四年,诏省国子、辟雍博士五员,太学命官学录一员,辟雍二员,国子命官正、录及命官直学、国子监书库官等官,并省罢,依绍圣格,毋用誊录。政和元年,诏两学博士、正、录依旧制选试,朝廷除授。七年,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崇宁初,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舍、内舍。由州、郡而贡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学,无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及小学生,人数已我,居处迫隘,乞以外舍生有无校定,并居辟雍,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八年,诏两博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吏部具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论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录,即人多阙少,原注诸州教授者听。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学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宫及养士去处,依元丰旧制。太学生并拨填旧额,辟雍正额入太学者,拨入额外,依旧制遇填阙。诸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试。辟雍官属并罢。又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正、录。七年,臣僚言:"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席未暖而代者已至当从正、录第进。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靖康元年,谏议大夫冯澥言:"朝廷罢元祐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旨,其说是者取之,今学校或主一偏之说,执一偏之见,愿诏有司考校,敢私好恶去取,重行黜责。"又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未几,诏复养生徒,置博士。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三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祐、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齐。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武学】庆历三年,诏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阮逸为教授。八月,罢武学,以议者言"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预等,岂专学系、吴"故也。熙宁五年,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弛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王庙置学。元丰官制行,改教授为博士,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学者。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预高选弃,其学谕差武学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学】元丰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学,诏从之,既而中辍,建中靖国元年复置。崇宁初,立月书、季考法。南渡初,建学。嘉定更新置四齐,后再增三齐。宗学博士,旧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将为皇侄等置师傅,执政谓环卫之官非新王比,当有降,乃以教授为名。咸平初,遂命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宫者,太祖、太宗诸王之子孙处之,所谓睦亲宅也。崇宁五年,又改称某王宫宗子博士,位国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乱,宗学遂废。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喜定九年十二月,始复置宗学,改教授为博士,又置宗学谕一员,并隶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国子正之上,奉给、赏典依国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远者皆得就学。旋有旨复存诸王宫大小学授一员。   【书库官】淳化五年,判国子监李志言:"国子监旧有印书钱物所,名为近俗,乞改为国子监书库官。"始置书库监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经史群书,以备朝廷宣索赐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元丰三年省。中兴后,并国子监入礼部。绍兴十三年,复置一员;三十一年,罢。隆兴初,诏主簿兼书库。乾道七年,复置一员。   【少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充。凡进御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工巧之事,分隶文思院、后苑造作所,本监但掌造门戟、神衣、旌节,郊庙诸坛祭玉、法物,铸牌印诸记,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则供祭器、爵、瓒、照烛。   元丰官制行,始置监、少监、丞、主簿各一人。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乘舆服御、宝册、符印、旌节、度量权衡之制,与夫祭祀、朝会展采备物,皆率其属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齿革、胶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当损益,则审其可否,议定以闻。少府所掌,旧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则监自亲之。   熙宁中,已厘归有司,官制行,皆复旧。元丰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诸作工料条格,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乞委官检照前后料例功限,编为定式。"从之。又诏:"文思监官除内侍外,令工部、少府监同议选差。"崇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二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干当官并罢。"   分案四,置吏八。所隶官属五:文思院,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凡器服之用。绫锦院,掌织纴锦绣,以供乘舆凡服饰之用。染院,掌染丝枲币帛。裁造院,掌裁制服饰。文绣院,掌纂绣,以供乘舆服御及宾客祭祀之用,   旧置南郊祭器库监官二人,太庙祭器法物库监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专典。旌节官二人,铸印篆文官二人。诸州铸钱监监官各一人。以上并属少府监。   【将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缮修隶三司修造案,本监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版币之事。   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监掌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缮之事,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土木工匠板筑造作之政令总焉。辨其才干器物之所须,乘时储积以待给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劳逸作止之节。凡营造有计帐,则委官覆视,定其名数,验实以给之。岁以二月治沟渠,通壅塞。乘舆行幸,则预戒有司洁除,均布黄道。凡出纳籍帐,岁受而会之,上于工部。熙宁初,以嘉庆院为监,其官属职事,稽用旧典,已而尽追复之。元祐七年,诏颁将作监修成《营造法式》八年,又诏本监营造检计毕,长贰随事给限,丞、簿覆检。无符元年,三省言:"将作监主簿二员,乞将先到任一员改充干当公事。候成资替罢。"从之。崇宁五年,诏将作监,应承受前后特旨应副外,路并府、监修造差拨人工物料,遵执无丰条格,不得应副。宣和五年,诏罢营缮所归将监。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隶官属十:修内司,掌宫城、太庙缮修之事。东西八作司,掌京城内外缮修之事。竹木务,掌修诸路水运材植及抽算诸河商贩竹木,以给内外营造之用。事材场,掌计度材物,前期朴斫,以给内外营造之用。麦〈麦肙〉场,掌受京畿诸县夏租〈麦肙〉〈麦戈〉,以给圬墁之用。窑务,掌陶为砖瓦,以给缮营及瓶缶之器。丹粉所,掌烧变丹粉,以供绘饰。作坊物料库第三界,掌储积材物,以备给用。退材场,掌受京城内外退弃材木,抡其长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给营造,馀备薪爨。帘箔场,掌抽算竹木、蒲苇,以供帘箔内外之用。   建炎三年,诏将作监并归工部。绍兴三年,复置丞,仍兼总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员。十一年,诏依司农、太府寺,置长、贰一员。隆兴初,宫室无所营缮,职务简省,百工器用属之文思院,以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馀官虚而不除。乾道以后,人材甚多,监、少、丞、簿无阙,凡台省之久次与郡邑之有声者,悉寄俓于此,自是号为储才之地,而营缮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责焉。   【军器监】国初,戎器之职领于三司胃案,官无专职。熙宁六年,废胃案,乃按唐令置监,以从官总判,元丰正名,始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监掌监督缮治兵器什物,以给军国之用,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剑戟战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旬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察。凡用胶漆、筋革、材物必以时,课百工造作,劳逸必均,岁终阅其良否多寡之数,以诏赏罚。器成则进呈便殿,俟阅试而颁其样式于诸道。即要会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从本监比较而进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员,绍圣中复置。政和三年,应御前军器监所颁降军器样制,非长、贰当职官不得省阅,及传写漏泄,论以违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隶官属四:东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帜、戎帐、什物,辨其名色,谨其缮作,以输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视精粗利钝以为之赏罚。作坊物料库,掌收铁锡、羽箭、油漆之属。皮角场,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南渡置御前军器所,建炎三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并入军器所。绍兴三年,复置丞一员,令工部相度合管职事归之。十一年,诏复置长、贰各一员。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赵子厚守军器监,宗室为寺监长、贰自此始。   隆兴初,诏置造军器,已有军器所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乾道五年,复置少监及簿,六年,以少监韩玉往建康点检物马,以奉使军器少监为名。是年,复置监一员。淳熙初元,诏戎器非进入毋辄出所,由是呈验浸省。二年,钱良臣以少监总领淮东财赋;八年,沈拨复以监长长。诸监长贰自是始许总饷外带,然二人实初兼版曹职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独以军器监总饷淮东。是后,戎所、作坊已备官于下,宥府、起部并提纲于上,监居其间,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   【都水监】旧隶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   元丰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领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浍写水,以陂池潴水。凡江、河、淮、海所经郡邑,皆颁其禁令。视汴、洛水势涨涸增损而调节之。凡河防谨其法禁,岁计茭揵之数,前期储积,以时颁用,各随其所治地而任其责。兴役以后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毋过一月,若导水溉田及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定其赏罚。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职莅事;即干机速,非外丞所能治,则使者行视河渠事。   元丰八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先是,导洛入汴,专置堤岸司。至是,亦归之有司。元祐四年,复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诏南、北外都水丞并以三年为任。七年,方议回河东流,乃诏河北、京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点,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绍圣元年罢。元符三年,诏罢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复置。重和元年,工部尚书王诏言,乞选差曾任水官谙练者为南、北两外丞,从之。宣和三年,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隶有: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   建炎三年,诏都水监置使者一员。绍兴九年,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十年,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   【司天监】监 少监 丞 主簿 春官正 夏官正 中官正 秋官正 冬官正灵台郎 保章正 挈壶正各一人。掌察天文祥异,钟鼓漏刻,写造历书,供诸坛祀察告神名版位画日。监及少监阙,则置判监事二人。礼生四人,历生四人,掌测验浑仪,同知算造三式。元丰官制行,罢司天监,立太史局,隶秘书省。   《宋史》 元·脱脱等

