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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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十一·表第五下·三公表二
蔡东藩
清代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十·表第五上·三公表
蔡东藩
清代
三公表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九·表第四·诸公主表
蔡东藩
清代
诸公主表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八·表第三·诸王表
蔡东藩
清代
诸王表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七·表第二·宗室世系表
蔡东藩
清代
宗室世系表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六·表第一·后妃表
蔡东藩
清代
后妃表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五·志第五十三·刑法四
蔡东藩
清代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诸伪造宣慰司印信...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四·志第五十二·刑法三
蔡东藩
清代
刑法三
食货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点官禁治不严,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与总管府官一同归断,三犯闻奏定罪。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同私盐法。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失觉察者,邻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引数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徒...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刑法二
蔡东藩
清代
刑法二
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诸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以军官自卫者,亦如之。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诸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诸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给之。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减千户...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二·志第五十·刑法一
蔡东藩
清代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一·志第四十九·兵四
蔡东藩
清代
兵四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驿传之译名也。盖以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古人所谓置邮而传命,未有重于此者焉。凡站,陆则以马以牛,或以驴,或以车,而水则以舟。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遇军务之急,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内则掌之天府,外则国人之为长官者主之。其官有驿令,有提领,又置脱脱禾孙于关会之地,以司辨诘,皆总之于通政院及中书兵部。而站户阙乏逃亡,则又以时签补,且加赈恤焉。于是四方往来...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一百·志第四十八·兵三
蔡东藩
清代
兵三
马政
西北马多天下,秦、汉而下,载籍盖可考已。元起朔方,俗善骑射,因以弓马之利取天下,古或未之有。盖其沙漠万里,牧养蕃息,太仆之马,殆不可以数计,亦一代之盛哉。
世祖中统四年,设群牧所,隶太府监。寻升尚牧监,又升太仆院,改卫尉院。院废,立太仆寺,属之宣徽院。后隶中书省,典掌御位下、大斡耳朵马。其牧地,东越耽罗,北踰火里秃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等地,凡一十四处,自上都、大都以至玉...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九·志第四十七·兵二
蔡东藩
清代
兵二
宿卫
宿卫者,天子之禁兵也。元制,宿卫诸军在内,而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亦一代之良法哉。方太祖时,以木华黎、赤老温、博尔忽、博尔术为四怯薛,领怯薛歹分番宿卫。及世祖时,又设五卫,以象五方,始有侍卫亲军之属,置都指挥使以领之。而其后增置改易,于是禁兵之设,殆不止于前矣。夫属枿鞬,列宫禁,宿卫之事也,而其用非一端。用之于大朝会,则谓之围宿军;用之于大祭祀,则谓之仪仗军;...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八·志第四十六·兵一
蔡东藩
清代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夺奸宄、戡定祸乱者也。三代之制远矣,汉、唐而下,其法变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则兵力富,而国势强;用失其宜,则兵力耗,而国势弱。故兵制之得失,国势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国,肇基朔漠。虽其兵制简略,然自太祖、太宗,灭夏剪金,霆轰风飞,奄有中土,兵力可谓雄劲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荆襄,继命大将帅师渡江,尽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于一,岂非盛哉!
考之国初,典...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七·志第四十五下·食货五
蔡东藩
清代
食货五
食货前志,据《经世大典》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历以前,载之详矣。若夫元统以后,海运之多寡,钞法之更变,盐茶之利害,其见于《六条政类》之中,及有司采访事迹,凡有足征者,具录于篇,以备参考;而丧乱之际,其亡逸不存者,则阙之。
海运
元自世祖用伯颜之言,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始自至元二十年,至于天历、至顺,由四万石以上增而为三百万以上,其所以为国计者大矣。历岁既久,弊日以生,...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六·志第四十五上·食货四
蔡东藩
清代
食货四
俸秩
官必有禄,所以养廉也。元初未置禄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给之。内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县,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禄。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职田,于是无职田者,复益之以俸米。其所以养官吏者,不亦厚乎!
禄秩之制,凡朝廷职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县,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经历以下,七年复增之。转运司官及诸匠官,...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五·志第四十四·食货三
蔡东藩
清代
食货三
岁赐
自昔帝王于其宗族姻戚必致其厚者,所以明亲亲之义也。元之为制,其又厚之至者欤!凡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其赋则五户出丝一斤,不得私征之,皆输诸有司之府,视所当得之数而给与之。其岁赐则银币各有差,始定于太宗之时,而增于宪宗之日。及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户。时科差未定,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至成宗复加至二贯。其亲...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三·食货二
蔡东藩
清代
食货二
岁课
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国者之所必资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兴,因土人呈献,而定其岁入之课,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非知理财之道者,能若是乎?
产金之所,在腹里曰益都、檀、景,辽阳省曰大宁、开元,江浙省曰饶、徽、池、信,江西省曰龙兴、抚州,湖广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冈、宝庆,...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三·志第四十二·食货一
蔡东藩
清代
食货一
《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财之道也。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
元史
二十四史
《元史》•卷九十二·志第四十一下·百官八
蔡东藩
清代
百官八
元之官制,其大要具见于前,自元统、至元以来,颇有沿革增损之异。至正兵兴,四郊多垒,中书、枢密,俱有分省、分院;而行中书省、行枢密院增置之外,亦有分省、分院。自省院以及郡县,又各有添设之员。而各处总兵官以便宜行事者,承制拟授,具姓名以军功奏闻,则宣命敕牒随所索而给之,无有考核其实者。于是名爵日滥,纪纲日紊,疆宇日蹙,而遂至于亡矣。惜其掌故之文,缺轶不完,令据有司所送上者,缉而载之,以附...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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