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嚇

卻說十九省將軍,及張巡閱使、龍鎮守使等,聯電中央,力請拒約。袁總統不得不答,當有覆電宣佈文:  電呈均悉。立國於此風雲變態無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種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精神,人雖謀我,焉能亡我?民國肇造,如初生之孩,資人扶助,庶無顛倒之患。各省將軍受任以來,皆能以擁護共和爲己任,熱誠愛國爲前提,洵民國之幸也。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託,惟有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對於國家存亡重要之關係,詎敢忽略?仍是欺人語。日來中外對於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國民愛國之熱誠,於此可見。惟天下自有公理,無論如何艱難解決之問題,持以公理,自能剖決。如金雖堅,煉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大患,防不勝防,往往防之於此而漏之於彼,今日危難,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濟,合力進行。而保護外人,尤宜謹慎,我盡東道之誼,斯無釁隙之生,誤會消滅,國交鞏固,各將軍勿爲疑似之言所動,是所至盼!  越數日,又有一告誡的電文雲:近來關於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將軍及師長等電報多起,均有所獻替。此項電文,具徵公忠。惟該將軍既屬軍職,自應專致力於軍事,越俎代謀,實非所宜。現在政府正殫精竭能,以解決此目前所遇之問題,雖不敢謂事事能取信於國民,但國家之利益,斷無不保護惟謹。該將軍等正宜盡心軍事,不必兼顧外交。須可令爾祕密賣國!  如有造謠生事者,仰該將軍協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誤!  此外又有數電,無非說是:“中日協商,漸就和平,可無他虞。各將軍巡按使,總宜勸諭人民,持以鎮靜,一俟交涉解決,自當宣佈內容”云云。就是外交部總次長,亦有公電傳達,略稱:“前後會議,已歷多次,現日使已允將條件寄回政府,請示修正,暫停談判。昨至十三次會議,知全案確已修正,當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決。京中報紙,及外間謠傳,統屬無憑,必待全案公佈,是非乃定”等語。各省大吏,及全國志士,接閱此等電文,才把一種激昂憤勇的氣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讓步,政府能否力爭,大家還是疑信參半。  嗣經交涉了結,才識當時會議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談判以迄第七次談判,彼此爭辯,茫無頭緒,上文已約略敘明。至第八次會議,乃是三月九日,談判進行,逐條討論。陸總長徵祥,先提出第一號第一條,須俟至歐戰平定,加入講和大會,再行定議。且聲言中國政府,如承認第一條,須以交還膠澳爲對待條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國用兵膠澳,損失頗多,理應如何解決?”陸徵祥答道:“自貴國用兵青島,敝國人民,損失甚巨,應向貴國索償,難道還轉加敝國嗎?且戰事已平,所有稅關郵電,應照向來辦法辦理,軍用鐵路電線,即行撤廢,租界外軍隊,先行撤回。到膠濟交還時,租界留兵,亦應盡行撤去。”日置益微笑道:“有這許多條件麼?現且暫從緩議。請問這第一號第二條,是否允諾呢?”議入第二條。陸徵祥道:“第二條麼?敝國允自行聲明,不將山東沿海及島嶼讓與他國。”日置益道:“第三條呢?”入第三條。陸徵祥道:“第三條所說煙、濰或龍濰鐵路,倘德國允拋棄借款權利,當先向貴國資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條商埠問題,敝國允自行添開罷了。”第三、四條,接連表過。日置益道:“第一號共計四款,據貴總長意見,當轉達敝國政府,請示定奪。惟第二號的條件,須完全允諾爲是。”陸總長道:“旅順、大連灣的租借期,及南滿洲的鐵路權,前清已有成約,當可商量。惟安奉鐵路,與該數處情形不同,不能援以爲例。”議及第二號第一條。日置益忿然道:“旅順、大連等處,不過連類帶及,此條注意,實爲安奉鐵路,若安奉鐵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諾,何容向貴國要求?”陸總長再三辯論,日置益只是不從,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條不允,無須別論,當決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曹汝霖插口道:“貴公使何必動怒,總可和平議決。”日置益道:“這條不允,那條又不允,教我如何答覆政府?且敝國上下,憤激得很,如不達目的,就使勞師費餉,亦所不惜。本駐使爲全國代表,若事事通融,豈不要受全國唾罵麼?”陸總長到了此時,只得答應下去。日置益方纔復座,問及第二三條。陸總長道:“南滿洲可添開商埠,貴國人民,可與敝國合辦農懇公司,若欲內地雜居,及土地所有權,是與我主權有礙,貴國政府,向來聲言保全中國領土,此條件似違初意。”日置益道:“我國並不要佔你土地,不過令人民營業,較爲便利罷了。”明是殖民,何得謂非佔我領土?曹次長又應聲道:“如貴國人民,欲雜居內地,須歸敝國管轄,貴國應撤回領事裁判權。”日置益又復搖首。陸徵祥道:“且先議下文各條。擱過第二條,轉入第四、五、六、七各條。第四條的開礦權,除已探勘及開採各區,準可通融,惟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辦理,第五條略加更改,如敝國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債,可先向貴國資本家商議。第六條南滿洲的顧問,儘先聘用貴國人,東部內蒙古,殊不適用。第七條吉長鐵路,應改爲全路借款,重訂合同。”日置益聞言,又勃然道:“第二號的要點,實在二、三兩條,餘外尚是枝葉,貴政府不允照辦,敝政府萬難容忍。就是這第三號的漢冶萍公司問題,與敝國人民有密切關係,倘貴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議國有,或借第三國爲抵制,實與敝國投資家,生出無窮危險,貴國亦須絕對承認此約,方免後慮。”陸徵祥道:“敝國政府,當聲明不充公,不國有,不借用第三國外資,可好麼?”說明第三號第一條。日置益道:“第二條應如何解決?”陸徵祥道:“這條是又礙領土權,不便承認。”日置益複道:“第四號第五號呢?”陸徵祥遲疑半晌道:“均不便承認。”撇去第四、五兩號。日置益向外一望,天色已暮,便道:“貴國太無誠意,看來此事是難了呢。”言畢,即起身別去。  過了一兩日,聞日政府調集海軍,準備出發,一面借換防爲名,增派陸兵至山東、奉天,大有躍躍欲試的形勢。袁政府未免心慌,只得質問增兵理由,再請日置益商議,迭經三次,無非爲南滿洲、東內蒙及漢冶萍公司諸條件,雙方仍然未決。日置益乘馬馳回,馬忽躍起,竟將日置益掀下地來。虧得馬伕將馬帶住,日置益才保全性命,但左足已是受傷,由僕役異入使館,臥牀呻吟去了。人不如馬。袁總統聞日使受傷,當遣曹次長汝霖,向日本使署問疾,備極殷勤,日置益總算道謝,並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只中政府須顧全邦交,毋再固執”等語。曹汝霖又道:“貴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後再商。”日置益道:“敝國政府,日望貴國允諾,令我急速辦了,我適患傷足,病不能行,還請貴政府原諒,會議地點,改至敝署方好哩。”曹汝霖道:“且請示總統,再行報命。”於是珍重而別。  越二日,日置益請參贊小幡爲代表,至外交部爲非正式會議,且約至日使署續議期間。陸總長以爲未便,小幡不從,乃訂定三月二十三日,開第十三次會議。屆期陸、曹二人,同往日本使館。日置益尚高臥未起,兩人忍氣吞聲,不得已至病榻前,與日置益晤商,世人稱爲榻前會議,便是此舉。可恥!可嘆!日置益坐在牀上,向陸總長道:“本駐使已奉政府訓令,第一號準示通融,第二號應一律求允,但敝政府爲友誼起見,亦格外讓步。內地雜居的日人,可服從中國警章稅課,惟須由救國領事承認;若關於土地訴訟等項,可由兩國派員會審;土地所有權,改爲永租。這是已讓到極點,不能再讓了。”承情之至。陸徵祥再請修正,日置益頻頻搖首,且要求三四五號允諾。陸徵祥告辭道:“且回去陳明總統,再議何如?”日置益點首示允。嗣後覆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採礦產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易,並允雜居置地,惟關係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日置益未肯允從。  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爲南滿洲雜居問題,終未解決。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因關係主權,婉詞謝絕。