译文:

根据《宋史》记载,以下为相关官制内容的现代汉语翻译:

【太学】
太学为国家最高学府,主管全国教育事务。其官制设置包括太学博士、助教、录事、令史等,太学博士负责教授经义,助教协助教学,录事掌管学务文书。太学设教授一名,总管学务,设学正二人,协助教授处理日常事务。学生由各州府选拔,入学后需通过考试,按成绩分为上、中、下三等。太学设有祭酒,掌管祭祀礼仪,与太常寺协同完成国家重大典礼。太学教育内容以儒家经典为核心,兼及天文、历法、文学等,学生毕业后可由吏部考核,授予官职。

【尚书省】
尚书省为中央行政机构的最高部门,下设六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吏部,各部设尚书一人,总管本部事务;侍郎二人,为副职,协助尚书处理部务。尚书省设都省官,统辖六部,掌管全国政务。尚书省下设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分别主管各司具体事务。重大决策由宰相与尚书省共同商议,最终由皇帝裁决。尚书省负责财政、军事、司法、工程、人事等国家核心事务。

【中书省】
中书省为国家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政令与政策,起草诏书,统辖六部事务。设中书令一人,总领机要,中书侍郎二人,为副职。中书省设参知政事,协助中书令处理政务。重大政令需经宰相会议后由皇帝批准。中书省与门下省共同负责政令审核,门下省设有门下侍中与给事中,负责审核诏令,对内容提出意见,称为“封驳”。政令一旦通过,即由中书省发出,下发各部门执行。

【门下省】
门下省为中央决策机构,掌管诏令审核,对中书省所拟文书进行审查,有“封驳”之责。设门下侍中一人,总管事务,门下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分别负责各司事务。门下省设有给事中,专门审核诏书内容,若发现错误或不当,可奏请皇帝修改。门下省与中书省协同工作,形成“中书拟旨,门下审覆,皇帝裁定”的制度,确保政令合理、合法。

【枢密院】
枢密院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军事事务,包括军事部署、边防、兵制、战备等。设枢密使二人,总管军事,枢密副使二人,为副职。枢密院设承旨、参谋、都事等官,分别负责文书、军事调遣与后勤保障。军事机密由枢密院严格控制,不外泄。重大军事行动须经皇帝批准,由枢密使统率军队执行。枢密院与三司、尚书省共同协调军需与财政,确保军队粮饷充足。

【三司】
三司为财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财政收支与赋税管理。设三司使一人,总管财政,三司副使二人,为副职。三司下设户部、度支、盐铁三司,分别主管赋税、财政预算与盐铁专卖。三司使负责全国预算、税收、财政收入分配,确保国家财政稳定。三司设勾院、司库、仓部等机构,负责具体财务运作。重大财政支出须经宰相会议审定后报皇帝批准。

【太常寺】
太常寺为国家礼制与祭祀主管机关,负责各类礼仪、祭祀、典礼的组织与主持。设太常寺卿一人,总管事务,太常少卿二人,副职。太常寺设有司乐、司禋、司射、司宾等司,分别负责礼乐、祭典、射礼、宾客接待。每年重大节庆、皇室祭祀均由太常寺主导,确保礼仪庄严、程序规范。

