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卷二百·列傳第一百二十五·儒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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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宗廟祭祀問題的爭論
關於宗廟中是否可以同時供奉兩位祖母的問題,朝廷有爭議。太常博士韋公肅提出:古代諸侯一娶九女,因此廟中不設兩位正妻。自秦朝以後,允許再娶,前娶爲嫡,後娶亦爲嫡,兩人都可祔祭,無礙。晉代驃騎將軍溫嶠娶了三位妻子,有人懷疑是否都能成爲夫人,便向太學博士陳舒請教。陳舒回答:“即使妻子早逝,其名譽與榮譽仍隨丈夫並存。禮制規定,妻若與祖姑並列,祖姑有三位,則每個夫人可祔祭於舅所生之尊。這都是正妻,生前以正禮成婚,死後不可貶低。”因此,這一做法被採納。此外,古代繼室也有明確制度,當代並無差異,因此祔祭之禮也應相同。至於國君的寢廟祭祀兩位妻子,是否可以不同,也應以禮制爲準。古代繼室以妾爲伴,今日則以正妻爲嗣,不應以“一娶九女”類比,導致子孫的榮光無法與正室匹敵。有人質疑《春秋》記載魯惠公的夫人孟子去世後,繼室聲子是孟子的侄女,未入惠公廟;而宋武公之子仲子娶魯女,生桓公時惠公已去世,另建宮室奉祀,違背惠公意願,爲何可以?回答是:晉代南昌府君廟有荀氏、薛氏二夫人,景帝廟有夏侯、羊氏二夫人,唐代睿宗家中,昭成、肅明二後並列,唐代太師顏真卿家族也有殷氏、柳氏二夫人並祀。這種情況乃古已有之,因此可以並祀。
後來,太常官員奏請:在太常祭祀中,有忌日之禁,如“忌日不樂,而無忌月”。唯有晉穆帝將娶新後時,疑及康帝忌月,便下議詢問。荀納、王洽等人借“忌時”“忌歲”反駁其說。如今太常官府沿襲舊制,在二十五月期間禁行朝會、停止音樂,祭祀之後即改換樂禮,是爲逐漸消除哀思,而非因私情而違背禮制。若今因舊例禁樂、弛朝,反使禮儀加重,是違背禮法本義。目前太常不僅在郊祀廟祭中停樂,且禁止中外作樂,是無故廢止禮樂,有違經義。韋公肅上奏請求:應依據經義,糾正此違禮行爲。朝廷下詔召集禮官、學官商議,衆人皆認爲應採納韋公肅之議。最終下詔准許。韋公肅卒於官中。
(二)關於皇太子喪祭禮制的討論
皇太子的喪禮,最初由暢當等人提出,參照魏晉舊制,主張“既葬卒哭,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即着墨服”。但諫官暢質認爲:雖不能完全遵從古制,但遠勝魏晉之禮。他強調,太子每日早晚侍奉君主,其情感之深,遠超一般臣子,若以“公除”之制,違背其孝心,實爲不敬。若太子每日入朝,須壓抑哀情而承歡於君,此行爲雖爲臣道,但內外禮制應稱,感情應一致。若內外服制不一,非出於至誠之心,違背德教。最終朝廷採納太常卿鄭叔則建議,詔令太子喪禮於“既葬後卒哭,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則穿墨服”,回家則穿衰麻。憲宗後又問:“太子居喪,是否應依此制?”答曰:“此議出自暢當等人,初非朕意,但確爲合禮之論。”
(三)關於地方官員的政績與行爲
林蘊,字復夢,泉州莆田人。父林披,字茂彥,因汀州多山鬼淫祠,百姓苦之,著《無鬼論》。刺史樊晃上奏任爲臨汀令,因政績突出遷爲別駕。林蘊通經學,被西川節度使韋皋闢爲推官。劉闢反叛,林蘊勸其順逆,不聽。又密書切諫,劉闢大怒,將他關入獄,即將處死,臨刑時大呼:“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得死爲幸!”劉闢雖恨其正直,但見其不可屈服,便命獄卒抽劍磨其頸以脅之。林蘊大吼:“死即死,我脖子豈是頑石可磨?”劉闢無可奈何,放其不死,貶爲唐昌尉。等到劉闢敗亡,林蘊聲譽在京城大增。
