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夺奸宄、戡定祸乱者也。三代之制远矣,汉、唐而下,其法变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则兵力富,而国势强;用失其宜,则兵力耗,而国势弱。故兵制之得失,国势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国,肇基朔漠。虽其兵制简略,然自太祖、太宗,灭夏剪金,霆轰风飞,奄有中土,兵力可谓雄劲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荆襄,继命大将帅师渡江,尽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于一,岂非盛哉!
考之国初,典兵之官,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者为万户,千夫者为千户,百夫者为百户。世祖时,颇修官制,内立五卫,以总宿卫诸军,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之。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万户佩金虎符,符趺为伏虎形,首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别。千户金符,百户银符。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爵,死病则降一等。总把、百户老死,万户迁他官,皆不得袭。是法寻废,后无大小,皆世其官,独以罪去者则否。
若夫军士,则初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皆国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既平中原,发民为卒,是为汉军。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曰独户军,合二三而出一人,则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尝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曰余丁军,至十五年免。或取匠为军,曰匠军。或取诸侯将校之子弟充军,曰质子军,又曰秃鲁华军。是皆多事之际,一时之制。
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诈增损丁产者,觉则更籍其实,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阵者,复一年。贫不能役,则聚而一之,曰合并;贫甚者、老无子者,落其籍。户绝者,别以民补之。奴得纵自便者,俾为其主贴军。其户逃而还者,复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还籍。其继得宋兵,号新附军。又有辽东之糺军、契丹军、女直军、高丽军,云南之寸白军,福建之畲军,则皆不出戍他方者,盖乡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军、弩军、水手军。应募而集者,曰答剌罕军。
其名数,则有宪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军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惟长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国百年,而内外兵数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卫,曰镇戍,而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递铺兵、鹰房捕猎,非兵而兵者,亦以类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诏:“兄弟诸王诸子并众官人等所属去处签军事理,有妄分彼此者,达鲁花赤并官员皆罪之。每一牌子签军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户、百户、牌子头。其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藏逃役军人者,皆处死。”
七年七月,签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人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目,除织匠及和林建宫殿一切合干人等外,应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并札鲁花赤及札也、种田人等,通验丁数,每二十人出军一名。
八年七月,诏:“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户签军一名,令答不叶儿统领出军。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签军人外,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数内,每二十丁起军一名,亦令属答不叶儿领之。”
十三年八月,谕总管万户刘黑马,据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诸路民户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逃户外,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随路总签军一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名,点数过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艰难,往往在逃。有旨,今后止验见在民户签军,仍命逃户复业者免三年军役。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诏罢解盐司军一百人。初,解盐司元籍一千盐户内,每十户出军一人,后阿蓝答儿倍其役。世祖以重困其民,罢之。七月,以张荣实从南征,多立功,命为水军万户兼领霸州民户。诸水军将吏河阴县达鲁花赤胡玉、千户王端臣军七百有四人,八柳树千户斡来军三百六十一人,孟州庞抄儿赤、张信军一百九十人,滨棣州海口总把张山军一百人,沧州海口达鲁花赤塔剌海军一百人,睢州李总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萧万户军一百九十五人,悉听命焉。