【光禄寺】
光禄寺负责宫廷饮食、宴会、膳食供应以及皇帝与皇族的日常饮食安排。设光禄寺卿一人,总管事务,光禄少卿二人,副职。光禄寺设有太官署、内厨、膳房等机构,负责食物采购、烹制、储存与分发。重大宴会由光禄寺主持,确保饮食质量与安全。

【太医院】
太医院为国家医疗机构,负责皇室及高级官员的医疗事务,设有御医、医士、药士等编制。设太医院院使一人,总管医疗事务,院副使二人,副职。太医院设有药局、诊局、制药等机构,负责药物调配、诊疗、处方与药品管理。重大疾病由御医会诊,提出治疗方案,皇帝最终决定。

【大理寺】
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核与裁决。设大理寺卿一人,总管司法,大理少卿二人,副职。大理寺设有推官、评事、司直等官,分别负责案件审理、证据审查与判决。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审理,若涉及死刑,则需经刑部复核,最后由皇帝批准。

【刑部】
刑部为全国司法与法律执行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审理案件与执行刑罚。设刑部尚书一人,总管司法,刑部侍郎二人,副职。刑部下设司狱、司刑、司籍等机构,掌管案件记录、刑罚执行与监狱管理。刑部负责全国刑律的实施,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若涉及重大案件,则上报皇帝裁决。

【工部】
工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水利、交通、制造等事务。设工部尚书一人,总管工程事务,工部侍郎二人,副职。工部设有营缮、河渠、屯田、军器等司,分别负责营房修建、河道治理、农田开垦与兵器制造。重大工程由工部统筹,监督工程进度与质量,确保工程安全、高效。

【礼部】
礼部主管国家礼仪、科举考试、外交事务。设礼部尚书一人,总管礼仪,礼部侍郎二人,副职。礼部设贡院、职方、祠祭等机构,负责科举考试组织、礼仪制度制定与外交事务。每年科举由礼部主持,选拔人才,为官员提供来源。

【兵部】
兵部负责兵制、军队编制、军事训练与兵员管理。设兵部尚书一人,总管军事,兵部侍郎二人,副职。兵部设有司兵、司库、司武等机构,负责兵员招募、武器配置与军事训练。重大军事部署由兵部提出,经枢密院与皇帝批准后执行。

【吏部】
吏部为国家官吏任免与考核机构,负责官员的选任、考核与职务调配。设吏部尚书一人,总管人事,吏部侍郎二人,副职。吏部设有考功、司勋、选科等司,负责官员考核、授官、升迁与罢免。官员通过科举或举荐成为吏部选任对象,由皇帝最终批准任命。

【太史局】
太史局原为司天监所设,掌天文观测、历法推算与天象记录。元丰年间被改为太史局,隶属秘书省,设监、少监、丞、主簿等官,负责天文观测、岁星推步、历书编写等事务。太史局观测天象,记录日食、月食、彗星等现象,用于占卜与制定历法。

【太学博士】
太学博士为太学教授,专门讲授儒家经典,如《诗》《书》《礼》《易》《春秋》,负责教学与指导学生。博士需具备深厚的学识与道德修养,由朝廷任免,任期通常为十年。

【太常寺卿】
太常寺卿为国家礼制与祭祀主管官,总管祭祀、典礼、乐舞事务,为礼部系统中的核心职位。太常寺卿需通晓礼制,熟悉祭祀程序,确保国家重大典礼顺利进行。

【工部尚书】
工部尚书为全国工程与建设事务最高负责人,负责重大工程的规划、监督与执行,如宫殿、道路、水利等。

【刑部尚书】
刑部尚书为国家司法系统最高负责人,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刑罚执行与法律制度实施。

【户部尚书】
户部尚书为财政事务最高负责人,总管赋税、国库、财政收支,确保国家经济稳定。

【礼部尚书】
礼部尚书为礼仪与科举事务最高负责人,负责国家礼仪制度与人才选拔。

【兵部尚书】
兵部尚书为军事系统最高负责人,总管军队组织、兵力调配、军事训练。

【吏部尚书】
吏部尚书为官员选任与考核最高负责人,负责国家官僚系统的运行与人才选拔。

【三司使】
三司使为全国财政管理最高负责人,总管赋税、财政收支与国库管理。

【枢密使】
枢密使为军事决策最高负责人,负责军队调度与边防事务。

【侍郎】
侍郎为各部及中央机构的副职官员,协助尚书处理日常事务,多为重要职位。

【郎中】
郎中为各司事务的正官,负责具体执行与管理,是中层官员。

【员外郎】
员外郎为副职郎中,协助郎中工作,多为临时或补充职位。

【太常少卿】
太常少卿为太常寺副主管,协助太常寺卿处理礼仪与祭祀事务。

【光禄少卿】
光禄少卿为光禄寺副主管,协助光禄寺卿管理饮食与宴会事务。

【太医院院副使】
太医院院副使为太医院副主管,协助院使处理医疗事务。

【大理寺少卿】
大理寺少卿为大理寺副主管,协助大理寺卿处理案件审理事务。

【刑部司刑】
刑部司刑负责案件具体审理与罪名认定,是刑部下属关键机构。

【工部营缮】
工部营缮负责宫殿、官衙、城墙等建筑的修建与维护。

【吏部考功】
吏部考功负责官员考核与功过评定,是人才管理的重要机构。

【礼部贡院】
礼部贡院负责科举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是选拔人才的核心机构。

【兵部司武】
兵部司武负责军队训练、兵员管理与军事事务的日常运作。

【户部度支】
户部度支掌管国家财政预算,负责年度支出计划的制定与审核。

【户部盐铁】
户部盐铁负责盐铁专卖与相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三司盐铁】
三司盐铁司为盐铁专卖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盐、铁生产与销售。

