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四十二回 廿一款恃強索諾 十九省拒約聯名

卻說日本政府,議決二十一條件,電致駐華日使。日使叫作日置益,接奉政府文件,即於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親至總統府,謁見老袁,彼此行過了禮,略敘寒暄,日置益便從袖中取出文件,當面呈遞。袁總統接閱一週,不禁皺起眉來,搖首數次,口中卻支吾道:“這……這等條件,未免太酷,教敝國如何承認?”日置益從旁冷笑道:“敝國上下,素疑總統爲排日派,今始知言不虛傳了。”故意翻跌。袁總統忙答辯道:“敝國與貴國,是最近鄰邦,同種同文,理應格外親善,況我自受任總統,更思借重鄰誼,作一臂助,爲什麼說我排日呢?”情見乎詞。日置益笑了又笑道:“總統既有意結好,何不將敝國要求,完全承認,借明親善的本心?”口中有力。袁總統皺着眉道:“這事我不便作主,我是民國的總統,不是帝國的元首,可以隨便籤約的。”若爲帝國元首,難道把中國領土,完全送日麼?日置益複道:“總統大志,敝國亦已深悉,倘或此次條約,總統不願允從,非但有礙總統利益,就是爲中國計,亦覺岌岌可危。即如中國亂黨,多半寓居敝國,現正竭力進行,敝政府雖未表同情,但若總統不肯從敝國要求,敝國即不能限制亂黨,後事如何,非敝政府所能懸揣。竊謂爲總統利益計,爲中政府利益計,總統必須允諾,否則敝國疑總統不肯顧全邦交,或更提出嚴厲條件,亦未可知,還請總統三思!”數語是暗攻袁氏陰私,純用威嚇手段。袁總統遲疑半晌,方道:“且與外交總長商議,再行答覆。”日置益方起身告別。  隔了兩天,日置益又訪會外交總長孫寶琦,仍提交要求條件,且語孫總長道:“這事爲兩國利益起見,須守極端祕密,幸勿將條件內容,泄露別國。”孫總長問是何意?日置益正色道:“敝國人民,多言貴國用遠交近攻的政策,親近英、美,排斥敝國,所以極力反對,敝政府爲顧全邦交起見,不忍決裂,爲此命本駐使特進忠告,慎守祕密,毋得漏言。”袁氏慣用祕密,日本即以祕密二字作爲要求,夫是謂之自取。孫總長無詞可駁,只得唯唯如命,惟答言所交條件,應俟與總統熟商,方可定奪。日置益訂明後會,告辭而去。看官!試想日本既野心勃勃,要求至二十一條件,何妨明目張膽,爲什麼要守祕密呢?我亦要問。原來日本雄長亞東,屢思併吞中國,奈因列強互峙,致多牽掣,眼看這錦繡江山,不能由他吞去,此次趁着歐洲戰爭,及袁總統謀帝乞助的時候,正好暗渡陳倉,硬迫中國允約。等到他國聞知,生米已做成熟飯,干涉也來不及了,這正是倭人的妙計!  孫總長既接收條件,當向總統府請示。袁總統乃召集國務卿等,先開祕密會議,大家看到條件,統是面面相覷,不敢發言。獨段祺瑞奮然道:“這項條件,絕對是不能承認,不如卻還了他,省卻許多疑議。”是激烈派。袁總統囁嚅道:“我國積弱得很,倘若一條不依,定致邦交決裂,釀成戰釁,這卻如何是好?”徐世昌方接口道:“折衝樽俎,責在外交,應由孫總長往會日使,婉言解釋,表明爲難情形,要他改換條約,方便磋商。”是持重派。孫寶琦聞到此言,暗暗心急,忙向袁總統道:“寶琦不才,恐難勝任,請大總統另簡材能,寶琦情願辭職。”這是無上的善,策!袁總統顧寶琦道:“你若解職,何人可代?”孫寶琦答道:“不如陸子欣。”袁總統徐徐點首,並語徐世昌道:“且叫陸子欣出去當衝,何如?”徐世昌隨口贊成,因即散會。  越日,即調任孫寶琦爲審計院長,改任陸徵祥爲外交總長。陸徵祥也擬告辭,經袁總統召他入府,溫言勸勉,並有許多密囑,乃不得不勉爲所難,即日就職,當下照會日使,約定二月二日,在外交部迎賓館開非正式會議。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及翻譯各官,先行守候。過了午牌,方見日本公使日置益,帶着參贊書記官,到了迎賓館,兩下開議。陸徵祥詞甚簡單,但請日置益轉達日本政府,改換條文。日置益不肯照允。曹汝霖方插嘴道:“貴公使洞明時勢,曉達政體,應知中國已成民主國,政府是國民的公僕,若果遽允要求,必致激起國民反對的風潮,將來雙方均有不便,還請審慎爲是。”日置益微哂道:“中外人士,哪個不曉得袁總統獨攬大權?今日爲了兩國交涉,反把國民作爲後盾,豈非可笑?”樂得奚落。曹汝霖被他一駁,幾乎無可解嘲,還是陸徵祥接口道:“敝國若承認貴國條件,豈不要惹起他國交涉?但望貴國顧全友誼,休使敝國爲難,敝國當深感厚情。”日置益又答道:“陸總長對此談判,是否擔任全權?抑須請示總統?”陸總長道:“今日與貴公使開談,前已聲明爲非正式會議,不過先行討論罷了。”日置益道:“此項交涉,本駐使屢奉本國訓令,要求貴國即予同意,今日既非正式會議,應請貴總長請命總統,速開正式談判,以便早日解決,本駐使亦可覆命銷差了。”言至此,即起身離座道:“明日再會。”隨與參贊書記官等,揚長去了。  過了三日,日置益復至外交部,與陸總長談判多時,毫無結果,日置益乃去。嗣是又隔十多天,彼此未曾晤談。看官道是何因?原來英、法、俄各國,曾與日本訂立協約,在歐戰期內,日本不得獨謀利益,此次日本與中國交涉,當然要據約質問。日政府答覆各國,只開了十一條件,還有十條嚴重的條文,一律瞞住。