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嚇
當然可以,以下是您提供的《民國演義》第四十三回內容的現代漢語翻譯:
話說十九省的將軍,以及張巡閱使、龍鎮守使等人,紛紛聯名發電給中央政府,強烈要求拒絕與日本簽訂的條約。袁世凱總統無奈地回覆了電報,內容如下:
我已經知道了你們的來信。一個國家身處風雲變幻、局勢不穩的世界,必須具備一種堅強不屈的精神。只要擁有這種自立不倒的精神,即使有人想傷害我們,也絕不可能使我們滅亡。民國剛剛成立,就像一個剛出生的孩子,需要別人的幫助才能不倒下。各省市的將軍們自上任以來,都能以維護共和爲職責,以熱愛祖國爲前提,這是民國的一大福分。作爲國民賦予的領導人,我只能盡心盡力,死而後已,對於國家存亡這樣的重大問題,我怎敢輕忽?現在,國內外對中日交涉事件普遍懷疑、不安,這正說明了中國人民愛國熱情的高漲。但天底下終究是有公理的,無論問題多麼困難,只要秉持公理,就一定能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就像金子雖然堅硬,但經過高溫冶煉,終究會融化。然而,天下大患太多了,防不勝防,往往防住了這裏,卻漏掉了那裏。目前的危機不只是一個方面,關鍵在於全國上下團結一致、共同努力。同時,對外國人的保護也必須謹慎,我們若能盡到東道主的義務,就不會產生矛盾和誤會,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自然會更加穩固。各位將軍們,不要被一些懷疑的言論所動搖,望你們深切理解並共同堅持!
幾天後,又有一份告誡電文發出:
最近關於中日交涉的問題,政府陸續收到了各省將軍、師長等人的電報,大家都提出了建議,充分體現了他們的忠心與責任感。但將軍們身爲軍人,本應專注于軍事事務,而不應插手外交問題。目前政府正全力以赴,努力解決當前的難題,雖然不敢說所有決定都能讓百姓相信,但國家利益,我們絕不會輕率地放棄。將軍們應當專心做好軍事工作,不必再幹預外交事務。如有造謠生事的人,請你們與地方官員合作,堅決制止,務必要當心!
此外,還有幾份電報,說:“中日雙方正在協商,情況趨於和平,暫時沒有其他風險。各位將軍、巡按使,應當勸導百姓保持冷靜,等交涉問題解決後,政府會公佈具體內容。”外交部總次長也發了公文,說:“雙方已經進行了多次會議,目前日本使節已經同意將談判條件寄回國內,供政府審覈修改,暫時暫停談判。在第十三次會議上,確認了所有條款已修改,雙方開始進行協商,力求和平解決。至於報紙上和民間流傳的謠言,都是沒有根據的,必須等到所有文件正式公佈,真相才清楚。”
各省官員和全國有志之士看到這些電文,才逐漸平靜下來,把先前那種憤怒和激烈的反應稍稍收起。然而日本是否真正讓步?政府是否還能堅持主張?大家心裏仍然半信半疑。
後來,交涉終於達成結果,我將當時會議的情況按順序敘述出來。從第一次談判到第七次,雙方爭執不斷,毫無進展,前文已有簡要說明。到了第八次會議,時間是三月九日,會議開始後逐條討論。