又越二日,復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餘難置議”云云。日置益終不肯稍讓。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復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陸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闢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臨行時,且謂:“討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復政府,候令施行罷了。”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復氣宇軒昂,乘着馬車,徑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略寫日使狀態,已覺氣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將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着:  第一號(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爲換文。彼此互換,因稱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第三款)修正。中國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拋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爲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爲商埠。(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號(第一款)仍前。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爲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爲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爲滿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爲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爲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第三款)仍前。惟附帶聲明。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爲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爲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俟將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第四款)改爲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採。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臺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第五款)第一項改爲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第二項改爲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第六款)改爲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儘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爲標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央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於外國資本家,以致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爲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中國對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關於東部內蒙古事項:(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三)中國政府,允諾爲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爲商埠。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准。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爲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准。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準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佈,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準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號改爲陸總長言明如下:(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爲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爲顧問。(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爲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准。(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採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佈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閱畢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第五號,改爲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銷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取義,誤爲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仍是誘迫。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覆爲要。”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遊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謠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復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絕數條,至第五號仍完全拒絕。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覆?”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覆了。”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即戰書譯文。小子有詩嘆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只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閱。  ----------  本回敘中日交涉之經過情形,歷寫口頭辯論,及書面修正,簡而能賅,不煩不漏,可爲國民前車之鑑。且於外交總次長,忍辱狀態,及日使日置益威嚇手段,亦演寫大略,躍然紙上。即如袁總統告誡電文,亦錄敘篇首,中國不幸,遭此難題,極宜披示國民,共圖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許,是何理由?豈民主國之政策,應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責,而吾國民之恇弱不振,或虛憍無能,亦當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轍爲也。

