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十一·志第一·志序 律歷上
《律曆志》原文翻譯如下:
請先看序言部分:
古代的書籍中,有記載說:從周代起,歷代王朝都設立專門的機構,以負責天地陰陽、四時節氣、日月星辰以及各種律呂音律的研究。自漢代以來,這些記錄不斷被整理,形成較爲完整的體系。至東漢,朝廷又進一步設立“太樂署”,專門負責禮樂的制定與施行。然而,由於歷代社會環境的變遷,許多前代的制度失傳,尤其在音律方面,出現了種種錯誤。所以,我將前人所留下的各種文獻,逐一加以考證和整理,希望還原出最符合古代禮制與音律規範的正確制度。
接下來是正文部分:
《律曆志》起源於古代的“黃鐘”,黃鐘是十二律的本源,其餘的律都是由它相生而來。黃鐘定爲“宮”音,宮是五聲之首,象徵着天地之始,因此在古代的典禮中,黃鐘是最重要的音律。從黃鐘生出的“林鐘”是“徵”音,代表陽氣的升發;“太蔟”是“商”音,象徵陰氣的收斂;“南呂”是“羽”音,象徵秋氣的肅殺;“姑洗”是“角”音,象徵春季的和煦。
這十二律遵循“相生”之法,即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變宮,變宮生變徵,形成一個循環。十二律之間,相互呼應,彼此調和,構成了完備的音律體系。古人認爲,只有音樂與天地自然相合,方能“協和陰陽”,達到“天人合一”。
而這些音律的具體應用,必須根據尺度、長短、聲音高低來確定。在古代,制音之器如笛、簫、鍾、磬,必須按照“律”來製作,且每一個器物的長度都與“律”相對應,才能保證聲音與律合。例如,黃鐘的笛,其正聲應黃鐘之律,下徵應林鐘之律,其長度爲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有奇。若以黃鐘爲宮,從宮孔向下度出林鐘之律,即可得徵聲;再從徵孔以上度出太蔟之律,即可得商聲;以此類推,直到角聲。
對於不同音調的笛,其製法也各不相同。例如,“下徵”之調,以林鐘爲宮,其商爲南呂,角爲應鐘,變徵爲黃鐘,徵爲太蔟,羽爲姑洗,變宮爲蕤賓。這種調法並非隨意,而是嚴格根據十二律“還相爲宮”的規則而定的。
此外,笛子的結構也十分講究。笛體中空,其長寬比例要符合音律原理。例如,笛體用角律(即“角”聲)的,其長度按比例分爲“八分”或“四分”;對於其他音律,則根據聲調的濁清,決定其長度的上、下變化。在實際演奏中,爲滿足不同場合的需要,也設置了“伏孔”——即隱藏在笛體內的孔洞,用於調節音高,使聲音更靈活。例如,伏孔有四類:正角孔、倍角孔、變宮孔、變徵孔,它們不直接發聲,而是作爲“調節音高的輔助”,以適應不同曲調和演奏需求。
在音律的實際應用中,必須依據經典典籍來規範。《周語》中明確記載:“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由此可見,每一種音律的使用,都與禮樂制度相聯繫,不是單純的音樂技術,而是承載了文化價值的禮制體現。
然而,自漢以來,許多音律制度逐漸失傳。例如,魏代杜夔所制的律呂,與漢代舊律相差甚遠。他所依據的尺度比古代尺制長出了四分之多,導致音律失準,難以調和。晉代荀勖、張華爲糾正此弊,參考《周禮》所載“六律六同”、“五聲十二律還相爲宮”之義,重新校定音律,制定新笛。他們親自命人以“積黍起度”之法,從古時標準長度出發,校準所有樂器的尺寸,結果發現,所制笛與周代玉律、漢代古鐘的音律相符,毫無偏差。
晉武帝因此採納了荀勖的律制,正式推行於朝廷樂事之中。然而,也有爭議。散騎侍郎阮咸認爲其聲音過高,不符合“興國之音”的標準,對此表示反對。直到阮咸去世後,人們在地下發掘出一支古代銅尺,其長度恰好比荀勖所制的尺長出四分,才證實了他當初的批評是正確的。
此外,元康年間,裴頠曾上書指出,若不糾正權衡制度,將嚴重危害醫藥與民生,提出應徹底改革度量衡制度。雖然此建議未被採納,但其影響深遠,反映出當時社會對音律與度量標準的重視。
而從晉代以來,太樂制度中所用的笛器長度也不斷調整。例如,黃鐘箱笛在晉時長三尺八寸,到南朝宋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將其縮短至三尺七寸,元嘉十四年,治書令奚縱又減五分,至三尺六寸五分。太蔟箱笛原長三尺七寸,鍾宗之減爲三尺三寸七分,奚縱再減一寸一分,降至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原長三尺五寸,鍾宗之減爲二尺九寸七分,奚縱再減五分,降至二尺九寸二分。蕤賓箱笛原長二尺九寸,鍾宗之減爲二尺六寸,奚縱又減二分,降至二尺五寸八分。
這些長度的變化,反映出自東漢以後,隨着時代變遷和社會需求的改變,音律與度量標準不斷調整,但其背後始終蘊含着對“禮”的追求,對“音律合於天地”的執着。
總之,律歷之學,不單是技術層面的音高劃分,更是禮樂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唯有將音律與天地節律、人事倫理相融合,才能真正實現“天人合一”的理想。
——《律曆志》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