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第四十三回 榻前会议忍辱陈词 最后通牒恃威恫吓

却说十九省将军,及张巡阅使、龙镇守使等,联电中央,力请拒约。袁总统不得不答,当有复电宣布文:  电呈均悉。立国于此风云变态无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种自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精神,人虽谋我,焉能亡我?民国肇造,如初生之孩,资人扶助,庶无颠倒之患。各省将军受任以来,皆能以拥护共和为己任,热诚爱国为前提,洵民国之幸也。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于国家存亡重要之关系,讵敢忽略?仍是欺人语。日来中外对于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国民爱国之热诚,于此可见。惟天下自有公理,无论如何艰难解决之问题,持以公理,自能剖决。如金虽坚,炼之以火,未有不熔。但天下之大患,防不胜防,往往防之于此而漏之于彼,今日危难,不止一端,要惟同心相济,合力进行。而保护外人,尤宜谨慎,我尽东道之谊,斯无衅隙之生,误会消灭,国交巩固,各将军勿为疑似之言所动,是所至盼!  越数日,又有一告诫的电文云:近来关于中日交涉,政府接到各省将军及师长等电报多起,均有所献替。此项电文,具征公忠。惟该将军既属军职,自应专致力于军事,越俎代谋,实非所宜。现在政府正殚精竭能,以解决此目前所遇之问题,虽不敢谓事事能取信于国民,但国家之利益,断无不保护惟谨。该将军等正宜尽心军事,不必兼顾外交。须可令尔秘密卖国!  如有造谣生事者,仰该将军协同地方官禁止,至要勿误!  此外又有数电,无非说是:“中日协商,渐就和平,可无他虞。各将军巡按使,总宜劝谕人民,持以镇静,一俟交涉解决,自当宣布内容”云云。就是外交部总次长,亦有公电传达,略称:“前后会议,已历多次,现日使已允将条件寄回政府,请示修正,暂停谈判。昨至十三次会议,知全案确已修正,当即通融磋商,以期和平解决。京中报纸,及外间谣传,统属无凭,必待全案公布,是非乃定”等语。各省大吏,及全国志士,接阅此等电文,才把一种激昂愤勇的气概,稍稍恬退。究竟日本是否让步,政府能否力争,大家还是疑信参半。  嗣经交涉了结,才识当时会议的情形,由小子依次演述。自初次谈判以迄第七次谈判,彼此争辩,茫无头绪,上文已约略叙明。至第八次会议,乃是三月九日,谈判进行,逐条讨论。陆总长徵祥,先提出第一号第一条,须俟至欧战平定,加入讲和大会,再行定议。且声言中国政府,如承认第一条,须以交还胶澳为对待条件。日使日置益道:“我国用兵胶澳,损失颇多,理应如何解决?”陆徵祥答道:“自贵国用兵青岛,敝国人民,损失甚巨,应向贵国索偿,难道还转加敝国吗?且战事已平,所有税关邮电,应照向来办法办理,军用铁路电线,即行撤废,租界外军队,先行撤回。到胶济交还时,租界留兵,亦应尽行撤去。”日置益微笑道:“有这许多条件么?现且暂从缓议。请问这第一号第二条,是否允诺呢?”议入第二条。陆徵祥道:“第二条么?敝国允自行声明,不将山东沿海及岛屿让与他国。”日置益道:“第三条呢?”入第三条。陆徵祥道:“第三条所说烟、潍或龙潍铁路,倘德国允抛弃借款权利,当先向贵国资本家商借;就是第四条商埠问题,敝国允自行添开罢了。”第三、四条,接连表过。日置益道:“第一号共计四款,据贵总长意见,当转达敝国政府,请示定夺。惟第二号的条件,须完全允诺为是。”陆总长道:“旅顺、大连湾的租借期,及南满洲的铁路权,前清已有成约,当可商量。惟安奉铁路,与该数处情形不同,不能援以为例。”议及第二号第一条。日置益忿然道:“旅顺、大连等处,不过连类带及,此条注意,实为安奉铁路,若安奉铁路的租借期,不肯允诺,何容向贵国要求?”陆总长再三辩论,日置益只是不从,嗣且攘臂起座道:“此条不允,无须别论,当决诸兵力便了!”又肆恫喝。曹汝霖插口道:“贵公使何必动怒,总可和平议决。”日置益道:“这条不允,那条又不允,教我如何答复政府?且敝国上下,愤激得很,如不达目的,就使劳师费饷,亦所不惜。本驻使为全国代表,若事事通融,岂不要受全国唾骂么?”陆总长到了此时,只得答应下去。日置益方才复座,问及第二三条。陆总长道:“南满洲可添开商埠,贵国人民,可与敝国合办农恳公司,若欲内地杂居,及土地所有权,是与我主权有碍,贵国政府,向来声言保全中国领土,此条件似违初意。”日置益道:“我国并不要占你土地,不过令人民营业,较为便利罢了。”明是殖民,何得谓非占我领土?曹次长又应声道:“如贵国人民,欲杂居内地,须归敝国管辖,贵国应撤回领事裁判权。”日置益又复摇首。陆徵祥道:“且先议下文各条。搁过第二条,转入第四、五、六、七各条。第四条的开矿权,除已探勘及开采各区,准可通融,惟须按照中国矿业条例办理,第五条略加更改,如敝国需借款造路,或抵借外债,可先向贵国资本家商议。第六条南满洲的顾问,尽先聘用贵国人,东部内蒙古,殊不适用。第七条吉长铁路,应改为全路借款,重订合同。”日置益闻言,又勃然道:“第二号的要点,实在二、三两条,余外尚是枝叶,贵政府不允照办,敝政府万难容忍。就是这第三号的汉冶萍公司问题,与敝国人民有密切关系,倘贵政府倡言充公,或提议国有,或借第三国为抵制,实与敝国投资家,生出无穷危险,贵国亦须绝对承认此约,方免后虑。”陆徵祥道:“敝国政府,当声明不充公,不国有,不借用第三国外资,可好么?”说明第三号第一条。日置益道:“第二条应如何解决?”陆徵祥道:“这条是又碍领土权,不便承认。”日置益复道:“第四号第五号呢?”陆徵祥迟疑半晌道:“均不便承认。”撇去第四、五两号。日置益向外一望,天色已暮,便道:“贵国太无诚意,看来此事是难了呢。”言毕,即起身别去。  过了一两日,闻日政府调集海军,准备出发,一面借换防为名,增派陆兵至山东、奉天,大有跃跃欲试的形势。袁政府未免心慌,只得质问增兵理由,再请日置益商议,迭经三次,无非为南满洲、东内蒙及汉冶萍公司诸条件,双方仍然未决。日置益乘马驰回,马忽跃起,竟将日置益掀下地来。亏得马夫将马带住,日置益才保全性命,但左足已是受伤,由仆役异入使馆,卧床呻吟去了。人不如马。袁总统闻日使受伤,当遣曹次长汝霖,向日本使署问疾,备极殷勤,日置益总算道谢,并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只中政府须顾全邦交,毋再固执”等语。