當然可以,以下是您提供的《民國演義》第四十三回內容的現代漢語翻譯:


話說十九省的將軍,以及張巡閱使、龍鎮守使等人,紛紛聯名發電給中央政府,強烈要求拒絕與日本簽訂的條約。袁世凱總統無奈地回覆了電報,內容如下:

我已經知道了你們的來信。一個國家身處風雲變幻、局勢不穩的世界,必須具備一種堅強不屈的精神。只要擁有這種自立不倒的精神,即使有人想傷害我們,也絕不可能使我們滅亡。民國剛剛成立,就像一個剛出生的孩子,需要別人的幫助才能不倒下。各省市的將軍們自上任以來,都能以維護共和爲職責,以熱愛祖國爲前提,這是民國的一大福分。作爲國民賦予的領導人,我只能盡心盡力,死而後已,對於國家存亡這樣的重大問題,我怎敢輕忽?現在,國內外對中日交涉事件普遍懷疑、不安,這正說明了中國人民愛國熱情的高漲。但天底下終究是有公理的,無論問題多麼困難,只要秉持公理,就一定能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就像金子雖然堅硬,但經過高溫冶煉,終究會融化。然而,天下大患太多了,防不勝防,往往防住了這裏,卻漏掉了那裏。目前的危機不只是一個方面,關鍵在於全國上下團結一致、共同努力。同時,對外國人的保護也必須謹慎,我們若能盡到東道主的義務,就不會產生矛盾和誤會,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自然會更加穩固。各位將軍們,不要被一些懷疑的言論所動搖,望你們深切理解並共同堅持!

幾天後,又有一份告誡電文發出:

最近關於中日交涉的問題,政府陸續收到了各省將軍、師長等人的電報,大家都提出了建議,充分體現了他們的忠心與責任感。但將軍們身爲軍人,本應專注于軍事事務,而不應插手外交問題。目前政府正全力以赴,努力解決當前的難題,雖然不敢說所有決定都能讓百姓相信,但國家利益,我們絕不會輕率地放棄。將軍們應當專心做好軍事工作,不必再幹預外交事務。如有造謠生事的人,請你們與地方官員合作,堅決制止,務必要當心!

此外,還有幾份電報,說:“中日雙方正在協商,情況趨於和平,暫時沒有其他風險。各位將軍、巡按使,應當勸導百姓保持冷靜,等交涉問題解決後,政府會公佈具體內容。”外交部總次長也發了公文,說:“雙方已經進行了多次會議,目前日本使節已經同意將談判條件寄回國內,供政府審覈修改,暫時暫停談判。在第十三次會議上,確認了所有條款已修改,雙方開始進行協商,力求和平解決。至於報紙上和民間流傳的謠言,都是沒有根據的,必須等到所有文件正式公佈,真相才清楚。”

各省官員和全國有志之士看到這些電文,才逐漸平靜下來,把先前那種憤怒和激烈的反應稍稍收起。然而日本是否真正讓步?政府是否還能堅持主張?大家心裏仍然半信半疑。

後來,交涉終於達成結果,我將當時會議的情況按順序敘述出來。從第一次談判到第七次,雙方爭執不斷,毫無進展,前文已有簡要說明。到了第八次會議,時間是三月九日,會議開始後逐條討論。

