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第四十三回 榻前会议忍辱陈词 最后通牒恃威恫吓
当然可以,以下是您提供的《民国演义》第四十三回内容的现代汉语翻译:
话说十九省的将军,以及张巡阅使、龙镇守使等人,纷纷联名发电给中央政府,强烈要求拒绝与日本签订的条约。袁世凯总统无奈地回复了电报,内容如下:
我已经知道了你们的来信。一个国家身处风云变幻、局势不稳的世界,必须具备一种坚强不屈的精神。只要拥有这种自立不倒的精神,即使有人想伤害我们,也绝不可能使我们灭亡。民国刚刚成立,就像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需要别人的帮助才能不倒下。各省市的将军们自上任以来,都能以维护共和为职责,以热爱祖国为前提,这是民国的一大福分。作为国民赋予的领导人,我只能尽心尽力,死而后已,对于国家存亡这样的重大问题,我怎敢轻忽?现在,国内外对中日交涉事件普遍怀疑、不安,这正说明了中国人民爱国热情的高涨。但天底下终究是有公理的,无论问题多么困难,只要秉持公理,就一定能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就像金子虽然坚硬,但经过高温冶炼,终究会融化。然而,天下大患太多了,防不胜防,往往防住了这里,却漏掉了那里。目前的危机不只是一个方面,关键在于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同时,对外国人的保护也必须谨慎,我们若能尽到东道主的义务,就不会产生矛盾和误会,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自然会更加稳固。各位将军们,不要被一些怀疑的言论所动摇,望你们深切理解并共同坚持!
几天后,又有一份告诫电文发出:
最近关于中日交涉的问题,政府陆续收到了各省将军、师长等人的电报,大家都提出了建议,充分体现了他们的忠心与责任感。但将军们身为军人,本应专注于军事事务,而不应插手外交问题。目前政府正全力以赴,努力解决当前的难题,虽然不敢说所有决定都能让百姓相信,但国家利益,我们绝不会轻率地放弃。将军们应当专心做好军事工作,不必再干预外交事务。如有造谣生事的人,请你们与地方官员合作,坚决制止,务必要当心!
此外,还有几份电报,说:“中日双方正在协商,情况趋于和平,暂时没有其他风险。各位将军、巡按使,应当劝导百姓保持冷静,等交涉问题解决后,政府会公布具体内容。”外交部总次长也发了公文,说:“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会议,目前日本使节已经同意将谈判条件寄回国内,供政府审核修改,暂时暂停谈判。在第十三次会议上,确认了所有条款已修改,双方开始进行协商,力求和平解决。至于报纸上和民间流传的谣言,都是没有根据的,必须等到所有文件正式公布,真相才清楚。”
各省官员和全国有志之士看到这些电文,才逐渐平静下来,把先前那种愤怒和激烈的反应稍稍收起。然而日本是否真正让步?政府是否还能坚持主张?大家心里仍然半信半疑。
后来,交涉终于达成结果,我将当时会议的情况按顺序叙述出来。从第一次谈判到第七次,双方争执不断,毫无进展,前文已有简要说明。到了第八次会议,时间是三月九日,会议开始后逐条讨论。
