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傳》•昭公·昭公十四年

【經】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晉。三月,曹伯滕卒。夏四月。秋,葬曹武公。八月,莒子去疾卒。冬,莒殺其公子意恢。   【傳】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晉,尊晉罪己也。尊晉、罪己,禮也。   南蒯之將叛也,盟費人。司徒老祁、慮癸僞廢疾,使請於南蒯曰:「臣願受盟而疾興,若以君靈不死,請待間而盟。」許之。二子因民之慾叛也,請朝衆而盟。遂劫南蒯曰:「羣臣不忘其君,畏子以及今,三年聽命矣。子若弗圖,費人不忍其君,將不能畏子矣。子何所不逞欲?請送子。」請期五日。遂奔齊。侍飲酒於景公。公曰:「叛夫?」對曰:「臣欲張公室也。」子韓皙曰:「家臣而欲張公室,罪莫大焉。」司徒老祁、慮癸來歸費,齊侯使鮑文子致之。   夏,楚子使然丹簡上國之兵於宗丘,且撫其民。分貧,振窮;長孤幼,養老疾,收介特,救災患,宥孤寡,赦罪戾;詰奸慝,舉淹滯;禮新,敘舊;祿勳,合親;任良,物官。使屈罷簡東國之兵於召陵,亦如之。好於邊疆,息民五年,而後用師,禮也。   秋八月,莒着丘公卒,郊公不戚。國人弗順,欲立着丘公之弟庚輿。蒲餘侯惡公子意恢而善於庚輿,郊公惡公子鐸而善於意恢。公子鐸因蒲餘侯而與之謀曰:「爾殺意恢,我出君而納庚輿。」許之。   楚令尹子旗有德於王,不知度。與養氏比,而求無厭。王患之。九月甲午,楚子殺鬥成然,而滅養氏之族。使鬥辛居鄖,以無忘舊勳。   冬十二月,蒲餘侯茲夫殺莒公子意恢,郊公奔齊。公子鐸逆庚輿於齊。齊隰黨、公子鋤送之,有賂田。   晉邢侯與雍子爭賂田,久而無成。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蔽罪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朝。宣子問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刑侯專殺,其罪一也。己惡而掠美爲昏,貪以敗官爲墨,殺人不忌爲賊。《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之。」乃施邢侯而屍雍子與叔魚於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惡,不爲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平丘之會,數其賄也,以寬衛國,晉不爲暴。歸魯季孫,稱其詐也,以寬魯國,晉不爲虐。邢侯之獄,言其貪也,以正刑書,晉不爲頗。三言而除三惡,加三利,殺親益榮,猶義也夫!」

【經】
十四年春天,意如從晉國回來。三月,曹國國君曹伯滕去世。夏季四月。秋季,安葬曹武公。八月,莒國國君去疾去世。冬季,莒國殺了自己的公子意恢。

【傳】
十四年春天,意如從晉國回來,是因爲他向晉國表達悔過之意。尊重晉國、以此悔過,是符合禮制的。

南蒯準備叛變時,曾與費地百姓訂立盟約。司徒老祁和慮癸假裝生病,請求南蒯說:“我們願意接受盟約,但要求身體康復,如果能得到君王的庇佑,讓我們暫時休息一下,再與您盟誓。”南蒯答應了。於是這兩人利用百姓希望叛變的心理,請求朝見衆人並訂立盟約。後來他們逼迫南蒯說:“各位大臣不忘君主,一直畏懼您,已經三年聽從您的命令了。如果今後您還無動於衷,費地的百姓將不再畏懼您,他們也不會再聽從您。您還有什麼慾望不能實現呢?請讓我們來送您走。”於是約定五天後會面。南蒯隨即逃往齊國。在齊景公那裏飲酒時,景公問:“這是個叛臣吧?”意如回答說:“我其實想擴大國家的公室權力。”子韓皙說:“身爲家臣卻想擴張公室的權力,這是最大的罪過。”司徒老祁和慮癸回到費地,齊景公派鮑文子去接待他們。

