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卷一百一十八·志·百官五
州郡、縣鄉、亭裏等地方行政單位,以及匈奴中郎將、烏桓校尉、護羌校尉等邊防官員,共有十二個州,每個州設一名刺史,初爲六百石俸祿,後來漢武帝設立十三名刺史,俸祿提升至二千石。成帝時期改稱“牧”,俸祿仍爲二千石。光武帝建武十八年恢復刺史職位,設十二名刺史分別管理一州,其中一州歸屬司隸校尉管轄。各州官員每年八月巡視所轄郡國,負責檢查囚犯、考覈政績。最初每年年底必須親自赴京城彙報情況,後來改爲由地方計吏代爲彙報,刺史設有從事史和臨時助手。
刺史所轄的各州情況如下:豫州六郡,冀州九郡,兗州八郡,徐州五郡,青州六郡,荊州七郡,揚州六郡,益州十二郡,涼州十二郡,幷州九郡,幽州十一郡,交州七郡,共計九十八郡。其中二十一個王國設國相,七十一郡設太守。各屬國設都尉,屬國是分設於邊遠縣的郡,規模較小,設與原郡同名的官職。光武帝統一後裁撤了四百多個郡縣,後世逐漸恢復增設。每個州的州治設州尹一人,爲二千石俸,設丞一人輔助。每個郡設太守一人,爲二千石,設丞一人;邊境防守郡的丞稱長史。王國之相的設置也與太守相同。每個屬國設都尉一人,爲比二千石俸,設丞一人。
注:各郡國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百姓、推薦賢才、鼓勵農耕、裁決訴訟、監督奸邪。春季巡視所轄各縣,鼓勵農耕桑事,救助貧苦居民;秋冬季節派遣無害官員訊問囚犯,依法裁決,評定政績。每年年底派遣官員向上級彙報財務和政績。各郡人口達到二十萬可推薦一人爲孝廉。都尉一人主管軍事和治安,防止盜賊,景帝時改稱都尉。漢武帝又在三輔地區增設都尉各一人,監視出入。邊遠地區設農都尉,負責屯田屯糧;另設屬國都尉,負責管理歸降的少數民族。東漢光武帝建武六年,撤銷各郡的都尉,其職責合併至太守,不再設獨立的都尉考覈。撤銷關都尉,僅在邊境地區保留都尉和屬國都尉,部分地方劃分爲縣級,管理百姓與行政事務,規模稍有縮小。安帝時期因爲西羌作亂,且三輔地區有陵園守衛,重新設立右扶風都尉和京兆虎牙都尉。各郡國均設置各司掾史,管理日常事務。
注:各司大致與中央公府類似,但無東西曹。設有功曹史,負責選拔和任命有功人員。五官掾負責處理功曹及其他各司事務。對屬縣的監督設有五部督郵和一名曹掾。正門設亭長一人,負責記錄文書和催促事務,無令史。各司和官署下設書佐,負責處理文書工作。屬官方面,每縣、邑、道,規模大的設令一人,爲千石俸;次之設長,爲四百石;小的設長,爲三百石。侯國之相的品級與上述相同。
注:各郡縣官員掌管民務,表彰善行,鼓勵義舉,打擊奸邪,處理訴訟,維護治安,關注民生事務,秋冬時組織考覈,向所屬郡國上報政績。凡是管轄少數民族地區,稱爲“道”;公主所領的封地稱爲“邑”。人口萬戶以上的縣設“令”,不足萬戶的設“長”;侯國設“相”。這些制度源自秦朝。每個縣設丞一人,協助管理;大縣設尉二人,小縣設尉一人。丞負責文書管理,掌管倉庫和監獄事務;尉負責治安,一旦發生盜賊事件,若當事人不能立即被認定,則由尉負責調查和追查,查明事件始末。各機構下屬設有掾史。
注:各司設有掾史,類似於郡級機構的設置,五官掾爲廷掾,負責監督五個屬縣,春季爲勸農掾,冬季爲制度掾。鄉里設立有秩、三老、遊徼。有秩由郡府任命,秩爲百石,負責一鄉居民事務。若鄉村較小,則縣設嗇夫一人,負責管理鄉村事務,包括識別居民善惡、安排勞役順序、掌握貧富狀況、合理徵收賦稅,公平分配。三老負責教化,凡有孝順父母、敬重長輩的孝子、貞節女性、舍讓財物救助危難、具備模範作用的人,都公開表彰其門第,以倡導善行。遊徼負責巡查邊界,防止盜賊。另外還設鄉佐,隸屬於鄉里,負責徵收賦稅。亭設有亭長,負責防查盜賊。亭長職責是追捕盜賊,接受都尉的指令。裏設有裏魁,百姓以“十家爲什,五家爲伍”組成,相互監督,若發現鄉民有善行或惡行,需上報監察官。邊境地區縣設有障塞尉,負責防止羌族、邊地少數民族侵犯邊防。
注:郡中若有鹽、鐵、手工業、水利等資源,便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官吏,如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其官員的品級與縣、道相同,無特殊士人編制,由地方均攤官員輪流配備。其中,鹽官設於產鹽多的地區,負責徵稅;鐵官設於產鐵多的地區,負責鍛造鐵器;工官設於手工業發達地區,負責徵稅;水官設於有池塘、河流、漁業資源豐富的地區,負責徵收水和漁利,由地方各縣輪流派遣官員協助治理。