【太史局监】
太史局监为天文观测与历法推算最高负责人,负责天象记录与历书编制。

【司天监】
司天监原为天文机构,后并入太史局,负责观测星象、制定历法。

【学正】
学正为太学中的教学主管,负责教学督导、学生管理与日常教学安排。

【教谕】
教谕为地方学府的教师,负责教学讲解与学生辅导。

【提举】
提举为中央或地方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某一事务的全面管理与监督。

【知府】
知府为地方行政长官,管理一府事务,是地方官僚体系的重要职位。

【知县】
知县为县一级行政长官,负责地方治安、赋税、民生等事务。

【知州】
知州为州一级行政长官,管理州级事务,为地方官职中较高级别者。

【通判】
通判为知州的副手,负责监察州务、监督财政与司法,可独立处理地方事务。

【推官】
推官为地方司法官员,负责审理案件、参与司法审判。

【录事】
录事为地方政府事务记录官,负责文书整理与档案管理。

【知军】
知军为军队驻地行政长官,负责军区管理与军务协调。

【总管】
总管为某一区域或事务的最高负责人,如漕运、盐政、军务等。

【巡按】
巡按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员,负责巡视地方,监察官员行为与地方事务。

【知府兼知州】
地方长官兼任,如一地既设府又设州,由一人同时管理。

【监司】
监司为中央派出的监督官员,负责监察地方行政与财政,防止贪腐。

【节度使】
节度使为唐代以来的地方军事长官,掌管边防、军队与地方军政权力,宋代后逐渐被中央收编。

【转运使】
转运使负责地方赋税征收与输送,是财政系统重要职位,确保赋税及时上缴中央。

【提点刑狱】
提点刑狱为负责地方司法监督的官员,监察刑狱案件,防止冤假错案。

【大使】
大使为中央派往地方的代表官,负责传达政令或处理特定事务。

【知府兼提举】
知府兼任提举职务,负责地方事务与某一专项工作管理。

【参议】
参议为地方或机构中的顾问官,参与重大决策讨论。

【通判兼推官】
通判与推官兼任,负责地方治理与司法监督。

【户部司农】
户部司农负责全国农业政策、农田开垦、水利设施管理。

【兵部主事】
兵部主事为兵部下属的初级官员,负责日常事务执行。

【礼部主事】
礼部主事为礼部下属官员,负责礼仪文书与活动组织。

【吏部主事】
吏部主事负责官员任免与档案管理。

【考功司】
考功司为吏部下属机构,负责官员功过评定与升迁建议。

【司勋司】
司勋司为吏部下属机构,负责官员勋爵评定与荣誉称号授予。

【选科司】
选科司为吏部下属机构,负责科举出身人员的选拔与分配。

【度支司】
度支司为户部下属机构,负责财政预算与支出审核。

【盐铁司】
盐铁司为户部下属机构,负责盐铁专卖与税收管理。

【军器监】
军器监为工部下属机构,负责兵器制造与武器管理。

【河渠司】
河渠司为工部下属机构,负责河道治理与水利建设。

【营缮司】
营缮司为工部下属机构,负责宫殿、官舍、城防等建筑修建。

【刑部司狱】
刑部司狱负责监狱管理与囚犯关押。

【大理寺评事】
大理寺评事为案件审理助理,协助法官判断案情。

【太常寺司乐】
太常寺司乐负责宫廷音乐、礼乐编制与演奏。

【太常寺司禋】
太常寺司禋负责祭祀礼仪的筹备与执行。

【太常寺司射】
太常寺司射负责射礼与军事仪式的组织。

【太常寺司宾】
太常寺司宾负责接待宾客与外交礼仪事务。

【光禄寺太官署】
光禄寺太官署负责宫廷膳食的采购、烹制与分发。

【光禄寺内厨】
光禄寺内厨负责皇帝及皇族的饮食制作。

【太医院药局】
太医院药局负责药材采购、配制与药物管理。

【太医院诊局】
太医院诊局负责患者诊断、处方与治疗建议。

【大理寺推官】
大理寺推官负责案件审理与判决建议。

【刑部司刑】
刑部司刑负责案件审理、罪名认定与刑罚裁决。

【工部营缮司】
工部营缮司负责宫殿、官署、城防等建筑的修建与维护。

【礼部贡院】
礼部贡院负责科举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兵部司武】
兵部司武负责军队训练、兵员管理与军事调度。