陸徵祥作爲外交總長,首先提出第一號第一條:必須等到歐洲戰事結束,才能加入和平談判會議。他還強調,如果中國政府同意第一條,就必須以歸還膠州灣作爲交換條件。日本使節日置益問道:“我國出兵佔領膠州灣,損失很大,該怎麼解決?”陸徵祥回答:“貴國出兵侵佔青島,給我國人民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理應由貴國負責賠償,怎麼會反過來要求我們賠償呢?況且戰事已經結束,原本的稅關、郵電制度應恢復原狀,軍用鐵路和電線都應立即撤除,租界外的部隊也應先撤回。等到膠濟鐵路交還時,租界內的部隊也必須全部撤走。”

日置益笑着答道:“這些條件太多了?我們暫且擱置,那第一號第二條,您是否願意接受呢?”進入第二條的討論。

陸徵祥說:“第二條?我們同意聲明:中國不把山東沿海及島嶼讓與任何外國。”日置益問:“第三條呢?”進入第三條。

陸徵祥說:“第三條提到煙濰或龍濰鐵路,如果德國願意放棄借款權利,我們願意先向貴國資本家借款;至於第四條關於商埠的問題,我們也可以自行增設一些商埠。”第三、四條一併提出。

日置益說:“第一號共四條,根據貴總長的意見,轉達給我們的政府,請他們決定。但第二號的條款,必須全部接受纔可。”陸徵祥說:“旅順、大連的租借期,以及南滿洲鐵路的管理權,是清朝時期已有協議的條款,可以商議。但安奉鐵路的情況不同,不能以這些舊例類推。”

討論進入第二號第一條。日置益憤怒地質問:“旅順、大連不過牽連到安奉鐵路,這一條的重點正是安奉鐵路!如果安奉鐵路的租借期你們不同意,我們還怎麼向你們提出要求?”陸徵祥反覆辯駁,日置益不爲所動,隨後激動地站起來,怒吼道:“這一條不同意,就不談其他了,直接動用武力解決!”又大肆威脅。

曹汝霖插話道:“貴公使何必發怒,總可以和平解決。”日置益說:“如果這些條款都不答應,我如何向本國政府答覆?國內民衆情緒非常激動,如果我們達不到目的,就願意耗費兵費、勞師費餉,也毫不在意。我作爲全國使節,若處處妥協,豈不被全國百姓唾棄?”

陸徵祥至此,只好低頭答應下來。日置益才重新坐下,又問第二、第三條。

陸徵祥說:“南滿洲可以增設商埠,貴國人民可以與我國合作經營農業公司,但若允許日人進入內地雜居,或擁有土地所有權,就等於侵犯我國主權,貴國政府一直宣稱要保護中國領土完整,這一條件恐怕違背了初衷。”日置益說:“我們並不是要侵佔土地,只是讓人民在當地經營、生活方便。”——這分明是殖民行爲,怎能說是“便利”?曹次長又說道:“如果貴國人民想在內地居住,必須由我國管轄,貴國政府應撤銷領事裁判權。”日置益仍搖頭拒絕。

陸徵祥說:“我們先不討論後面的條款,將第二條暫時擱置,先討論第四、五、六、七條。”

第四條關於開礦權:除已探明和開採的礦區,可以適當通融,但必須按照中國的礦業條例執行。第五條略作修改:如果我國需要借款修路或抵償外債,可以先向貴國資本家商議。第六條關於南滿洲聘用顧問:應優先聘用日本人,東部內蒙古情況不適用。第七條吉長鐵路應改爲全部借款,重新簽訂合同。

日置益聽到後勃然大怒:“第二號的要點,其實是第二、第三條,其他條款只是枝節問題。如果中國政府不同意這些核心條款,我們根本無法容忍。至於第三號的漢冶萍公司問題,與我們國內投資者關係密切,如果中國提出充公、國有,或藉助第三國資本進行抵制,將給我們的投資者帶來巨大危險。貴國必須絕對承認此約,否則後患無窮。”

陸徵祥說:“我們政府聲明,不充公、不國有、不借助第三國資金,可以嗎?”
日置益問:“第二條怎麼辦?”
陸徵祥說:“這條涉及國土主權,難以接受。”
日置益又說:“第四、第五條呢?”
陸徵祥猶豫片刻,說:“這兩條也不便同意。”
於是乾脆把第四、五號條款全部放棄。