曹汝霖又道:“贵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后再商。”日置益道:“敝国政府,日望贵国允诺,令我急速办了,我适患伤足,病不能行,还请贵政府原谅,会议地点,改至敝署方好哩。”曹汝霖道:“且请示总统,再行报命。”于是珍重而别。  越二日,日置益请参赞小幡为代表,至外交部为非正式会议,且约至日使署续议期间。陆总长以为未便,小幡不从,乃订定三月二十三日,开第十三次会议。届期陆、曹二人,同往日本使馆。日置益尚高卧未起,两人忍气吞声,不得已至病榻前,与日置益晤商,世人称为榻前会议,便是此举。可耻!可叹!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陆总长道:“本驻使已奉政府训令,第一号准示通融,第二号应一律求允,但敝政府为友谊起见,亦格外让步。内地杂居的日人,可服从中国警章税课,惟须由救国领事承认;若关于土地诉讼等项,可由两国派员会审;土地所有权,改为永租。这是已让到极点,不能再让了。”承情之至。陆徵祥再请修正,日置益频频摇首,且要求三四五号允诺。陆徵祥告辞道:“且回去陈明总统,再议何如?”日置益点首示允。嗣后复在榻前会议两次,至日置益足疾渐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馆会议三次,都是因南满洲问题,中国允日人选采矿产九处,且开放满洲商埠,供日人贸易,并允杂居置地,惟关系诉讼案件,应归华官办理。日置益未肯允从。  转瞬间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会议,所议仍为南满洲杂居问题,终未解决。越二日,又来会议,提出第五号问题。陆徵祥因关系主权,婉词谢绝。又越二日,复开会议,仍要求解决第五号问题。陆徵祥答言:“贵国军械精良,不能受条约拘束,余难置议”云云。日置益终不肯稍让。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复要索东蒙问题,应由中国予以南满相同的利益。陆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东蒙开辟数处,日置益终未满意。临行时,且谓:“讨论已毕,不消再议,本驻使当详复政府,候令施行罢了。”这已是第二十四次会议,自散会后,停议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复气宇轩昂,乘着马车,径至外交部,由陆总长等迎入。略写日使状态,已觉气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现奉本政府训令,将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贵国再不允从,也无庸多谈了。”说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递交陆总长,当由陆总长接阅,但见纸上写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为换文。彼此互换,因称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凡在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第三款)修正。中国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自愿抛弃烟潍铁路权之时,可向日本资本家商议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附属换文)所有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拟,与日本公使预先决定。  第二号(第一款)仍前。惟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租借期,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载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疑。安奉铁路期限,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可得租赁或购买其须用地亩。(第三款)仍前。惟附带声明。  前二款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由日本国领事官承认警察法令及课税。至民刑诉讼,日本人为被告,归日本国领事官,中国人为被告,归中国官吏各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人,与中国人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俟将来该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时,如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理。(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允诺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一)奉天省本溪县牛心台石炭矿,本溪县田什付沟石炭矿,海龙县杉松岗石炭矿,通化县铁厂石炭矿,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县起至本溪县止,鞍山站一带铁矿。(二)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石炭矿,吉林县缸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在东三省南部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国允诺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将东三省南部之各种税课(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关税及盐税等类)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资本家商借。