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卷一百一十八·志·百官五
州郡、县乡、亭里等地方行政单位,以及匈奴中郎将、乌桓校尉、护羌校尉等边防官员,共有十二个州,每个州设一名刺史,初为六百石俸禄,后来汉武帝设立十三名刺史,俸禄提升至二千石。成帝时期改称“牧”,俸禄仍为二千石。光武帝建武十八年恢复刺史职位,设十二名刺史分别管理一州,其中一州归属司隶校尉管辖。各州官员每年八月巡视所辖郡国,负责检查囚犯、考核政绩。最初每年年底必须亲自赴京城汇报情况,后来改为由地方计吏代为汇报,刺史设有从事史和临时助手。
刺史所辖的各州情况如下:豫州六郡,冀州九郡,兖州八郡,徐州五郡,青州六郡,荆州七郡,扬州六郡,益州十二郡,凉州十二郡,并州九郡,幽州十一郡,交州七郡,共计九十八郡。其中二十一个王国设国相,七十一郡设太守。各属国设都尉,属国是分设于边远县的郡,规模较小,设与原郡同名的官职。光武帝统一后裁撤了四百多个郡县,后世逐渐恢复增设。每个州的州治设州尹一人,为二千石俸,设丞一人辅助。每个郡设太守一人,为二千石,设丞一人;边境防守郡的丞称长史。王国之相的设置也与太守相同。每个属国设都尉一人,为比二千石俸,设丞一人。
注:各郡国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百姓、推荐贤才、鼓励农耕、裁决诉讼、监督奸邪。春季巡视所辖各县,鼓励农耕桑事,救助贫苦居民;秋冬季节派遣无害官员讯问囚犯,依法裁决,评定政绩。每年年底派遣官员向上级汇报财务和政绩。各郡人口达到二十万可推荐一人为孝廉。都尉一人主管军事和治安,防止盗贼,景帝时改称都尉。汉武帝又在三辅地区增设都尉各一人,监视出入。边远地区设农都尉,负责屯田屯粮;另设属国都尉,负责管理归降的少数民族。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撤销各郡的都尉,其职责合并至太守,不再设独立的都尉考核。撤销关都尉,仅在边境地区保留都尉和属国都尉,部分地方划分为县级,管理百姓与行政事务,规模稍有缩小。安帝时期因为西羌作乱,且三辅地区有陵园守卫,重新设立右扶风都尉和京兆虎牙都尉。各郡国均设置各司掾史,管理日常事务。
注:各司大致与中央公府类似,但无东西曹。设有功曹史,负责选拔和任命有功人员。五官掾负责处理功曹及其他各司事务。对属县的监督设有五部督邮和一名曹掾。正门设亭长一人,负责记录文书和催促事务,无令史。各司和官署下设书佐,负责处理文书工作。属官方面,每县、邑、道,规模大的设令一人,为千石俸;次之设长,为四百石;小的设长,为三百石。侯国之相的品级与上述相同。
注:各郡县官员掌管民务,表彰善行,鼓励义举,打击奸邪,处理诉讼,维护治安,关注民生事务,秋冬时组织考核,向所属郡国上报政绩。凡是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称为“道”;公主所领的封地称为“邑”。人口万户以上的县设“令”,不足万户的设“长”;侯国设“相”。这些制度源自秦朝。每个县设丞一人,协助管理;大县设尉二人,小县设尉一人。丞负责文书管理,掌管仓库和监狱事务;尉负责治安,一旦发生盗贼事件,若当事人不能立即被认定,则由尉负责调查和追查,查明事件始末。各机构下属设有掾史。
注:各司设有掾史,类似于郡级机构的设置,五官掾为廷掾,负责监督五个属县,春季为劝农掾,冬季为制度掾。乡里设立有秩、三老、游徼。有秩由郡府任命,秩为百石,负责一乡居民事务。若乡村较小,则县设啬夫一人,负责管理乡村事务,包括识别居民善恶、安排劳役顺序、掌握贫富状况、合理征收赋税,公平分配。三老负责教化,凡有孝顺父母、敬重长辈的孝子、贞节女性、舍让财物救助危难、具备模范作用的人,都公开表彰其门第,以倡导善行。游徼负责巡查边界,防止盗贼。另外还设乡佐,隶属于乡里,负责征收赋税。亭设有亭长,负责防查盗贼。亭长职责是追捕盗贼,接受都尉的指令。里设有里魁,百姓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组成,相互监督,若发现乡民有善行或恶行,需上报监察官。边境地区县设有障塞尉,负责防止羌族、边地少数民族侵犯边防。
注:郡中若有盐、铁、手工业、水利等资源,便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官吏,如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其官员的品级与县、道相同,无特殊士人编制,由地方均摊官员轮流配备。其中,盐官设于产盐多的地区,负责征税;铁官设于产铁多的地区,负责锻造铁器;工官设于手工业发达地区,负责征税;水官设于有池塘、河流、渔业资源丰富的地区,负责征收水和渔利,由地方各县轮流派遣官员协助治理。