日置益望向窗外,天色已晚,嘆了口氣說:“貴國根本沒有誠意,看來這件事是難以解決了。”說完起身離開。

過了兩天,聽說日本政府祕密調集海軍,準備出兵,同時以“換防”爲藉口,派遣更多陸上部隊進入山東和奉天,氣勢洶洶,似乎隨時準備開戰。袁世凱政府感到驚慌,連忙質問增兵理由,並再次請求日置益商議。經過三次會談,依舊圍繞南滿洲、東蒙古以及漢冶萍公司等條款反覆爭執,始終沒有結果。

日置益騎馬返回使館途中,馬突然跳起,將他掀倒。幸好馬伕及時拉住馬,才保住性命,但左腳已受傷,由僕從抬進使館,躺在病牀上呻吟不止。這倒真是“人不如馬”了。

袁世凱聽說日使受傷,立刻派曹汝霖前往日本使館探望,態度極爲恭敬。日置益表示感謝,並說:“日本政府已決定停止增兵,只希望中國能顧全邦交,不要再堅持某些要求。”
曹汝霖又說:“貴公使近日受傷,等痊癒後再商討。”
日置益說:“敝國政府希望貴國儘快答應,好讓我能立即辦理。我現在腳傷嚴重,行動不便,還請貴政府諒解,會議地點改到我們使館去吧。”
曹汝霖說:“我先請示總統,再回復您。”於是兩人慎重告別。

幾天後,日置益請參贊小幡代表,到外交部進行非正式會議,又約定在使館繼續談判。陸徵祥認爲此舉不便,小幡不聽勸告,於是決定在三月二十三日召開第十三次會議。

那天,陸徵祥和曹汝霖一同前往日本使館。當天日置益仍在牀上躺着,兩人忍辱負重,無奈之下前往病牀前與日置益會面——史稱“榻前會議”。這實在令人羞恥又令人惋惜。

日置益坐在牀上,對陸徵祥說:“我已接到政府命令,第一號的條款可以適當讓步,第二號必須全部接受。但出於兩國友誼,我們也會做出額外讓步。日人可以在內地雜居,但須服從中國警衛和稅收管理,由救國領事承認;關於土地訴訟等,可由兩國派員共同審理;土地所有權改爲永租。這是我們所能做的最大讓步,不能再讓了。”

陸徵祥感到非常感動,又請求修改。日置益連連搖頭,要求接受第三、四、五號條款。陸徵祥表示:“我先回去向總統報告,再研究如何處理。”日置益點頭同意。

後來,又在炕前會議中進行了兩次,直到日置益腳傷好轉稍微能走動,又在使館舉行了三次會談,依然圍繞南滿洲問題爭論。最終,中國同意讓日方在南滿洲選擇九處礦區進行開採,開放部分商埠供日方貿易,並允許日人雜居和購置土地,但訴訟案件仍由中方官員處理。日置益始終不肯接受。

轉眼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傷勢完全痊癒,重回到外交部開會,主題依然是南滿洲雜居問題,最終仍未能解決。
第二天,又召開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以涉及國家主權爲由,婉言謝絕。
又過了兩天,再次開會,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回答說:“貴國軍力強大,不能受條約約束,我們無法同意。”
日置益始終不肯讓步。到四月十三日和十五日,又提出要求,希望中國在東蒙古給予與南滿同等的待遇。陸徵祥起初拒絕,後來勉強同意在東蒙古開闢幾處區域,日置益仍不滿意。

臨走時,日置益說:“討論已經結束,無需再議,我將向政府詳細彙報,等待政府的命令。”這已是第二十四次談判,會後停議了幾天,直到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精神振奮,乘馬直接前往外交部,由陸徵祥等人迎接。

他看起來氣焰十足,氣勢逼人。日置益高聲說道:“我已接到政府命令,所有條款都已修改完畢。如果貴國仍不同意,那就無需再多談了。”說完,當衆拿出日本政府的修正案,交給陸徵祥。

陸徵祥閱讀後,發現內容如下:

第一號(第一款)不變。
(第二款)改爲“換文”形式,即雙方互相確認。中國政府聲明:在山東省內及其沿海地區及所有島嶼,無論何種名義,均不割讓或租借給任何外國。
(第三款)修改:中國政府同意自建由煙臺或龍口連接膠濟鐵路的鐵路線;若德國自願放棄煙濰鐵路權利,可向日本資本家商借借款。
(第四款)修改:中國政府同意爲外國人居住貿易之便,在山東省內迅速開闢合適地點爲商埠。
(附屬換文)開埠的具體地點及章程,由中方擬定,與日本公使預先商定。