陆征祥作为外交总长,首先提出第一号第一条:必须等到欧洲战事结束,才能加入和平谈判会议。他还强调,如果中国政府同意第一条,就必须以归还胶州湾作为交换条件。日本使节日置益问道:“我国出兵占领胶州湾,损失很大,该怎么解决?”陆征祥回答:“贵国出兵侵占青岛,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理应由贵国负责赔偿,怎么会反过来要求我们赔偿呢?况且战事已经结束,原本的税关、邮电制度应恢复原状,军用铁路和电线都应立即撤除,租界外的部队也应先撤回。等到胶济铁路交还时,租界内的部队也必须全部撤走。”
日置益笑着答道:“这些条件太多了?我们暂且搁置,那第一号第二条,您是否愿意接受呢?”进入第二条的讨论。
陆征祥说:“第二条?我们同意声明:中国不把山东沿海及岛屿让与任何外国。”日置益问:“第三条呢?”进入第三条。
陆征祥说:“第三条提到烟潍或龙潍铁路,如果德国愿意放弃借款权利,我们愿意先向贵国资本家借款;至于第四条关于商埠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自行增设一些商埠。”第三、四条一并提出。
日置益说:“第一号共四条,根据贵总长的意见,转达给我们的政府,请他们决定。但第二号的条款,必须全部接受才可。”陆征祥说:“旅顺、大连的租借期,以及南满洲铁路的管理权,是清朝时期已有协议的条款,可以商议。但安奉铁路的情况不同,不能以这些旧例类推。”
讨论进入第二号第一条。日置益愤怒地质问:“旅顺、大连不过牵连到安奉铁路,这一条的重点正是安奉铁路!如果安奉铁路的租借期你们不同意,我们还怎么向你们提出要求?”陆征祥反复辩驳,日置益不为所动,随后激动地站起来,怒吼道:“这一条不同意,就不谈其他了,直接动用武力解决!”又大肆威胁。
曹汝霖插话道:“贵公使何必发怒,总可以和平解决。”日置益说:“如果这些条款都不答应,我如何向本国政府答复?国内民众情绪非常激动,如果我们达不到目的,就愿意耗费兵费、劳师费饷,也毫不在意。我作为全国使节,若处处妥协,岂不被全国百姓唾弃?”
陆征祥至此,只好低头答应下来。日置益才重新坐下,又问第二、第三条。
陆征祥说:“南满洲可以增设商埠,贵国人民可以与我国合作经营农业公司,但若允许日人进入内地杂居,或拥有土地所有权,就等于侵犯我国主权,贵国政府一直宣称要保护中国领土完整,这一条件恐怕违背了初衷。”日置益说:“我们并不是要侵占土地,只是让人民在当地经营、生活方便。”——这分明是殖民行为,怎能说是“便利”?曹次长又说道:“如果贵国人民想在内地居住,必须由我国管辖,贵国政府应撤销领事裁判权。”日置益仍摇头拒绝。
陆征祥说:“我们先不讨论后面的条款,将第二条暂时搁置,先讨论第四、五、六、七条。”
第四条关于开矿权:除已探明和开采的矿区,可以适当通融,但必须按照中国的矿业条例执行。第五条略作修改:如果我国需要借款修路或抵偿外债,可以先向贵国资本家商议。第六条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应优先聘用日本人,东部内蒙古情况不适用。第七条吉长铁路应改为全部借款,重新签订合同。
日置益听到后勃然大怒:“第二号的要点,其实是第二、第三条,其他条款只是枝节问题。如果中国政府不同意这些核心条款,我们根本无法容忍。至于第三号的汉冶萍公司问题,与我们国内投资者关系密切,如果中国提出充公、国有,或借助第三国资本进行抵制,将给我们的投资者带来巨大危险。贵国必须绝对承认此约,否则后患无穷。”
陆征祥说:“我们政府声明,不充公、不国有、不借助第三国资金,可以吗?”
日置益问:“第二条怎么办?”
陆征祥说:“这条涉及国土主权,难以接受。”
日置益又说:“第四、第五条呢?”