【户部度支司】
户部度支司负责财政预算、收入支出管理。

【户部盐铁司】
户部盐铁司负责盐铁专卖与税收管理。

【三司盐铁司】
三司盐铁司为财政系统中的盐铁专营机构,统一管理盐铁生产与销售。

【太史局监】
太史局监负责天文观测、历法编制与天象记录。

【司天监】
司天监为天文观测机构,负责星象观测与历法测算。

【学正】
学正为太学教学主管,负责教学督导。

【教谕】
教谕为地方学府教师,负责教学与学生辅导。

【提举】
提举为地方或中央的事务管理者,负责专项事务。

【知府】
知府为地方行政长官,管理一府事务。

【知县】
知县为县一级行政长官,管理地方事务。

【知州】
知州为州一级行政长官,管理州级事务。

【通判】
通判为知州副手,负责监察与地方事务管理。

【推官】
推官为司法官员,负责审理案件。

【录事】
录事为地方文书与档案管理官。

【知军】
知军为军队驻地长官,负责军务管理。

【总管】
总管为某一事务或区域的最高负责人。

【巡按】
巡按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员,负责巡视地方。

【节度使】
节度使为边防军事长官,掌管军队与地方军政权力。

【转运使】
转运使负责地方赋税征收与输送。

【提点刑狱】
提点刑狱负责地方司法监察。

【大使】
大使为中央派往地方的代表。

【参议】
参议为顾问官,参与重大决策。

【户部司农】
户部司农负责农业政策与水利管理。

【兵部主事】
兵部主事为初级军事官员。

【礼部主事】
礼部主事为初级礼仪官员。

【吏部主事】
吏部主事为初级官员,负责人事事务。

【考功司】
考功司负责官员考核。

【司勋司】
司勋司负责官员勋爵评定。

【选科司】
选科司负责科举出身人员分配。

【度支司】
度支司负责财政预算。

【盐铁司】
盐铁司负责盐铁专营。

【军器监】
军器监负责武器制造。

【河渠司】
河渠司负责河道治理。

【营缮司】
营缮司负责建筑修建。

【刑部司狱】
刑部司狱负责监狱管理。

【大理寺评事】
大理寺评事协助法官审理案件。

【太常寺司乐】
太常寺司乐负责宫廷礼乐。

【太常寺司禋】
太常寺司禋负责祭祀礼仪。

【太常寺司射】
太常寺司射负责射礼。

【太常寺司宾】
太常寺司宾负责宾客接待。

【光禄寺太官署】
光禄寺太官署负责宫廷膳食。

【光禄寺内厨】
光禄寺内厨负责饮食制作。

【太医院药局】
太医院药局负责药品管理。

【太医院诊局】
太医院诊局负责诊疗工作。

【大理寺推官】
大理寺推官负责案件审理。

【刑部司刑】
刑部司刑负责刑案裁决。

【工部营缮司】
工部营缮司负责建筑修建。

【礼部贡院】
礼部贡院负责科举。

【兵部司武】
兵部司武负责军事事务。

【户部度支司】
户部度支司负责财政。

【户部盐铁司】
户部盐铁司负责盐铁管理。

【三司盐铁司】
三司盐铁司负责盐铁专营。

【太史局监】
太史局监负责天文历法。

【司天监】
司天监负责星象观测。

【学正】
学正负责教学管理。

【教谕】
教谕负责教学辅导。

【提举】
提举负责专项事务管理。

【知府】
知府负责一府治理。

【知县】
知县负责一县治理。

【知州】
知州负责一州治理。

【通判】
通判负责监察。

【推官】
推官负责司法。

【录事】
录事负责文书管理。

【知军】
知军负责军务。

【总管】
总管负责全面管理。

【巡按】
巡按负责巡视监察。

【节度使】
节度使负责边防与军政。

【转运使】
转运使负责赋税输送。

【提点刑狱】
提点刑狱负责司法监督。

【大使】
大使负责中央派遣事务。

【参议】
参议负责决策咨询。

【户部司农】
户部司农负责农业政策。

【兵部主事】
兵部主事负责军事事务。

【礼部主事】
礼部主事负责礼仪事务。

【吏部主事】
吏部主事负责人事管理。

以上是关于中国古代官员的职位和名称,现在你来扮演一个历史学家,根据这些内容,创作一篇关于“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与发展”的论文。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引言

中国古代官僚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历经数千年的演变,从早期的世袭与部落贵族制,逐步发展为以科举为核心的官僚选拔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政治结构,也奠定了中华法律、教育与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本文拟从职官制度的起源、发展、特点与演变路径出发,系统探讨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历史脉络与制度逻辑,揭示其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早期官僚体系的形成:从禅让到世袭

在原始社会末期,中国进入早期国家形态,以“禅让制”为代表的权力交接方式,标志着权力从自然血缘关系向社会组织关系的过渡。传说中的尧、舜、禹时期,权力通过德行与能力的评估由贤能者继承,体现了早期“公天下”的理想。然而,随着夏朝建立,权力逐渐由血缘宗法制度主导,形成了“王位世袭制”。夏、商两代的官职多由王室宗族成员担任,如“宰”“史”“司”等职位,职能虽有分工,但本质仍属贵族内部的世袭特权。

进入周代,官僚体系开始制度化,周代“分封制”与“宗法制”并行,形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层级结构。其中,天子之下设“六卿”(如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司膳)等,分管国家事务,成为早期官僚体系的雏形。然而,这一时期的官职仍高度依赖世袭,地方权力掌握于诸侯与贵族手中,中央集权薄弱,缺乏普遍性的官员选拔制度。

二、秦汉时期的制度化与中央集权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郡县制”,打破了分封制,建立了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行政体系。官员制度从贵族世袭转向“官僚任命”,通过“郡守”“郡尉”“县令”“县丞”等职位,建立起纵向的行政层级。秦制强调“法治”与“效率”,官职设置明确,职责分明,但官员仍多由皇室或贵族推荐,缺乏公开选拔机制。

汉代延续并发展了秦制,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时期推行“察举制”,开始以品德、才能为标准,选拔地方官员,形成“孝廉”“秀才”“贤良方正”等科目。这一制度虽有一定开放性,但仍以地方推荐为主,存在“门阀”与“乡里结盟”等问题,导致选拔标准不一,官职任用常受家族与关系影响。

三、魏晋南北朝的门阀政治与官职流动

魏晋时期,由于九品中正制的推行,权力进一步向世家大族集中。中正官根据家族声望与门第评定人才,将社会分为“上品”“中品”“下品”,从而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这一制度虽为官员选拔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性,但严重限制了寒门士子的上升通道,使得官僚体系陷入门阀垄断,社会流动受到严重阻碍。

南北朝时期,虽然有短暂的改革尝试,如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与汉化改革,但整体官僚体系仍受门阀影响,官员任用以血缘与门第为核心,缺乏公平性与广泛性。

四、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确立与官僚体系成熟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官员体系发生根本性转变,标志之一是“科举制度”的正式确立。隋文帝开始实行科举,唐太宗时制度逐步完善,以“进士科”为核心,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科举制度打破了门阀垄断,使寒门子弟有机会通过学习儒家经典、文章写作等途径进入官场,实现社会流动。这不仅扩大了官僚队伍的来源,也提高了官员的整体文化素质,形成了“学而优则仕”的社会风气。

隋唐时期,中央政府设立“三省六部”制,形成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门下省(负责审议和驳回)、尚书省(负责执行),下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分别掌管各项政务。这一制度分工明确,效率较高,成为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典范。同时,科举制度与三省六部制结合,使官僚体系从“贵族世袭”走向“能者上,德者仕”的理性治理模式。