第二號(第一款)不變。
(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的租借期延長至民國八十六年(即1997年),南滿鐵路交還期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即2002年)。原合同規定,在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按價收回,這一條款不變。安奉鐵路租期延長至民國九十六年(即2007年)。
(第二款)修改:日本國民在南滿洲可以修建工廠、從事農業經營,可租賃或購買土地。
(附屬聲明):日方公民除需向當地官員登記護照外,應服從日本領事承認的警察條例和稅收制度。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日本人爲被告的由日本領事處理,中國人爲被告的由中方官員處理,雙方均可派員旁聽。但關於土地糾紛中涉及日本人的案件,應按照中國法律和地方風俗,由兩國人員共同審理。將來司法制度完善後,有關日本國民的民事刑事案件,將全部由中方法院審理。
(第四款)改爲換文:中國政府同意日本國民在南滿洲的礦區進行勘探或開採,除了已探明或已開採的礦區外,應迅速調查選定,准許其進行。具體包括:
(1)奉天省本溪縣牛心臺、田什付溝、海龍縣杉松崗、通化縣鐵廠、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至本溪縣之間的鞍山站鐵礦區。
(2)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
(第五款)第一項改爲換文:中國在東三省南部若要新建鐵路,將自行籌款建設;若需借款,將優先向日本資本家借款。
第二項改爲換文:中國同意不將該類鐵路或項目讓與外國。
(第六款)中國政府承諾:在福建省沿海地區,無論哪個國家,均不允許建造造船廠、軍用煤場、海軍基地,也不允許其他軍事設施的設立;同時,中國不會以外資形式自行建設或設立相關設施。

第五號改爲陸徵祥說明如下:
(1)將來中國政府認爲需要時,可聘請多名日方人士擔任顧問。
(2)將來日本國民若願在中國內地設立學校、醫院,或租賃、購買土地,中國應予以批准。
(3)中國將來在適當時機,可派遣陸軍軍官到日本,與日本軍事部門協商軍火採購或共同建立軍工廠事宜。

日置益補充說明:關於傳教權問題,將來再另行協商。

陸徵祥看完後對日置益說:“我看了這份修正案,其中幾項仍需進一步商議,最難接受的是第五號條款,如今被貴方錯誤地改寫爲‘言明同意’。我之前曾請求撤銷第五號條款,認爲不合適,因此未開議。後來貴方要求說明理由,我才簡要說明原因,提出幾項不便接受的事項。如今貴方將我的說明誤認爲是‘已同意’,我無法接受。”

日置益說:“這已是貴國政府最後的修正案,務請立刻同意。如果全部接受,我方將立即歸還膠濟鐵路。”仍是威脅。

陸徵祥說:“這並非我一個人可以決定的。”
日置益說:“請立刻轉達你們總統,務必在短時間內答覆。”陸徵祥點頭答應,日置益隨即離開。

當晚,聽說山東、奉天地區又有日本軍隊抵達,甚至有日本軍艦在渤海外遊弋,民衆恐慌不已,謠言四起。

袁世凱與陸徵祥等人緊急開會,再次讓步,同意若干條款,但堅決拒絕第五號條款。最終於五月一日正式提交日使,並說明再無讓步的理由。

日置益問:“這是最後答覆了嗎?”
陸徵祥說:“是的,已是最後的答覆。”
日置益獰笑着說道:“貴國政府仍無法接受我們的修正案,那麼我方將採取最後手段——請貴政府不要怪罪!”
陸徵祥對此也無話可說,雙方告別。

結果,日本果然強硬,正式提出了“最後通牒”——這幾乎就是一份“哀的美敦書”(即以開戰相威脅的最後通牒)。

我寫詩感嘆道:
前車之鑑,後車之師,未來之難,只在自知。
看那扶桑(日本)的最後通牒,挾強凌弱,竟如此狠毒!

關於最後通牒的詳細內容,請見下回。


本回詳細敘述了中日交涉的全過程,從口頭爭辯到書面修改,簡明扼要,無一遺漏,可作爲國民的前車之鑑。同時描繪了外交總長忍辱負重、日使威逼利誘的種種情形。就連袁世凱的告誡電文,也全文收錄於篇首。中國遭遇如此困境,實在令人痛心,亟需向民衆公佈,共同抵制。雙方私下祕密交易、暗中許諾,究竟是何理由?難道民主國家的外交政策應該如此卑劣嗎?袁世凱政府固然有其侷限,但更值得反省的,是我們國民的軟弱、怯懦與盲目自信。我們應當藉此深刻反思,切不可重蹈覆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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