日置益聞這消息,所以暫時擱着,不來催促,至日政府答覆各國後,復至外交部反覆勸誘,陸總長等仍不承認,到了三月三日會議,已是第六次了。日置益氣焰洶洶,對着陸總長道:“本駐使與貴總長磋商,已經數次,遷延至一月有餘,仍然是茫無頭緒,莫非輕視敝國不成?即如條文中第一款,就是山東方面的問題,請速承認原案,將歷年中德條約範圍以內的權利,一概轉給敝國,另訂中日山東條約,了結目前的要案。”陸徵祥淡淡答道:“山東問題,應俟歐戰解決,再行提議,今尚不便。”說到“便”字,日置益已躍起道:“這話未免欺人了!眼前要案,尚待遷延,豈他國理應尊重,我日本獨可輕蔑麼?”陸總長正思答辯,日置益掉頭不顧,悻悻徑去。強國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纔將二十一條件,通告歐洲列強,大致說是:“中日議約,中國全無誠意,因此追加條件,嚴重交涉”云云。自有此番通告,於是日本二十一條件,登在外國新聞紙上。我國輾轉譯出,才識條件內容的真相。事關國恥,特全錄原文如下:至此才錄原文,著述者豈亦代守祕密耶?  中華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條件原文:分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所得各種權利利益讓與等項,概行承認。(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三)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四)中國政府,允諾爲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爲商埠。  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件如下:  (一)兩訂約國互相協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爲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爲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五)中國政府,允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然後辦理。(甲)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爲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乙)將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債之時。(六)中國政府,允諾如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辦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爲期。  (第三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現在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關係,願增進兩國公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下:(一)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爲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二)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有所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爲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下: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爲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三)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釀成爭釁,故須將必要地之警察,作爲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五)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間與南昌、潮州間之鐵路權,許與日本國。