(第六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东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各顾问教官,尽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将来中央政府,关于铁路借款附于外国资本家,以致现在铁路借款合同事项为有利之条件时,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中国对案第七款)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协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旧实行。关于东部内蒙古事项:(一)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之各种税课作抵,由外国借款之时,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二)中国政府,允诺嗣后在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款,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三)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其应开地点及章程,由中国自拟,与日本国公使商妥决定。(四)如有日本国人及中国人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设工业时,中国政府应行允准。  第三号修正。日本国与汉冶萍公司之关系人,极为密切,如将来该公司关系人与日本资本家商定合办,中国政府,应即允准。又中国政府允诺,如未经日本资本家同意,将该公司不归国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  第四号修正。按左开要领,中国自行宣布,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换文。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如经明悉他外国并无异议,应将此权许与日本国。(换文第二案)对于由武昌联络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铁路之借款权,由日本国与向有关系此项借款之他外国,直接商妥以前,中国政府应允将此权不许与他外国。换文。中国政府,允诺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无论何国,概不允建设造船厂军用蓄煤处海军根据地,又不准其他一切军务上施设;并允诺中国政府,不以外资自行建设,或设施上开各事。  第五号改为陆总长言明如下:(一)嗣后中国政府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多数日人为顾问。(二)嗣后日本国臣民,愿在中国内地,为设立学校病院,租赁或购买地亩,中国政府应即允准。(三)中国政府,日后在适当机会,遣派陆军武官至日本,与日本军事当局,协商采办军械,或设立合办军械厂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关于布教权问题,日后应再行协议。  陆总长阅毕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这修正案中,有几件还应酌商,最难承认的,是原文第五号,改为本总长言明。本总长前请撤销五号,不便开议,经贵公使要求说明理由,方由本总长约略说及,提出数条,声明不便允诺的情形。今贵政府修正案,断章取义,误为言明,本总长碍难承认。”日置益道:“这已是敝国政府最后的修正,务请允诺。如果全体同意,敝政府即可交还胶济了。”仍是诱迫。陆总长道:“这非本总长所能专擅。”日置益道:“请即转达贵总统,指日答复为要。”陆总长点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闻山东、奉天两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军舰,游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谣言益盛。经袁总统与陆总长等会议,复再行让步,承认数条,拒绝数条,至第五号仍完全拒绝。当于五月一日提交日使,并说明无可再让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后答复?”陆总长道:“这已是最后答复了。”日置益狞笑道:“照敝国的修正案,贵政府尚难承认,我国将行最后的手段了。请贵政府莫怪!”陆总长也无可置辞,彼此告别。不料日本果然厉害,竟提出最后通牒来了。这最后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书。即战书译文。小子有诗叹道:  前车已覆后车师,来日大难只自知。  试看扶桑最后牒,挟强胁弱竟如斯。  欲知最后通牒的详情,请至下回再阅。  ----------  本回叙中日交涉之经过情形,历写口头辩论,及书面修正,简而能赅,不烦不漏,可为国民前车之鉴。且于外交总次长,忍辱状态,及日使日置益威吓手段,亦演写大略,跃然纸上。即如袁总统告诫电文,亦录叙篇首,中国不幸,遭此难题,极宜披示国民,共图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许,是何理由?岂民主国之政策,应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责,而吾国民之恇弱不振,或虚憍无能,亦当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辙为也。

