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九十八·志第四十六·兵一
兵者,是古代圣贤用来震慑天下、打击奸邪、平定祸乱的重要手段。从夏商周三代开始,到汉、唐以后,兵制不断演变,各有不同。大体上,如果能用兵得当,国家军力就会强盛,国势就会安定;如果用兵失当,军力就会消耗,国势也会衰弱。因此,兵制的得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元朝建立之初,其政权起源于蒙古草原。虽然兵制比较简单,但自太祖、太宗时期,相继灭亡西夏、消灭金国,迅猛推进,迅速控制了中原大地,其兵力可谓强大雄壮。到世祖登基后,平定川蜀、攻下荆襄,又派遣大将渡江,彻底收服南宋全部领土,天下终于统一,这难道不是鼎盛之世吗?
在国初时期,按照军队人数多寡来确定军官的品级高低:统领一万人的称“万户”,统领千人的称“千户”,统领百人的称“百户”。世祖时期,对官制进行了整顿,内设五卫,统领京城守卫军队,每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对外则在万户之下设“总管”,千户之下设“总把”,百户之下设“弹压”,并设立枢密院总管全国军务。当边疆发生紧急情况时,会临时设立“行枢密院”来指挥军事,事毕即取消,其职能由“都镇抚司”代行。万户、千户、百户又分为上、中、下三级。万户手持金虎符,符牌底座为伏虎形状,顶端镶嵌明珠,分为三颗、两颗、一颗之别;千户持金符,百户持银符。如果万户或千户在战场上阵亡,其子孙可以继承爵位;如果因病去世,则降一级继承。总把、百户年老去世,则不能继承,万户若调任其他职位,也不得继承。这种制度后来被废止,之后无论大小军官,都世袭其职,只有因犯罪被罢免的除外。
至于士兵的来源,起初有“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蒙古军是本族人,探马赤军则是来自各部落的士兵。其制度规定:每家男性,年满十五岁至七十岁之间,不论人数多少,都要被征入军队。十人组成一“牌”,设“牌头”负责管理。平时下马时在牧场放牧,上马后就准备战斗。年幼稍长的孩子,要另行登记,叫做“渐丁军”。平定中原之后,又征发百姓为士兵,称为“汉军”。有的按贫富分甲乙等级,每户出一人,称“独户军”;合二三户出一人,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有的则按男子数量来征兵,最初规定二十个男子出一个士兵,到至元七年时减为十丁出一卒。有的是按户数来征兵,二十户出一卒,限制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如果士兵家庭是富裕的商人或大财主,则再额外征一人,称为“余丁军”,服役十五年后可免除。有的征召工匠入伍,称为“匠军”。有的征召诸侯或将领的子弟入军,称“质子军”或“秃鲁华军”。这些制度大多是战乱时期临时设立的。
天下平定后,已参军的人员要登记在册,不得随意更改。凡有人伪造或减少登记人数和财产的,一经发现,要核实真实情况,并加盖印章。士兵因病死在戍边之地的,百日内由替补人员顶替;死于战场的,可再服役一年。如果贫穷无法服役,就合并入同一户;极贫或年老无子女者,就取消其军籍。无后嗣的家庭,由其他平民补入。奴隶可被允许作为主人的“贴军”服役。如果家庭成员逃跑后回来,需重新登记。所有这些都被规定下来。
在至元年间,又陆续进行了多项军事制度的调整:
- 至元十五年,明确规定军官继承制度:有功的军官可升职,但其职位由他人继承,不得由子孙继承。阵亡者可承袭,病亡者降一级。总把、百户老病而亡者,不参与继承。将官在战场上受伤或回营后病重,也与阵亡者一样可以继承。同时严禁军官虐待士兵,以及士兵逃役后骚扰新归附百姓的行为,凡有此类情况均要受罚。
- 云南行省报告:原本驻防的蒙古军很少,于是征召“渐长成丁怯困都”等部队作为后备兵源,同时征调爨、僰等民族一万人为军。但这些人与中原百姓不同,若被调往其他地方,必然逃跑,因此建议就地使用,不外调。
- 至元十二年,原有三万征兵,只选年富力强者,不问家产情况,又无贴户支持,时间一长,多陷入贫困。枢密院建议,应放归普通平民,合并成一万五千人。对于军官投靠贵族或工匠而逃避兵役的,也重新编入军队,如有好工匠,则单独安排。