設一位“使匈奴中郎將”,品級與二千石相當,主要負責保護南匈奴單于。設從事二人,有事時視情況增加,掾史根據需要配備。護羌校尉和護烏桓校尉的設置類似,分別管理西羌和烏桓部落。護烏桓校尉品級爲二千石,主管烏桓部族事務;護羌校尉品級也爲二千石,主管西羌事務。
皇子受封爲王,其封地設爲王國,每個王國設一名傅(太傅)和一名相(丞相),均爲二千石。傅負責引導王子行善,禮遇如同老師,不稱臣;相則負責治理王國,職級相當於太守。其長史職級與郡丞相當。漢初設立諸侯王時,沿襲項羽舊制,封地遼闊,甚至千里之遠,官職也類似朝廷設置,如太傅、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等,皆爲二千石,百官制度與中央一致。朝廷僅保留丞相一人,御史大夫以下全部由諸侯王自行任命。到景帝時期,吳楚七國因疆土廣大而發動叛亂,幾乎危及漢室,之後景帝爲此吸取教訓,下令諸侯王不得直接治理百姓,改爲由內史管理民政,將“丞相”改爲“相”,廢除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等職位。漢武帝又改動內史、中尉、郎中令的名稱,但王國制度維持不變,所有官職均由朝廷統一任命,諸侯王不得自行設立。到成帝時期,廢除內史的民政權力,改由“相”來管理民政,太傅改稱“傅”。中尉一人,品級爲二千石,職責類似郡都尉,專司治安防盜。郎中令一人、僕一人,品級爲千石,郎中令掌管王室大夫和郎官,負責宿衛,職級如同光祿勳;僕掌管車馬和駕御,類似太僕,武帝時期改爲“僕”,且品級下降。設立治書官,品級爲六百石,原爲尚書改名;大夫無固定名額,負責奉命出使京城、向朝廷進獻禮物、接待外國使節,這些官員皆持節,後停止使用節杖。謁者,品級爲四百石,原掌管冠飾,最初爲十六人,後減少。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巷長、祠祀長等,均屬四百石,分別掌管樂事、衛兵、醫藥、宮內婢女、祭祀事務。郎中爲二百石,無定員。還有“衛公”與“宋公”兩個稱號,建武二年封周朝後裔姬常爲“周承休公”,五年封殷朝後裔孔安爲“殷紹嘉公”,十三年改封爲“衛公”和“宋公”,作爲漢代賓客,地位在三公之上。
列侯的封地由其所轄縣構成,封地稱爲侯國。原秦國爵位分爲二十等,最高等稱爲“徹侯”,授予有功之人,用金印紫綬。功勳大者可封地爲縣,功勳較小者封鄉或亭,其封地居民需服從當地官府管理。後來避諱漢武帝之名,改稱“列侯”。漢武帝元朔二年規定,諸侯王可將封地分給諸子,朝廷批准分封,也稱爲列侯。過去列侯在長安居住的可位列三公之次。自東漢以後,只有憑藉特殊功勳被賜予“特進”稱號的,其位次在軍騎將軍之後;賜“朝侯”者,次於五校尉;賜“侍祠侯”者,次於大夫。其餘列侯若有家族成員隨葬於京城或以墳墓祭祀者,也會被臨時安排,位次在博士、議郎之下。
諸侯王受封時獲得封土,歸還土地建立社稷,是古代禮制。列土、特進、朝侯在正月進獻玉璧以示賀禮。
每個王國設一名相,品級相當於當地縣令或縣長。職責爲治理地方,如同縣令或縣長,不稱臣,但需繳納租稅,以戶數爲準。侯國設有家臣,如家丞、庶子各一人,負責管理侯家事務。
舊時列侯設有行人、洗馬、門大夫等官職,共計五職。自東漢以來,食邑千戶及以上者設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滿千戶者不設家丞,同時廢除行人、洗馬、門大夫等職。
關內侯,承襲秦朝十九等爵位制度,稱爲“關內侯”,無實際封地,在所在縣寄居生活,其收入與該地民戶數量相關。
四夷之王(指少數民族首領),如歸附的王、歸義侯、邑君、邑長等,均設有丞,品級與郡縣相同。
百官俸祿規定如下:大將軍、三公每月俸祿爲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每月一百八十斛;二千石每月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每月一百斛;千石每月八十斛;六百石每月七十斛;比六百石每月五十斛;四百石每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每月四十斛;三百石每月四十斛;比三百石每月三十七斛;二百石每月三十斛;比二百石每月二十七斛;一百石每月十六斛;斗食官每月十一斛;佐史每月八斛。所有官員俸祿均以半錢半谷發放。
贊曰:皇帝道法深遠而沉靜,國政由重臣修德主導。以簡樸統治百姓,明確各官員職責,才能治理有方。不設多餘官職、不設置多餘的監官,避免驕縱與失誤。制度猶如師徒傳承,百姓安居,國家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