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志第一百四十三·兵四等
步兵的作戰方式,可以先用弓箭手在前方進行牽制,以阻止敵軍的進攻。這種戰術在實際戰場上,能夠有效地遏制敵軍的推進,爲後續的戰鬥贏得時間和空間。在宋朝的邊防策略中,弓箭手被認爲是抵禦外敵的重要力量,他們不僅在戰鬥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在平時的巡邏和警戒中,也起到了關鍵作用。通過設立弓箭社,邊遠地區的百姓自發組織起來,練習武藝,配備武器,以備不時之需。這種民間自衛組織,不僅增強了地方的防禦能力,也加強了民衆對國家安全的認同感。
河北地區長期以來就有弓箭社的習俗。熙寧三年十二月,定州知州滕甫上言:河北州縣靠近山嶺、山谷的地方,民間普遍有弓箭社和獵射之人,他們習武的技能和習慣與外族人沒有區別。建議將本道各縣統一組織,招募各種公人以及城郭鄉村中有武勇之志、願意學習弓箭的百姓,自行組成弓箭社。每年春天由地方長官組織閱試,北方人勇猛剛強,一旦有緊急情況,可以迅速投入使用。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上言:北方邊境長期和平,河朔地區無戰事。沿邊各郡的軍政管理逐漸鬆弛,將領驕橫、士兵懈怠,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恐怕無法應對。武藝和軍裝的水平,比陝西、河東地區差得多。儘管目前邊境形勢平靜,預計三五年內不會有警報,但居安思危是國家常理,平時不認真準備,難以有效應對突發狀況。祖宗以來的邊防策略,都是在邊境要害地區集結重兵,以顯示國威、防止敵軍謀略。如果要深入作戰,交鋒於兩軍陣前,仍需調用中央禁軍。而平時的邊境防護,防範小規模盜寇,就必須依靠邊遠地區的土著百姓。這是古今不變的準則。
晁錯曾與漢文帝商議邊防策略,主要提出兩點:一是遷徙遠方百姓充實邊地空虛地區,二是設立邊防縣以防範敵國。寶元、慶曆年間,趙元昊反叛,屯兵四十多萬,招攬宣毅、保捷等二十五萬士兵,但這些軍隊無法有效使用,最終未能成功。范仲淹、劉山成、種世衡等人專司整飭蕃漢百姓、弓箭手,通過各種方式鞏固其家庭、磨礪其人品,最終使邊防得以鞏固,趙元昊復歸臣服。現今河朔西線邊境的州軍,自澶淵和議以來,百姓自發組織成弓箭社,不論家庭貧富,每戶出一人。他們自行推選家資雄厚、武藝出衆者擔任社頭、社副、錄事,稱爲頭目。他們帶着弓箭耕地,手握劍柄砍柴,出入山間,生活技能與外敵無異。他們自行設立賞罰制度,嚴格程度甚至超過官府,輪流巡邏,鄰里之間互相瞭望,若發現北邊敵人或本土強盜而未抓獲,當班人員都將受到重罰。一旦有警報,他們擊鼓傳訊,頃刻之間即可集結千人。兵甲馬匹,平時都像敵寇將至一般準備。正因爲他們的家室墳墓所在地,人人都願意爲保衛家園而戰,敵人極爲懼怕。
熙寧六年推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等組織隨之被廢除。熙寧七年,對於兩地供輸戶的村寨,除了原有弓箭社、強壯和義勇等組織繼續存在外,其餘一律不再編排保甲。經詳細審查之前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寨可以繼續保留弓箭社外,其餘組織應被廢除。儘管有上述命令,但在民間和地方官府中,弓箭社一直未被廢除,只是讓他們兼具保甲成員身份,用於各處抓捕盜賊。如今,州縣的夜間防務,完全依賴這類弓箭社成員,可見弓箭社確實是邊防必需的組織,其作用決定不可廢除。只是因爲兼充保甲,導致頻繁召集和追呼,勞民傷財,雖名目在存,但實際功能已不及昔日。
