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卷十一·志第一·志序 律历上
《律历志》原文翻译如下:
请先看序言部分:
古代的书籍中,有记载说:从周代起,历代王朝都设立专门的机构,以负责天地阴阳、四时节气、日月星辰以及各种律吕音律的研究。自汉代以来,这些记录不断被整理,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至东汉,朝廷又进一步设立“太乐署”,专门负责礼乐的制定与施行。然而,由于历代社会环境的变迁,许多前代的制度失传,尤其在音律方面,出现了种种错误。所以,我将前人所留下的各种文献,逐一加以考证和整理,希望还原出最符合古代礼制与音律规范的正确制度。
接下来是正文部分:
《律历志》起源于古代的“黄钟”,黄钟是十二律的本源,其余的律都是由它相生而来。黄钟定为“宫”音,宫是五声之首,象征着天地之始,因此在古代的典礼中,黄钟是最重要的音律。从黄钟生出的“林钟”是“徵”音,代表阳气的升发;“太蔟”是“商”音,象征阴气的收敛;“南吕”是“羽”音,象征秋气的肃杀;“姑洗”是“角”音,象征春季的和煦。
这十二律遵循“相生”之法,即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变宫,变宫生变徵,形成一个循环。十二律之间,相互呼应,彼此调和,构成了完备的音律体系。古人认为,只有音乐与天地自然相合,方能“协和阴阳”,达到“天人合一”。
而这些音律的具体应用,必须根据尺度、长短、声音高低来确定。在古代,制音之器如笛、箫、钟、磬,必须按照“律”来制作,且每一个器物的长度都与“律”相对应,才能保证声音与律合。例如,黄钟的笛,其正声应黄钟之律,下徵应林钟之律,其长度为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若以黄钟为宫,从宫孔向下度出林钟之律,即可得徵声;再从徵孔以上度出太蔟之律,即可得商声;以此类推,直到角声。
对于不同音调的笛,其制法也各不相同。例如,“下徵”之调,以林钟为宫,其商为南吕,角为应钟,变徵为黄钟,徵为太蔟,羽为姑洗,变宫为蕤宾。这种调法并非随意,而是严格根据十二律“还相为宫”的规则而定的。
此外,笛子的结构也十分讲究。笛体中空,其长宽比例要符合音律原理。例如,笛体用角律(即“角”声)的,其长度按比例分为“八分”或“四分”;对于其他音律,则根据声调的浊清,决定其长度的上、下变化。在实际演奏中,为满足不同场合的需要,也设置了“伏孔”——即隐藏在笛体内的孔洞,用于调节音高,使声音更灵活。例如,伏孔有四类:正角孔、倍角孔、变宫孔、变徵孔,它们不直接发声,而是作为“调节音高的辅助”,以适应不同曲调和演奏需求。
在音律的实际应用中,必须依据经典典籍来规范。《周语》中明确记载:“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由此可见,每一种音律的使用,都与礼乐制度相联系,不是单纯的音乐技术,而是承载了文化价值的礼制体现。
然而,自汉以来,许多音律制度逐渐失传。例如,魏代杜夔所制的律吕,与汉代旧律相差甚远。他所依据的尺度比古代尺制长出了四分之多,导致音律失准,难以调和。晋代荀勖、张华为纠正此弊,参考《周礼》所载“六律六同”、“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义,重新校定音律,制定新笛。他们亲自命人以“积黍起度”之法,从古时标准长度出发,校准所有乐器的尺寸,结果发现,所制笛与周代玉律、汉代古钟的音律相符,毫无偏差。
晋武帝因此采纳了荀勖的律制,正式推行于朝廷乐事之中。然而,也有争议。散骑侍郎阮咸认为其声音过高,不符合“兴国之音”的标准,对此表示反对。直到阮咸去世后,人们在地下发掘出一支古代铜尺,其长度恰好比荀勖所制的尺长出四分,才证实了他当初的批评是正确的。
此外,元康年间,裴頠曾上书指出,若不纠正权衡制度,将严重危害医药与民生,提出应彻底改革度量衡制度。虽然此建议未被采纳,但其影响深远,反映出当时社会对音律与度量标准的重视。
而从晋代以来,太乐制度中所用的笛器长度也不断调整。例如,黄钟箱笛在晋时长三尺八寸,到南朝宋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将其缩短至三尺七寸,元嘉十四年,治书令奚纵又减五分,至三尺六寸五分。太蔟箱笛原长三尺七寸,钟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奚纵再减一寸一分,降至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原长三尺五寸,钟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奚纵再减五分,降至二尺九寸二分。蕤宾箱笛原长二尺九寸,钟宗之减为二尺六寸,奚纵又减二分,降至二尺五寸八分。
这些长度的变化,反映出自东汉以后,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需求的改变,音律与度量标准不断调整,但其背后始终蕴含着对“礼”的追求,对“音律合于天地”的执着。
总之,律历之学,不单是技术层面的音高划分,更是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将音律与天地节律、人事伦理相融合,才能真正实现“天人合一”的理想。
——《律历志》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