(六)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七)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佈教之權。  如上所述,第一號分四款,是謀吞山東,第二號分七款,是謀佔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第三號分二款,是謀並漢冶萍公司,第四號專件,及第五號七款,簡直是要將中國主權,讓與日本,不啻爲日本的保護國了。總括數語,以便國民記憶。中國人民,多至四百餘兆,雖有一大半愚弱,究竟還有幾個熱心的志士,勇敢的國民,一經覽到二十一條件,羣以爲亡國慘兆,就在目前,於是奔走呼號,力圖挽救,有刺血上書的,有斷指演說的,有情願毀家紓難,儲金救國的;什麼抵制日貨,什麼組織民團,鬧得全國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就是外國輿論,亦多詆斥日本,說他非理要求。獨袁總統高坐中央,從容自若,今日授幾個卿大夫,明日頒幾條新法例,幾似確有把握,毫不張皇。至三月五日以後,外交總長陸徵祥等,邀日置益至署,開正式談判。日置益咆哮如故,經陸總長等低首下心,願將條款中第(一)(二)(三)號,酌量承認。日置益尚未肯幹休。各省人民,熱度愈高,每日馳電到京,爭請拒約。袁總統尚電飭各省官吏,令他嚴加取締,所有議約事件,誓當力爭,不輕承認。外交部亦電達各省,略言:“日本條款,正在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等語。無如條約讓步的消息,已約略傳將出來,各省將軍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蘇將軍馮國璋,聯絡十九省將軍,一一具銜,電達中央。略雲:  日款發生,亡國預兆。國家既處如此危險之地位,國璋等對於中華民國,同膺捍衛之責,義不容袖手旁觀,一任神州之陸沈,且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國璋等分屬軍人,必盡其軍人救國之天職,凡欲破壞吾國領土之完全者,吾輩軍人,必以死力拒之。誠能若此,何至亡國。中國雖弱,但其國民尚能投袂奮起,以身殉國,所望大總統與政府,羣起嚴詞峻拒,勿稍畏葸,我軍民等當始終爲後盾也。乞鑑察!  又電致外交部雲:  中日交涉發生,各省人民,具愛國熱心,紛紛電請拒絕,暨呈遞條陳意見書者,計先後二百餘起,不聞貴部一置可否於其間。在無知人民,議論紛紜,謂政府諱莫如深,甘心媚外。惟是外交公例,有應守祕密之義務,貴部核議之事件,固未便宣佈國內,在大部爲國家代表,當交涉之衝,任交涉大事,應如何上保主權,下顧輿情,折衝樽俎,化干戈爲玉帛,以慰京外人民之希望。迭據貴部宣言,亦明明自命爲鞠躬盡瘁,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之利。國璋等聞言之下,欽佩莫名,乃何以按之事實,迥不相同?全案尚未了結,而權利之喪失,已復不少,下此更不忍言。且國際交涉,爲何等事?此次要索條件,又爲何等事?豈得輕圖一時之省事,貽中國將來莫大之隱憂?如果喪失主權,則日後國家淪於附屬,所以爲民國前途危,爲大部當局惜,而不能無疑焉。目前討論條件,尚可以口舌力爭,爲杜弊防患之本,如使條約成立,則將來日人之照約行爲,尚不知有何能力,足以制止?況在修正期限之時,豈容一味退讓?想大部辦理交涉之初,具何等毅力苦心,以情理度之,必不出此。  然責備賢者,春秋之義,以大部之明,或不至墮日人術中,質其條約上之精神,以爲我允其要求,彼當爲我保全領土之完全。然以中國水陸之廣大,縱有事故,日人有何兵力,足以保我而無失?現邦交素睦,尚爲此極酷烈之要求,一有微勞,勢必無以復加,而問罪立至。用敢不揣冒昧,備詞質問,並聯合各省,聯絡防務,爲外交後盾,望勿畏強御,按以公法,權以公理,和平解決,是所厚望。至內容如何辦法,仍乞祕密示知,不勝翹企之至!  此外如長江巡閱使張勳,及廣東惠州鎮守使龍覲光等,亦均通電政府,決請拒約。還有陸軍總長段祺瑞,且因中央電達各省,憤然主戰。正是:  強權世界無公理,民國干城有武夫。  欲知袁總統如何主張,且至下回續敘。  ----------  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二十一條件,不交我國外交部,竟面遞袁總統,是已可見日人之用心,爲袁氏稱帝之交換條件,故直接與老袁交涉,不必依國際公法,須與外交部磋議也。迨袁氏以條件嚴酷,乃執外交部三字以相餉,而日使至外交部,即有祕密之囑告,祕密祕密,此二字中,非含有極大關係歟?且日使囑守祕密,而老袁果惟命是從,雙方會議數次,而全國人士,尚未知條件之內容,迨經外報宣佈,輿論譁然,即官僚派人,亦多極力反對。試觀十九省將軍之聯銜拒約,見得人心未死,公道猶存,爲老袁計,不即當看風轉舵,臨崖勒馬耶?乃及此而猶不悟,而袁氏真愚矣,而日人之威嚇脅迫,乃因此而益甚矣。嗚呼哀哉!是正民國之氣數!

