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分類下的文章

《元史》•卷八十·志第三十·輿服三
蔡東藩 清代
輿服三   儀衛   殿上執事   挈壺郎二人,掌直漏刻,冠學士帽,服紫羅窄袖衫,塗金束帶,烏靴。漏刻直御榻南。   司香二人,掌侍香,以主服御者攝之,冠服同挈壺。香案二,在漏刻東西稍南。司香侍案側,東西相向立。   酒人,凡六十人,主酒二十人,主湩二十人,主膳二十人。冠唐帽,服同司香。酒海直漏南,酒人北面立酒海南。   護尉四十人,以質子在宿衛者攝之。冠交角幞頭,紫梅花羅窄袖衫,塗金束帶,白錦...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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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一·志第三十一·選舉一
蔡東藩 清代
選舉一   選舉之法尚矣。成周庠序學校,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舉於鄉,升於司徒、司馬論定,而後官之。兩漢有賢良方正、孝弟力田等科,或奉對詔策,事猶近古。隋、唐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等科,或兼用詩賦,士始有棄本而逐末者。宋大興文治,專尚科目,雖當時得人爲盛,而其弊遂至文體卑弱,士習委靡,識者病焉。遼、金居北方,俗尚弓馬,遼景宗、道宗亦行貢試,金太宗、世宗屢闢科場,亦粗稱得士。   元初,...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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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二·志第三十二·選舉二
蔡東藩 清代
選舉二   銓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爲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爲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製。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凡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舊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爲一選。宜令臺官,幕官聽自選擇,...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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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三·志第三十三·選舉三
蔡東藩 清代
選舉三   銓法中   至元四年,詔:“諸官品正從分等,職官用蔭,各止一名。諸蔭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蔭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諸用蔭者,以嫡長子。若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無,立婢子。如絕嗣者,傍蔭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蔭伯叔及其子孫。諸用蔭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婢生子及傍蔭者,皆於合敘品從降...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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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四·志第三十四·選舉四
蔡東藩 清代
選舉四   考課   凡隨朝職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考滿升二等。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滿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   凡官員考數:省部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升從八。正九品歷兩任,升從八。正八品歷三任,升從七。從七歷三任,呈省。正七歷兩任,升從六。從六品通曆三任,升從五。正六歷兩任,升從五。從五轉至正...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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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五·志第三十五·百官一
蔡東藩 清代
百官一   王者南面以聽天下之治,建邦啓土,設官分職,其制尚矣。漢、唐以來,雖沿革不同,恆因周、秦之故,以爲損益,亦無大相遠。大要欲得賢才用之,以佐天子、理萬民也。   元太祖起自朔土,統有其衆,部落野處,非有城郭之制,國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萬戶統軍旅,以斷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過一二親貴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課司,選儒術用之。金人來歸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帥,則以行省、元帥授...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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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六·志第三十六·百官二
蔡東藩 清代
百官二   樞密院,秩從一品,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凡宮禁宿衛,邊庭軍翼,征討戍守,簡閱差遣,舉功轉官,節制調度,無不由之。世祖中統四年,置樞密副使二員,僉書樞密事一員。至元七年,置同知樞密院事一員,院判一員。二十八年,始置知院一員,增院判一員,又以中書平章商量院事。大德十年,增置知院二員,同知五員,副樞五員,僉院五員,同僉三員,院判二員。至大三年,知院七員,同知二員,副樞二員,僉院一員,同僉一員...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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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七·志第三十七·百官三
蔡東藩 清代
百官三   大宗正府,秩從一品。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札魯忽赤,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詐僞、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罪囚,及邊遠出征官吏、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員。三年,置八員。九年,降從一品銀印,止理蒙古公事。以諸王爲府長,餘悉御位下及諸王之有國封者。又有怯薛人員,奉旨署事,別無頒受宣命。十四年,置十四員。十五年,置...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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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八·志第三十八·百官四
蔡東藩 清代
百官四   太常禮儀院,秩正二品,掌大禮樂、祭享宗廟社稷、封贈諡號等事。中統元年,中都立太常寺,設寺丞一員。至元二年,翰林兼攝太常寺。九年,立太常寺,設卿一員,正三品;少卿以下五員,品秩有差。十三年,省並衙門,以侍儀司併入太常寺。十四年,增博士一員。十六年,又增法物庫子,掌公服法服之藏。二十年,升正三品,別置侍儀司。至大元年,改升院,設官十二員,正二品。四年,復爲太常寺,正三品。延祐元年,復改升...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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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八十九·志第三十九·百官五
蔡東藩 清代
百官五   儲政院,秩正二品。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備左右輔翼皇太子之任,置左、右詹事各一員,副詹事、詹事丞、院判各二員,吏屬六十有二人,別置宮臣賓客二員,左右諭德、左右贊善各一員,校書郎二員,中庶子、中允各一員。三十一年,太子裕宗既薨,乃以院之錢糧選法工役,悉歸太后位下,改爲徽政院以掌之。大德九年,復立詹事院,尋罷。十一年,更置詹事院,秩從一品,設官十二員。至大四年罷。延祐四年復立,七年罷。泰...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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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志第四十·百官六
