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宋史

《宋史》•卷一百九十六·志第一百四十九·兵十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十   遷補之制  屯戍之制   遷補之制 自殿前、侍衛馬步軍校,每遇大禮後,各以次遷,謂之"轉員"。轉員至軍都指揮使,又遷則遙領刺史,又遷爲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員溢,即從上罷軍職,爲正團練使、刺史之本任,或有他州總管、鈐轄。其老疾若過失者,爲御前忠佐馬軍都軍頭、副都軍頭,隸軍頭司。其黜,則爲外州馬步軍都指揮使。凡軍主闕,以軍都指揮使遞遷;餘闕,以諸軍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行首、軍使、...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九十五·志第一百四十八·兵九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九   訓練之制   訓練之制 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爲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閱諸軍...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九十四·志第一百四十七·兵八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八   揀選之制 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 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鹹平五年,於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衛司諸禁軍中老疾者衆,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至京,雖量加...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九十三·志第一百四十六·兵七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七   召募之制 起於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徵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爲字,以識軍號,是爲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爲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徵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六   保甲 建炎後鄉兵 建炎後砦兵   保甲 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爲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爲保長。五十家爲一大保,選一人爲大保長。十大保爲一都保,選爲衆所服者爲都保正,又以一人爲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爲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五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 陝西護塞 川峽土丁 荊湖義軍土丁弩手 夔施黔思等處義軍土丁 廣南西路土丁 廣南東路槍手 邕欽溪洞壯丁 福建路槍仗手江南西路槍仗手 蕃兵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 慶曆二年,選河北、河東強壯並抄民丁涅手背爲之。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三等以下官給。各營於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奉廩,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治平元年,詔陝西除商、虢二州,餘悉籍義勇。凡主戶...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九十·志第一百四十三·兵四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四   陝西保毅 河北忠順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 河北河東強壯 河東陝西弓箭手 河北等路弓箭社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爲防守之兵也。周廣順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鹹平四年,令陝西系稅人戶家出一丁,號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七月,以募兵離去鄉土,有傷和氣,詔諸...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九·志第一百四十二·兵三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三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內總於侍衛司。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   景德四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詔條禁軍將士依等級並行伏事之理,違者按軍令。其廂軍將士等未立條制,慾望約前詔減一等定令。"帝曰:"禁衛兵士無他...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八·志第一百四十一·兵二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二   熙寧以後之制   騎軍   殿前指揮使   內殿直   散員   散指揮   散都頭   散祗候   金槍班   東西班   散直   外殿直   銀槍班   茶酒舊班   茶酒新班   鈞容直   捧日   歸明渤海   拱聖   吐渾   驍騎   驍勝   寧朔   龍猛   飛猛   契丹直   神騎   步鬥   吐渾直   安慶直   三部落   清朔   擒戎   驍雄 ...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七·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兵一   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備征戍,曰禁軍;諸州之鎮兵,以分給役使,曰廂軍;選於戶籍或應募,使之團結訓練,以爲在所防守,則曰鄉兵。又有蕃兵,其法始於國初,具籍塞下,團結以爲藩籬之兵;其後分隊伍,給旗幟,繕營堡,備器械,一律以鄉兵之制。今因舊史纂修《兵志》,特置於熙寧保甲之前,而附之鄉兵焉。   其軍政,則有召募、揀選、廩給、訓練、屯戍、遷補、器甲、馬政八者之目,條分而著之...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六·志第一百三十九·食貨下八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八   商稅 市易 均輸 互市舶法   商稅 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製,其名物各隨地宜而不一焉。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齎生藥及民間所織縑帛,非鬻於市者皆勿算。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五·志第一百三十八·食貨下七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七   酒 坑冶 礬 香附   酒 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志第一百三十七·食貨下六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六   茶下   茶 天聖三年八月,詔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奸人倚貼射爲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罷貼射法,官復給本錢市茶。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三·志第一百三十六·食貨下五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五   鹽下 茶上   其在福建曰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爲盜,聚黨掠州郡。恩既平,御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亙數千裏,無賴奸民比他路爲多,大抵盜販鹽耳。恩平,遂不爲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貨下四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四   鹽中   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才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哲宗即位,監察御史王巖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爲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爲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爲利,而以益民爲利,複鹽法如故,以爲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會河北轉運使範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一·志第一百三十四·食貨下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三   會子 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爲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爲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爲額。   神宗熙寧初,立僞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八十·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貨下二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二   錢幣   錢有銅、鐵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錢。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蓋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太祖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江南錢不得至江北。   蜀平,聽...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七十九·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貨下一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下一   宋貨財之制,多因於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境逼蹙,藩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佔留。時...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貨上六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六   役法   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僱不可差,第不當於僱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爲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僱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爲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僱卻復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僱,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浸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
宋史 二十四史
《宋史》•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食貨上五等
脫脫、阿魯圖 元代
食貨上五   役法 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臺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佔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爲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佔役戶供課...
宋史 二十四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