陸徵祥作爲外交總長,首先提出第一號第一條:必須等到歐洲戰事結束,才能加入和平談判會議。他還強調,如果中國政府同意第一條,就必須以歸還膠州灣作爲交換條件。日本使節日置益問道:“我國出兵佔領膠州灣,損失很大,該怎麼解決?”陸徵祥回答:“貴國出兵侵佔青島,給我國人民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理應由貴國負責賠償,怎麼會反過來要求我們賠償呢?況且戰事已經結束,原本的稅關、郵電制度應恢復原狀,軍用鐵路和電線都應立即撤除,租界外的部隊也應先撤回。等到膠濟鐵路交還時,租界內的部隊也必須全部撤走。”
日置益笑着答道:“這些條件太多了?我們暫且擱置,那第一號第二條,您是否願意接受呢?”進入第二條的討論。
陸徵祥說:“第二條?我們同意聲明:中國不把山東沿海及島嶼讓與任何外國。”日置益問:“第三條呢?”進入第三條。
陸徵祥說:“第三條提到煙濰或龍濰鐵路,如果德國願意放棄借款權利,我們願意先向貴國資本家借款;至於第四條關於商埠的問題,我們也可以自行增設一些商埠。”第三、四條一併提出。
日置益說:“第一號共四條,根據貴總長的意見,轉達給我們的政府,請他們決定。但第二號的條款,必須全部接受纔可。”陸徵祥說:“旅順、大連的租借期,以及南滿洲鐵路的管理權,是清朝時期已有協議的條款,可以商議。但安奉鐵路的情況不同,不能以這些舊例類推。”
討論進入第二號第一條。日置益憤怒地質問:“旅順、大連不過牽連到安奉鐵路,這一條的重點正是安奉鐵路!如果安奉鐵路的租借期你們不同意,我們還怎麼向你們提出要求?”陸徵祥反覆辯駁,日置益不爲所動,隨後激動地站起來,怒吼道:“這一條不同意,就不談其他了,直接動用武力解決!”又大肆威脅。
曹汝霖插話道:“貴公使何必發怒,總可以和平解決。”日置益說:“如果這些條款都不答應,我如何向本國政府答覆?國內民衆情緒非常激動,如果我們達不到目的,就願意耗費兵費、勞師費餉,也毫不在意。我作爲全國使節,若處處妥協,豈不被全國百姓唾棄?”
陸徵祥至此,只好低頭答應下來。日置益才重新坐下,又問第二、第三條。
陸徵祥說:“南滿洲可以增設商埠,貴國人民可以與我國合作經營農業公司,但若允許日人進入內地雜居,或擁有土地所有權,就等於侵犯我國主權,貴國政府一直宣稱要保護中國領土完整,這一條件恐怕違背了初衷。”日置益說:“我們並不是要侵佔土地,只是讓人民在當地經營、生活方便。”——這分明是殖民行爲,怎能說是“便利”?曹次長又說道:“如果貴國人民想在內地居住,必須由我國管轄,貴國政府應撤銷領事裁判權。”日置益仍搖頭拒絕。
陸徵祥說:“我們先不討論後面的條款,將第二條暫時擱置,先討論第四、五、六、七條。”
第四條關於開礦權:除已探明和開採的礦區,可以適當通融,但必須按照中國的礦業條例執行。第五條略作修改:如果我國需要借款修路或抵償外債,可以先向貴國資本家商議。第六條關於南滿洲聘用顧問:應優先聘用日本人,東部內蒙古情況不適用。第七條吉長鐵路應改爲全部借款,重新簽訂合同。
日置益聽到後勃然大怒:“第二號的要點,其實是第二、第三條,其他條款只是枝節問題。如果中國政府不同意這些核心條款,我們根本無法容忍。至於第三號的漢冶萍公司問題,與我們國內投資者關係密切,如果中國提出充公、國有,或藉助第三國資本進行抵制,將給我們的投資者帶來巨大危險。貴國必須絕對承認此約,否則後患無窮。”
陸徵祥說:“我們政府聲明,不充公、不國有、不借助第三國資金,可以嗎?”
日置益問:“第二條怎麼辦?”
陸徵祥說:“這條涉及國土主權,難以接受。”
日置益又說:“第四、第五條呢?”