当然可以,以下是您提供的《民国演义》第四十三回内容的现代汉语翻译:


话说十九省的将军,以及张巡阅使、龙镇守使等人,纷纷联名发电给中央政府,强烈要求拒绝与日本签订的条约。袁世凯总统无奈地回复了电报,内容如下:

我已经知道了你们的来信。一个国家身处风云变幻、局势不稳的世界,必须具备一种坚强不屈的精神。只要拥有这种自立不倒的精神,即使有人想伤害我们,也绝不可能使我们灭亡。民国刚刚成立,就像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需要别人的帮助才能不倒下。各省市的将军们自上任以来,都能以维护共和为职责,以热爱祖国为前提,这是民国的一大福分。作为国民赋予的领导人,我只能尽心尽力,死而后已,对于国家存亡这样的重大问题,我怎敢轻忽?现在,国内外对中日交涉事件普遍怀疑、不安,这正说明了中国人民爱国热情的高涨。但天底下终究是有公理的,无论问题多么困难,只要秉持公理,就一定能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就像金子虽然坚硬,但经过高温冶炼,终究会融化。然而,天下大患太多了,防不胜防,往往防住了这里,却漏掉了那里。目前的危机不只是一个方面,关键在于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同时,对外国人的保护也必须谨慎,我们若能尽到东道主的义务,就不会产生矛盾和误会,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自然会更加稳固。各位将军们,不要被一些怀疑的言论所动摇,望你们深切理解并共同坚持!

几天后,又有一份告诫电文发出:

最近关于中日交涉的问题,政府陆续收到了各省将军、师长等人的电报,大家都提出了建议,充分体现了他们的忠心与责任感。但将军们身为军人,本应专注于军事事务,而不应插手外交问题。目前政府正全力以赴,努力解决当前的难题,虽然不敢说所有决定都能让百姓相信,但国家利益,我们绝不会轻率地放弃。将军们应当专心做好军事工作,不必再干预外交事务。如有造谣生事的人,请你们与地方官员合作,坚决制止,务必要当心!

此外,还有几份电报,说:“中日双方正在协商,情况趋于和平,暂时没有其他风险。各位将军、巡按使,应当劝导百姓保持冷静,等交涉问题解决后,政府会公布具体内容。”外交部总次长也发了公文,说:“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会议,目前日本使节已经同意将谈判条件寄回国内,供政府审核修改,暂时暂停谈判。在第十三次会议上,确认了所有条款已修改,双方开始进行协商,力求和平解决。至于报纸上和民间流传的谣言,都是没有根据的,必须等到所有文件正式公布,真相才清楚。”

各省官员和全国有志之士看到这些电文,才逐渐平静下来,把先前那种愤怒和激烈的反应稍稍收起。然而日本是否真正让步?政府是否还能坚持主张?大家心里仍然半信半疑。

后来,交涉终于达成结果,我将当时会议的情况按顺序叙述出来。从第一次谈判到第七次,双方争执不断,毫无进展,前文已有简要说明。到了第八次会议,时间是三月九日,会议开始后逐条讨论。