蔡東藩 清代
百官六   大都留守司,秩正二品,掌守衛宮闕都城,調度本路供億諸務,兼理營繕內府諸邸、都宮原廟、尚方車服、殿廡供帳、內苑花木,及行幸湯沐宴遊之所,門禁關鑰啓閉之事。留守五員,正二品;同知二員,正三品;副留守二員,正四品;判官二員,正五品;經歷一員,從六品;都事二員,從七品;管勾承發架閣庫一員,正八品;照磨兼覆料官一員,部役官兼壕寨一員,令史十八人,宣使十七人,典吏五人,知印二人,蒙古必闍赤三人,...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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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一·志第四十一上·百官七
蔡東藩 清代
百官七   行中書省,凡十一,秩從一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爲表裏。國初,有徵伐之役,分任軍民之事,皆稱行省,未有定製。中統、至元間,始分立行中書省,因事設官,官不必備,皆以省官出領其事。其丞相,皆以宰執行某處省事系銜。其後嫌於外重,改爲某處行中書省。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至元二十四年,改行尚書省,尋復如舊。至大二年,又改行尚書省,二年復如舊。每省丞相一員,從...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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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二·志第四十一下·百官八
蔡東藩 清代
百官八   元之官制,其大要具見於前,自元統、至元以來,頗有沿革增損之異。至正兵興,四郊多壘,中書、樞密,俱有分省、分院;而行中書省、行樞密院增置之外,亦有分省、分院。自省院以及郡縣,又各有添設之員。而各處總兵官以便宜行事者,承製擬授,具姓名以軍功奏聞,則宣命敕牒隨所索而給之,無有考覈其實者。於是名爵日濫,紀綱日紊,疆宇日蹙,而遂至於亡矣。惜其掌故之文,缺軼不完,令據有司所送上者,緝而載之,以附...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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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三·志第四十二·食貨一
蔡東藩 清代
食貨一   《洪範》八政,食爲首而貨次之,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民非食貨則無以爲生,國非食貨則無以爲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不能無取於民,亦未嘗過取於民,其大要在乎量入爲出而已。《傳》曰:“生財有大道,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爲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財之道也。後世則不然,以漢、唐、宋觀之,當其立國之初,亦頗有成法,及數傳之後,驕侈生焉,往往取之無度,用之無節。於是漢有告緡、算舟車之令,唐有借商、...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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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三·食貨二
蔡東藩 清代
食貨二   歲課   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硃砂、碧甸子、鉛、錫、礬、硝、鹼、竹、木之類,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國者之所必資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興,因土人呈獻,而定其歲入之課,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非知理財之道者,能若是乎?   產金之所,在腹裏曰益都、檀、景,遼陽省曰大寧、開元,江浙省曰饒、徽、池、信,江西省曰龍興、撫州,湖廣省曰嶽、澧、沅、靖、辰、潭、武岡、寶慶,...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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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五·志第四十四·食貨三
蔡東藩 清代
食貨三   歲賜   自昔帝王於其宗族姻戚必致其厚者,所以明親親之義也。元之爲制,其又厚之至者歟!凡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採分地。其路府州縣得薦其私人以爲監,秩祿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歲月通選調。其賦則五戶出絲一斤,不得私徵之,皆輸諸有司之府,視所當得之數而給與之。其歲賜則銀幣各有差,始定於太宗之時,而增於憲宗之日。及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戶。時科差未定,每戶折支中統鈔五錢,至成宗復加至二貫。其親...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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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六·志第四十五上·食貨四
蔡東藩 清代
食貨四   俸秩   官必有祿,所以養廉也。元初未置祿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給之。內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縣,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祿。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職田,於是無職田者,復益之以俸米。其所以養官吏者,不亦厚乎!   祿秩之制,凡朝廷職官,中統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隨路州縣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縣,爲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經歷以下,七年復增之。轉運司官及諸匠官,...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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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七·志第四十五下·食貨五
蔡東藩 清代
食貨五   食貨前志,據《經世大典》爲之目,凡十有九,自天曆以前,載之詳矣。若夫元統以後,海運之多寡,鈔法之更變,鹽茶之利害,其見於《六條政類》之中,及有司採訪事蹟,凡有足徵者,具錄於篇,以備參考;而喪亂之際,其亡逸不存者,則闕之。   海運   元自世祖用伯顏之言,歲漕東南粟,由海道以給京師,始自至元二十年,至於天曆、至順,由四萬石以上增而爲三百萬以上,其所以爲國計者大矣。歷歲既久,弊日以生,...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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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八·志第四十六·兵一
蔡東藩 清代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奸宄、戡定禍亂者也。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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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十九·志第四十七·兵二
蔡東藩 清代
兵二   宿衛   宿衛者,天子之禁兵也。元制,宿衛諸軍在內,而鎮戍諸軍在外,內外相維,以制輕重之勢,亦一代之良法哉。方太祖時,以木華黎、赤老溫、博爾忽、博爾術爲四怯薛,領怯薛歹分番宿衛。及世祖時,又設五衛,以象五方,始有侍衛親軍之屬,置都指揮使以領之。而其後增置改易,於是禁兵之設,殆不止於前矣。夫屬枿鞬,列宮禁,宿衛之事也,而其用非一端。用之於大朝會,則謂之圍宿軍;用之於大祭祀,則謂之儀仗軍;...
元史 二十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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