當然可以,以下是對原文的現代漢語翻譯:


話說日本政府決定提出“二十一條”要求,便通過電報發給駐華日本公使日置益。日置益接到文件後,於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親自前往總統府,拜見袁世凱總統,雙方行過禮後寒暄幾句,日置益便從袖子裏拿出文件,當面遞交。袁世凱看後,眉頭緊鎖,連連搖頭,嘴裏支吾道:“這些條款太過苛刻,中國怎能接受?”日置益在一旁冷笑道:“我們一直懷疑總統是排日派,現在終於證實了!”說完故意把文件摔在地上。袁世凱連忙辯解:“中國和日本是近鄰,同文同種,理應友好親善,況且我自從擔任總統以來,一直希望藉助鄰國力量,彼此支持,怎麼會說是排日呢?”語氣中透露出真意。日置益又笑着說:“總統既然有意親善,爲什麼不乾脆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來表明我們兩國真摯友好的意願?”語氣中充滿力量。袁世凱皺着眉說:“這事我不敢擅自決定,我是中華民國的總統,不是帝國的君主,不能隨意籤條約。”如果真是帝國君主,難道能把中國的土地全部送給日本嗎?日置益接着說:“總統的遠大志向我們已明白,如果這次條約您不同意,不僅損害總統自身利益,對中國的國家利益也極爲危險。比如,中國的一些反政府勢力目前大多居住在日本,他們正在積極活動,雖然我們政府沒公開支持,但如果總統拒絕日本的要求,我們就無法控制這些勢力,以後的局面如何,我們無法預料。我認爲,爲總統的利益,也爲中國的利益,總統必須答應,否則日本政府會懷疑您不顧國家關係,甚至可能提出更嚴厲的條件,還請總統三思!”這幾句話實際上是暗指袁世凱的私生活問題,純屬以威脅方式施壓。袁世凱猶豫許久,才說:“先和外交總長商量一下,再決定答覆。”日置益這才起身告別。

兩天後,日置益又前往與外交總長孫寶琦會面,再次提交要求,並對孫寶琦說:“這事事關兩國利益,必須絕對保密,務請不要向其他國家泄露內容。”孫寶琦問爲什麼?日置益正色道:“我們國內很多人說貴國對日本採取遠交近攻的政策,親近英美,排斥日本,所以強烈反對。我們政府爲了維護邦交,不願決裂,因此特派本使前來勸告,請您務必保密,不準透露。”袁世凱一貫喜歡祕密行動,日本便借“祕密”二字作爲要挾,這其實是自取其辱。孫寶琦無言以對,只得點頭應允,只說:“這些條款需要和總統充分商議後才能決定。”日置益就此約定下次會面,告辭而去。

讀者不妨想想,日本既然野心勃勃,提出二十一條這麼苛刻的要求,爲何要“保密”呢?我也不得不問。原來,日本長期覬覦東亞,多次想吞併中國,但由於列強互相牽制,未能得逞。眼看這片錦繡江山無法吞下,便趁着歐洲正在打仗,又恰逢袁世凱謀求稱帝、需要外部援助之時,暗中乘虛而入,硬要逼迫中國答應條約。等到其他國家得知,事情已經變成事實,再想幹預就來不及了,這正是日本人的精妙策略!