三年三月,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太原、卫辉、怀孟等路各处,有旧属按札儿、孛罗、笑乃、阔阔不花、不里合拔都儿等官所管探马赤军人,乙卯岁籍为民户,亦有签充军者。若壬寅、甲寅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六月,以军士诉贫乏者众,命贫富相兼应役,实有不能自存者优恤三年。十月,谕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军已前曾经签把者,可遵别路之例,俾令从军。”以凤翔府屯田军人准充平阳军数,仍于凤翔屯田,勿遣从军。刁国器所管重签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罢为民。陕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诸奥鲁已尝服役,今重劳苦。”诏罢之。并罢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签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鲁花。”其制:万户,秃鲁花一名,马一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千户见管军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名。虽所管军不及五百,其家富强子弟健壮者,亦出秃鲁花一名,马匹、牛具、种田人同。万户、千户子弟充秃鲁花者,挈其妻子同至,从人不拘定数,马匹、牛具,除定去数目已上,复增余者听。若有贫乏不能自备者,于本万户内不该出秃鲁花之人,通行津济起发,不得因而科及众军。万户、千户或无亲子、或亲子幼弱未及成人者,以弟侄充,候亲子年及十五,却行交换。若委有亲子,不得隐匿代替,委有气力,不得妄称贫乏,及虽到来,气力却有不完者,并罪之。是月,帝以太宗旧制,设官分职,军民之事,各有所司。后多故之际,不暇分别,命阿海充都元帅,专于北京、东京、平滦、懿州、盖州路管领见管军人,凡民间之事毋得预焉。五月,立枢密院,凡蒙古、汉军并听枢密节制。统军司、都元帅府,除遇边面紧急事务就便调度外,其军情一切大小公事,并须申覆。合设奥鲁官,并从枢密院设置。七月,诏免河南保甲丁壮、射生军三千四百四十一户杂泛科差,专令守把巡哨。八月,谕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鲁内尽实签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之数,悉签起赴军。”十一月,女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签镇守军,命亦里不花签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并达鲁花赤官之子及其余近上户内,亦令签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八月,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签军七千人,若发民户,恐致扰乱。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二千人亦不必发民户,当以便宜起补。”从之。十一月,省院官议,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户,悉令充军,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与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与蔡州万户,余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之军中。
三年七月,添内外巡军,外路每百户选中产者一人充之,其赋令余户代输,在都增武卫军四百。
四年正月,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二月,诏遣官签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站、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于系官、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等,不以是何户计,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人户,签军二千人,定立百户、牌子头,前赴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书省所辖东川出征。复于京兆、延安两路签军一千人,如平阳、太原例。五月,诏:“河南路验酌中户内丁多堪当军人户,签军四百二十名,归之枢密院,俾从军,复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分间定应签军人户,验丁数,签军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领出征。”十二月,签女直、水达达军三千人。
五年闰正月,诏益都李璮元签军,仍依旧数充役。二月,诏诸路奥鲁毋隶总管府,别设总押所官,听枢密院节制。六月,省臣议:“签起秃鲁花官员,皆已迁转,或物故黜退者,于内复有贫难蒙古人氏,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合令应当,其次官员秃鲁花,宜放罢,其自愿留质者听之。”十月,禁长军之官不得侵渔士卒,违者论罪。十一月,签山东、河南沿边州城民户为军,遇征进,则选有力之家同元守边城汉军一体出征,其无力之家代守边城及屯田勾当。
六年二月,签怀孟、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益都、淄莱所辖登、莱州李鋋旧军内,起签一万人,差官部领出征。其淄莱路所辖淄、莱等处有非李鋋旧管者,签五百二十六人,其余诸色人户,亦令酌验丁数,签军起遣,至军前赴役。十月,从山东路统军司言,应系逃军未获者,令其次亲丁代役,身死军人亦令亲丁代补,无亲丁则以少壮驱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军官等级,万户、千户、百户、总把以军士为差。六月,成都府括民三万一千七十五户,签义士军八千六十七人。七月,分拣随路炮手军。始太祖、太宗征讨之际,于随路取发,并攻破州县,招收铁木金火等人匠充炮手,管领出征,壬子年俱作炮手附籍。中统四年拣定,除正军当役外,其余户与民一体当差。后为出军正户烦难,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其间有能与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拣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鹰房三百人充军。
九年正月,河南省请益兵,敕诸路签军三万,诏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府阅实军籍。二月,命阿术典行省蒙古军,刘整、阿里海牙典汉军。四月,诏:“诸路军户驱丁,除至元六年前从良入民籍者当差。七年后,凡从良文书写从便为民者,亦如之。余虽从良,并令津助本户军役。”七月,阅大都、京兆等处探马赤户名籍。九月,诏枢密:“诸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诸王权要以避役者,并还之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十二月,命府州司县达鲁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兼管诸军奥鲁。各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别给宣命印信,府州司县达鲁花赤长官止给印信,任满则别具解由,申枢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嘉陵西岸虎头山立二戍,以其图来上,仍乞益兵二万,敕给京兆新签军五千人益之。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诸色人户,约六万户内,签军六千。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于万户、千户内结成牌甲,与大军一体征进。八月,禁军吏之长举债,不得重取其息,以损军力,违者罪之。