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七十六·志第五十二·職官五

職官五   公侯伯 駙馬都尉附儀賓 五軍都督府 京營 京衛 錦衣衛附旗手等衛南京守備 南京五軍都督府 南京衛 王府護衛附儀衛司 總兵官 留守司都司附行都司 各衛 各所 宣慰司 宣撫司 安撫司 招討司 長官司附蠻夷長官司 軍民府附土州土縣   公、侯、伯,凡三等,以封功臣及外戚,皆有流有世。功臣則給鐵券,封號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從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難推誠;餘曰奉天翊運推誠,曰奉天翊衛推誠。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歲祿以功爲差。已封而又有功,仍爵或進爵,增祿。其才而賢者,充京營總督,五軍都督府掌僉書,南京守備,或出充鎮守總兵官,否則食祿奉朝請而已。年幼而嗣爵者,鹹入國子監讀書。嘉靖八年,定外戚封爵毋許世襲,其有世襲一二代者,出特恩。   駙馬都尉,位在伯上。凡尚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並曰駙馬都尉。其尚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者,並曰儀賓。歲祿各有差,皆不得與政事。明初,駙馬都尉有典兵出鎮及掌府部事者。建文時,梅殷爲鎮守淮安總兵官,李堅爲左副將軍。成祖時,李讓掌北京行部事。仁宗時沐昕,宣宗時宋琥,並守備南京。英宗時,趙輝掌南京左府事。其餘惟奉祀孝陵,攝行廟祭,署宗人府事。往往受命,一充其任。若恩親侯李貞,永春侯王寧,京山侯崔元,以恩澤封侯,非制也。   中軍、左軍、右軍、前軍、後軍五都督府,每府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其屬,經歷司,經歷,都事,各一人。   都督府掌軍旅之事,各領其都司、衛所,以達於兵部。凡武職,世官流官、土官襲替、優養、優給,所屬上之府,移兵部請選。既選,移府,以下之都司、衛所。首領官聽吏部選授,給由亦如之。凡武官誥敕、俸糧、水陸步騎操練、官舍旗役並試、軍情聲息、軍伍勾補、邊腹地圖、文冊、屯種、器械、舟車、薪葦之事,並移所司而綜理之。凡各省、各鎮鎮守總兵官,副總兵,並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之。有大征討,則掛諸號將軍或大將軍、前將軍、副將軍印總兵出,既事,納之。其各府之掌印及僉書,率皆公、侯、伯。   初,太祖下集慶,即置行樞密院,自領之。又置諸翼統軍元帥府。尋罷樞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朱文正爲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事,設司馬、參軍、經歷、都事等官。又增設左、右都督,同知,副使,僉事,照磨各一人,並設斷事官。定製,大都督從一品,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從二品,副都督正三品,僉都督從三品,經歷從五品,都事從七品;統軍元帥府元帥正三品,同知元帥從三品,副使正四品,經歷正七品,知事從八品,照磨正九品;又以都鎮撫司隸大都督府,秩從四品。尋罷統軍元帥府。吳元年,更定官制,罷大都督不設,以左、右都督爲長官,同知都督,副都督,僉都督,俱升品秩。其屬,設參議,經歷,斷事官,都事,照磨洪武九年,罷副都督,改參議爲掌判官。十二年,升都督僉事爲正二品,掌判官爲正三品。十三年,始改都督府爲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以中軍都督府斷事官爲五軍斷事官。十五年,置五軍十衛參軍府,設左、右參軍。十七年,五軍各設左、右斷事二人,提控案牘一人,二十三年,升五軍斷事官爲正五品,總治五軍刑獄。分爲五司,司設稽仁、稽義、稽禮、稽智、稽信五人,各理其軍之刑獄。二十九年,置五軍照磨所,專掌文牘。建文中,革斷事及五司官。永樂元年,設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置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無定員,經歷、都事各一人。後又分五府,稱行在五軍都督府。十八年,除“行在”字,在應天者加“南京”字。洪熙元年,複稱行在,仍設行後府。宣德三年又革。正統六年,復除“行在”字。   京營,永樂二十二年,置三大營,曰五軍營,曰神機營,曰三千營。五軍、神機各設中軍、左右哨、左右掖;五軍、三千各設五司。每營俱選勳臣二人提督之。其諸營管哨、掖官,曰坐營,曰坐司。又設把總、把司、把牌等官。景泰元年選三營精銳立十團營,蒞以總兵,統以總督,監以內臣。其舊設者,號爲老營。成化三年,分團營爲十二,每營又各分五軍、三千統騎兵,神機統火器。其各營統領,俱擇都督、都指揮或列爵充之,以總督統轄之。正德中,又選團營精銳,置東西兩官廳,另設總兵、參將統領。嘉靖二十九年,革團營官廳,仍並三大營,改三千曰神樞,設副、參、遊、佐、坐營、號頭、中軍、千把總等官。統以提督總兵官一員。已,改提督曰總督,鑄“總督京營戎政”印,俾仇鸞佩之。更設侍郎一人,協理京營戎政。定巡視科道官歲一代更,悉革內侍官。增設巡視主事,尋亦革。隆慶初,仍以總督爲提督,改協理爲閱視,尋並改閱視爲提督。四年二月,更京營制,三營各設提督,又各設右都御史一員提督之。九月,罷六提督,仍復總督戎政一人。天啓初,增設協理一人,已,仍革一人。崇禎初,復增一人。   京衛指揮使司,指揮使一人,指揮同知二人,指揮僉事四人。