孫寶琦收到條件後,立即去總統府請示。袁世凱便召集國務卿等人,召開了一個祕密會議。衆人看到條款後,都面面相覷,不敢開口。只有段祺瑞站起來堅決說:“這種條款絕對不能接受,不如干脆拒絕,免得日後尷尬。”這是激進派的立場。袁世凱猶豫道:“我們國家積弱已久,如果一條不答應,勢必導致外交破裂,甚至引發戰爭,這該怎麼辦?”徐世昌則接口道:“外交談判,責任在外交部門,應由孫寶琦出面與日本公使溝通,婉轉解釋當前爲難之處,請求修改條款,以便進一步磋商。”這是穩健派的主張。孫寶琦聽到後,內心十分焦急,連忙向袁世凱請求:“我能力不足,恐怕難以勝任,請大總統另派更有能力的人,我情願辭職。”這真是明智之舉!袁世凱問他:“你如果辭職,誰來代替?”孫寶琦說:“不如派陸徵祥。”袁世凱緩緩點頭,並對徐世昌說:“且讓陸徵祥出面處理,如何?”徐世昌也點頭贊成,會議就此結束。

第二天,袁世凱便將孫寶琦調任爲審計院長,自己任命陸徵祥爲新的外交總長。陸徵祥也想辭職,袁世凱召他進府,親切勸勉,並向他密授要務,他最終被迫接受任命,當天就職。隨即,他致函日本公使日置益,約定於二月二日在外交部迎賓館召開非正式會議。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以及翻譯人員已提前等候。午時過後,纔看到日置益帶着參贊和書記官到達迎賓館,雙方開始談判。

陸徵祥話語簡單,只請日置益轉告日本政府,修改條款。日置益拒絕。曹汝霖插嘴道:“您作爲外交經驗豐富者,應該明白中國已經成立民主國家,政府是人民的公僕。如果倉促同意這些條款,必然引發民衆反對,將來雙方都會陷入困境,還請慎重考慮。”日置益微微一笑:“誰不知道袁世凱總統獨攬大權?現在爲了外交,卻把民衆當作後盾,這不是可笑嗎?”他開心地諷刺。曹汝霖被駁得無言以對,只能由陸徵祥接話:“如果我們同意貴方條款,會不會引發其他國家的交涉?希望貴國顧全友誼,不要讓中國爲難,我們非常感激您的體諒。”日置益又問:“陸總長此次談判,是代表全權,還是需要向總統請示?”陸徵祥答:“本次會議是非正式的,僅作初步討論。”日置益說:“這項交涉,本使多次奉命要求貴國立即同意,現在既然不是正式會議,應請貴總長向總統請示,儘快召開正式談判,以便早日解決,我也好覆命了。”說完,立刻起身離座:“明天再談。”帶着參贊和書記官,揚長而去。

三天後,日置益再度來到外交部,與陸徵祥等人長時間談判,最終毫無結果,便離開了。此後又隔十多天,雙方再未會面。讀者好奇,這是爲什麼?原來,英、法、俄三國曾與日本簽訂協約,規定在歐洲戰爭期間,日本不得單獨謀取利益。因此,日本此次與中國交涉,自然要依據該約質問。日本政府回覆各國,只發表了十一項條件,其餘十項嚴重條款一律隱瞞。日置益得知此消息,便暫時擱置,不再催促。直到日本政府正式答覆各國後,纔再度前往外交部反覆勸說,但陸徵祥等人仍拒絕承認。到三月三日的第六次會談中,日置益怒氣衝衝地對陸徵祥說:“我與貴總長多次協商,拖延了一個多月,至今毫無進展,難道是輕視我們日本不成?比如第一條,就是山東問題,請立即承認原案,將過去中德條約中屬於德國的權益全部轉交給日本,另訂中日山東條約,解決目前的爭議。”陸徵祥淡淡回應:“山東問題應待歐洲戰爭結束後再提,現在尚不具備條件。”說到“現在”二字,日置益立刻跳起來反駁:“這話太不講道理了!眼前的問題都拖着不解決,難道其他國家可以忽視,日本卻可以輕視嗎?”陸徵祥正想回應,日置益轉身離去,情緒十分不滿。這是強國公使的行徑,確實如此!

第二天,日本政府才正式向歐洲列強通告“二十一條”內容,聲稱:“中國對條約毫無誠意,因此我們追加了條件、進行嚴重交涉。”消息一出,日本“二十一條”便刊登在外國報紙上,我國輾轉翻譯後才知曉其真實內容。這關係到國家恥辱,特完整抄錄原文如下:著書者難道也不該保守祕密嗎?

