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俗詩四首 其四

傷人利己事多端,唆訟尤爲第一般。 二競力疲俱願息,中人未了又經官。

譯文:

在這世間,傷害他人來讓自己獲利的事情有很多種,其中挑唆別人打官司可以說是最惡劣的一種。本來參與爭鬥的雙方已經精疲力竭,都願意停止這場紛爭了,可是那些從中挑撥的人卻不罷休,還非要讓事情鬧到官府去。
關於作者
宋代何耕

何耕(一一二七~一一八三),字道夫,號怡庵,世居漢州綿竹,後徙德陽(今屬四川)。高宗紹興十七年(一一四七)四川類試奏名第一,賜進士出身,充彭州教授,遷成都教授。孝宗初,爲成都府路轉運司幹辦,俄通判成都府。乾道初,知雅州。八年,知嘉州,除潼川府路提點刑獄。淳熙五年(一一七八)召爲倉部員外郎。六年,改戶部郎中兼國史編修官(《南宋館閣續錄》卷九)。未幾,遷國子司業就升祭酒。八年,出知潼川府(同上書卷七)。十年卒,年五十七。著作僅《兩宋名賢小集》卷二二六存《蕙庵詩稿》一卷。事見《周文忠公集》卷三五《知潼川府何君墓誌銘》。 何耕詩,以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兩宋名賢小集》爲底本,校以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成都文類》(簡稱文類)。校本多出底本的詩及新輯集外詩,附於卷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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