九月,襄阳生券军至都释械系免死,听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于蒙古、汉人内选官率领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五月,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四十年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见在军少,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乏无丁者,于民站内别选充役。”从之。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选其可充军者,签起出征。六月,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签军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内,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签丁壮七百余人,并元拨保甲丁壮,令珣通领,镇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辽东,签拣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军。诏随处所置襄阳生券军之为农者,或自愿充军,具数以闻。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言:“新下江南三十余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润、扬等处未降,军力分散,调度不给,以致镇巢军、滁州两处复叛。乞签河西等户为军,并力剿除,庶无后患。”有旨,命肃州达鲁花赤,并遣使同往验各色户计物力富强者签起之。六月,签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弟男为军。莱州酒税官王贞等上言:“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以贿利为心。彼不绍事业小人,贪图货利,作乾讨虏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胜则无益朝廷,败则实为辱国。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人,可悉罢之,第其高下,籍为正军,命各万户管领征进,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正月,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编民捕猎等户,签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骑射者充,官给行资中统钞一锭,仍自备鞍马衣装器仗,编立牌甲,差官部领,前来赴役。”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请粮官军,并通事马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诱之。”命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者,收系充军,依旧例月支钱粮。其生券不堪当军者,官给牛具粮食,屯田种养。
十五年正月,定军官承袭之制。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职,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复代。阵亡者始得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总把、百户老病死,不在承袭之例。凡将校临阵中伤、还营病创者,亦令与阵亡之人一体承袭。禁长军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扰初附百姓者,俱有罪。云南行省言:“云南旧屯驻蒙古军甚少,遂取渐长成丁怯困都等军,以备出征。云南阔远,多未降之地,必须用兵,已签爨、僰人一万为军,续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军。然其人与中原不同,若赴别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处用之。”九月,并军士。初,至元九年签军三万,止择精锐年壮者,不复问其赀产,且无贴户之助,岁久多贫乏不堪。枢密院臣奏,宜纵为民,遂并为一万五千。诸军户投充诸侯王怯怜口、人匠,或托为别户以避其役者,复令为军,有良匠则别而出之。枢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军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各增一军,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鲁总管府言,往往人死产乏,不能充二军,乞免余丁充役者。”制可。十二月,枢密院官议:“诸军官在军籍者,除百户、总把权准军役,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千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正月,罢五翼探马赤重役军。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京师。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俾属之麾下。初,亡宋多招纳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遇之甚厚,每战皆列于前行,愿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朝议欲编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惧,皆不自安。至是,昂吉儿请招集,列之行伍,以备征戍。从之。九月,诏河西地未签军之官,及富强户有物力者,签军六百人。十月,寿州等处招讨使李铁哥,请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军,其言:“使功不如使过。始南宋未平时,蒙古、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薮。若释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无不一当十者矣。”十一月,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签军还籍。