陆征祥作为外交总长,首先提出第一号第一条:必须等到欧洲战事结束,才能加入和平谈判会议。他还强调,如果中国政府同意第一条,就必须以归还胶州湾作为交换条件。日本使节日置益问道:“我国出兵占领胶州湾,损失很大,该怎么解决?”陆征祥回答:“贵国出兵侵占青岛,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理应由贵国负责赔偿,怎么会反过来要求我们赔偿呢?况且战事已经结束,原本的税关、邮电制度应恢复原状,军用铁路和电线都应立即撤除,租界外的部队也应先撤回。等到胶济铁路交还时,租界内的部队也必须全部撤走。”

日置益笑着答道:“这些条件太多了?我们暂且搁置,那第一号第二条,您是否愿意接受呢?”进入第二条的讨论。

陆征祥说:“第二条?我们同意声明:中国不把山东沿海及岛屿让与任何外国。”日置益问:“第三条呢?”进入第三条。

陆征祥说:“第三条提到烟潍或龙潍铁路,如果德国愿意放弃借款权利,我们愿意先向贵国资本家借款;至于第四条关于商埠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自行增设一些商埠。”第三、四条一并提出。

日置益说:“第一号共四条,根据贵总长的意见,转达给我们的政府,请他们决定。但第二号的条款,必须全部接受才可。”陆征祥说:“旅顺、大连的租借期,以及南满洲铁路的管理权,是清朝时期已有协议的条款,可以商议。但安奉铁路的情况不同,不能以这些旧例类推。”

讨论进入第二号第一条。日置益愤怒地质问:“旅顺、大连不过牵连到安奉铁路,这一条的重点正是安奉铁路!如果安奉铁路的租借期你们不同意,我们还怎么向你们提出要求?”陆征祥反复辩驳,日置益不为所动,随后激动地站起来,怒吼道:“这一条不同意,就不谈其他了,直接动用武力解决!”又大肆威胁。

曹汝霖插话道:“贵公使何必发怒,总可以和平解决。”日置益说:“如果这些条款都不答应,我如何向本国政府答复?国内民众情绪非常激动,如果我们达不到目的,就愿意耗费兵费、劳师费饷,也毫不在意。我作为全国使节,若处处妥协,岂不被全国百姓唾弃?”

陆征祥至此,只好低头答应下来。日置益才重新坐下,又问第二、第三条。

陆征祥说:“南满洲可以增设商埠,贵国人民可以与我国合作经营农业公司,但若允许日人进入内地杂居,或拥有土地所有权,就等于侵犯我国主权,贵国政府一直宣称要保护中国领土完整,这一条件恐怕违背了初衷。”日置益说:“我们并不是要侵占土地,只是让人民在当地经营、生活方便。”——这分明是殖民行为,怎能说是“便利”?曹次长又说道:“如果贵国人民想在内地居住,必须由我国管辖,贵国政府应撤销领事裁判权。”日置益仍摇头拒绝。

陆征祥说:“我们先不讨论后面的条款,将第二条暂时搁置,先讨论第四、五、六、七条。”

第四条关于开矿权:除已探明和开采的矿区,可以适当通融,但必须按照中国的矿业条例执行。第五条略作修改:如果我国需要借款修路或抵偿外债,可以先向贵国资本家商议。第六条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应优先聘用日本人,东部内蒙古情况不适用。第七条吉长铁路应改为全部借款,重新签订合同。

日置益听到后勃然大怒:“第二号的要点,其实是第二、第三条,其他条款只是枝节问题。如果中国政府不同意这些核心条款,我们根本无法容忍。至于第三号的汉冶萍公司问题,与我们国内投资者关系密切,如果中国提出充公、国有,或借助第三国资本进行抵制,将给我们的投资者带来巨大危险。贵国必须绝对承认此约,否则后患无穷。”

陆征祥说:“我们政府声明,不充公、不国有、不借助第三国资金,可以吗?”
日置益问:“第二条怎么办?”
陆征祥说:“这条涉及国土主权,难以接受。”
日置益又说:“第四、第五条呢?”
陆征祥犹豫片刻,说:“这两条也不便同意。”
于是干脆把第四、五号条款全部放弃。

日置益望向窗外,天色已晚,叹了口气说:“贵国根本没有诚意,看来这件事是难以解决了。”说完起身离开。

过了两天,听说日本政府秘密调集海军,准备出兵,同时以“换防”为借口,派遣更多陆上部队进入山东和奉天,气势汹汹,似乎随时准备开战。袁世凯政府感到惊慌,连忙质问增兵理由,并再次请求日置益商议。经过三次会谈,依旧围绕南满洲、东蒙古以及汉冶萍公司等条款反复争执,始终没有结果。

