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六·志八·食貨志

食貨志   梁祖之開國也,屬黃巢大亂之後。以夷門一鎮,外嚴烽堠,內闢污萊,厲以耕桑,薄以租賦,士雖苦戰,民則樂輸,二紀之間,俄成霸業。及末帝與莊宗對壘於河上,河南之民,雖困於輦運,亦未至流亡,其義無他,蓋賦斂輕而田園可戀故也。及莊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謙爲租庸使,峻法以剝下,厚斂以奉上,民產雖竭,軍食尚虧。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饑饉,不三四年,以致顛隕,其義無他,蓋賦役重而寰區失望故也。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綠豆稅,每畝減放三升。城內店肆園囿,比來無稅,頃因僞命,遂有配徵。後來以所徵物色,添助軍裝衣賜,將令通濟,宜示矜蠲。今據緊慢去處,於見輸稅絲上,每兩作三等,酌量納錢,收市軍裝衣賜,其絲仍與除放。”其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言:“請賦稅不以折納爲事,一切以本色輸官,又不以紐配爲名,止以正稅加納。”敕曰:“本朝徵科,惟配有兩稅,至於折納,當不施爲。宜依李琪所論,應逐稅合納錢物斛鬥鹽錢等,宜令租庸司指揮,並準元徵本色輸納,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須具事由聞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應納夏秋稅,先有省耗,每鬥一升,今後止納正稅數,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戶部奏:“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逐年所徵夏秋稅租,兼鹽曲折徵,諸般錢穀起徵,各視其地節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戶自通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五家爲保,委無隱漏,攢連手狀送於本州,本州具狀送省,州縣不得迭差人檢括,如人戶隱欺,許令陳告,其田倍令並徵。”   長興二年六月,敕:“委諸道觀察使,屬縣於每村定有力人戶充村長。與村人議,有力人戶出剩田苗,補貧下不迨,肯者即具狀徵收,有詞者即排段檢括。自今年起爲定額。有經災沴及逐年逋處,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請:“諸道上供稅物,充兵士衣賜不足。其天下所納斛鬥及錢,除支贍外,請依時折納綾羅絹帛。”從之。   晉天福四年正月,敕:“應諸道節度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別立監徵。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既。”   周顯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永爲定製。五年七月,賜諸道《均田圖》。十月,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下諸州檢定民租。六年春,諸道使臣回,總計檢到戶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請榜示府州縣鎮,軍民商旅凡有買賣,並須使八十陌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錢者,即古之泉布,蓋取其流行天下,佈散人間,無積滯則交易通,多貯藏則士農困,故西漢興改幣之制,立告緡之條,所以權蓄賈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須檢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貯見錢,又工人銷鑄爲銅器,兼沿邊州鎮設法鈐轄,勿令商人般載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駢安奏:“市肆間點檢錢帛,內有錫鑞小錢,揀得不少,皆是江南綱商挾帶而來。”詔曰:“帛布之幣,雜以鉛錫,惟是江湖之外,盜鑄尤多,市肆之間,公行無畏,因是綱商挾帶,舟楫往來,換易好錢,藏貯富室,實爲蠹弊,須有條流。宜令京城、諸道,於坊市行使錢內,點檢雜惡鉛錫錢,並宜禁斷。沿江州縣,每有舟船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將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並行收納。”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熔見錢,以邀厚利。”乃下詔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清泰二年十二月,詔御史臺曉告中外,禁用鉛錢,如違犯,準條流處分。   晉天福二年,詔:“禁一切銅器,其銅鏡今後官鑄造,於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收買,於諸處興販去。”   周廣順元年三月,敕:“銅法,今後官中更不禁斷,一任興販,所在一色即不得瀉破爲銅器貨賣,如有犯者,有人糾告捉獲,所犯人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死。其地分所由節級,決脊杖十七放,鄰保人決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給與賞錢一百貫文。”   江南因唐舊制,饒州置永平監,歲鑄錢,池州永寧監、建州永豐監,並歲鑄錢,杭州置保興監鑄錢。   唐同光二年二月,詔曰:“會計之重,鹹鹺居先,矧彼兩池,實有豐利。頃自兵戈擾攘,民庶流離,既場務以隳殘,致程課之虧失。重茲葺理,須仗規模,將立事以成功,在從長而就便。宜令河中節度使冀王李繼麟兼充制置安邑、解縣兩池榷鹽使,仍委便制,一一條貫。”   晉天福中,河南、河北諸州,除俵散蠶鹽徵錢外,每年末鹽界分場務,約糶一十七萬貫有餘。言事者稱,雖得此錢,百姓多犯鹽法,請將上件食鹽錢於諸道州府計戶,每戶一貫至二百,爲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興販,既不虧官,又益百姓。朝廷行之,諸處場務亦且仍舊。俄而鹽貨頓賤,去出鹽遠處州縣,每斤不過二十文,近處不過一十文,掌事者又難驟改其法,奏請重製鹽場稅,蓋欲絕其興販,歸利於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應有往來鹽貨悉稅之,過稅每斤七文,住稅每斤十文。其諸道州府,應有屬州鹽務,並令省司差人勾當。既而糶鹽雖多,而人戶鹽錢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   周廣順元年九月,詔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礆鹽犯一斤已上者處死。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並處極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詔曰:“青白池務,素有定規,只自近年,頗乖循守。比來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文足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文、鹽五升。其後青鹽一石,抽錢一千、鹽一斗。訪聞更改已來,不便商販,蕃人漢戶,求利艱難,宜與優饒,庶令存濟。今後每青鹽一石,依舊抽稅錢八百文,以八十五爲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鹽五升。此外更不得別有邀求。訪聞邊上鎮鋪,於蕃漢戶市易糶糴,衷私有抽稅,今後一切止絕。”   顯德元年十二月,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於顆鹽界分,蓋卑溼之地,易爲刮礆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況末鹽煎煉,般運費用倍於顆鹽。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惟輦運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皆盡食顆鹽。從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糶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內,仍舊禁法,其鄉村並許鹽貨通商。逐處有礆滷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   周顯德二年正月,世宗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鬥耗,自晉、漢已來,不與支破。倉廩所納新物,尚除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折?起今後每石宜與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詔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是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醞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麴酒戶,便許自造麴,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即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坊村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時孔循以曲法殺一家於洛陽,或獻此議,以爲愛其人,便於國,故行之。   長興元年二月,赦書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徵麴錢五文,今後特放二文,只徵三文。”二年,詔曰:“酒醴所重,曲糵是須,緣賣價太高,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煩苛之政,各隨苗畝,量定稅錢。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蓋以亂離日久,貧下戶多,才遇昇平,便勤稼穡,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隨例以均攤,遂抱虛而輸納,漸成雕敝,深可憫傷。況欲致豐財,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無名之求,尤宜廢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應在京諸道苗畝上所徵麴錢等,便從今年夏並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於在城撲斷貨賣。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悅之。   周顯德四年七月,詔曰:“諸道州府曲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曲,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並仰停罷。據見在曲數,準備貨買,兼據年計合,使曲數依時蹋造,候人戶將到價錢,據數計曲,不得賒賣抑配與人。