五、宋元明时期:科举制度的巩固与官僚体系的精细化

宋代进一步完善科举制度,扩大考试科目,强化对经义与策论的考核,使儒学成为官员选拔的核心标准。同时,宋代设立“差遣制”,即官员可因能力而被调任不同职务,打破了“终身任职”的僵化局面,提高了官僚体系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元代虽然实行民族等级制度,但其官僚体系仍以“中书省—行中书省”的结构为主,中央集权较强,官员选拔以“荐举”与“考试”相结合,但整体仍受民族与等级的限制,未能实现普遍公平。

明代延续并强化了科举制度,八股文成为主要考试形式,虽然提升了官僚队伍的统一性,但也带来思想僵化、脱离实际的问题。明政府设立“内阁”,作为辅佐皇帝的决策机构,虽未完全取代三省六部的职能,但逐渐成为实际行政中枢,官僚体系进一步向集权发展。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制度,科举考试成为官员进入仕途的唯一途径。同时,官僚体系趋于严密,官员管理日益制度化,如“俸禄制”“回避制”“考绩制”等,保证了官僚系统的稳定与廉洁。然而,清代后期由于社会变革加速,科举制度也逐步显现出僵化与落伍,无法满足国家治理的新需求。

六、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特征与影响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具有以下几大特征:

  1. 等级分明,层级清晰: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天子—中枢—地方—基层”的金字塔式结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层次严密。

  2. 制度化与程序化:从察举到科举,官僚选拔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减少个人任意性,提高了治理的公正性。

  3. 文化导向:官员选拔长期以儒家经典为核心,强调忠孝仁义、道德修养,使官僚体系具有强烈的文化认同。

  4. 社会流动与公平性:科举制度的出现,为寒门子弟提供了上升通道,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增强了社会稳定性。

与此同时,这一官员体系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结构与文化。它不仅维持了长期的政治稳定,也推动了教育发展,使儒家思想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意识形态。官僚体系的稳定性,也为中华文明的延续提供了制度基础。

结语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是一部从贵族世袭走向理性选拔、从地方分权走向中央集权、从封闭垄断走向开放流动的制度演进史。它不仅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缩影,也体现了中华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积累。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局限性,如门阀垄断、思想僵化等,但其核心价值——公正、有序、稳定——至今仍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未来,在传承与创新中,这一传统官僚体系的智慧,依然值得被不断反思与借鉴。


请根据以上内容,写一篇更精炼、有逻辑、更具学术风格的论文,控制在1500字以内。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引言

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历经数千年发展,从早期贵族世袭走向以科举为核心的选拔机制,其体系演变不仅反映了政治结构的变迁,也深刻塑造了中华文明的社会运行逻辑。本文旨在系统梳理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发展脉络,分析其制度逻辑与历史演进路径,揭示其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作用。

一、起源与早期形态:世袭与贵族主导

原始社会末期,权力通过“禅让制”实现过渡,体现“公天下”理念。夏商时期,官职多由王室宗族掌控,如“宰”“史”“司”等,职能明确但高度世袭,形成封闭的贵族体系。周代建立“分封制”与“宗法制”,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层级结构,中央设“六卿”分管政务,标志着官僚职能开始制度化。然而,权力仍集中于贵族阶层,缺乏公开选拔机制,中央集权薄弱。

二、秦汉:制度化与中央集权的建立

秦统一后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建立以中央为核心的垂直管理体系。郡守、县令等职位由朝廷任命,官职设置明确,强调法治与效率,实现治理的制度化。汉代继承并完善该体制,推行“察举制”,以德才为标准选拔人才,如“孝廉”“秀才”,初步打破贵族垄断,但实际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荐与门第影响,存在任人唯亲问题。

三、魏晋南北朝:门阀垄断与选才僵化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确立,由中正官评定人才,社会被划分为“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这一制度虽提供一定规范,却严重抑制社会流动,导致官僚体系高度依赖血缘与门第,政治生态趋于封闭,社会阶层固化。

四、隋唐:科举制度的确立与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开创科举,唐太宗完善制度,以“进士科”为核心,通过考试选拔官员,打破门阀垄断,实现寒门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时,确立“三省六部制”:中书省拟诏、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六部分别掌吏、户、礼、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体系。科举与制度结合,使官员选拔走向理性化、公平化,标志着官僚体系的成熟。

五、宋元明清:制度巩固与演变

宋代扩大科举科目,强化经义与策论考核,推动社会流动;实行“差遣制”,提升官员流动性与适应性。元代以民族等级为背景,官方体系虽集权,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虽统一思想但限制创造力;内阁成为实际决策中枢。清代完善俸禄、回避、考绩等管理制度,维持官僚体系的稳定与运转,但后期僵化,难以适应社会变革。

六、核心特征与历史意义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层级分明、纵向严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层”的治理结构;二是制度化与程序化,选才机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导向,儒家思想贯穿选拔与行为规范;四是促进社会流动,尤其科举制实现寒门上升,增强社会稳定。

这一体系不仅维持了长期政治稳定,也推动教育普及与思想统一,奠定了中华文明的政治传统。其核心价值——公平、有序、稳定——至今仍对现代治理具有现实启发。

结语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是一部从贵族世袭走向理性选拔、从地方分权走向中央集权、从封闭垄断走向开放流动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体现了中华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积淀,其制度逻辑与文化内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

(全文约1480字)


请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添加一张符合该论文主题的学术图表,以“中国古代官员体系演变关键节点”为主题,图表应包括时间轴、关键制度、代表人物与核心特征。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演变关键节点(学术图表)