日置益骑马返回使馆途中,马突然跳起,将他掀倒。幸好马夫及时拉住马,才保住性命,但左脚已受伤,由仆从抬进使馆,躺在病床上呻吟不止。这倒真是“人不如马”了。

袁世凯听说日使受伤,立刻派曹汝霖前往日本使馆探望,态度极为恭敬。日置益表示感谢,并说:“日本政府已决定停止增兵,只希望中国能顾全邦交,不要再坚持某些要求。”
曹汝霖又说:“贵公使近日受伤,等痊愈后再商讨。”
日置益说:“敝国政府希望贵国尽快答应,好让我能立即办理。我现在脚伤严重,行动不便,还请贵政府谅解,会议地点改到我们使馆去吧。”
曹汝霖说:“我先请示总统,再回复您。”于是两人慎重告别。

几天后,日置益请参赞小幡代表,到外交部进行非正式会议,又约定在使馆继续谈判。陆征祥认为此举不便,小幡不听劝告,于是决定在三月二十三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

那天,陆征祥和曹汝霖一同前往日本使馆。当天日置益仍在床上躺着,两人忍辱负重,无奈之下前往病床前与日置益会面——史称“榻前会议”。这实在令人羞耻又令人惋惜。

日置益坐在床上,对陆征祥说:“我已接到政府命令,第一号的条款可以适当让步,第二号必须全部接受。但出于两国友谊,我们也会做出额外让步。日人可以在内地杂居,但须服从中国警卫和税收管理,由救国领事承认;关于土地诉讼等,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理;土地所有权改为永租。这是我们所能做的最大让步,不能再让了。”

陆征祥感到非常感动,又请求修改。日置益连连摇头,要求接受第三、四、五号条款。陆征祥表示:“我先回去向总统报告,再研究如何处理。”日置益点头同意。

后来,又在炕前会议中进行了两次,直到日置益脚伤好转稍微能走动,又在使馆举行了三次会谈,依然围绕南满洲问题争论。最终,中国同意让日方在南满洲选择九处矿区进行开采,开放部分商埠供日方贸易,并允许日人杂居和购置土地,但诉讼案件仍由中方官员处理。日置益始终不肯接受。

转眼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伤势完全痊愈,重回到外交部开会,主题依然是南满洲杂居问题,最终仍未能解决。
第二天,又召开会议,提出第五号问题。陆征祥以涉及国家主权为由,婉言谢绝。
又过了两天,再次开会,仍要求解决第五号问题。陆征祥回答说:“贵国军力强大,不能受条约约束,我们无法同意。”
日置益始终不肯让步。到四月十三日和十五日,又提出要求,希望中国在东蒙古给予与南满同等的待遇。陆征祥起初拒绝,后来勉强同意在东蒙古开辟几处区域,日置益仍不满意。

临走时,日置益说:“讨论已经结束,无需再议,我将向政府详细汇报,等待政府的命令。”这已是第二十四次谈判,会后停议了几天,直到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精神振奋,乘马直接前往外交部,由陆征祥等人迎接。

他看起来气焰十足,气势逼人。日置益高声说道:“我已接到政府命令,所有条款都已修改完毕。如果贵国仍不同意,那就无需再多谈了。”说完,当众拿出日本政府的修正案,交给陆征祥。

陆征祥阅读后,发现内容如下:

第一号(第一款)不变。
(第二款)改为“换文”形式,即双方互相确认。中国政府声明:在山东省内及其沿海地区及所有岛屿,无论何种名义,均不割让或租借给任何外国。
(第三款)修改:中国政府同意自建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铁路的铁路线;若德国自愿放弃烟潍铁路权利,可向日本资本家商借借款。
(第四款)修改:中国政府同意为外国人居住贸易之便,在山东省内迅速开辟合适地点为商埠。
(附属换文)开埠的具体地点及章程,由中方拟定,与日本公使预先商定。