鎮撫司,鎮撫二人,其屬,經歷司,經歷,知事,吏目,倉大使、副使各一人。所轄千戶所,多寡各不等。   京衛有上直衛,有南、北京衛,品秩並同。各有掌印,有僉書。其以恩蔭寄祿,無定員。凡上直衛親軍指揮使司,二十有六。曰錦衣衛,曰旗手衛,曰金吾前衛。曰金吾後衛,曰羽林左衛,曰羽林右衛,曰府軍衛,曰府軍左衛,曰府軍右衛,曰府軍前衛,曰府軍後衛,曰虎賁左衛。曰金吾左衛,曰金吾右衛,曰羽林前衛,曰燕山左衛,曰燕山右衛,曰燕山前衛,曰大興左衛,曰濟陽衛,曰濟州衛,曰通州衛。曰騰驤左衛,曰騰驤右衛,曰武驤左衛,曰武驤右衛。番上宿衛名親軍,以護宮禁,不隸五都督府。其京衛隸都督府者,三十有三。曰留守左衛,曰鎮南衛,曰驍騎右衛,曰龍虎衛,曰瀋陽左衛,曰瀋陽右衛,隸左軍都督府。曰留守右衛,曰虎賁右衛,曰武德衛,隸右軍都督府。曰留守中衛,曰神策衛,曰應天衛,曰和陽衛,及牧馬千戶所、蕃牧千戶所,俱隸中軍都督府。曰留守前衛,曰龍驤衛,曰豹韜衛,隸前軍都督府。曰留守後衛,曰鷹揚衛,曰興武衛,曰大寧中衛,曰大寧前衛,曰會州衛,曰富峪衛,曰寬河衛,曰神武左衛,曰忠義右衛,曰忠義前衛,曰忠義後衛,曰義勇右衛,曰義勇前衛,曰義勇後衛,曰武成中衛,曰蔚州左衛,隸後軍都督府。又京衛非親軍而不隸都督府者,十有五。曰武功中衛,曰武功左衛,曰武功右衛,曰永清左衛,曰永清右衛,曰彭城衛,曰長陵衛,曰獻陵衛,曰景陵衛,曰裕陵衛,曰茂陵衛,曰泰陵衛,曰康陵衛,曰永陵衛,曰昭陵衛。   明初,置帳前總制親軍都指揮使司,以馮國用爲都指揮使。後改置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設都護,經歷,知事,照磨。又置各衛親軍指揮使司,設指揮使,同知指揮使,副使,經歷,知事,照磨,千戶所正千戶,副千戶,鎮撫、百戶。因置武德、龍驤、豹韜、飛龍、威武、廣武、興武、英武、鷹揚、驍騎、神武、雄武、鳳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此設親軍衛之始。尋罷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洪武、永樂間,增設親軍諸衛,名爲上二十二衛,分掌宿衛。而錦衣衛主巡察、緝捕、理詔獄,以都督、都指揮領之,蓋特異於諸衛焉。留守五衛,舊爲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先屬中書省,改隸大都督府,設都鎮撫,副鎮撫,知事,尋改宿衛鎮撫司,設宿衛鎮撫、宿衛知事。洪武三年,改爲留守衛指揮使司,專領軍馬守禦各城門,及巡警皇城與城垣造作之事。後升爲留守都衛,統轄天策、豹韜、飛熊、鷹揚、江陰、廣洋、橫海、龍江、水軍左、右十衛。八年,復爲留守衛,與天策等八衛俱爲親軍指揮使司,並隸大都督府。十一年,改爲留守中衛,增置留守左、右、前、後四衛,仍爲親軍。十三年,始分隸五都督府。   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恆以勳戚都督領之,恩蔭寄祿無常員。凡朝會、巡幸,則具鹵簿儀仗,率大漢將軍等侍從扈行。宿衛則分番入直。朝日、夕月、耕耤、視牲,則服飛魚服,佩繡春刀,侍左右。盜賊奸宄,街途溝洫,密緝而時省之。凡承製鞫獄錄囚勘事,偕三法司。五軍官舍比試並槍,同兵部蒞視。統所凡十有七。中、左、右、前、後五所,領軍士。五所分鑾輿、擎蓋、扇手、旌節、幡幢、班劍、斧鉞、戈戟、弓矢、馴馬十司,各領將軍校尉,以備法駕。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後、中後六親軍所,分領將軍、力士、軍匠。馴象所,領象奴養象,以供朝會陳列、駕輦、馱寶之事。   明初,置拱衛司,秩正七品,管領校尉,屬都督府。後改拱衛指揮使司,秩正三品。尋又改爲都尉司。洪武三年,改爲親軍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後五衛軍士,而設儀鸞司隸焉。四年,定儀鸞司爲正五品,設大使一人,副使二人。十五年,罷儀鸞司,改置錦衣衛,秩從三品,其屬有御椅等七員,皆正六品。設經歷司,掌文移出入;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十七年,改錦衣衛指揮使爲正三品。二十年,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繫囚,送刑部審錄,詔內外獄鹹歸三法司,罷錦衣獄。成祖時復置。尋增北鎮撫司,專治詔獄。成化間,刻印畀之,獄成得專達,不關白錦衣,錦衣官亦不得干預。而以舊所設爲南鎮撫司,專理軍匠。   旗手衛,本旗手千戶所,洪武十八年改置。掌大駕金鼓、旗纛,帥力士隨駕宿衛。凡歲祭旗頭六纛之神,八月於壇,十二月於承天門外,皆衛官蒞事,統所五。   府軍前衛,掌統領幼軍,輪番帶刀侍衛。明初,有帶刀舍人。洪武時,府軍等衛皆有習技幼軍。永樂十三年,爲皇太孫特選幼軍,置府軍前衛,設官屬,統所二十有五。   金吾、羽林等十九衛,掌守衛巡警,統所凡一百有二。   騰驤等四衛,掌帥力士直駕、隨駕,統所三十有二。   南京守備一人,協同守備一人。南京以守備及參贊機務爲要職。守備,以公、侯、伯充之,兼領中軍都督府事。協同守備,以侯、伯、都督充之,領五府事。參贊機務,以南京兵部尚書領之。其治所在中府,掌南都一切留守、防護之事。永樂十九年遷都北京,命中府掌府事官守備南京,節制南京諸衛所。洪熙元年,始以內臣同守備。景泰三年,增設協同守備一人。   南京五軍都督府,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不全設。其掌印、僉書,皆以勳爵及三等都督爲之。分掌南京衛所,以達於南京兵部。凡管領大教場及江上操備等事,各府奉敕分掌之。城門之管鑰,中府專掌之。初設城門郎,洪武十八年革,以門禁鎖鑰銅牌,命中軍都督府掌之。)

