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六·志八·食貨志
梁王建立國家的時候,正值黃巢作亂之後。當時,朝廷僅靠夷門一地作爲根據地,對外嚴守邊防烽火警戒,對內清除荒蕪貧瘠之地,鼓勵百姓耕種紡織,稅賦輕便,不苛徵。雖然士兵艱苦作戰,但百姓也樂於繳納賦稅,經過二十年的發展,便逐漸壯大勢力,建立了霸業。等到末帝與莊宗在黃河一帶交戰時,河南地區的百姓雖然因運輸物資而生活困苦,但並未大規模流亡,原因在於賦稅輕、田園尚可懷念。等到莊宗平定後梁,任用孔謙爲租庸使,實行嚴苛的賦稅政策,加重對百姓的搜刮,雖然百姓財產耗盡,但軍隊的糧食仍不足。再加上頻繁的戰爭和饑荒,不到三四年,百姓便大量死亡,其根本原因在於賦稅過重,百姓失去希望。
唐同光三年二月,皇帝下詔:“魏府的小綠豆稅,每畝減免三升。城內店肆和園林,過去沒有稅,因舊命令而被徵稅,後來是用徵來的物品來補充軍衣和軍需,以求緩解困難,應予以寬免。現在根據距離遠近,允許在原來繳納的絲織品稅基礎上,每兩分爲三等,酌情用錢代替繳稅,用來購買軍衣軍需,原來的絲稅則予以免除。”
當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奏:“請不要以折錢形式徵稅,一律要求用實物繳納,並且不要以‘附加徵收’爲名,只增加正稅即可。”皇帝下詔:“我朝徵稅,只保留兩稅制度,對於折錢制度,不應實行。應遵照李琪建議,各地各項應繳的稅錢、糧食、鹽等,均由租庸司統一規定,一律必須以實物繳納,不得隨意更改。若確有需要調整,必須詳細說明原因並上報。”
天成元年四月,皇帝下詔:“秋季和夏季的稅款,過去有損耗,每鬥扣除一升,今後只收正稅,不再扣除損耗。”四年五月,戶部上奏:“三京、鄴都及各道州府,每年徵收的夏秋稅、租稅以及鹽稅等,應根據各地的節氣和農時,分別確定徵收時間。”當月,皇帝下詔:“今年百姓的夏糧,由農戶自行申報,詳細登記田地面積,五戶爲一保,相互監督,確保無隱瞞、無漏報,連同手寫申報表一起送往本州,由州府彙總上報朝廷。州縣不得派人反覆檢查,若農戶隱瞞或虛報,允許百姓舉報,對隱瞞田地的,一律加倍徵收。”
長興二年六月,皇帝下詔:“各道觀察使,應指定每個村莊中實力較強的農戶擔任村長,並與村民商議,讓有餘糧的農戶拿出剩餘糧食,幫助貧困農戶,同意者即登記上報,有異議者則進行逐戶清查。從今年起,定爲常額。若因災害或歷年欠稅等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年十二月,三司上奏:“各道上繳的稅物,不足以供應士兵的衣糧。請將全國徵收的斛鬥和錢幣,除用於維持政府開支外,按需折算爲綾羅綢緞等布匹。”朝廷同意該建議。
晉天福四年正月,皇帝下詔:“各道節度使,不得擅自增加賦稅或徭役,也不得在縣城之外另設臨時徵稅機構。田租應由農戶自行評估、自行交付。”
周顯德三年十月,三司命令各道州府,今後夏季稅從每年六月開始徵收,秋稅從十月開始徵收,此規定爲長期制度。五年七月,賞賜各道《均田圖》。十月,任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前往各地檢查百姓的田賦情況。六年春季,各地官吏回稟,共查出農戶共計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戶。
唐同光二年,度支部門上奏,要求在府、州、縣、鎮廣泛公佈規定:凡有買賣行爲,必須使用八十陌(即八百文)銅錢。
同光二年二月,皇帝下詔:“錢,是古代稱作‘泉布’的貨幣,因其流通廣泛,有利於交易。若錢被大量囤積,就會導致商人資本積聚,百姓困苦。西漢時期曾改鑄貨幣並嚴防囤積,以保證市場流通。我朝也應如此。凡交易,必須使用銅錢,嚴禁私下大量囤積。”
同光二年,朝廷規定:三京、鄴都及各州府鄉村百姓,從當年七月起,每畝秋糧徵收麴錢五文,允許百姓自行釀造私曲釀酒,供自家飲用,麴錢隨夏秋稅收一併徵收。在城及各州府、縣城、坊市內的戶主,若購買官家酒麴,也允許自行釀造、出售。每年購買官酒麴的戶數,只需繳納十分之二的費用,便可作爲酒類專賣稅。其他百姓也可私制曲供家用,但不得私自銷售酒類,若有違者,將被舉報並按中等酒戶的標準收稅。坊市間允許自由買賣,不列入徵稅範圍。當時,官員孔循因執行這項酒麴政策,曾殺害了一個家庭,有人認爲此舉既能保護百姓,又能有利國家,所以推行了該政策。
長興元年二月,赦令中規定:“各道州府百姓,每畝秋糧原徵麴錢五文,如今特免二文,只徵收三文。”第二年,皇帝下詔:“酒類釀造關鍵在曲,過去因價格過高、管制太嚴,士農百姓屢次違法,以致刑案增多。現決定改革,不再嚴苛定額抽稅,改爲按畝產實際數量,合理覈定稅額。近年來,雖然違法者已較少,但對貧苦百姓的傷害仍大。因其長期戰亂後生活艱難,一旦社會安定,百姓便急於耕種,卻無力負擔曲費,只能勉強繳稅,逐漸導致生活困頓。因此,爲實現國家富強,必須根除此類無謂的苛政。故決定,從今年夏季起,所有在京及各地的田畝,不再徵收麴錢。官家釀造的酒麴,各地州府應減半售價,直接在城市市場出售。除城市居民不得私自釀酒外,鄉村百姓如需家用,均可自行釀造,不作限制。”
周顯德四年七月,皇帝下詔:“各道州府的酒麴機構,今後一律依照舊例,恢復官府禁售制度,每個地方先設立‘都務’機構,待詔書下達後,立即停止禁售。現有曲量應全部準備用於市場出售,按年度計劃進行曲的生產。待百姓交納款項後,按所交金額配給曲量,不得賒賣、不得強迫攤派。”
(注:全文爲歷史文獻的現代白話翻譯,旨在通俗表達原文政策內容,不涉及主觀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