设一位“使匈奴中郎将”,品级与二千石相当,主要负责保护南匈奴单于。设从事二人,有事时视情况增加,掾史根据需要配备。护羌校尉和护乌桓校尉的设置类似,分别管理西羌和乌桓部落。护乌桓校尉品级为二千石,主管乌桓部族事务;护羌校尉品级也为二千石,主管西羌事务。
皇子受封为王,其封地设为王国,每个王国设一名傅(太傅)和一名相(丞相),均为二千石。傅负责引导王子行善,礼遇如同老师,不称臣;相则负责治理王国,职级相当于太守。其长史职级与郡丞相当。汉初设立诸侯王时,沿袭项羽旧制,封地辽阔,甚至千里之远,官职也类似朝廷设置,如太傅、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等,皆为二千石,百官制度与中央一致。朝廷仅保留丞相一人,御史大夫以下全部由诸侯王自行任命。到景帝时期,吴楚七国因疆土广大而发动叛乱,几乎危及汉室,之后景帝为此吸取教训,下令诸侯王不得直接治理百姓,改为由内史管理民政,将“丞相”改为“相”,废除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等职位。汉武帝又改动内史、中尉、郎中令的名称,但王国制度维持不变,所有官职均由朝廷统一任命,诸侯王不得自行设立。到成帝时期,废除内史的民政权力,改由“相”来管理民政,太傅改称“傅”。中尉一人,品级为二千石,职责类似郡都尉,专司治安防盗。郎中令一人、仆一人,品级为千石,郎中令掌管王室大夫和郎官,负责宿卫,职级如同光禄勋;仆掌管车马和驾御,类似太仆,武帝时期改为“仆”,且品级下降。设立治书官,品级为六百石,原为尚书改名;大夫无固定名额,负责奉命出使京城、向朝廷进献礼物、接待外国使节,这些官员皆持节,后停止使用节杖。谒者,品级为四百石,原掌管冠饰,最初为十六人,后减少。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巷长、祠祀长等,均属四百石,分别掌管乐事、卫兵、医药、宫内婢女、祭祀事务。郎中为二百石,无定员。还有“卫公”与“宋公”两个称号,建武二年封周朝后裔姬常为“周承休公”,五年封殷朝后裔孔安为“殷绍嘉公”,十三年改封为“卫公”和“宋公”,作为汉代宾客,地位在三公之上。
列侯的封地由其所辖县构成,封地称为侯国。原秦国爵位分为二十等,最高等称为“彻侯”,授予有功之人,用金印紫绶。功勋大者可封地为县,功勋较小者封乡或亭,其封地居民需服从当地官府管理。后来避讳汉武帝之名,改称“列侯”。汉武帝元朔二年规定,诸侯王可将封地分给诸子,朝廷批准分封,也称为列侯。过去列侯在长安居住的可位列三公之次。自东汉以后,只有凭借特殊功勋被赐予“特进”称号的,其位次在军骑将军之后;赐“朝侯”者,次于五校尉;赐“侍祠侯”者,次于大夫。其余列侯若有家族成员随葬于京城或以坟墓祭祀者,也会被临时安排,位次在博士、议郎之下。
诸侯王受封时获得封土,归还土地建立社稷,是古代礼制。列土、特进、朝侯在正月进献玉璧以示贺礼。
每个王国设一名相,品级相当于当地县令或县长。职责为治理地方,如同县令或县长,不称臣,但需缴纳租税,以户数为准。侯国设有家臣,如家丞、庶子各一人,负责管理侯家事务。
旧时列侯设有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官职,共计五职。自东汉以来,食邑千户及以上者设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满千户者不设家丞,同时废除行人、洗马、门大夫等职。
关内侯,承袭秦朝十九等爵位制度,称为“关内侯”,无实际封地,在所在县寄居生活,其收入与该地民户数量相关。
四夷之王(指少数民族首领),如归附的王、归义侯、邑君、邑长等,均设有丞,品级与郡县相同。
百官俸禄规定如下:大将军、三公每月俸禄为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每月一百八十斛;二千石每月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每月一百斛;千石每月八十斛;六百石每月七十斛;比六百石每月五十斛;四百石每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每月四十斛;三百石每月四十斛;比三百石每月三十七斛;二百石每月三十斛;比二百石每月二十七斛;一百石每月十六斛;斗食官每月十一斛;佐史每月八斛。所有官员俸禄均以半钱半谷发放。
赞曰:皇帝道法深远而沉静,国政由重臣修德主导。以简朴统治百姓,明确各官员职责,才能治理有方。不设多余官职、不设置多余的监官,避免骄纵与失误。制度犹如师徒传承,百姓安居,国家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