中華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的“二十一條”原文,分爲五號共二十一款。

(第一號)中日雙方政府願維持東亞和平,進一步鞏固兩國親善鄰好關係,議定如下條款:
(一)中國政府承諾,日後日本政府與德國政府達成的關於山東的一切權利與利益的轉讓,都予以承認。
(二)中國政府承諾,山東及其沿海地區土地和島嶼,不得讓與或租借給任何其他國家。
(三)中國政府同意,允許日本修建連接煙臺或龍口與膠濟鐵路的鐵路。
(四)中國政府應儘快開放山東主要城市,作爲對外貿易的商埠,具體地點另議。

(第二號)因中國承認日本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擁有優越地位,雙方議定如下條款:
(一)雙方同意將旅順、大連的租期,以及南滿鐵路和安奉鐵路的期限,全部延長至九十九年。
(二)日本國民可在南滿洲和東部內蒙古建造工廠、農場,獲得土地租賃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民可在南滿洲和東部內蒙古自由居住往來,從事商業、工業等各類活動。
(四)中國政府同意將南滿及東部內蒙古各礦區的開採權讓予日本,具體開採項目另議。
(五)中國政府承諾,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若要建設鐵路或向外國借款,必須事先徵得日本政府同意。
(六)中國政府同意,若要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顧問或教習,必須事先徵得日本政府同意。
(七)中國政府同意將吉長鐵路的經營權交由日本政府,期限從簽字日起爲九十九年。

(第三號)鑑於日本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關係密切,願增進兩國共同利益,議定如下條款:
(一)雙方同意,俟將來合適時機,將漢冶萍公司作爲兩國合辦企業。未經日本政府同意,中國政府不得擅自處置該公司任何權利或產業。
(二)中國政府同意,漢冶萍公司礦區附近的其它礦山,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由第三方開採。此外,任何可能對其產生影響的舉措,無論直接或間接,都必須先徵得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爲切實保障中國領土完整,雙方訂立專條:中國政府承諾,所有中國沿海港口和島嶼,不得讓與或租借給任何其他國家。

(第五號)
(一)中國政府應在中央政府內聘請有影響力的日本人,擔任政治、財政、軍事等顧問。
(二)所有在中國設立的日本醫院、寺廟、學校,一律承認其土地所有權。
(三)中日之間多次發生警察衝突,釀成事端,因此需將部分警察機構改爲中日合辦,或在這些地區聘用大量日本人,協助改革中國的警察制度。
(四)由日本採購一定數量的軍火(例如,中國政府所需軍火的一半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的軍火廠,聘用日本技術人員,並採購日本材料。
(五)同意將連接武昌與九江、南昌的鐵路,以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的鐵路權,讓與日本。
(六)在福建省內籌建鐵路、礦山,整頓港口(包括船廠),如需外國資本,必須先與日本商議。
(七)承認日本人在中國擁有傳教權。

上述內容中,第一號四項是意圖吞併山東,第二號七項是意圖控制南滿和東部內蒙古,第三號兩項是企圖兼併漢冶萍公司,第四號專條及第五號七項,簡直是要把中國的主權讓給日本,等於把中國變成日本的保護國。簡要總結,便於公衆記憶。

中國人民多達四億多,雖有一部分愚昧,但仍有大批關心國家、勇於擔當的志士和愛國民衆,一旦看到“二十一條”,便認爲亡國之禍已迫在眉睫,於是紛紛奔走呼號,竭力挽救。有人刺血上書,有人斷指演講,有人不惜毀家紓難,積攢資金救國;還有人抵制日貨、組織民團,全國上下動盪不安,彷彿天翻地覆。就連國外輿論也嚴厲批評日本,指責其無理要求。然而袁世凱卻高坐中央,從容不迫,今天任命幾個官員,明天頒佈幾條新法令,似乎胸有成竹,毫不慌亂。