- 至元十四年,发现许多新归附的亡宋城池中,原为地方官的“通事军”和“马军”军官不抚恤士兵,导致大量逃散。于是下令左丞陈岩等人,筛选有能力的士兵,收编为正式军队,按旧例每月发粮饷。对身体弱、不能胜任的,由官府发牛具和粮食,安排屯田自养。
至元十八年,将贫弱士兵共三万户合并为一万五千户,由贴户(辅助家庭)临时顶替服役。同年设立蒙古、汉族、新附军的总管机构。
至元二十一年,因有士兵在战后私组织团伙,结成帮派,甚至假借使臣身份行动,危害军纪。经调查后,决定将这些“乾讨虏军”分发到各万户、千户、百户中管理,恢复军纪。
至元二十二年,成立江南三省行枢密院,将原属各行省的军队全部划归其管辖。福建黄华畲族士兵中,有固定财产者放归平民,无固定财产者编为守城士兵。征调交趾的蒙古军五百人、汉军两千人,其中保留蒙古军一百人、汉军四百人作为镇南王脱欢的贴身护卫,其余全部遣返,并由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驻守江西。另外,将“乾讨虏军”七百人编成编制,登记入册,由无军职的将领统领。又有人提议,将过去作为盐军的宋朝无家无室的壮士,约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提供衣粮,让他们屯田自给,免除其扰民之患。
至元二十六年,规定:若军官治军有方、守城无事、军备完好、差役公平、军队无逃散现象,可由所属机构推荐上报,予以破格提拔。军中长官未经上级命令,不得擅自离岗;军官不得随意议论边防军情。
成宗大德二年,规定各省军务提调官的配置:随从军士中,蒙古官员三十名,次等官员二十名,汉族官员十名,万户、千户、百户等不得占用。行省镇抚官只可负责外探事务,不得超出规定征召役兵。
大德十一年四月,下令将原属“礼店军”划归土番宣慰司。当初该军属西川的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人统领,后来随王相府废除,归属陕西省,再由桑哥奏请划归土番宣慰司,众人认为不合适,大德十年恢复壬子年旧制,到此时再次更改为隶属土番宣慰司。
武宗至大元年,将通惠河千户刘粲统领的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划归万户赤因帖木尔的军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人奏报:“国家规定,行省副职及宣慰使不得主持军务。现在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因与成宗同乳母,故得以干预军务,这不符合国家制度。现在任命沙的取代他,应遵守旧制,不得允许其干预军务。”
仁宗皇庆元年,中书省奏请将李马哥等四百户恢复为平民。最初,他们属于诸侯王脱脱的属地,乙未年被确定为平民。后来高丽林衍、乃颜叛乱,曾被征入为军。至元八年重新编入军籍,认为其不在七十二万户军数之内,恢复为平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又建议恢复为军户。此后省官认为,应遵循乙未年既定的平民身份,但枢密院再次上奏,最终仍列为军户。十二月,省官提出:此前枢密院规定云南各省官中,长官二人可佩虎符、统兵,其余副职不得参与。现在云南方面建议,因军费开支需要,由省官亲自带兵出征,因此旧制虽规定牧民官员也可佩符领兵,但与其他省不同。因此建议,已获得虎符者继续保留,未获得者应予以颁发。
第二年正月,诏令云南边远地区,凡涉及军事事务,自平章至副职官员都必须共同签署文书。长官二人仍可与“哈必赤”(属下将领)共同处理军务。
延祐元年,四川省军职空缺,下令依照民官调任制度,由专人与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共同选拔。
延祐三年三月,命伯颜都万户府和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兵九千五百人,前往诸侯王驻地,换防边地守军。其中,属于都万户府的士兵,一人配三匹马;属于总帅府的,一人配两匹马。士兵自己筹措费用,若贫困无法负担,则由军队长官、百户、千户等协助。全部调派精锐、擅长骑射的士兵。每一百名士兵设百户一名,五百名设千户一名。并命买住、囊加二人分别统领左右两部。
——以上即为元朝在军事制度方面的主要设立与调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