以下是《明史·職官五》的現代漢語翻譯:


官職制度五

公、侯、伯,共分爲三個等級,用來封賞功臣和皇室外戚,既可以世襲,也可以傳流。功臣封爵時,會頒發鐵券(賜予的證明其功勳的憑證),封號分四等:輔佐朱元璋建立天下者,稱爲“開國輔運推誠”;跟隨明成祖起兵征戰者,稱爲“奉天靖難推誠”;其餘功臣分爲“奉天翊運推誠”和“奉天翊衛推誠”。武官稱爲“宣力武臣”,文官稱爲“宣力文臣”。

這些功臣的爵位,可由其後代繼承,通常由有功勞的舊臣擔任,地位重要。

勳臣、侯爵、伯爵可以被任命爲關鍵軍政職務,如統領軍隊、主持軍務等。對於重要職位,朝廷會專門安排有功之人來擔任。

在南京,設有“南京守備”和“協同守備”兩個職位,是南都軍政的核心要職。守備一般由公、侯、伯擔任,同時兼任中軍都督府的職務;協同守備則由侯、伯或都督擔任,負責統領五軍都督府事務。參贊機要事務則由南京兵部尚書負責。南京的軍政中心設在“中府”,統管南方各地的軍事警衛和後勤事務。

明成祖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遷都北京後,朝廷命令中府的守備官員留守南京,節制南京各地的衛所(軍事單位)。到洪熙元年(1425年),開始讓內廷大臣與守備共同負責南京軍務。景泰三年(1452年),又增設了一位協同守備。

南京設立五軍都督府(左、右、前、中、後軍都督府),其中不全設都督官職,其實際掌印官和副職通常由有功勳的公、侯、伯或三等都督擔任。五軍都督府負責分掌南京各衛所的軍務,並將情況上報南京兵部。各都督府負責管理大型軍事演習場地和江上軍事操練任務。