梁王建立國家的時候,正值黃巢作亂之後。當時,朝廷僅靠夷門一地作爲根據地,對外嚴守邊防烽火警戒,對內清除荒蕪貧瘠之地,鼓勵百姓耕種紡織,稅賦輕便,不苛徵。雖然士兵艱苦作戰,但百姓也樂於繳納賦稅,經過二十年的發展,便逐漸壯大勢力,建立了霸業。等到末帝與莊宗在黃河一帶交戰時,河南地區的百姓雖然因運輸物資而生活困苦,但並未大規模流亡,原因在於賦稅輕、田園尚可懷念。等到莊宗平定後梁,任用孔謙爲租庸使,實行嚴苛的賦稅政策,加重對百姓的搜刮,雖然百姓財產耗盡,但軍隊的糧食仍不足。再加上頻繁的戰爭和饑荒,不到三四年,百姓便大量死亡,其根本原因在於賦稅過重,百姓失去希望。

唐同光三年二月,皇帝下詔:“魏府的小綠豆稅,每畝減免三升。城內店肆和園林,過去沒有稅,因舊命令而被徵稅,後來是用徵來的物品來補充軍衣和軍需,以求緩解困難,應予以寬免。現在根據距離遠近,允許在原來繳納的絲織品稅基礎上,每兩分爲三等,酌情用錢代替繳稅,用來購買軍衣軍需,原來的絲稅則予以免除。”

當年閏十二月,吏部尚書李琪上奏:“請不要以折錢形式徵稅,一律要求用實物繳納,並且不要以‘附加徵收’爲名,只增加正稅即可。”皇帝下詔:“我朝徵稅,只保留兩稅制度,對於折錢制度,不應實行。應遵照李琪建議,各地各項應繳的稅錢、糧食、鹽等,均由租庸司統一規定,一律必須以實物繳納,不得隨意更改。若確有需要調整,必須詳細說明原因並上報。”