图表标题:中国古代官员体系演变关键节点

时期 关键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征
夏商周 贵族世袭制、六卿制度 尧舜禹禅让、周公制礼作乐 世袭为主,贵族垄断,权力分散
秦代 郡县制、中央集权 秦始皇统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汉代 察举制 汉武帝设“贤良方正”科 门第影响,推荐为主,尚德
魏晋 九品中正制 曹魏设中正官 门阀垄断,社会固化,等级森严
隋唐 科举制度确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设进士科、唐太宗完善科举 公平选拔、制度化、文化导向
宋代 科举扩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轻武 社会流动增强,官员流动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级制、行省制 忽必烈设立中书省 集权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内阁制度 明成祖设内阁、清代完善考绩制 思想僵化,管理严密,趋于僵化

时间轴标注(横向):

夏商周 → 秦 → 汉 → 魏晋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注:图示建议为纵向时间轴,每时期以方块标注,配简要文字说明,突出制度变革与社会影响)

请将整篇论文与图表整合,形成一篇完整、严谨的学术论文,符合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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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题
2.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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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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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出最终版本。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引言

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历经数千年发展,其演变过程既是政治结构变迁的缩影,也体现了社会治理逻辑的深刻演进。从早期贵族世袭到科举制度的确立,官员体系逐步走向制度化、理性化与文化化,深刻影响了中华文明的稳定与延续。本文旨在系统梳理该体系的历史脉络,揭示其制度逻辑与核心价值。

一、起源与早期形态:世袭与贵族主导

夏商时期,权力通过宗法制度传承,官职多由王室贵族世袭,如“宰”“史”“司”等,职能明确但封闭性强。西周推行“分封制”与“宗法制”,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结构,中央设“六卿”分管政务,标志着官僚职能的初步制度化。然而,权力高度集中于贵族阶层,缺乏公开选才机制,政治生态封闭。

二、秦汉:制度化与中央集权的建立

秦统一后,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建立垂直管理的中央集权体制,郡守、县令由朝廷任命,实现治理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汉代延续该体制,推行“察举制”,以德才为标准选拔人才,如“孝廉”“茂才”,初步打破贵族垄断。但实际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荐与门第影响,公平性不足。

三、魏晋南北朝:门阀垄断与选才僵化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确立,由中正官评定人才,社会被划分为“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导致寒门难以入仕,社会阶层严重固化。尽管制度提供一定标准,却加剧了政治封闭与社会不公。

四、隋唐:科举制度的确立与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开创科举,唐太宗完善进士科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打破门阀垄断,实现寒门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时,确立“三省六部制”:中书省拟诏、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六部分别掌吏、户、礼、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体系。科举与制度结合,标志着官僚体系走向理性化、公平化与文化导向。

五、宋元明清:制度巩固与演变

宋代扩大科举科目,强化经义与策论考核,显著提升社会流动性,并推行“差遣制”,增强官员适应性。元代以民族等级为背景,官僚体系虽高度集权,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思想僵化但思想统一;内阁逐步取代部分中央职能。清代继承并完善俸禄、回避、考绩等管理制度,维持体系稳定,但后期僵化,难以适应变革。

六、核心特征与历史意义

该体系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层级分明、纵向严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层”的治理结构;二是制度化与程序化,选才机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导向,儒家思想贯穿选拔与行为规范;四是促进社会流动,尤以科举制实现寒门上升,增强社会稳定。其核心价值——公平、有序、稳定——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结语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是一部从贵族世袭走向理性选拔、从地方分权走向中央集权、从封闭垄断走向开放流动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体现了中华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积淀,其制度逻辑与文化内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


附:中国古代官员体系演变关键节点(学术图表)

时期 关键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征
夏商周 贵族世袭制、六卿制度 尧舜禹禅让、周公制礼作乐 世袭为主,贵族垄断,权力分散
秦代 郡县制、中央集权 秦始皇统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汉代 察举制 汉武帝设“贤良方正”科 门第影响,推荐为主,尚德
魏晋 九品中正制 曹魏设中正官 门阀垄断,社会固化,等级森严
隋唐 科举制度确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设进士科、唐太宗完善科举 公平选拔、制度化、文化导向
宋代 科举扩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轻武 社会流动增强,官员流动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级制、行省制 忽必烈设立中书省 集权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内阁制度 明成祖设内阁、清代完善考绩制 思想僵化,管理严密,趋于僵化

时间轴标注(横向):
夏商周 → 秦 → 汉 → 魏晋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图示建议为纵向时间轴,每时期以方块标注,配简要文字说明,突出制度变革与社会影响)

(全文约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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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引言

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历经数千年发展,其演变过程既是政治结构变迁的缩影,也体现了社会治理逻辑的深刻演进。从早期贵族世袭到科举制度的确立,官员体系逐步走向制度化、理性化与文化化,深刻影响了中华文明的稳定与延续。本文旨在系统梳理该体系的历史脉络,揭示其制度逻辑与核心价值。

一、起源与早期形态:世袭与贵族主导

夏商时期,权力通过宗法制度传承,官职多由王室贵族世袭,如“宰”“史”“司”等,职能明确但封闭性强。西周推行“分封制”与“宗法制”,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结构,中央设“六卿”分管政务,标志着官僚职能的初步制度化。然而,权力高度集中于贵族阶层,缺乏公开选才机制,政治生态封闭。

二、秦汉:制度化与中央集权的建立

秦统一后,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建立垂直管理的中央集权体制,郡守、县令由朝廷任命,实现治理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汉代延续该体制,推行“察举制”,以德才为标准选拔人才,如“孝廉”“茂才”,初步打破贵族垄断。但实际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荐与门第影响,公平性不足。

三、魏晋南北朝:门阀垄断与选才僵化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确立,由中正官评定人才,社会被划分为“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导致寒门难以入仕,社会阶层严重固化。尽管制度提供一定标准,却加剧了政治封闭与社会不公。

四、隋唐:科举制度的确立与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开创科举,唐太宗完善进士科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打破门阀垄断,实现寒门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时,确立“三省六部制”:中书省拟诏、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六部分别掌吏、户、礼、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体系。科举与制度结合,标志着官僚体系走向理性化、公平化与文化导向。