從三月五日開始,外交總長陸徵祥等人邀請日置益到政府機關正式談判。日置益依然咆哮如故,經陸徵祥等人低頭應和,願意接受條款中第一、二、三號的部分內容。但日置益仍不肯罷休。各省民衆熱情高漲,每天不斷髮電報到北京,請求拒絕條約。袁世凱仍然下令地方官員嚴格禁止,宣稱“決不讓步”,誓要堅決反對,不輕易承認。外交部也向各省發出電報,大意是:“日本條款正在艱難交涉,我們堅決不願放棄主權。”然而,條約讓步的消息早已悄悄傳開。各省的將軍、巡按使也有些忍耐不住,於是由江蘇將軍馮國璋聯合十九個省的將軍,一一具名,電報發往中央,內容大致如下:

“日本提出條款,已預示亡國的徵兆。國家已處於如此危險的地位,我們作爲軍人,對中華民國負有捍衛責任,義不容辭地不能袖手旁觀,坐視國家沉淪。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我們身爲軍人,必須盡到軍人救國的天職。凡有企圖破壞中國領土完整者,我們必將以死相抗。只要如此,何至於亡國?中國雖弱,但國民仍能奮起,以身體力行,以身殉國。我們懇請大總統與政府集體嚴厲拒絕,不要稍有退讓。我們軍人和民衆將堅決作爲後盾,支持這一立場。望您明察!”

又有一封電報發給外交部:

“中日交涉爆發,各省民衆熱心愛國,紛紛來電請求拒絕,或提交意見書,累計已超過二百起。然而外交部卻對這些意見,始終不置可否。民衆議論紛紛,認爲政府對民衆言論視而不見,甘心媚外。然而,根據外交慣例,涉及敏感事務,必須保持祕密,我們不便公開。作爲國家代表,身處談判核心,應如何在上保主權、下顧民意之間權衡,折衝樽俎,化解矛盾,滿足京外人民的期待。我們多次宣稱‘認真交涉,絕不放棄主權’,然而現實情況如何?全案尚未解決,卻已損失大量權益,更令人難以忍受。國際交涉到底是何等事?今日要求又是何等事?怎能爲了眼下省事,留下中國未來巨大隱患?一旦主權喪失,國家將淪爲附屬國。這對中國未來的前途是災難性的,我們怎能不擔憂?目前尚可依靠口舌力爭,防患未然。若條約最終成立,未來日本如何照章行事,我們毫無把握。更何況在修訂期限內,豈能一味退讓?我想,當初政府談判之初,應該有怎樣的堅定意志與苦心謀劃,以常理推斷,絕不會如此退讓!”

我們雖責備執政者,但也要遵循“春秋之義”——如果部長的判斷確實高明,或許不至於中日兩國計謀。我們不妨審視條約精神,認爲如果我國答應這些要求,日本是否就會守護中國的領土完整?然而,中國幅員遼闊,即便發生意外,日本是否有足夠兵力來保護中國不發生失守?現在國家關係尚且融洽,卻提出如此苛刻要求,稍有不順,日本必將加倍施壓,甚至立即責備。因此,我們無法沉默,只能冒昧提出質疑,請求政府在公道與法律的框架內,以和平方式解決。至於具體內容如何,仍懇請政府祕密通知,我們深感期待!

此外,長江巡閱使張勳、廣東惠州鎮守使龍覲光等也都通電政府,堅決請求拒絕條約。陸軍總長段祺瑞甚至因中央電報下發,憤而主張對日開戰。這正是:

“強權世界無公理,民國干城有武夫。”

關於袁世凱總統最終如何應對,我們將在下回繼續講述。

——日本公使日置益直接向袁世凱總統遞交“二十一條”,並未送交外交部,可見日本用心是爲袁世凱稱帝討價還價,因此繞開國際法,直接與袁世凱私下交涉,無需經過外交部磋商。當袁世凱以“條款太嚴”爲由,強調“外交總長”三字,而日置益卻到了外交部,便有“保密”“保密”的囑咐,這“祕密”二字中,難道沒有極大的分量嗎?日本公使要求保密,而袁世凱果然聽從,多次會談,全國民衆卻仍不知條款內容,直到外報披露,輿論譁然,連官僚也紛紛反對。可見,十九省將軍聯名拒絕條約,反映了民心未死,正義猶存。對袁世凱而言,難道不應趁勢轉變態度,懸崖勒馬嗎?然而等到此時,仍無醒悟,袁世凱真是愚蠢,而日本的威脅與壓迫也愈演愈烈。唉!這正是民國的國運之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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