當時李吉甫、李絳、武元衡爲宰相,林蘊上書諷勸:“國家有西部邊地,猶如右臂。如今右臂不附主體,從豳州以北,到汧水、隴山,數百里之外,皆爲外域。涇原、鳳翔、邠寧三鎮是右臂要地,大藩掌握重兵數十上百人,唯李抱玉請求收復河、湟之地,但將領人選不當,應起用邊將中的優秀軍官,鎮守秦、隴二地。王者功成作樂,治定製禮,豈容權臣自立樂章,另立喪儀?舜命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爲司徒。’唐朝以皋、佑、鍔、季安爲司徒,但官員不擇賢能。盧從史、於皋謨罪大而刑輕。農事荒廢,農桑佔比不足百分之一,一個農夫供養百人,一個蠶婦供給百人,百姓竭力勞作,卻飢不得食,寒不得衣。邊兵面黃肌瘦,而將帥則驕奢自養。百姓每十戶不足以供養一個無功之卒,百名士兵不足以奉養一個驕矜的將領。”上述六事皆爲當時之弊政。林蘊因與韋皋有深交,痛恨其專權,憤懣上書,但嗜酒多得罪人,因此宰相未重用他。
程權任滄景節度使,闢林蘊爲掌書記。後程權上表請求徵發四州戶口,但軍中久習割據,畏懼歸附朝廷,挾持權勢,拒絕執行。林蘊上書闡明君臣大義,說服首將,衆人皆釋然,程權得以順利出兵。林蘊升爲禮部員外郎,刑部侍郎劉伯芻向朝廷推薦,外放爲邵州刺史。他曾杖殺客人陶玄之,將屍體投入江中,又將陶妻籍爲倡妓,後因受賄被指控,遭杖刑流放儋州而死。
林蘊口才敏捷,曾有崔姓士人自誇家族高貴,林蘊當面駁斥他:“崔杼弒齊君,林放問禮之本,優劣何如?”那人頓時低頭,無言以對。
韋公肅,是隋代儀同觀城公約七世孫。元和初年爲太常博士兼修撰。憲宗將親耕籍田,詔令公肅草擬儀典,容家善之。太子少傅判太常卿鄭餘慶廟中存在兩位祖母,疑需祔祭,請求太常官府裁決。公肅議曰:古代諸侯一娶九女,故廟中不得兼有兩位正妻。自秦朝起,允許再娶,前娶爲嫡,後娶亦爲嫡,兩人都可祔祭,無妨。晉代溫嶠娶三妻,有人疑其地位,向太學博士陳舒請教,陳舒答:“妻雖早逝,仍隨夫榮,若有祖姑可並列,其地位應與正妻同等。”故此可並祀。古代繼室有明制,當代亦應遵此。國君寢廟祭祀兩位夫人,亦當以禮爲據。古代繼室以妾爲伴,今日以正妻爲嗣,不可以“一娶九女”類比,以貶低正妻地位。有人質疑《春秋》中魯惠公夫人孟子早逝,繼室聲子爲其侄女,未入廟;宋武公之子仲子娶魯女,生桓公時惠公已死,另建宮室奉祀,此爲悖禮,爲何允許?答曰:晉代南昌府君廟有荀、薛二夫人,景帝廟有夏侯、羊二夫人,唐代睿宗有昭成、肅明二後,顏真卿家族有殷、柳二夫人。皆爲古已有之,故可並祀。
後來,有關太常祭祀中忌日禁樂之制,有爭議。原說“忌日不樂,無忌月”,實爲虛設。唯有晉穆帝欲娶新後,疑及康帝忌月,遂下詔查問。荀納、王洽等以“忌時、忌歲”駁斥,認爲不可。如今太常沿襲舊規,二十五月禁朝、停樂,祭祀後改用新禮,是爲漸除哀思,非因私情而違禮。今若無故禁樂、弛朝,反而使禮制加重,是違經義。目前太常不僅在郊祀中停樂,更禁中外作樂,實爲無故廢禮。韋公肅上奏請改正。朝廷下詔禮官學官商議,衆皆贊成。最終下詔准許此議。韋公肅卒於官中。
(四)關於朝堂禮制爭論的背景
暢當等人主張,皇太子居喪,應守“卒哭”之後,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穿墨服。但諫官暢質認爲,雖不全合古制,但勝於魏晉之陋習。其理由是,太子每日早晚侍奉君主,情感至深,若以“公除”之制,其孝心被壓抑,實爲失禮。若朝廷僅以“公除”爲名,其情感與禮制必不一致,違背德教。朝廷最終採納太常建議,定爲:喪禮以“卒哭”爲始,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則穿墨服,歸家則穿衰麻。
