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九十八·志第四十六·兵一
兵者,是古代聖賢用來震懾天下、打擊奸邪、平定禍亂的重要手段。從夏商周三代開始,到漢、唐以後,兵制不斷演變,各有不同。大體上,如果能用兵得當,國家軍力就會強盛,國勢就會安定;如果用兵失當,軍力就會消耗,國勢也會衰弱。因此,兵制的得失,直接關係到國家的興衰。
元朝建立之初,其政權起源於蒙古草原。雖然兵制比較簡單,但自太祖、太宗時期,相繼滅亡西夏、消滅金國,迅猛推進,迅速控制了中原大地,其兵力可謂強大雄壯。到世祖登基後,平定川蜀、攻下荊襄,又派遣大將渡江,徹底收服南宋全部領土,天下終於統一,這難道不是鼎盛之世嗎?
在國初時期,按照軍隊人數多寡來確定軍官的品級高低:統領一萬人的稱“萬戶”,統領千人的稱“千戶”,統領百人的稱“百戶”。世祖時期,對官制進行了整頓,內設五衛,統領京城守衛軍隊,每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對外則在萬戶之下設“總管”,千戶之下設“總把”,百戶之下設“彈壓”,並設立樞密院總管全國軍務。當邊疆發生緊急情況時,會臨時設立“行樞密院”來指揮軍事,事畢即取消,其職能由“都鎮撫司”代行。萬戶、千戶、百戶又分爲上、中、下三級。萬戶手持金虎符,符牌底座爲伏虎形狀,頂端鑲嵌明珠,分爲三顆、兩顆、一顆之別;千戶持金符,百戶持銀符。如果萬戶或千戶在戰場上陣亡,其子孫可以繼承爵位;如果因病去世,則降一級繼承。總把、百戶年老去世,則不能繼承,萬戶若調任其他職位,也不得繼承。這種制度後來被廢止,之後無論大小軍官,都世襲其職,只有因犯罪被罷免的除外。
至於士兵的來源,起初有“蒙古軍”和“探馬赤軍”。蒙古軍是本族人,探馬赤軍則是來自各部落的士兵。其制度規定:每家男性,年滿十五歲至七十歲之間,不論人數多少,都要被徵入軍隊。十人組成一“牌”,設“牌頭”負責管理。平時下馬時在牧場放牧,上馬後就準備戰鬥。年幼稍長的孩子,要另行登記,叫做“漸丁軍”。平定中原之後,又徵發百姓爲士兵,稱爲“漢軍”。有的按貧富分甲乙等級,每戶出一人,稱“獨戶軍”;合二三戶出一人,爲“正軍戶”,其餘爲“貼軍戶”。有的則按男子數量來徵兵,最初規定二十個男子出一個士兵,到至元七年時減爲十丁出一卒。有的是按戶數來徵兵,二十戶出一卒,限制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如果士兵家庭是富裕的商人或大財主,則再額外徵一人,稱爲“餘丁軍”,服役十五年後可免除。有的徵召工匠入伍,稱爲“匠軍”。有的徵召諸侯或將領的子弟入軍,稱“質子軍”或“禿魯華軍”。這些制度大多是戰亂時期臨時設立的。
天下平定後,已參軍的人員要登記在冊,不得隨意更改。凡有人僞造或減少登記人數和財產的,一經發現,要覈實真實情況,並加蓋印章。士兵因病死在戍邊之地的,百日內由替補人員頂替;死於戰場的,可再服役一年。如果貧窮無法服役,就合併入同一戶;極貧或年老無子女者,就取消其軍籍。無後嗣的家庭,由其他平民補入。奴隸可被允許作爲主人的“貼軍”服役。如果家庭成員逃跑後回來,需重新登記。所有這些都被規定下來。
在至元年間,又陸續進行了多項軍事制度的調整:
- 至元十五年,明確規定軍官繼承製度:有功的軍官可升職,但其職位由他人繼承,不得由子孫繼承。陣亡者可承襲,病亡者降一級。總把、百戶老病而亡者,不參與繼承。將官在戰場上受傷或回營後病重,也與陣亡者一樣可以繼承。同時嚴禁軍官虐待士兵,以及士兵逃役後騷擾新歸附百姓的行爲,凡有此類情況均要受罰。
- 雲南行省報告:原本駐防的蒙古軍很少,於是徵召“漸長成丁怯困都”等部隊作爲後備兵源,同時徵調爨、僰等民族一萬人爲軍。但這些人與中原百姓不同,若被調往其他地方,必然逃跑,因此建議就地使用,不外調。
- 至元十二年,原有三萬徵兵,只選年富力強者,不問家產情況,又無貼戶支持,時間一長,多陷入貧困。樞密院建議,應放歸普通平民,合併成一萬五千人。對於軍官投靠貴族或工匠而逃避兵役的,也重新編入軍隊,如有好工匠,則單獨安排。
