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卷五十四·志第四十四·食貨四
百姓私鑄錢幣,小錢多用壞鍾、佛像等物鑄成,違法者日益增多。鄭叔清任京兆尹時,幾個月內就處決了八百多名犯人。肅宗因新鑄錢幣不便,召集百官商議,未能改變。上元元年,將重輪錢的比值由一當三十改爲一當三十,開元舊錢與乾元十當錢皆一當十,碾磨後作爲實際錢幣交易,虛錢則用十當錢交易,因此出現了虛實錢之分。
史思明佔據東都時,也鑄造“得一元寶”錢,直徑一寸四分,以一當開元通寶百。後來認爲“得一”不是長久之兆,便改其文爲“順天元寶”。
代宗即位後,將乾元重寶錢比值由一當二,重輪錢由一當三,僅三天後大小錢都改爲一當一。自第五琦變鑄以來,違法者每日達數百人,州縣難以禁止,至此民衆反而十分方便。此後民間用乾元、重棱錢鑄成器物,不再流通。當時有意見認爲:“自天寶年間到此時,全國有九百餘萬戶。《周禮》規定:上等農夫供養九人,中等農夫供養七人。以中等農夫計算,應有六千三百萬人。少壯人口平均每人每日消費米二升,每日消耗米百二十六萬斛,每年消耗米四千五百三十六萬斛,衣物費用爲米的兩倍,吉凶祭祀費用再增加兩倍,三年儲備用於防災,總計應有米十三萬六千八十萬斛。若米價與錢價相當,則米的市價與錢價相等。田地按肥瘠高下和產量變化計算,每頃產米五十斛,合田二千七百二十一萬六千頃。然而每年錢幣毀於棺材、瓶、埋藏、焚燒及溺亡,其間銅價上升,錢幣貶值,有些被鑄爲器物,不出十年,錢幣幾乎耗盡,不足以應付當時需求。”各道鹽鐵轉運使劉晏認爲,江、嶺諸州出產的貨物重、粗、賤、弱,運往京城無法負擔運輸費用。於是將貨物積存在江淮地區,用銅、鉛、薪炭等物品交換,大量鑄造錢幣,每年獲得十餘萬緡,輸送至京城及荊、揚兩州,從此錢幣日漸增多。
大曆七年,全國禁止鑄造銅器。建中初年,戶部侍郎韓洄認爲商州紅崖銅礦產量多,請求恢復洛源廢棄的鑄造監,設立十座爐,每年鑄造七萬二千緡錢幣,每千錢耗費九百。德宗採納此建議。
江淮地區多使用鉛、錫錢幣,銅含量不足,導致其重量、規格達不到標準,布匹價格更貴。銷一千錢可得六斤銅,若將其鑄爲器物,每斤可獲利六百錢,因此銷錢鑄器的人很多,貨幣也日益減少。判度支趙贊採自連州的白銅,鑄造大錢,一當十,以調節幣值輕重。貞元初年,駱谷、散關開始禁止行人攜帶一錢出門。各道鹽鐵使張滂上奏,禁止江淮地區鑄造銅器,僅允許鑄造銅鏡。十年,朝廷下令全國禁止鑄造銅器,每件器物一斤,其價值不得高於一百六十錢,擅自將錢幣銷鑄者,視爲盜鑄處理。然而民間錢幣日益減少,布帛價格反而變輕,州縣嚴禁錢幣出境,商賈皆停止貿易。浙西觀察使李若初請求允許錢幣自由流通,但京師商賈攜帶錢幣前往各地貿易者數不勝數。朝廷再次下令禁止。二十年,下令市井交易時,允許使用綾、羅、絹、布等貨品與錢幣並用。憲宗因錢幣不足,再次禁止使用銅器。當時商賈到京城,將錢存放在各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人家中,以輕裝前往各地,憑憑證取出,稱爲“飛錢”。京兆尹裴武請求禁止商賈“飛錢”行爲,責令坊市居民兩人結爲保人。