十七年七月,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平江南,募死士愿从军者,号答剌罕,属之刘万户麾下。南北既混一,复散之,其人皆无所归,率群聚剽掠。至是,命诸路招集之,令万奴部领如故,听范左丞、李拔都二人节制。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取帖户津帖正军充役。四月,置蒙古、汉人、新附军总管。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帖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或正军实系单丁者,许佣雇练习之人应役,丁多者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以亲从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马赤军凡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复征杂泛徭役,不便。”诏免之,并诏有司毋重役军户。六月,禁长军之官,毋得占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军还各营,及归戍城邑。十月,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所括宋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官以统之。十月,定出征军人亡命之罪,为首者斩,余令减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徒党,张弓挟矢,或诈称使臣,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便。”省院官以闻,有旨,可令问此军:“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欲且放散还家耶?”回奏:“众军皆言,自围襄樊渡江以来,与国效力,愿令还家少息。”遂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时有是军,死则以兄弟若子承代。有旨,依汉军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枢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处行省见管军马悉以付焉。九月,诏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与妻子者编为守城军。征交趾蒙古军五百人、汉军二千人,除留蒙古军百人、汉军四百人,为镇南王脱欢宿卫,余悉遣还,别以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戍江西。十月,从月的迷失言,以乾讨虏军七百人,籍名数,立牌甲,命将官之无军者领之。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以无室家壮士为盐军,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习凶暴,民患苦之,宜给以衣粮,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严立军籍条例,选壮士及有力之家充军。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既久,而强者弱,弱者强,籍亦如故。其同户异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从军,而强壮家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盐徒为军,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选军官麾下无士卒者,相参统之,以备各处镇守。
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臣言:“诸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闲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议:“诸管军官万户、千户、百户等,或治军有法、镇守无虞、铠仗精完、差役均平、军无逃窜者,许所司荐举以闻,不次擢用。诸军吏之长,非有上司之命,毋擅离职。诸长军者,及蒙古、汉军,毋得妄言边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凡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汉人一十名;万户、千户、百户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镇抚止用听探外,亦不得多余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复改属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户刘粲所领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属万户赤因帖木尔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言:“国制,行省佐贰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马,若遥授平章、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者,尝与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宪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国制,勿令提调。”制可。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李马哥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哥等四百户属诸侯王脱脱,乙未年定籍为民,高丽林衍及乃颜叛,皆尝签为军。至元八年置军籍,以李马哥等非七十二万户内军数,复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复奏为军。至是,省官以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后枢密复奏,竟以为军户。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枢密院奏准,云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长者二员,得佩虎符,提调军马,余佐贰者不得预,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云南省言,本省籍军士之力,以办集钱谷,遇有调遣,则省官亲率众上马,故旧制虽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领军务,视他省为不同。臣等议,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颁赐之。”制可。
二年正月,诏:“云南省镇远方,掌边务,凡事涉军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须同署押,其长官二员,复与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军官阙员,诏:“依民官迁调之制,差人与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同铨注。”
三年三月,命伯颜都万户府及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往诸侯王所,更代守边士卒。其属都万户府者,军一名,马三匹;属总帅府者,军一名,马二匹。令人自为计,其贫不能自备者,则命行伍之长及百户、千户等助之。悉遣精锐练习骑射之士。每军一百名,百户一员;五百名,千户一员。复命买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领之。
兵者,是古代圣贤用来震慑天下、打击奸邪、平定祸乱的重要手段。从夏商周三代开始,到汉、唐以后,兵制不断演变,各有不同。大体上,如果能用兵得当,国家军力就会强盛,国势就会安定;如果用兵失当,军力就会消耗,国势也会衰弱。因此,兵制的得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元朝建立之初,其政权起源于蒙古草原。虽然兵制比较简单,但自太祖、太宗时期,相继灭亡西夏、消灭金国,迅猛推进,迅速控制了中原大地,其兵力可谓强大雄壮。到世祖登基后,平定川蜀、攻下荆襄,又派遣大将渡江,彻底收服南宋全部领土,天下终于统一,这难道不是鼎盛之世吗?