- 至元十四年,發現許多新歸附的亡宋城池中,原爲地方官的“通事軍”和“馬軍”軍官不撫卹士兵,導致大量逃散。於是下令左丞陳巖等人,篩選有能力的士兵,收編爲正式軍隊,按舊例每月發糧餉。對身體弱、不能勝任的,由官府發牛具和糧食,安排屯田自養。
至元十八年,將貧弱士兵共三萬戶合併爲一萬五千戶,由貼戶(輔助家庭)臨時頂替服役。同年設立蒙古、漢族、新附軍的總管機構。
至元二十一年,因有士兵在戰後私組織團伙,結成幫派,甚至假借使臣身份行動,危害軍紀。經調查後,決定將這些“乾討虜軍”分發到各萬戶、千戶、百戶中管理,恢復軍紀。
至元二十二年,成立江南三省行樞密院,將原屬各行省的軍隊全部劃歸其管轄。福建黃華畲族士兵中,有固定財產者放歸平民,無固定財產者編爲守城士兵。徵調交趾的蒙古軍五百人、漢軍兩千人,其中保留蒙古軍一百人、漢軍四百人作爲鎮南王脫歡的貼身護衛,其餘全部遣返,並由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駐守江西。另外,將“乾討虜軍”七百人編成編制,登記入冊,由無軍職的將領統領。又有人提議,將過去作爲鹽軍的宋朝無家無室的壯士,約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提供衣糧,讓他們屯田自給,免除其擾民之患。
至元二十六年,規定:若軍官治軍有方、守城無事、軍備完好、差役公平、軍隊無逃散現象,可由所屬機構推薦上報,予以破格提拔。軍中長官未經上級命令,不得擅自離崗;軍官不得隨意議論邊防軍情。
成宗大德二年,規定各省軍務提調官的配置:隨從軍士中,蒙古官員三十名,次等官員二十名,漢族官員十名,萬戶、千戶、百戶等不得佔用。行省鎮撫官只可負責外探事務,不得超出規定徵召役兵。
大德十一年四月,下令將原屬“禮店軍”劃歸土番宣慰司。當初該軍屬西川的也速迭兒、按住奴、帖木兒等人統領,後來隨王相府廢除,歸屬陝西省,再由桑哥奏請劃歸土番宣慰司,衆人認爲不合適,大德十年恢復壬子年舊制,到此時再次更改爲隸屬土番宣慰司。
武宗至大元年,將通惠河千戶劉粲統領的運糧軍九百二十人,劃歸萬戶赤因帖木爾的軍籍。十二月,丞相三寶奴等人奏報:“國家規定,行省副職及宣慰使不得主持軍務。現在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因與成宗同乳母,故得以干預軍務,這不符合國家制度。現在任命沙的取代他,應遵守舊制,不得允許其干預軍務。”
仁宗皇慶元年,中書省奏請將李馬哥等四百戶恢復爲平民。最初,他們屬於諸侯王脫脫的屬地,乙未年被確定爲平民。後來高麗林衍、乃顏叛亂,曾被徵入爲軍。至元八年重新編入軍籍,認爲其不在七十二萬戶軍數之內,恢復爲平民。至大四年,樞密院又建議恢復爲軍戶。此後省官認爲,應遵循乙未年既定的平民身份,但樞密院再次上奏,最終仍列爲軍戶。十二月,省官提出:此前樞密院規定雲南各省官中,長官二人可佩虎符、統兵,其餘副職不得參與。現在雲南方面建議,因軍費開支需要,由省官親自帶兵出征,因此舊制雖規定牧民官員也可佩符領兵,但與其他省不同。因此建議,已獲得虎符者繼續保留,未獲得者應予以頒發。
第二年正月,詔令雲南邊遠地區,凡涉及軍事事務,自平章至副職官員都必須共同簽署文書。長官二人仍可與“哈必赤”(屬下將領)共同處理軍務。
延祐元年,四川省軍職空缺,下令依照民官調任制度,由專人與本省提調官及監察御史共同選拔。
延祐三年三月,命伯顏都萬戶府和紅胖襖總帥府各調兵九千五百人,前往諸侯王駐地,換防邊地守軍。其中,屬於都萬戶府的士兵,一人配三匹馬;屬於總帥府的,一人配兩匹馬。士兵自己籌措費用,若貧困無法負擔,則由軍隊長官、百戶、千戶等協助。全部調派精銳、擅長騎射的士兵。每一百名士兵設百戶一名,五百名設千戶一名。並命買住、囊加二人分別統領左右兩部。
——以上即爲元朝在軍事制度方面的主要設立與調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