鹽鐵使李巽發現郴州平陽銅坑有二百八十餘處,重新設立桂陽監,設置兩座爐,每日鑄造二十萬錢。全國每年鑄造錢幣十三萬五千緡。下令商賈存錢者必須拿出用於交易;全國有銀礦的地方必定有銅礦,但銀礦對人民無益,五嶺以北採銀一兩者轉而流入他州,官吏對此要論罪。元和四年,京城錢幣數量不足二十緡,或出現鉛錫錢幣的,予以捕獲;非用於交易而錢幣行於街市的,不追究。再次下令開採五嶺銀礦,禁止錢幣出境。六年,交易錢幣十緡以上者,須同時使用布帛。蔚州三河銅礦距飛狐舊鑄爐二十里左右,河東節度使王鍔設置爐窯,疏浚拒馬河水鑄錢,工費尤其節省,任命刺史李聽爲使,設置五座爐,每爐每月鑄造三十萬錢,自此河東錫錢逐漸廢止。
自京城開始禁止“飛錢”之後,百姓家中積存現金,物價逐漸下降。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王紹、鹽鐵使王播請求允許商人向戶部、度支、鹽鐵三司辦理“飛錢”,每千錢加給百錢,但商人並無前往者。再次允許商人以等值貫錢進行交換,但錢重布輕問題依舊存在。憲宗拿出內庫五十萬緡錢幣,購買布帛,每匹加價十分之一。正值吳元濟、王承宗聯合對抗朝廷,朝廷派七道軍隊征討,經費嚴重不足。皇甫鎛建議,內外開支每緡補貼二十錢外,再抽五十錢上繳度支以供軍費。十二年,再次命令京兆府提供五十萬緡錢幣購買布帛,而富人若錢超過五千貫者處死,王公貴族嚴厲貶謫,沒收其財產,將其中五分之一賞給舉報者。京城各市場積存的錢幣,最少也有五十萬緡,於是爭相購置房產。然而富商依靠神策軍軍官的金錢支持,地方官府不敢追究。民間墊錢比例高至七十,鉛錫錢幣更加普遍,官吏抓捕違法者,大多歸於各軍、各使,強取豪奪,毆打傷害官吏。京兆尹崔元略請求違法者由其所屬軍、使負責審判,皇帝未採納,下詔由所屬軍、使處理,而京兆府派人進行審判。穆宗即位後,京城買賣金銀十兩,需墊一兩,購米鹽百錢需墊七八。京兆尹柳公綽以嚴格法規禁止此現象。不久因各地使用錢幣墊陌不統一,朝廷下令依各地實際習俗決定,內外使用,每緡墊八十。
寶曆初年,河南尹王起請求將錢用於鑄造佛像的,視爲盜鑄論處。大和三年,朝廷下詔規定佛像以鉛、錫、土、木製成,裝飾帶可使用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僅鏡、磬、釘、鐶、鈕可使用銅,其餘皆禁,盜鑄者處死。當時嚴厲禁止鉛、錫錢幣。凡舉報千錢者,獎勵五千錢。
四年,下詔規定積存錢幣以七千緡爲限,十萬緡者一年內必須拿出,二十萬緡者兩年內必須拿出。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布帛、米粟須佔一半。河南府、揚州、江陵府因是繁華都市,管理與京城相同。不久後皆被撤銷。
八年,河東地區錫錢再次興起,鹽鐵使王涯在蔚州設立飛狐鑄錢院,全國每年鑄造錢幣不到十萬緡。文宗因貨幣輕,錢幣重,下詔允許藩鎮自由進行錢穀交易。雖然禁止鑄造銅器,但江淮、嶺南地區店鋪仍售賣銅器,將一千錢鑄爲器物,獲利數倍。宰相李珏請求加設爐窯鑄造錢幣,於是又禁止銅器,官府一律收購。全國銅礦達五十處,每年採集銅二十六萬六千斤。後來武宗廢除佛教,永平監官李鬱彥請求將銅像、鍾、磬、鑪、鐸等歸入巡院管理,地方銅礦因此更多。鹽鐵使因工匠勞力固定,無法增加鑄造,允許各道觀察使自行設立錢坊。淮南節度使李紳請求全國以州名鑄造錢幣,京城爲京錢,直徑一寸,形制如開元通寶,交易中禁止使用舊錢。適逢宣宗即位,廢棄會昌年間政策,新錢以字跡清晰爲特點,重新鑄造爲像。
昭宗末年,京城用錢八百五十爲一串,每百僅八十五錢,河南府則以八十爲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