天成元年四月,皇帝下詔:“秋季和夏季的稅款,過去有損耗,每鬥扣除一升,今後只收正稅,不再扣除損耗。”四年五月,戶部上奏:“三京、鄴都及各道州府,每年徵收的夏秋稅、租稅以及鹽稅等,應根據各地的節氣和農時,分別確定徵收時間。”當月,皇帝下詔:“今年百姓的夏糧,由農戶自行申報,詳細登記田地面積,五戶爲一保,相互監督,確保無隱瞞、無漏報,連同手寫申報表一起送往本州,由州府彙總上報朝廷。州縣不得派人反覆檢查,若農戶隱瞞或虛報,允許百姓舉報,對隱瞞田地的,一律加倍徵收。”

長興二年六月,皇帝下詔:“各道觀察使,應指定每個村莊中實力較強的農戶擔任村長,並與村民商議,讓有餘糧的農戶拿出剩餘糧食,幫助貧困農戶,同意者即登記上報,有異議者則進行逐戶清查。從今年起,定爲常額。若因災害或歷年欠稅等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年十二月,三司上奏:“各道上繳的稅物,不足以供應士兵的衣糧。請將全國徵收的斛鬥和錢幣,除用於維持政府開支外,按需折算爲綾羅綢緞等布匹。”朝廷同意該建議。

晉天福四年正月,皇帝下詔:“各道節度使,不得擅自增加賦稅或徭役,也不得在縣城之外另設臨時徵稅機構。田租應由農戶自行評估、自行交付。”

周顯德三年十月,三司命令各道州府,今後夏季稅從每年六月開始徵收,秋稅從十月開始徵收,此規定爲長期制度。五年七月,賞賜各道《均田圖》。十月,任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前往各地檢查百姓的田賦情況。六年春季,各地官吏回稟,共查出農戶共計二百三十萬九千八百一十二戶。

唐同光二年,度支部門上奏,要求在府、州、縣、鎮廣泛公佈規定:凡有買賣行爲,必須使用八十陌(即八百文)銅錢。

同光二年二月,皇帝下詔:“錢,是古代稱作‘泉布’的貨幣,因其流通廣泛,有利於交易。若錢被大量囤積,就會導致商人資本積聚,百姓困苦。西漢時期曾改鑄貨幣並嚴防囤積,以保證市場流通。我朝也應如此。凡交易,必須使用銅錢,嚴禁私下大量囤積。”

同光二年,朝廷規定:三京、鄴都及各州府鄉村百姓,從當年七月起,每畝秋糧徵收麴錢五文,允許百姓自行釀造私曲釀酒,供自家飲用,麴錢隨夏秋稅收一併徵收。在城及各州府、縣城、坊市內的戶主,若購買官家酒麴,也允許自行釀造、出售。每年購買官酒麴的戶數,只需繳納十分之二的費用,便可作爲酒類專賣稅。其他百姓也可私制曲供家用,但不得私自銷售酒類,若有違者,將被舉報並按中等酒戶的標準收稅。坊市間允許自由買賣,不列入徵稅範圍。當時,官員孔循因執行這項酒麴政策,曾殺害了一個家庭,有人認爲此舉既能保護百姓,又能有利國家,所以推行了該政策。

長興元年二月,赦令中規定:“各道州府百姓,每畝秋糧原徵麴錢五文,如今特免二文,只徵收三文。”第二年,皇帝下詔:“酒類釀造關鍵在曲,過去因價格過高、管制太嚴,士農百姓屢次違法,以致刑案增多。現決定改革,不再嚴苛定額抽稅,改爲按畝產實際數量,合理覈定稅額。近年來,雖然違法者已較少,但對貧苦百姓的傷害仍大。因其長期戰亂後生活艱難,一旦社會安定,百姓便急於耕種,卻無力負擔曲費,只能勉強繳稅,逐漸導致生活困頓。因此,爲實現國家富強,必須根除此類無謂的苛政。故決定,從今年夏季起,所有在京及各地的田畝,不再徵收麴錢。官家釀造的酒麴,各地州府應減半售價,直接在城市市場出售。除城市居民不得私自釀酒外,鄉村百姓如需家用,均可自行釀造,不作限制。”

周顯德四年七月,皇帝下詔:“各道州府的酒麴機構,今後一律依照舊例,恢復官府禁售制度,每個地方先設立‘都務’機構,待詔書下達後,立即停止禁售。現有曲量應全部準備用於市場出售,按年度計劃進行曲的生產。待百姓交納款項後,按所交金額配給曲量,不得賒賣、不得強迫攤派。”

(注:全文爲歷史文獻的現代白話翻譯,旨在通俗表達原文政策內容,不涉及主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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