(五)關於地方官員政績與敗德
林蘊曾爲邵州刺史,因杖殺陶玄之、籍其妻爲倡,後因受賄遭杖刑流放儋州。其人志節高潔,但行爲有失於法度,終致敗亡。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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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宗廟祭祀中是否可合祀兩位祖母的問題,太常博士韋公肅提出:古代諸侯一娶九女,故廟中不設兩位正妻。自秦以後,允許再娶,前娶爲嫡,後娶亦爲嫡,皆可祔祭,無礙。晉代溫嶠娶三妻,有疑者問於太學博士陳舒,陳舒答:“即使妻逝,其榮譽隨夫而存,若祖姑有三位,則每個夫人可祔祭於舅所生之尊,此皆爲正妻,生前以正禮成婚,死後不得貶低。”故此可並祀。此後,古代繼室有明制,當代亦應如此,國君寢廟祭祀二夫人,亦當依禮。古代繼室以妾爲伴,今日則以正妻爲嗣,不可以“一娶九女”類比,致損正妻地位。有質疑《春秋》中魯惠公夫人孟子死後,繼室聲子爲其侄女未入廟;宋武公之子仲子娶魯女生桓公時惠公已亡,另建宮室,此爲悖禮,爲何可容?答曰:晉代南昌府君廟有荀、薛二夫人,景帝廟有夏侯、羊二夫人,唐代睿宗有昭成、肅明二後,顏真卿家族有殷、柳二夫人,皆爲古已有之,故可並祀。
另關於祭祀中禁樂問題,原稱“忌日不樂,無忌月”,實爲虛設。晉代穆帝欲娶新後,疑及康帝忌月,下詔查問,荀納、王洽等以“忌時”“忌歲”駁之。如今太常沿襲舊制,在二十五月禁朝、停樂,祭祀後改用新禮,是爲漸除哀思,非因私情而違禮。若今無故禁樂、弛朝,反而使禮制加重,是違經義。若太常不僅在郊祀中停樂,更禁中外作樂,實爲無故廢禮。韋公肅上奏請求改之。朝廷下詔禮官學官商議,衆皆贊成,最終下詔准許。韋公肅卒於官中。
關於皇太子喪禮,暢當等人主張“既葬卒哭,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即穿墨服”。但諫官暢質認爲,雖不能完全遵古,但勝於魏晉之陋。因其每日早晚侍奉君主,情感深厚,若以“公除”爲名,其孝心被壓抑,實爲不敬。若內外禮制不一,非出於至誠,違背德教。最終朝廷採納太常建議,定爲:喪禮以“卒哭”爲始,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着墨服,歸家着衰麻。
林蘊,字復夢,泉州人。父林披,著《無鬼論》,因治理汀州淫祠有功,被任爲臨汀令,後升爲別駕。林蘊通經學,被西川節度使韋皋任爲推官。劉闢反叛,林蘊勸其歸順,不聽。又密書切諫,劉闢怒,將其下獄,將殺。臨刑大呼:“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得死爲幸!”劉闢雖恨其正直,然見其不可屈,乃命獄卒以劍磨其頸以脅之。林蘊大吼:“死即死,我脖子豈是頑石可磨?”劉闢無計,放其不死,貶爲唐昌尉。劉闢敗後,林蘊聲譽大振。
當時李吉甫、李絳、武元衡爲宰相,林蘊上書諷勸:“國家西部邊地,如右臂。今右臂不依主體,從豳州以北,至汧水、隴山,皆爲外域。涇原、鳳翔、邠寧三鎮爲要地,大藩掌握重兵,唯李抱玉請收復失地,未果。今政局不穩,民心未定,不可輕視。”其言切中時弊。又言“繼室應以正妻爲尊,不可以妾類比”,意在明禮制之本。
朝廷定太子喪禮,以“卒哭”爲界,次年祭以“小祥”,再後“大祥”,終“禫祭”。入宮着墨服,歸家着衰麻,以示哀思。此制既定,爲後世所遵。
