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四十一回 又謀世襲內府藏名 戀私財外交啓釁

前回書中,敘到歐戰發生,中國宣告中立,日本興兵至膠州灣,攻打德國租佔的青島。青島原有德兵駐紮,約不過一二千人,明知衆寡不敵,守不住這個青島,但若拱手讓人,殊不甘心。膠州總督,系管轄青島的德將,職守所在,當即下令拒敵。德人雖敗,勇力可嘉。日本兵艦,未能直入膠州灣,遂由龍口登岸,進兵濰縣西境,抄入青島背後,以便腹背夾攻。惟龍口、濰縣等處,完全是中國領土,日兵進境,明是侵犯中立條規,袁政府與他交涉,他只自由行動,不肯撤回,但說是攻取青島,仍爲中國幫忙,俟得青島後,當完全交還中國。看官!你想天下人有這等俠義麼?同是中國人,尚且爭權奪利,互鬩不休,況中日不相聯屬,怎肯把處心積慮的青島謀取到手,還要完璧歸趙呢?透徹之至。袁總統聰明過人,豈有不曉得的道理?惟勢力既不及日本,更且想仰仗日人,贊助帝制,那時只好模糊過去,不過與日人劃一戰線,讓他數十里中立地面,聽令出入,戰線以外,不得運兵。日人得了運兵路徑,已是心滿意足,當與袁政府約定,仗着一股銳氣,夾攻青島。德兵多方防守,相持至三月有餘,兩造傷亡,恰也不少。畢竟德人勢孤力弱,弄得餉盡援絕,無法可施,不得已懸旗乞降,好好一個青島,由德人經營十多年,建築完固,至此國際紛爭,竟被日人乘間佔去了。爲好拓地者作一棒喝。  袁總統也無心過問,按日裏收攬大權,規復專制,所有新頒章程,又增添了若干條。就中有立法院組織法,及地方自治試行條例,名目上是改良舊制,維持共和,其實是徒有虛名,掩飾人目。當時有一個在京人員宋育仁,居然倡議復辟,欲請出宣統帝來,仍登大寶。爲文武二聖人先聲。會被袁總統聞知,即下一申令,說他邪詞惑衆,紊亂國憲,著即驅逐回籍。就是王闓運、勞乃宣等,主張君主立憲,袁總統尚滿口共和,自謂帝王總統,均非所願。誰知他口是心非,暗地裏卻着着進行,到了三年十二月終旬,先改定大總統選舉法,公佈出來,錄述如後: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選舉爲大總統資格。  第二條 大總統任期十年,得連任。  第三條 每屆行大總統選舉時,大總統代表民意,依第一條所定,敬謹推薦有被選舉爲大總統資格者三人。  前項被推薦者之姓名,由大總統先期敬謹親書於嘉禾金簡,鈐蓋國璽,密貯金匱於大總統府,特設尊藏金匱石室尊藏之。  前項金匱之管鑰,大總統掌之。石室之管鑰,大總統及參政院院長國務卿分掌之,非奉大總統之命令,不得開啓。  第四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 參政院參政 互選五十人。  二 立法院議員 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內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爲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 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於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內組織之。  第六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爲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爲會長。  參政院院長,如系副總統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時,以立法院議長爲會長。  第七條 選舉大總統之日,大總統敬謹將所推薦有被選舉爲大總統資格者之姓名,宣佈於大總統選舉會。  第八條 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於現任大總統投票。  第九條 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爲當選。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  第十條 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爲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爲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一條 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於三日內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 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諮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啓尊藏金匱石室,恭領金匱到會,當衆宣佈。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 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於就職時,爲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佈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 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佈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並未明定限制。