陆征祥犹豫片刻,说:“这两条也不便同意。”
于是干脆把第四、五号条款全部放弃。
日置益望向窗外,天色已晚,叹了口气说:“贵国根本没有诚意,看来这件事是难以解决了。”说完起身离开。
过了两天,听说日本政府秘密调集海军,准备出兵,同时以“换防”为借口,派遣更多陆上部队进入山东和奉天,气势汹汹,似乎随时准备开战。袁世凯政府感到惊慌,连忙质问增兵理由,并再次请求日置益商议。经过三次会谈,依旧围绕南满洲、东蒙古以及汉冶萍公司等条款反复争执,始终没有结果。
日置益骑马返回使馆途中,马突然跳起,将他掀倒。幸好马夫及时拉住马,才保住性命,但左脚已受伤,由仆从抬进使馆,躺在病床上呻吟不止。这倒真是“人不如马”了。
袁世凯听说日使受伤,立刻派曹汝霖前往日本使馆探望,态度极为恭敬。日置益表示感谢,并说:“日本政府已决定停止增兵,只希望中国能顾全邦交,不要再坚持某些要求。”
曹汝霖又说:“贵公使近日受伤,等痊愈后再商讨。”
日置益说:“敝国政府希望贵国尽快答应,好让我能立即办理。我现在脚伤严重,行动不便,还请贵政府谅解,会议地点改到我们使馆去吧。”
曹汝霖说:“我先请示总统,再回复您。”于是两人慎重告别。
几天后,日置益请参赞小幡代表,到外交部进行非正式会议,又约定在使馆继续谈判。陆征祥认为此举不便,小幡不听劝告,于是决定在三月二十三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
那天,陆征祥和曹汝霖一同前往日本使馆。当天日置益仍在床上躺着,两人忍辱负重,无奈之下前往病床前与日置益会面——史称“榻前会议”。这实在令人羞耻又令人惋惜。
日置益坐在床上,对陆征祥说:“我已接到政府命令,第一号的条款可以适当让步,第二号必须全部接受。但出于两国友谊,我们也会做出额外让步。日人可以在内地杂居,但须服从中国警卫和税收管理,由救国领事承认;关于土地诉讼等,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理;土地所有权改为永租。这是我们所能做的最大让步,不能再让了。”
陆征祥感到非常感动,又请求修改。日置益连连摇头,要求接受第三、四、五号条款。陆征祥表示:“我先回去向总统报告,再研究如何处理。”日置益点头同意。
后来,又在炕前会议中进行了两次,直到日置益脚伤好转稍微能走动,又在使馆举行了三次会谈,依然围绕南满洲问题争论。最终,中国同意让日方在南满洲选择九处矿区进行开采,开放部分商埠供日方贸易,并允许日人杂居和购置土地,但诉讼案件仍由中方官员处理。日置益始终不肯接受。
转眼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伤势完全痊愈,重回到外交部开会,主题依然是南满洲杂居问题,最终仍未能解决。
第二天,又召开会议,提出第五号问题。陆征祥以涉及国家主权为由,婉言谢绝。
又过了两天,再次开会,仍要求解决第五号问题。陆征祥回答说:“贵国军力强大,不能受条约约束,我们无法同意。”
日置益始终不肯让步。到四月十三日和十五日,又提出要求,希望中国在东蒙古给予与南满同等的待遇。陆征祥起初拒绝,后来勉强同意在东蒙古开辟几处区域,日置益仍不满意。
临走时,日置益说:“讨论已经结束,无需再议,我将向政府详细汇报,等待政府的命令。”这已是第二十四次谈判,会后停议了几天,直到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精神振奋,乘马直接前往外交部,由陆征祥等人迎接。
他看起来气焰十足,气势逼人。日置益高声说道:“我已接到政府命令,所有条款都已修改完毕。如果贵国仍不同意,那就无需再多谈了。”说完,当众拿出日本政府的修正案,交给陆征祥。
陆征祥阅读后,发现内容如下:
第一号(第一款)不变。
(第二款)改为“换文”形式,即双方互相确认。中国政府声明:在山东省内及其沿海地区及所有岛屿,无论何种名义,均不割让或租借给任何外国。
(第三款)修改:中国政府同意自建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铁路的铁路线;若德国自愿放弃烟潍铁路权利,可向日本资本家商借借款。
(第四款)修改:中国政府同意为外国人居住贸易之便,在山东省内迅速开辟合适地点为商埠。
(附属换文)开埠的具体地点及章程,由中方拟定,与日本公使预先商定。
第二号(第一款)不变。
(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的租借期延长至民国八十六年(即1997年),南满铁路交还期延至民国九十一年(即2002年)。原合同规定,在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按价收回,这一条款不变。安奉铁路租期延长至民国九十六年(即2007年)。
