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六·志八·食货志

食货志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寰区失望故也。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邺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死。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诏曰:“青白池务,素有定规,只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更改已来,不便商贩,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此外更不得别有邀求。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衷私有抽税,今后一切止绝。”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盖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般运费用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从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旧禁法,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逐处有硷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来,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除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折?起今后每石宜与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即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村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元征曲钱五文,今后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糵是须,缘卖价太高,禁条颇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烦苛之政,各随苗亩,量定税钱。访闻数年已来,虽犯法者稀,而伤民则甚。盖以乱离日久,贫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务耕田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摊,遂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应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等,便从今年夏并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货卖。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逐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曲数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梁王建立国家的时候,正值黄巢作乱之后。当时,朝廷仅靠夷门一地作为根据地,对外严守边防烽火警戒,对内清除荒芜贫瘠之地,鼓励百姓耕种纺织,税赋轻便,不苛征。虽然士兵艰苦作战,但百姓也乐于缴纳赋税,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便逐渐壮大势力,建立了霸业。等到末帝与庄宗在黄河一带交战时,河南地区的百姓虽然因运输物资而生活困苦,但并未大规模流亡,原因在于赋税轻、田园尚可怀念。等到庄宗平定后梁,任用孔谦为租庸使,实行严苛的赋税政策,加重对百姓的搜刮,虽然百姓财产耗尽,但军队的粮食仍不足。再加上频繁的战争和饥荒,不到三四年,百姓便大量死亡,其根本原因在于赋税过重,百姓失去希望。

唐同光三年二月,皇帝下诏:“魏府的小绿豆税,每亩减免三升。城内店肆和园林,过去没有税,因旧命令而被征税,后来是用征来的物品来补充军衣和军需,以求缓解困难,应予以宽免。现在根据距离远近,允许在原来缴纳的丝织品税基础上,每两分为三等,酌情用钱代替缴税,用来购买军衣军需,原来的丝税则予以免除。”

当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奏:“请不要以折钱形式征税,一律要求用实物缴纳,并且不要以‘附加征收’为名,只增加正税即可。”皇帝下诏:“我朝征税,只保留两税制度,对于折钱制度,不应实行。应遵照李琪建议,各地各项应缴的税钱、粮食、盐等,均由租庸司统一规定,一律必须以实物缴纳,不得随意更改。若确有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并上报。”

天成元年四月,皇帝下诏:“秋季和夏季的税款,过去有损耗,每斗扣除一升,今后只收正税,不再扣除损耗。”四年五月,户部上奏:“三京、邺都及各道州府,每年征收的夏秋税、租税以及盐税等,应根据各地的节气和农时,分别确定征收时间。”当月,皇帝下诏:“今年百姓的夏粮,由农户自行申报,详细登记田地面积,五户为一保,相互监督,确保无隐瞒、无漏报,连同手写申报表一起送往本州,由州府汇总上报朝廷。州县不得派人反复检查,若农户隐瞒或虚报,允许百姓举报,对隐瞒田地的,一律加倍征收。”

长兴二年六月,皇帝下诏:“各道观察使,应指定每个村庄中实力较强的农户担任村长,并与村民商议,让有余粮的农户拿出剩余粮食,帮助贫困农户,同意者即登记上报,有异议者则进行逐户清查。从今年起,定为常额。若因灾害或历年欠税等情况,则不在此限。”

三年十二月,三司上奏:“各道上缴的税物,不足以供应士兵的衣粮。请将全国征收的斛斗和钱币,除用于维持政府开支外,按需折算为绫罗绸缎等布匹。”朝廷同意该建议。

晋天福四年正月,皇帝下诏:“各道节度使,不得擅自增加赋税或徭役,也不得在县城之外另设临时征税机构。田租应由农户自行评估、自行交付。”

周显德三年十月,三司命令各道州府,今后夏季税从每年六月开始征收,秋税从十月开始征收,此规定为长期制度。五年七月,赏赐各道《均田图》。十月,任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前往各地检查百姓的田赋情况。六年春季,各地官吏回禀,共查出农户共计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户。

唐同光二年,度支部门上奏,要求在府、州、县、镇广泛公布规定:凡有买卖行为,必须使用八十陌(即八百文)铜钱。

同光二年二月,皇帝下诏:“钱,是古代称作‘泉布’的货币,因其流通广泛,有利于交易。若钱被大量囤积,就会导致商人资本积聚,百姓困苦。西汉时期曾改铸货币并严防囤积,以保证市场流通。我朝也应如此。凡交易,必须使用铜钱,严禁私下大量囤积。”

同光二年,朝廷规定:三京、邺都及各州府乡村百姓,从当年七月起,每亩秋粮征收曲钱五文,允许百姓自行酿造私曲酿酒,供自家饮用,曲钱随夏秋税收一并征收。在城及各州府、县城、坊市内的户主,若购买官家酒曲,也允许自行酿造、出售。每年购买官酒曲的户数,只需缴纳十分之二的费用,便可作为酒类专卖税。其他百姓也可私制曲供家用,但不得私自销售酒类,若有违者,将被举报并按中等酒户的标准收税。坊市间允许自由买卖,不列入征税范围。当时,官员孔循因执行这项酒曲政策,曾杀害了一个家庭,有人认为此举既能保护百姓,又能有利国家,所以推行了该政策。

长兴元年二月,赦令中规定:“各道州府百姓,每亩秋粮原征曲钱五文,如今特免二文,只征收三文。”第二年,皇帝下诏:“酒类酿造关键在曲,过去因价格过高、管制太严,士农百姓屡次违法,以致刑案增多。现决定改革,不再严苛定额抽税,改为按亩产实际数量,合理核定税额。近年来,虽然违法者已较少,但对贫苦百姓的伤害仍大。因其长期战乱后生活艰难,一旦社会安定,百姓便急于耕种,却无力负担曲费,只能勉强缴税,逐渐导致生活困顿。因此,为实现国家富强,必须根除此类无谓的苛政。故决定,从今年夏季起,所有在京及各地的田亩,不再征收曲钱。官家酿造的酒曲,各地州府应减半售价,直接在城市市场出售。除城市居民不得私自酿酒外,乡村百姓如需家用,均可自行酿造,不作限制。”

周显德四年七月,皇帝下诏:“各道州府的酒曲机构,今后一律依照旧例,恢复官府禁售制度,每个地方先设立‘都务’机构,待诏书下达后,立即停止禁售。现有曲量应全部准备用于市场出售,按年度计划进行曲的生产。待百姓交纳款项后,按所交金额配给曲量,不得赊卖、不得强迫摊派。”

(注:全文为历史文献的现代白话翻译,旨在通俗表达原文政策内容,不涉及主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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