陸徵祥猶豫片刻,說:“這兩條也不便同意。”
於是乾脆把第四、五號條款全部放棄。
日置益望向窗外,天色已晚,嘆了口氣說:“貴國根本沒有誠意,看來這件事是難以解決了。”說完起身離開。
過了兩天,聽說日本政府祕密調集海軍,準備出兵,同時以“換防”爲藉口,派遣更多陸上部隊進入山東和奉天,氣勢洶洶,似乎隨時準備開戰。袁世凱政府感到驚慌,連忙質問增兵理由,並再次請求日置益商議。經過三次會談,依舊圍繞南滿洲、東蒙古以及漢冶萍公司等條款反覆爭執,始終沒有結果。
日置益騎馬返回使館途中,馬突然跳起,將他掀倒。幸好馬伕及時拉住馬,才保住性命,但左腳已受傷,由僕從抬進使館,躺在病牀上呻吟不止。這倒真是“人不如馬”了。
袁世凱聽說日使受傷,立刻派曹汝霖前往日本使館探望,態度極爲恭敬。日置益表示感謝,並說:“日本政府已決定停止增兵,只希望中國能顧全邦交,不要再堅持某些要求。”
曹汝霖又說:“貴公使近日受傷,等痊癒後再商討。”
日置益說:“敝國政府希望貴國儘快答應,好讓我能立即辦理。我現在腳傷嚴重,行動不便,還請貴政府諒解,會議地點改到我們使館去吧。”
曹汝霖說:“我先請示總統,再回復您。”於是兩人慎重告別。
幾天後,日置益請參贊小幡代表,到外交部進行非正式會議,又約定在使館繼續談判。陸徵祥認爲此舉不便,小幡不聽勸告,於是決定在三月二十三日召開第十三次會議。
那天,陸徵祥和曹汝霖一同前往日本使館。當天日置益仍在牀上躺着,兩人忍辱負重,無奈之下前往病牀前與日置益會面——史稱“榻前會議”。這實在令人羞恥又令人惋惜。
日置益坐在牀上,對陸徵祥說:“我已接到政府命令,第一號的條款可以適當讓步,第二號必須全部接受。但出於兩國友誼,我們也會做出額外讓步。日人可以在內地雜居,但須服從中國警衛和稅收管理,由救國領事承認;關於土地訴訟等,可由兩國派員共同審理;土地所有權改爲永租。這是我們所能做的最大讓步,不能再讓了。”
陸徵祥感到非常感動,又請求修改。日置益連連搖頭,要求接受第三、四、五號條款。陸徵祥表示:“我先回去向總統報告,再研究如何處理。”日置益點頭同意。
後來,又在炕前會議中進行了兩次,直到日置益腳傷好轉稍微能走動,又在使館舉行了三次會談,依然圍繞南滿洲問題爭論。最終,中國同意讓日方在南滿洲選擇九處礦區進行開採,開放部分商埠供日方貿易,並允許日人雜居和購置土地,但訴訟案件仍由中方官員處理。日置益始終不肯接受。
轉眼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傷勢完全痊癒,重回到外交部開會,主題依然是南滿洲雜居問題,最終仍未能解決。
第二天,又召開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以涉及國家主權爲由,婉言謝絕。
又過了兩天,再次開會,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徵祥回答說:“貴國軍力強大,不能受條約約束,我們無法同意。”
日置益始終不肯讓步。到四月十三日和十五日,又提出要求,希望中國在東蒙古給予與南滿同等的待遇。陸徵祥起初拒絕,後來勉強同意在東蒙古開闢幾處區域,日置益仍不滿意。
臨走時,日置益說:“討論已經結束,無需再議,我將向政府詳細彙報,等待政府的命令。”這已是第二十四次談判,會後停議了幾天,直到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精神振奮,乘馬直接前往外交部,由陸徵祥等人迎接。
他看起來氣焰十足,氣勢逼人。日置益高聲說道:“我已接到政府命令,所有條款都已修改完畢。如果貴國仍不同意,那就無需再多談了。”說完,當衆拿出日本政府的修正案,交給陸徵祥。
陸徵祥閱讀後,發現內容如下:
第一號(第一款)不變。
(第二款)改爲“換文”形式,即雙方互相確認。中國政府聲明:在山東省內及其沿海地區及所有島嶼,無論何種名義,均不割讓或租借給任何外國。
(第三款)修改:中國政府同意自建由煙臺或龍口連接膠濟鐵路的鐵路線;若德國自願放棄煙濰鐵路權利,可向日本資本家商借借款。
(第四款)修改:中國政府同意爲外國人居住貿易之便,在山東省內迅速開闢合適地點爲商埠。
(附屬換文)開埠的具體地點及章程,由中方擬定,與日本公使預先商定。
第二號(第一款)不變。
