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丱須知 措刑篇

堯舜雍熙治,成功在措刑。 哀矜行法令,欽恤愛生靈。 若使殺無罪,寧教失不經。 於公尚陰德,何況是朝廷。

譯文:

在堯舜的時代,天下呈現出和樂昇平的治理景象,他們治理成功的關鍵就在於擱置刑罰,儘量不使用嚴酷的手段來對待百姓。 他們懷着憐憫同情之心來推行法令,懷着敬重和體恤的態度愛護每一個生靈。 如果可能會錯殺沒有罪過的人,那麼寧可犯不遵守常規的過失,也不能讓無辜者蒙冤。 漢代的於公僅僅是個小官,斷案公正都能積累下陰德,更何況是代表國家、肩負更大責任的朝廷呢?更應該慎用刑罰、善待百姓啊。 注:“童丱(guàn)”指兒童,這首詩可能是教育兒童關於爲政者對待刑罰應有的態度等內容。“於公”是西漢東海郡郯縣人,以善於決獄而成名,他堅持公正斷案,據說其家門庭高大預示後代將興旺發達。
關於作者
宋代史浩

史浩(1106年—1194年),字直翁,號真隱。明州鄞縣人,南宋政治家、詞人。高宗紹興十五年(1144年)進士,由溫州教授除太學正,升爲國子博士。他向宋高宗建議立太子,以此受知於朝廷,紹興三十二年,宋孝宗即位,授參知政事。隆興元年,拜尚書右僕射。淳熙十年,除太保致仕,封魏國公。宋光宗御極,進太師。紹熙五年,薨,年八十九,封會稽郡王。宋寧宗登基,賜諡文惠。嘉定十四年,以子史彌遠貴,追封越王,改諡忠定,配享孝宗廟庭。爲昭勳閣二十四功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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