第二号(第一款)不变。
(附属换文)旅顺、大连的租借期延长至民国八十六年(即1997年),南满铁路交还期延至民国九十一年(即2002年)。原合同规定,在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按价收回,这一条款不变。安奉铁路租期延长至民国九十六年(即2007年)。
(第二款)修改:日本国民在南满洲可以修建工厂、从事农业经营,可租赁或购买土地。
(附属声明):日方公民除需向当地官员登记护照外,应服从日本领事承认的警察条例和税收制度。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日本人为被告的由日本领事处理,中国人为被告的由中方官员处理,双方均可派员旁听。但关于土地纠纷中涉及日本人的案件,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地方风俗,由两国人员共同审理。将来司法制度完善后,有关日本国民的民事刑事案件,将全部由中方法院审理。
(第四款)改为换文:中国政府同意日本国民在南满洲的矿区进行勘探或开采,除了已探明或已开采的矿区外,应迅速调查选定,准许其进行。具体包括:
(1)奉天省本溪县牛心台、田什付沟、海龙县杉松岗、通化县铁厂、锦县暖池塘石炭矿,辽阳县至本溪县之间的鞍山站铁矿区。
(2)吉林省南部和龙县彩龙、岗石炭矿,吉林县缸窑石炭矿,桦甸县夹皮沟金矿。
(第五款)第一项改为换文:中国在东三省南部若要新建铁路,将自行筹款建设;若需借款,将优先向日本资本家借款。
第二项改为换文:中国同意不将该类铁路或项目让与外国。
(第六款)中国政府承诺:在福建省沿海地区,无论哪个国家,均不允许建造造船厂、军用煤场、海军基地,也不允许其他军事设施的设立;同时,中国不会以外资形式自行建设或设立相关设施。

第五号改为陆征祥说明如下:
(1)将来中国政府认为需要时,可聘请多名日方人士担任顾问。
(2)将来日本国民若愿在中国内地设立学校、医院,或租赁、购买土地,中国应予以批准。
(3)中国将来在适当时机,可派遣陆军军官到日本,与日本军事部门协商军火采购或共同建立军工厂事宜。

日置益补充说明:关于传教权问题,将来再另行协商。

陆征祥看完后对日置益说:“我看了这份修正案,其中几项仍需进一步商议,最难接受的是第五号条款,如今被贵方错误地改写为‘言明同意’。我之前曾请求撤销第五号条款,认为不合适,因此未开议。后来贵方要求说明理由,我才简要说明原因,提出几项不便接受的事项。如今贵方将我的说明误认为是‘已同意’,我无法接受。”

日置益说:“这已是贵国政府最后的修正案,务请立刻同意。如果全部接受,我方将立即归还胶济铁路。”仍是威胁。

陆征祥说:“这并非我一个人可以决定的。”
日置益说:“请立刻转达你们总统,务必在短时间内答复。”陆征祥点头答应,日置益随即离开。

当晚,听说山东、奉天地区又有日本军队抵达,甚至有日本军舰在渤海外游弋,民众恐慌不已,谣言四起。

袁世凯与陆征祥等人紧急开会,再次让步,同意若干条款,但坚决拒绝第五号条款。最终于五月一日正式提交日使,并说明再无让步的理由。

日置益问:“这是最后答复了吗?”
陆征祥说:“是的,已是最后的答复。”
日置益狞笑着说道:“贵国政府仍无法接受我们的修正案,那么我方将采取最后手段——请贵政府不要怪罪!”
陆征祥对此也无话可说,双方告别。

结果,日本果然强硬,正式提出了“最后通牒”——这几乎就是一份“哀的美敦书”(即以开战相威胁的最后通牒)。

我写诗感叹道: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未来之难,只在自知。
看那扶桑(日本)的最后通牒,挟强凌弱,竟如此狠毒!

关于最后通牒的详细内容,请见下回。


本回详细叙述了中日交涉的全过程,从口头争辩到书面修改,简明扼要,无一遗漏,可作为国民的前车之鉴。同时描绘了外交总长忍辱负重、日使威逼利诱的种种情形。就连袁世凯的告诫电文,也全文收录于篇首。中国遭遇如此困境,实在令人痛心,亟需向民众公布,共同抵制。双方私下秘密交易、暗中许诺,究竟是何理由?难道民主国家的外交政策应该如此卑劣吗?袁世凯政府固然有其局限,但更值得反省的,是我们国民的软弱、怯懦与盲目自信。我们应当借此深刻反思,切不可重蹈覆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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