(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的租借期延長至民國八十六年(即1997年),南滿鐵路交還期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即2002年)。原合同規定,在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按價收回,這一條款不變。安奉鐵路租期延長至民國九十六年(即2007年)。
(第二款)修改:日本國民在南滿洲可以修建工廠、從事農業經營,可租賃或購買土地。
(附屬聲明):日方公民除需向當地官員登記護照外,應服從日本領事承認的警察條例和稅收制度。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日本人爲被告的由日本領事處理,中國人爲被告的由中方官員處理,雙方均可派員旁聽。但關於土地糾紛中涉及日本人的案件,應按照中國法律和地方風俗,由兩國人員共同審理。將來司法制度完善後,有關日本國民的民事刑事案件,將全部由中方法院審理。
(第四款)改爲換文:中國政府同意日本國民在南滿洲的礦區進行勘探或開採,除了已探明或已開採的礦區外,應迅速調查選定,准許其進行。具體包括:
(1)奉天省本溪縣牛心臺、田什付溝、海龍縣杉松崗、通化縣鐵廠、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至本溪縣之間的鞍山站鐵礦區。
(2)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
(第五款)第一項改爲換文:中國在東三省南部若要新建鐵路,將自行籌款建設;若需借款,將優先向日本資本家借款。
第二項改爲換文:中國同意不將該類鐵路或項目讓與外國。
(第六款)中國政府承諾:在福建省沿海地區,無論哪個國家,均不允許建造造船廠、軍用煤場、海軍基地,也不允許其他軍事設施的設立;同時,中國不會以外資形式自行建設或設立相關設施。
第五號改爲陸徵祥說明如下:
(1)將來中國政府認爲需要時,可聘請多名日方人士擔任顧問。
(2)將來日本國民若願在中國內地設立學校、醫院,或租賃、購買土地,中國應予以批准。
(3)中國將來在適當時機,可派遣陸軍軍官到日本,與日本軍事部門協商軍火採購或共同建立軍工廠事宜。
日置益補充說明:關於傳教權問題,將來再另行協商。
陸徵祥看完後對日置益說:“我看了這份修正案,其中幾項仍需進一步商議,最難接受的是第五號條款,如今被貴方錯誤地改寫爲‘言明同意’。我之前曾請求撤銷第五號條款,認爲不合適,因此未開議。後來貴方要求說明理由,我才簡要說明原因,提出幾項不便接受的事項。如今貴方將我的說明誤認爲是‘已同意’,我無法接受。”
日置益說:“這已是貴國政府最後的修正案,務請立刻同意。如果全部接受,我方將立即歸還膠濟鐵路。”仍是威脅。
陸徵祥說:“這並非我一個人可以決定的。”
日置益說:“請立刻轉達你們總統,務必在短時間內答覆。”陸徵祥點頭答應,日置益隨即離開。
當晚,聽說山東、奉天地區又有日本軍隊抵達,甚至有日本軍艦在渤海外遊弋,民衆恐慌不已,謠言四起。
袁世凱與陸徵祥等人緊急開會,再次讓步,同意若干條款,但堅決拒絕第五號條款。最終於五月一日正式提交日使,並說明再無讓步的理由。
日置益問:“這是最後答覆了嗎?”
陸徵祥說:“是的,已是最後的答覆。”
日置益獰笑着說道:“貴國政府仍無法接受我們的修正案,那麼我方將採取最後手段——請貴政府不要怪罪!”
陸徵祥對此也無話可說,雙方告別。
結果,日本果然強硬,正式提出了“最後通牒”——這幾乎就是一份“哀的美敦書”(即以開戰相威脅的最後通牒)。
我寫詩感嘆道:
前車之鑑,後車之師,未來之難,只在自知。
看那扶桑(日本)的最後通牒,挾強凌弱,竟如此狠毒!
關於最後通牒的詳細內容,請見下回。
本回詳細敘述了中日交涉的全過程,從口頭爭辯到書面修改,簡明扼要,無一遺漏,可作爲國民的前車之鑑。同時描繪了外交總長忍辱負重、日使威逼利誘的種種情形。就連袁世凱的告誡電文,也全文收錄於篇首。中國遭遇如此困境,實在令人痛心,亟需向民衆公佈,共同抵制。雙方私下祕密交易、暗中許諾,究竟是何理由?難道民主國家的外交政策應該如此卑劣嗎?袁世凱政府固然有其侷限,但更值得反省的,是我們國民的軟弱、怯懦與盲目自信。我們應當藉此深刻反思,切不可重蹈覆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