我認爲,陝西、河東的弓箭手是由官府提供良田,配備馬匹和盔甲。而河北沿邊的弓箭社,都是百姓祖業之田,官府毫無損失,但百姓卻願意捐軀捍邊,其武器和裝備與陝西、河東並無二致,待遇和辛勞懸殊,未能充分使用。近期霸州文安縣和真定府北砦等地發生北邊胡賊驚擾、劫掠民戶事件,抓捕盜賊的官吏束手無策,無能爲力,這足以證明禁軍和弓箭手實際毫無戰鬥力。若地方各處都能建立弓箭社,百姓願意犧牲生命保衛邊疆,那麼北邊胡賊又怎敢輕易侵犯邊鎮,如同進入無人之境?我已經嚴令本路將吏,加強賞罰制度,關心撫慰這些平民,恢復龐籍舊日奏議中的約束辦法,稍作修改後設立新的條例。因此請求朝廷立法,給予適當優待,明確規定賞罰制度,以起到鼓勵和懲戒的作用。目前已詳細調查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境七縣一堡內的弓箭社共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如果朝廷認爲可行,立法後,應命令將吏常加撫慰,使這三萬餘人分派晝夜巡邏,一旦有小股盜寇前來,即可迅速抓獲,不至於讓敵人膽大妄爲,滋生戰意。而實際操作中一切沿襲舊制,沒有大的變動,敵人不會懷疑,無法生事,利遠大於弊,顯而易見。
蘇軾兩次上奏,均未得到回覆。
政和六年,下詔:“河北路各地方有弓箭社的縣份,已下令解除其異等身份。各路縣令、佐官待到年終時進行教習和閱試,由帥司評定優劣,分別予以賞罰,作爲激勵或懲戒的依據,並制定具體法規。”又高陽關路安撫司奏報:“大觀三年,依據《保甲法》和《政和保甲格》,對弓箭社成員進行優劣評定,縣令因此減緩磨勘年限,有所差異。”詔令依照《保甲格》進行賞罰實施。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上奏: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上奏建議勸導百姓加入弓箭社,後又下令東路效仿西路做法進行招募。當初立法的本意,不過是讓百姓自願加入弓箭社,學習武備,以作爲抵禦敵寇的工具。然而,有些追逐功名的人,僅以入社人數衆多作爲功勞,曲解朝廷意志,對百姓施加怨恨,督促州縣緊迫如火,隨意抽取五等戶籍中的甲乙等級進行排序,家家戶戶追逼命令,一律強迫入社,沒有例外。法令首先在西路實行,西路因人數衆多而獲得厚賞,於是東路的監察官員陸續上奏,言辭誇張愈發嚴重。近來東路奏報,人數達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其中武藝出衆者十一萬六千,聲稱比之西路僅多一倍。陛下清楚這並非事實,雖命帥臣和廉訪使者覈實,他們怎肯如實上報?如今東路監察司官員及登州、淄州在職官吏,有近二十人因此獲得升官,而縣令、佐官卻無人受益。誰是那些在鄉間四處勸說、強迫入社的人呢?此等虛假之言可見一斑。如果真如所報,山東的盜匪何以數月不除?其二十四萬與十一萬的數字,大概只是虛名,不足以抵抗敵寇!大體上,由於逼迫百姓入社,百姓不堪其苦,老弱被迫遷徙,強壯者反而起而爲盜,這也是導致盜賊氾濫之一端。
近來,陛下派遣將領出師,授予作戰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書安撫百姓,甚至動用內庫財富、調動淮甸糧食救濟民衆,免除其賦稅租稅,寬恕其罪,細緻入微,無不周到。百姓剛要回歸田畝,以爲可以悔罪改過,怎能再次被這種騷擾所困?況且私自持有兵器,在法律上是嚴格禁止的。三路保伍之法,雖然在農閒時節進行軍事訓練,但訓練結束後,兵器均須收歸官府。如今,弓箭社的兵器,百姓都私自藏於家中,豈不是變相爲盜賊提供支持?望陛下親自決斷,廢除京東弓箭社的名稱,所有私藏兵器全部收繳入官,使百姓得以免除非時被召、被迫脅迫的困擾,以安定生活。對所有因弓箭社獲得獎賞者,全部收回整改,爲首提議者應予以嚴厲責罰,後來提出虛假奏報者,也懇請特別處理,使官員們警覺,不敢再妄加虛假奏報。這樣一來,邊防與民生皆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