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爲大總統了。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匱,將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於現任大總統,得票選舉連任外,只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制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着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將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惟有老袁永遠活着,仍歸他連任下去,別人是永世無望了。釋明上文第三及十二各條。小子曾記前清雍正年間,雍正帝定立儲法,默選儲君,書名納匣,藏在正大光明殿額的後面。袁總統做過前清大員,想是熟悉掌故,所以把雍正成制,抄襲了來。以袁總統比雍正帝,陰鷙相似,而膽略尚恐未逮。還有一篇告令,說明改正選舉法,實爲總統絕續時,預防爭亂起見,小子也似信非信,只好付諸闕如。惟總統選舉法,既已改定,袁總統應如法照行,他便就意中所愛的三人,書藏金匱,或說是黎元洪、徐世昌及袁大公子克定,或說是克定、克文、克良、克端等類,統是袁家公子。大約此說近是。但袁總統素好祕密,書藏時無人在旁,只由他一手做成,因此外人無從知曉,不過憑虛推測罷了。  隔了兩天,復定出國璽條例。國璽分作三項,一爲中華民國璽,凡遇國家大典禮大政事及國際交換國書等項,應用此璽;二爲頒爵襲職,及封贈冊軸等所用,叫作封策之璽;三爲給予勳位勳章,及其他榮典文書等所用,叫作榮典之璽。此外加大總統印,陸海軍大元帥印,一時不便稱璽,仍然沿稱爲印,附入國璽條例中。改印爲璽,非帝制而何?  光陰似駛,又是民國四年,元旦覲賀等禮儀,且不必說。惟袁總統把新頒官制,策令羣僚,授徐世昌爲上卿,楊士琦、錢能訓爲中卿,趙爾巽、李經羲加上卿銜,各部總長,除陸海軍兩部外,並授中卿,獨章宗祥、湯化龍,資望稍輕,以少卿加中卿銜,梁士詒、周樹模、汪大燮、貢桑諾爾布等,均授中卿,董康、莊蘊寬等,均授少卿。他如文官加給嘉禾章,武官加給文虎章,或酌授勳位,無非是施澤如春,有加無已的至意。語帶雙敲。一面令教育部整飭學校,提倡忠孝節義,所有小學校中,應讀論、孟二書。列入科目,不得廢經。一面頒附亂自首特赦令,凡在民國三年十二月前,所有附亂人等,或被脅,或盲從,均得向地方行政官署,悔罪自首,當由地方行政官呈請大總統特赦,給予免罪證書,回籍營業。總算皇恩浩蕩。  是時白狼已平,餘匪肅清,就是民黨中人,亦無隙可乘,只有假借文字,詆譭老袁,也沒有甚麼效力。歐洲各國,日務戰爭,舊有中外交涉,盡行擱置,無暇向中國尋隙,美國雖守中立,未曾與戰,但距華較遠,又素抱和平宗旨,與中國沒甚齟齬。只有東鄰日本,眈眈在側,自攻取青島後,屯兵不撤,日夕綢繆,不但青島領土權,被他佔去,就是青島街市上,所有營業行政等權,亦歸日人佔領。袁總統得此消息,不由的喫了一驚。看官道是何故?原來青島中有一德華銀行,前由德人經理,老袁曾存着鉅款,約計二千萬馬克,馬克,德幣名。預備將來恢復帝制,提出使用。此次聞日人干涉營業,恐他囫圇吞去,無從追索,豈不是白費金錢,破壞好事?領土權可以拋棄,私款是萬難割捨的!當下情急智生,亟通牒英、德、日三國,宣告撤銷山東戰域,牒文內列着三種理由,一是青島戰事,現已完畢,二是膠、萊、龍口各處情形,已甚安靖,三是中國應設兵防海,阻禁匪徒侵入膠、萊各處作亂,爲此三大要件,不能不要求日本撤兵。哪知牒文才發,日本政府,卻已有照會到來,他的照會中,卻含混說着道:“君有大志,何必親近德意志,難道我大日本帝國,就不能作一幫手麼?”隱隱約約,確是妙文!袁總統接閱照會,巧巧碰入心坎,躊躇了好一會,便邀請顧問員有賀長雄、西坂大佐等,祕密商議一番,託他電達本國政府,極力贊助;一面電囑駐日公使陸宗輿,疏通日本內閣。  那時日本內閣首相,名叫大限重信,他本是個勳戚舊臣,外交能手,既得了這個消息,便視爲奇貨可居,當下提出元老院,議決二十一條件,向袁要索,作爲日後的報酬。未曾出力幫助,先已要索酬金,求人者其鑑諸。看官曾否閱過清史?當中日戰爭以前,老袁曾任朝鮮公使,彼時屢與日本反對,遂釀成中日戰事,害得喪師失律,割地賠款,纔行了案。日人中島端氏,且於民國二年冬季,著有《支那分割的命運》一書,日人稱中國爲支那。內述袁氏祕史,種種揶揄,幾笑他一錢不值,難道老袁毫不記憶,毫無聞見,反欲向他求助麼?若非利令智昏,何至於此?古語說得好:“人必自侮,然後人侮。”袁氏爲帝制起見,竟惹出二十一件大要挾來,小子有詩嘆道:  欲成王道貴無私,知白何如守黑時。  隻手難遮天下目,欺人反使別人欺。  畢竟二十一條件,說的甚麼?待小子下回表明。  ----------  總統與皇帝,原是不同,但據袁氏之總統選舉法,是已得任終身總統,且爲世襲總統矣,與皇帝幾無區別,寧必稱帝而後快乎?總之袁氏心目中,全然不脫俗念,念茲在茲,曰惟帝制,釋茲在茲,亦曰惟帝制。夫既欲爲帝,即自稱爲帝可也,何必鬼鬼祟祟,向人求助,反爲東鄰所輕視乎?嗚呼袁氏!爲了帝制二字,憧擾胸中,欲爲帝則恐人反對,不爲帝又難饜私心,人慾勝,天理泯,而心力爲之交疲矣。人謂袁氏智,袁氏其果智乎哉!

