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幷序) 一○九

官職莫貪財,貪財向死親。 有即渾家用,曹羅唯一身。 法律刑名重,不許浪推人。 一朝囹圄裏,方始憶清貧。

給大家寫詩並附上這篇序:當官可千萬別貪戀錢財,一旦貪財,死亡就會離你越來越近。 你貪來的錢財全給全家花用了,可要是遭遇禍事、被法網制裁,那承受懲罰的只有你自己一人。 法律的刑罰是非常嚴厲的,不會允許你隨意去推卸罪責。 一旦有一天你被關進了監獄,到那時纔會開始懷念曾經那清貧的日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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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梵志,衛州黎陽人。編詩一卷,計一百十一首。 王梵志,衛州黎陽人也。去黎陽城東十五里,有王德祖者,當隋文帝時,家有林擒樹,生癭,大如鬥。經三年,其癭朽爛。德祖見之,乃剖(撤)其皮,遂見一孩兒抱胎而出。德祖收養之,至七歲,能語,問曰:「誰人育我?復何姓名?」德祖具以實語之。(二字作告)因名曰:「林木而生曰梵天。」後改曰梵志,[曰]:「王家育我,(我家長育)可姓王也。」梵志乃作詩示(諷)人,甚有義志(旨),蓋菩薩示化也。(《太平廣記》八二,參以《永樂大典》六八三八[王]字韻引《桂苑業談·史遺》。)○《雲谿友議》下《蜀僧喻》雲:「或有愚士昧學之流,欲其開悟,別吟以王梵志詩。梵志者,生於西域林木之上,因以梵志爲名。其言雖鄙,其理歸真,所謂歸真悟道,徇俗乖真也。」○王維《與胡居士皆病寄此詩兼示學人詩二首》,注云:「梵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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