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六·志八·食货志
梁王建立国家的时候,正值黄巢作乱之后。当时,朝廷仅靠夷门一地作为根据地,对外严守边防烽火警戒,对内清除荒芜贫瘠之地,鼓励百姓耕种纺织,税赋轻便,不苛征。虽然士兵艰苦作战,但百姓也乐于缴纳赋税,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便逐渐壮大势力,建立了霸业。等到末帝与庄宗在黄河一带交战时,河南地区的百姓虽然因运输物资而生活困苦,但并未大规模流亡,原因在于赋税轻、田园尚可怀念。等到庄宗平定后梁,任用孔谦为租庸使,实行严苛的赋税政策,加重对百姓的搜刮,虽然百姓财产耗尽,但军队的粮食仍不足。再加上频繁的战争和饥荒,不到三四年,百姓便大量死亡,其根本原因在于赋税过重,百姓失去希望。
唐同光三年二月,皇帝下诏:“魏府的小绿豆税,每亩减免三升。城内店肆和园林,过去没有税,因旧命令而被征税,后来是用征来的物品来补充军衣和军需,以求缓解困难,应予以宽免。现在根据距离远近,允许在原来缴纳的丝织品税基础上,每两分为三等,酌情用钱代替缴税,用来购买军衣军需,原来的丝税则予以免除。”
当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奏:“请不要以折钱形式征税,一律要求用实物缴纳,并且不要以‘附加征收’为名,只增加正税即可。”皇帝下诏:“我朝征税,只保留两税制度,对于折钱制度,不应实行。应遵照李琪建议,各地各项应缴的税钱、粮食、盐等,均由租庸司统一规定,一律必须以实物缴纳,不得随意更改。若确有需要调整,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并上报。”
天成元年四月,皇帝下诏:“秋季和夏季的税款,过去有损耗,每斗扣除一升,今后只收正税,不再扣除损耗。”四年五月,户部上奏:“三京、邺都及各道州府,每年征收的夏秋税、租税以及盐税等,应根据各地的节气和农时,分别确定征收时间。”当月,皇帝下诏:“今年百姓的夏粮,由农户自行申报,详细登记田地面积,五户为一保,相互监督,确保无隐瞒、无漏报,连同手写申报表一起送往本州,由州府汇总上报朝廷。州县不得派人反复检查,若农户隐瞒或虚报,允许百姓举报,对隐瞒田地的,一律加倍征收。”
长兴二年六月,皇帝下诏:“各道观察使,应指定每个村庄中实力较强的农户担任村长,并与村民商议,让有余粮的农户拿出剩余粮食,帮助贫困农户,同意者即登记上报,有异议者则进行逐户清查。从今年起,定为常额。若因灾害或历年欠税等情况,则不在此限。”
三年十二月,三司上奏:“各道上缴的税物,不足以供应士兵的衣粮。请将全国征收的斛斗和钱币,除用于维持政府开支外,按需折算为绫罗绸缎等布匹。”朝廷同意该建议。
晋天福四年正月,皇帝下诏:“各道节度使,不得擅自增加赋税或徭役,也不得在县城之外另设临时征税机构。田租应由农户自行评估、自行交付。”
周显德三年十月,三司命令各道州府,今后夏季税从每年六月开始征收,秋税从十月开始征收,此规定为长期制度。五年七月,赏赐各道《均田图》。十月,任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前往各地检查百姓的田赋情况。六年春季,各地官吏回禀,共查出农户共计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户。
唐同光二年,度支部门上奏,要求在府、州、县、镇广泛公布规定:凡有买卖行为,必须使用八十陌(即八百文)铜钱。
同光二年二月,皇帝下诏:“钱,是古代称作‘泉布’的货币,因其流通广泛,有利于交易。若钱被大量囤积,就会导致商人资本积聚,百姓困苦。西汉时期曾改铸货币并严防囤积,以保证市场流通。我朝也应如此。凡交易,必须使用铜钱,严禁私下大量囤积。”
同光二年,朝廷规定:三京、邺都及各州府乡村百姓,从当年七月起,每亩秋粮征收曲钱五文,允许百姓自行酿造私曲酿酒,供自家饮用,曲钱随夏秋税收一并征收。在城及各州府、县城、坊市内的户主,若购买官家酒曲,也允许自行酿造、出售。每年购买官酒曲的户数,只需缴纳十分之二的费用,便可作为酒类专卖税。其他百姓也可私制曲供家用,但不得私自销售酒类,若有违者,将被举报并按中等酒户的标准收税。坊市间允许自由买卖,不列入征税范围。当时,官员孔循因执行这项酒曲政策,曾杀害了一个家庭,有人认为此举既能保护百姓,又能有利国家,所以推行了该政策。
长兴元年二月,赦令中规定:“各道州府百姓,每亩秋粮原征曲钱五文,如今特免二文,只征收三文。”第二年,皇帝下诏:“酒类酿造关键在曲,过去因价格过高、管制太严,士农百姓屡次违法,以致刑案增多。现决定改革,不再严苛定额抽税,改为按亩产实际数量,合理核定税额。近年来,虽然违法者已较少,但对贫苦百姓的伤害仍大。因其长期战乱后生活艰难,一旦社会安定,百姓便急于耕种,却无力负担曲费,只能勉强缴税,逐渐导致生活困顿。因此,为实现国家富强,必须根除此类无谓的苛政。故决定,从今年夏季起,所有在京及各地的田亩,不再征收曲钱。官家酿造的酒曲,各地州府应减半售价,直接在城市市场出售。除城市居民不得私自酿酒外,乡村百姓如需家用,均可自行酿造,不作限制。”
周显德四年七月,皇帝下诏:“各道州府的酒曲机构,今后一律依照旧例,恢复官府禁售制度,每个地方先设立‘都务’机构,待诏书下达后,立即停止禁售。现有曲量应全部准备用于市场出售,按年度计划进行曲的生产。待百姓交纳款项后,按所交金额配给曲量,不得赊卖、不得强迫摊派。”
(注:全文为历史文献的现代白话翻译,旨在通俗表达原文政策内容,不涉及主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