城門的鑰匙、門禁的管理權,最初由中府專門負責。起初設有“城門郎”一職,洪武十八年(1385年)被撤銷,改爲用銅牌制度,由中軍都督府統一管理。


關於具體衛所的說明:

  1. 五軍都督府:明代中央軍隊體系中的五大軍隊行政單位(左、右、前、中、後軍),負責統領全國軍隊,不直接統兵,而是通過下屬衛所管理軍隊,各衛所受都督府統轄。

  2. 親軍衛所:爲護衛皇室安全而設的精銳部隊,主要包括“上十二衛”或“上二十二衛”,其中部分屬於特別親信單位,如錦衣衛、旗手衛等。

  3. 錦衣衛:主要負責宮廷侍衛、緝捕盜賊、刑獄調查等事務,通常由勳貴或都督兼任指揮使。其權力較大,尤其在成祖時期曾擁有“詔獄”(皇帝親審案件)的特殊職權。後來因濫用刑罰,被下令廢除,案件移交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審理。明成祖時又恢復,後設立北鎮撫司專辦“詔獄”,成化年間(1465–1487)正式獨立,不再需報請錦衣衛,且設立南鎮撫司專門處理軍隊刑名事務,錦衣衛不再幹涉。

  4. 旗手衛:原爲“旗手千戶所”,洪武十八年(1385年)改爲旗手衛,負責皇帝駕臨時的旗鼓、旗幡、儀仗等事務,凡每年祭祀時舉行“旗頭六纛”儀式,以及八月在壇祭、十二月在承天門外舉行儀式,皆由該衛負責。

  5. 府軍前衛:專門掌管年輕士兵的訓練和隨侍任務。明初有“帶刀舍人”,洪武年間設立“府軍等衛”訓練年輕軍士。永樂十三年(1415年)爲皇太孫特別選拔幼軍,設立府軍前衛,配置官屬,下屬二十多個單位。

  6. 金吾、羽林等十九衛:主要負責宮廷警衛、巡邏,統轄一百多個單位,是維持皇城安全的重要力量。

  7. 騰驤等四衛:負責皇帝駕臨時的力士護衛、隨駕工作,統轄三十多個單位。

  8. 番上宿衛:是定期輪班值宿的親兵,專門負責保護皇宮,不隸屬於五軍都督府,直接由皇帝或宮廷系統調度。

  9. 留守衛:最初爲“都鎮撫司”,負責統領宮禁警衛,後來改爲“留守衛”,專門負責守衛各城門、巡視皇宮和城垣建設,永樂年間又增設左、右、前、後四衛,統稱“留守五衛”。明成祖時,這些衛所被劃歸中央軍管轄,並與天策、豹韜、飛熊、鷹揚、江陰、廣洋、橫海、龍江、水軍左、右等十衛合併,統稱爲親軍指揮使司。後又分屬五軍都督府。

  10. 親軍衛的設立:明代初期設立拱衛司(七品),後改爲指揮使司(三品),再改名爲都尉司,洪武三年(1370年)設立親軍都尉府,統領左右中前後的五衛軍士,並設有儀鸞司(負責儀仗、典禮),後於洪武十四年(1381年)設立儀鸞司,正五品,設大使、副使各一人。洪武十五年(1382年)撤銷儀鸞司,設立錦衣衛,從三品,設經歷司(掌文書)、鎮撫司(掌刑獄),官屬中設御椅等七員,均爲正六品。

  11. 錦衣衛的特殊職能:其職責包括宮廷侍衛、緝捕罪犯、審理刑獄等,尤其在皇帝重要活動(如朝會、巡幸)期間,要負責儀仗、護衛、巡行等,穿着飛魚服,佩戴繡春刀,隨侍於皇帝左右。

  12. 刑獄改革:洪武二十年(1392年)因錦衣衛官員濫用刑罰,朝廷下令焚燬刑具,釋放囚犯,移交刑部審理,明確要求所有案件必須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審理,錦衣衛不再直接辦案。成祖時期恢復錦衣衛,後增設北鎮撫司,專管“詔獄”(皇帝親審的案件),成化年間,北鎮撫司可自行判決,不需上奏錦衣衛,錦衣衛也不再幹預。


總體來看,明朝的軍事制度非常重視皇權的直接掌控,通過將親兵、禁軍、巡邏、警衛等職能系統化,形成一個嚴密的軍事行政體系。五軍都督府雖然名義上掌軍,但實際權力有限,軍政大權多掌握在皇帝親信和內閣、兵部之間,體現了中央集權的特點。


(注:本翻譯以白話文轉述,力求忠於原文內容,不添加主觀解釋,保留歷史細節與制度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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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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