夏季,楚國國君派遣然丹,調集各國軍隊前往宗丘,安撫民衆。他們分發貧困者的財物,救濟貧困者;撫育孤兒和年幼者,贍養老人和病人;收容孤寡,解除災禍,寬恕獨身、孤寡的百姓,赦免罪人;查辦奸邪行爲,舉薦被忽視的人才;規範新任官員,整飭舊制;按功勞分配俸祿,加強親信關係;任用賢良,任命官員。又派屈罷前往東邊的各國,也實行同樣的政策。楚國在邊境地區施行仁政,讓百姓休養生息五年,之後纔出兵,這是合乎禮制的。

秋季八月,莒國的着丘公去世,國君郊公並沒有表現出悲傷,老百姓對此不服,想要擁立着丘公的弟弟庚輿爲君。蒲餘侯厭惡公子意恢,卻偏愛庚輿;郊公則厭惡公子鐸,卻偏愛意恢。公子鐸便與蒲餘侯商議說:“您殺死意恢,我來幫助您廢黜國君,然後擁立庚輿。”蒲餘侯答應了。

楚國令尹子旗對國君有恩德,但不知節制,與養氏結盟,且所求不休。國君對此感到憂慮。九月甲午日,楚國國君殺了鬥成然,徹底消滅了養氏家族。同時任命鬥辛擔任鄖地的官員,以不忘過去的功勞。

冬季十二月,蒲餘侯茲夫殺了莒國公子意恢,郊公逃往齊國。公子鐸在齊國迎接庚輿回國。齊國的大夫隰黨、公子鋤護送他,還送給他一些土地。

晉國邢侯和雍子爭奪土地,爭執很久沒有結果。士景伯出使楚國,由叔魚負責審理此案,韓宣子下令判決舊案,最終將責任歸到雍子身上。雍子私下送女兒給叔魚,叔魚便隱瞞真相,把罪責歸到邢侯頭上。邢侯非常憤怒,於是當衆殺了叔魚和雍子。韓宣子問叔向該如何處置。叔向說:“邢侯、雍子、叔魚三人都有罪,處理時可以處罰邢侯,但對雍子和叔魚應處死。雍子明知自己有罪,卻用賄賂買通司法,是自作自受;叔魚爲謀私利而包庇罪人,是鬻獄行爲;邢侯擅自殺人,是專橫殺人。《夏書》說:‘昏、墨、賊,殺。’這就是皋陶所規定的刑罰。請求依照此律來處理。”於是,處死邢侯,把雍子和叔魚示衆於市。

孔子說:“叔向是古代正直的典範。治理國家、制定法律時,從不隱瞞親屬的罪過,三次指出叔魚的惡行,也從沒因爲親緣關係而減損,這正是‘義’的表現,真可謂是正直啊!在平丘會盟時,他指出各國賄賂的問題,以此寬恕衛國;把晉國的貪婪行爲歸到魯國,來寬恕魯國,晉國因此不顯得暴虐;在邢侯案中指出其貪贓行爲,糾正法律,使刑罰公正,晉國因此不偏不倚。三次陳述,糾正了三種惡行,帶來了三種好處。即便處死親人,反而使國家聲譽更高,這仍然是合乎正義的!”

關於作者

丘明(姓姜,氏丘,名明),華夏人,生於前502年,死於前422年,享年80歲。丘穆公呂印的後代。本名丘明,因其先祖曾任楚國的左史官,故在姓前添“左”字,故稱左史官丘明先生,世稱“左丘明”,後爲魯國太史 。左氏世爲魯國太史,至丘明則約與孔子(前551-479)同時,而年輩稍晚。他是當時著名史家、學者與思想家,著有《春秋左氏傳》、《國語》等。他左丘明的最重要貢獻在於其所著《春秋左氏傳》與《國語》二書。左氏家族世爲太史,左丘明又與孔子一起“如周,觀書於周史”,故熟悉諸國史事,並深刻理解孔子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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