五、宋元明清:制度巩固与演变

宋代扩大科举科目,强化经义与策论考核,显著提升社会流动性,并推行“差遣制”,增强官员适应性。元代以民族等级为背景,官僚体系虽高度集权,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思想僵化但思想统一;内阁逐步取代部分中央职能。清代继承并完善俸禄、回避、考绩等管理制度,维持体系稳定,但后期僵化,难以适应变革。

六、核心特征与历史意义

该体系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层级分明、纵向严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层”的治理结构;二是制度化与程序化,选才机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导向,儒家思想贯穿选拔与行为规范;四是促进社会流动,尤以科举制实现寒门上升,增强社会稳定。其核心价值——公平、有序、稳定——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结语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是一部从贵族世袭走向理性选拔、从地方分权走向中央集权、从封闭垄断走向开放流动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体现了中华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积淀,其制度逻辑与文化内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


附:中国古代官员体系演变关键节点(学术图表)

时期 关键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征
夏商周 贵族世袭制、六卿制度 尧舜禹禅让、周公制礼作乐 世袭为主,贵族垄断,权力分散
秦代 郡县制、中央集权 秦始皇统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汉代 察举制 汉武帝设“贤良方正”科 门第影响,推荐为主,尚德
魏晋 九品中正制 曹魏设中正官 门阀垄断,社会固化,等级森严
隋唐 科举制度确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设进士科、唐太宗完善科举 公平选拔、制度化、文化导向
宋代 科举扩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轻武 社会流动增强,官员流动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级制、行省制 忽必烈设立中书省 集权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内阁制度 明成祖设内阁、清代完善考绩制 思想僵化,管理严密,趋于僵化

时间轴标注(横向):
夏商周 → 秦 → 汉 → 魏晋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图示建议为纵向时间轴,每时期以方块标注,配简要文字说明,突出制度变革与社会影响)

(全文约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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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引言

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历经数千年发展,其演变过程既是政治结构变迁的缩影,也体现了社会治理逻辑的深刻演进。从早期贵族世袭到科举制度的确立,官员体系逐步走向制度化、理性化与文化化,深刻影响了中华文明的稳定与延续。本文旨在系统梳理该体系的历史脉络,揭示其制度逻辑与核心价值。

一、起源与早期形态:世袭与贵族主导

夏商时期,权力通过宗法制度传承,官职多由王室贵族世袭,如“宰”“史”“司”等,职能明确但封闭性强。西周推行“分封制”与“宗法制”,形成“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结构,中央设“六卿”分管政务,标志着官僚职能的初步制度化。然而,权力高度集中于贵族阶层,缺乏公开选才机制,政治生态封闭。

二、秦汉:制度化与中央集权的建立

秦统一后,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建立垂直管理的中央集权体制,郡守、县令由朝廷任命,实现治理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汉代延续该体制,推行“察举制”,以德才为标准选拔人才,如“孝廉”“茂才”,初步打破贵族垄断。但实际操作中仍受地方推荐与门第影响,公平性不足。

三、魏晋南北朝:门阀垄断与选才僵化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确立,由中正官评定人才,社会被划分为“上品”“中品”“下品”,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导致寒门难以入仕,社会阶层严重固化。尽管制度提供一定标准,却加剧了政治封闭与社会不公。

四、隋唐:科举制度的确立与三省六部制的成熟

隋文帝开创科举,唐太宗完善进士科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打破门阀垄断,实现寒门子弟的上升通道。同时,确立“三省六部制”:中书省拟诏、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六部分别掌吏、户、礼、兵、刑、工,形成高效分工的行政体系。科举与制度结合,标志着官僚体系走向理性化、公平化与文化导向。

五、宋元明清:制度巩固与演变

宋代扩大科举科目,强化经义与策论考核,显著提升社会流动性,并推行“差遣制”,增强官员适应性。元代以民族等级为背景,官僚体系虽高度集权,但存在制度性不公。明代推行八股取士,思想僵化但思想统一;内阁逐步取代部分中央职能。清代继承并完善俸禄、回避、考绩等管理制度,维持体系稳定,但后期僵化,难以适应变革。

六、核心特征与历史意义

该体系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层级分明、纵向严密,形成“中央—地方—基层”的治理结构;二是制度化与程序化,选才机制逐步理性化;三是文化导向,儒家思想贯穿选拔与行为规范;四是促进社会流动,尤以科举制实现寒门上升,增强社会稳定。其核心价值——公平、有序、稳定——至今仍具现实意义。

结语

中国古代官员体系的演变,是一部从贵族世袭走向理性选拔、从地方分权走向中央集权、从封闭垄断走向开放流动的政治制度演化史。它体现了中华文明在治理智慧上的深厚积淀,其制度逻辑与文化内涵,至今仍具重要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


附:中国古代官员体系演变关键节点(学术图表)

时期 关键制度/事件 代表人物/事件 核心特征
夏商周 贵族世袭制、六卿制度 尧舜禹禅让、周公制礼作乐 世袭为主,贵族垄断,权力分散
秦代 郡县制、中央集权 秦始皇统一制度 制度化、垂直管理、法治化
汉代 察举制 汉武帝设“贤良方正”科 门第影响,推荐为主,尚德
魏晋 九品中正制 曹魏设中正官 门阀垄断,社会固化,等级森严
隋唐 科举制度确立、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设进士科、唐太宗完善科举 公平选拔、制度化、文化导向
宋代 科举扩大、差遣制 宋太祖重文轻武 社会流动增强,官员流动性提高
元代 民族等级制、行省制 忽必烈设立中书省 集权但不公,制度受限
明清 八股取士、内阁制度 明成祖设内阁、清代完善考绩制 思想僵化,管理严密,趋于僵化

时间轴标注(横向):
夏商周 → 秦 → 汉 → 魏晋 → 隋唐 → 宋 → 元 → 明清
(图示建议为纵向时间轴,每时期以方块标注,配简要文字说明,突出制度变革与社会影响)

(全文约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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