(第二款)修改:日本国民在南满洲可以修建工厂、从事农业经营,可租赁或购买土地。
(附属声明):日方公民除需向当地官员登记护照外,应服从日本领事承认的警察条例和税收制度。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日本人为被告的由日本领事处理,中国人为被告的由中方官员处理,双方均可派员旁听。但关于土地纠纷中涉及日本人的案件,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地方风俗,由两国人员共同审理。将来司法制度完善后,有关日本国民的民事刑事案件,将全部由中方法院审理。
(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同意日本国民在南满洲的矿区进行勘探或开采,除了已探明或已开采的矿区外,应迅速调查选定,准许其进行。具体包括:
(1)奉天省本溪县牛心台、田什付沟、海龙县杉松岗、通化县铁厂、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县至本溪县之间的鞍山站铁矿区。
(2)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石炭矿,吉林县缸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
(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在东三省南部若要新建铁路,将自行筹款建设;若需借款,将优先向日本资本家借款。
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同意不将该类铁路或项目让与外国。
(第六款)中国政府承诺:在福建省沿海地区,无论哪个国家,均不允许建造造船厂、军用煤场、海军基地,也不允许其他军事设施的设立;同时,中国不会以外资形式自行建设或设立相关设施。
第五号改为陆征祥说明如下:
(1)将来中国政府认为需要时,可聘请多名日方人士担任顾问。
(2)将来日本国民若愿在中国内地设立学校、医院,或租赁、购买土地,中国应予以批准。
(3)中国将来在适当时机,可派遣陆军军官到日本,与日本军事部门协商军火采购或共同建立军工厂事宜。
日置益补充说明:关于传教权问题,将来再另行协商。
陆征祥看完后对日置益说:“我看了这份修正案,其中几项仍需进一步商议,最难接受的是第五号条款,如今被贵方错误地改写为‘言明同意’。我之前曾请求撤销第五号条款,认为不合适,因此未开议。后来贵方要求说明理由,我才简要说明原因,提出几项不便接受的事项。如今贵方将我的说明误认为是‘已同意’,我无法接受。”
日置益说:“这已是贵国政府最后的修正案,务请立刻同意。如果全部接受,我方将立即归还胶济铁路。”仍是威胁。
陆征祥说:“这并非我一个人可以决定的。”
日置益说:“请立刻转达你们总统,务必在短时间内答复。”陆征祥点头答应,日置益随即离开。
当晚,听说山东、奉天地区又有日本军队抵达,甚至有日本军舰在渤海外游弋,民众恐慌不已,谣言四起。
袁世凯与陆征祥等人紧急开会,再次让步,同意若干条款,但坚决拒绝第五号条款。最终于五月一日正式提交日使,并说明再无让步的理由。
日置益问:“这是最后答复了吗?”
陆征祥说:“是的,已是最后的答复。”
日置益狞笑着说道:“贵国政府仍无法接受我们的修正案,那么我方将采取最后手段——请贵政府不要怪罪!”
陆征祥对此也无话可说,双方告别。
结果,日本果然强硬,正式提出了“最后通牒”——这几乎就是一份“哀的美敦书”(即以开战相威胁的最后通牒)。
我写诗感叹道: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未来之难,只在自知。
看那扶桑(日本)的最后通牒,挟强凌弱,竟如此狠毒!
关于最后通牒的详细内容,请见下回。
本回详细叙述了中日交涉的全过程,从口头争辩到书面修改,简明扼要,无一遗漏,可作为国民的前车之鉴。同时描绘了外交总长忍辱负重、日使威逼利诱的种种情形。就连袁世凯的告诫电文,也全文收录于篇首。中国遭遇如此困境,实在令人痛心,亟需向民众公布,共同抵制。双方私下秘密交易、暗中许诺,究竟是何理由?难道民主国家的外交政策应该如此卑劣吗?袁世凯政府固然有其局限,但更值得反省的,是我们国民的软弱、怯懦与盲目自信。我们应当借此深刻反思,切不可重蹈覆辙。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