在国初时期,按照军队人数多寡来确定军官的品级高低:统领一万人的称“万户”,统领千人的称“千户”,统领百人的称“百户”。世祖时期,对官制进行了整顿,内设五卫,统领京城守卫军队,每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对外则在万户之下设“总管”,千户之下设“总把”,百户之下设“弹压”,并设立枢密院总管全国军务。当边疆发生紧急情况时,会临时设立“行枢密院”来指挥军事,事毕即取消,其职能由“都镇抚司”代行。万户、千户、百户又分为上、中、下三级。万户手持金虎符,符牌底座为伏虎形状,顶端镶嵌明珠,分为三颗、两颗、一颗之别;千户持金符,百户持银符。如果万户或千户在战场上阵亡,其子孙可以继承爵位;如果因病去世,则降一级继承。总把、百户年老去世,则不能继承,万户若调任其他职位,也不得继承。这种制度后来被废止,之后无论大小军官,都世袭其职,只有因犯罪被罢免的除外。
至于士兵的来源,起初有“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蒙古军是本族人,探马赤军则是来自各部落的士兵。其制度规定:每家男性,年满十五岁至七十岁之间,不论人数多少,都要被征入军队。十人组成一“牌”,设“牌头”负责管理。平时下马时在牧场放牧,上马后就准备战斗。年幼稍长的孩子,要另行登记,叫做“渐丁军”。平定中原之后,又征发百姓为士兵,称为“汉军”。有的按贫富分甲乙等级,每户出一人,称“独户军”;合二三户出一人,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有的则按男子数量来征兵,最初规定二十个男子出一个士兵,到至元七年时减为十丁出一卒。有的是按户数来征兵,二十户出一卒,限制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如果士兵家庭是富裕的商人或大财主,则再额外征一人,称为“余丁军”,服役十五年后可免除。有的征召工匠入伍,称为“匠军”。有的征召诸侯或将领的子弟入军,称“质子军”或“秃鲁华军”。这些制度大多是战乱时期临时设立的。
天下平定后,已参军的人员要登记在册,不得随意更改。凡有人伪造或减少登记人数和财产的,一经发现,要核实真实情况,并加盖印章。士兵因病死在戍边之地的,百日内由替补人员顶替;死于战场的,可再服役一年。如果贫穷无法服役,就合并入同一户;极贫或年老无子女者,就取消其军籍。无后嗣的家庭,由其他平民补入。奴隶可被允许作为主人的“贴军”服役。如果家庭成员逃跑后回来,需重新登记。所有这些都被规定下来。
在至元年间,又陆续进行了多项军事制度的调整:
- 至元十五年,明确规定军官继承制度:有功的军官可升职,但其职位由他人继承,不得由子孙继承。阵亡者可承袭,病亡者降一级。总把、百户老病而亡者,不参与继承。将官在战场上受伤或回营后病重,也与阵亡者一样可以继承。同时严禁军官虐待士兵,以及士兵逃役后骚扰新归附百姓的行为,凡有此类情况均要受罚。
- 云南行省报告:原本驻防的蒙古军很少,于是征召“渐长成丁怯困都”等部队作为后备兵源,同时征调爨、僰等民族一万人为军。但这些人与中原百姓不同,若被调往其他地方,必然逃跑,因此建议就地使用,不外调。
- 至元十二年,原有三万征兵,只选年富力强者,不问家产情况,又无贴户支持,时间一长,多陷入贫困。枢密院建议,应放归普通平民,合并成一万五千人。对于军官投靠贵族或工匠而逃避兵役的,也重新编入军队,如有好工匠,则单独安排。
- 至元十四年,发现许多新归附的亡宋城池中,原为地方官的“通事军”和“马军”军官不抚恤士兵,导致大量逃散。于是下令左丞陈岩等人,筛选有能力的士兵,收编为正式军队,按旧例每月发粮饷。对身体弱、不能胜任的,由官府发牛具和粮食,安排屯田自养。
至元十八年,将贫弱士兵共三万户合并为一万五千户,由贴户(辅助家庭)临时顶替服役。同年设立蒙古、汉族、新附军的总管机构。
至元二十一年,因有士兵在战后私组织团伙,结成帮派,甚至假借使臣身份行动,危害军纪。经调查后,决定将这些“乾讨虏军”分发到各万户、千户、百户中管理,恢复军纪。
至元二十二年,成立江南三省行枢密院,将原属各行省的军队全部划归其管辖。福建黄华畲族士兵中,有固定财产者放归平民,无固定财产者编为守城士兵。征调交趾的蒙古军五百人、汉军两千人,其中保留蒙古军一百人、汉军四百人作为镇南王脱欢的贴身护卫,其余全部遣返,并由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驻守江西。另外,将“乾讨虏军”七百人编成编制,登记入册,由无军职的将领统领。又有人提议,将过去作为盐军的宋朝无家无室的壮士,约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提供衣粮,让他们屯田自给,免除其扰民之患。
至元二十六年,规定:若军官治军有方、守城无事、军备完好、差役公平、军队无逃散现象,可由所属机构推荐上报,予以破格提拔。军中长官未经上级命令,不得擅自离岗;军官不得随意议论边防军情。
成宗大德二年,规定各省军务提调官的配置:随从军士中,蒙古官员三十名,次等官员二十名,汉族官员十名,万户、千户、百户等不得占用。行省镇抚官只可负责外探事务,不得超出规定征召役兵。
大德十一年四月,下令将原属“礼店军”划归土番宣慰司。当初该军属西川的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人统领,后来随王相府废除,归属陕西省,再由桑哥奏请划归土番宣慰司,众人认为不合适,大德十年恢复壬子年旧制,到此时再次更改为隶属土番宣慰司。
武宗至大元年,将通惠河千户刘粲统领的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划归万户赤因帖木尔的军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人奏报:“国家规定,行省副职及宣慰使不得主持军务。现在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因与成宗同乳母,故得以干预军务,这不符合国家制度。现在任命沙的取代他,应遵守旧制,不得允许其干预军务。”
仁宗皇庆元年,中书省奏请将李马哥等四百户恢复为平民。最初,他们属于诸侯王脱脱的属地,乙未年被确定为平民。后来高丽林衍、乃颜叛乱,曾被征入为军。至元八年重新编入军籍,认为其不在七十二万户军数之内,恢复为平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又建议恢复为军户。此后省官认为,应遵循乙未年既定的平民身份,但枢密院再次上奏,最终仍列为军户。十二月,省官提出:此前枢密院规定云南各省官中,长官二人可佩虎符、统兵,其余副职不得参与。现在云南方面建议,因军费开支需要,由省官亲自带兵出征,因此旧制虽规定牧民官员也可佩符领兵,但与其他省不同。因此建议,已获得虎符者继续保留,未获得者应予以颁发。
第二年正月,诏令云南边远地区,凡涉及军事事务,自平章至副职官员都必须共同签署文书。长官二人仍可与“哈必赤”(属下将领)共同处理军务。
延祐元年,四川省军职空缺,下令依照民官调任制度,由专人与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共同选拔。
延祐三年三月,命伯颜都万户府和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兵九千五百人,前往诸侯王驻地,换防边地守军。其中,属于都万户府的士兵,一人配三匹马;属于总帅府的,一人配两匹马。士兵自己筹措费用,若贫困无法负担,则由军队长官、百户、千户等协助。全部调派精锐、擅长骑射的士兵。每一百名士兵设百户一名,五百名设千户一名。并命买住、囊加二人分别统领左右两部。
——以上即为元朝在军事制度方面的主要设立与调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