林蘊爲邵州刺史,因杖殺陶玄之,籍其妻爲倡,後因受賄遭杖刑流放儋州。其人志節高潔,然行爲越法,終致敗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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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宗廟祭祀中是否可合祀兩位祖母的問題,太常博士韋公肅提出:古代諸侯一娶九女,故廟中不設兩位正妻。自秦以後,允許再娶,前娶爲嫡,後娶亦爲嫡,皆可祔祭,無礙。晉代溫嶠娶三妻,有疑者問於太學博士陳舒,陳舒答:“即使妻逝,其榮譽隨夫而存,若祖姑有三位,則每個夫人可祔祭於舅所生之尊,此皆爲正妻,生前以正禮成婚,死後不得貶低。”故此可並祀。此後,古代繼室有明制,當代亦應如此,國君寢廟祭祀二夫人,亦當依禮。古代繼室以妾爲伴,今日則以正妻爲嗣,不可以“一娶九女”類比,致損正妻地位。有質疑《春秋》中魯惠公夫人孟子死後,繼室聲子爲其侄女未入廟;宋武公之子仲子娶魯女生桓公時惠公已亡,另建宮室,此爲悖禮,爲何可容?答曰:晉代南昌府君廟有荀、薛二夫人,景帝廟有夏侯、羊二夫人,唐代睿宗有昭成、肅明二後,顏真卿家族有殷、柳二夫人,皆爲古已有之,故可並祀。
另關於祭祀中禁樂問題,原稱“忌日不樂,無忌月”,實爲虛設。晉代穆帝欲娶新後,疑及康帝忌月,下詔查問,荀納、王洽等以“忌時”“忌歲”駁之。如今太常沿襲舊制,在二十五月禁朝、停樂,祭祀後改用新禮,是爲漸除哀思,非因私情而違禮。若今無故禁樂、弛朝,反而使禮制加重,是違經義。若太常不僅在郊祀中停樂,更禁中外作樂,實爲無故廢禮。韋公肅上奏請求改之。朝廷下詔禮官學官商議,衆皆贊成,最終下詔准許。韋公肅卒於官中。
關於皇太子喪禮,暢當等人主張“既葬卒哭,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即穿墨服”。但諫官暢質認爲,雖不能完全遵古,但勝於魏晉之陋。因其每日早晚侍奉君主,情感深厚,若以“公除”爲名,其孝心被壓抑,實爲不敬。若內外禮制不一,非出於至誠,違背德教。最終朝廷採納太常建議,定爲:喪禮以“卒哭”爲始,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入宮着墨服,歸家着衰麻。
林蘊,字復夢,泉州人。父林披,著《無鬼論》,因治理汀州淫祠有功,被任爲臨汀令,後升爲別駕。林蘊通經學,被西川節度使韋皋任爲推官。劉闢反叛,林蘊勸其歸順,不聽。又密書切諫,劉闢怒,將其下獄,將殺。臨刑大呼:“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得死爲幸!”劉闢雖恨其正直,然見其不可屈,乃命獄卒以劍磨其頸以脅之。林蘊大吼:“死即死,我脖子豈是頑石可磨?”劉闢無計,放其不死,貶爲唐昌尉。劉闢敗後,林蘊聲譽大振。
當時李吉甫、李絳、武元衡爲宰相,林蘊上書諷勸:“國家西部邊地,如右臂。今右臂不依主體,從豳州以北,至汧水、隴山,皆爲外域。涇原、鳳翔、邠寧三鎮爲要地,大藩掌握重兵,唯李抱玉請收復失地,未果。今政局不穩,民心未定,不可輕視。”其言切中時弊。又言“繼室應以正妻爲尊,不可以妾類比”,意在明禮制之本。
朝廷定太子喪禮,以“卒哭”爲界,次年祭以“小祥”,再後“大祥”,終“禫祭”。入宮着墨服,歸家着衰麻,以示哀思。此制既定,爲後世所遵。
林蘊爲邵州刺史,因杖殺陶玄之,籍其妻爲倡,後因受賄遭杖刑流放儋州。其人志節高潔,然行爲越法,終致敗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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