當然可以,以下是您提供的《民國演義》第四十一回內容的現代漢語翻譯:


前一回提到,歐洲爆發戰爭,中國宣佈保持中立。日本出兵進攻膠州灣,攻打德國佔領的青島。青島原本有德國軍隊駐守,人數大約一千到兩千人,明知力量懸殊、難以守住,但若輕易放棄,又覺得不甘心。於是膠州總督(即德國駐軍將領)依據職責下令抵抗。雖然德國軍隊戰敗,但表現仍然英勇。日本海軍未能直接駛入膠州灣,便從龍口登陸,向濰縣西邊進軍,繞到青島背後,意圖進行前後夾擊。然而,龍口、濰縣等地都是中國的領土,日軍入侵,明顯違反了中國保持中立的原則。袁世凱政府嘗試交涉,但日本執意繼續行動,聲稱攻打青島是“幫助中國”,等攻下後,會將青島完整歸還中國。你說,天下還有這樣“仗義”的人嗎?同樣是中國人,彼此爭奪權力,內鬥不休,更何況中日毫無隸屬關係,怎麼可能爲了一塊領土拼盡全力,還要在得手後主動交還呢?這一點看得很透徹。袁世凱聰明絕頂,怎能不明白其中的虛僞?他雖實力不如日本,又希望藉助日本的力量來推動復辟帝制,於是只好表面維持中立,實際上與日本勾結,形成統一戰線,允許日軍在數十里內自由進出,但戰線以外禁止運兵。日本得此通道,早已心滿意足。於是與袁世凱達成協議,依靠兵力優勢,夾攻青島。德國軍隊多方防守,雙方僵持了三個月以上,傷亡慘重。最終德國兵勢孤立,糧餉耗盡,外援斷絕,無法繼續,只得舉白旗投降。原本德國經營十餘年、建築堅固的青島,最終被日本趁機奪取。這是對那些一心擴張領土者的有力警示。

袁世凱本人對此並無興趣過問,反而趁機一步步集中權力,恢復專制統治。他頒佈的新法規中,包括《立法院組織法》和《地方自治試行條例》,名義上是改革舊制度、維持共和體制,實際上只是表面文章,徒有其名,目的在於掩蓋其權力擴張的真實目的。當時有一位在北京的官員宋育仁,公開提出要恢復宣統帝親政,重登皇位,被稱作“爲文武二聖人先聲”。這一舉動被袁世凱得知後,立即下令斥責,說他是散佈邪說、擾亂憲法,必須驅逐回鄉。就連王闓運、勞乃宣等主張君主立憲的人,袁世凱也嘴上堅持共和,自稱“帝王總統”,其實內心並不真正認同。可他表面上說一套,背地裏卻一步步推進帝制。到了民國三年十二月底,他首先修改了大總統選舉法,公佈內容如下: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男子,年滿四十歲,且在境內連續居住滿二十年,就有資格被選舉爲大總統。

第二條:大總統任期十年,可以連任。

第三條:每次大總統選舉時,大總統必須依法推薦三人,具備被選舉資格。這三人姓名,由大總統親筆寫入“嘉禾金簡”(一種特製銘文簡冊),加蓋國璽,祕密封存於大總統府特設的“尊藏金匱石室”中,由專人保管。

金匱的鑰匙由大總統親自掌握,石室的鑰匙則由大總統和參政院院長、國務卿共同掌握,未經大總統命令,任何人不得開啓。

第四條:大總統選舉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1. 參政院參政互選五十人;
  2. 立法院議員互選五十人。

上述互選採用記名連記投票方式,得票多者當選,由內務總長監督。

在立法院閉會期間,以在京議員排名靠前的五十人爲成員,組成選舉會。

第五條: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選舉前至少提前三天組織。

第六條:選舉會的會場設在參政院議場,由參政院院長擔任會長。若院長兼任副總統,或有其他情況,由立法院議長代行會長職務。

第七條:選舉當天,大總統要當衆宣佈所推薦的三人姓名。

第八條:選舉會除了對所推薦的三人進行投票外,還可以對現任大總統進行投票。

第九條:選舉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採用記名投票,得票超過總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若無人達到門檻,則在得票最多的兩人中進行“決選”,得票多者勝出。

第十條:參政院若認爲政治上有必要,可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議現任大總統連任,並由大總統對外公佈。

第十一條:若大總統任期未滿而辭職,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選舉會。選舉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規定代行;若副總統也辭職或無法履職,由國務卿代行,但第三條所規定的關鍵權力不得代行或代管。

第十二條:臨時選舉當天,由代行或代管大總統職權的人,通知選舉會主席,指定十名成員監督開啓“尊藏金匱石室”,並當衆領取金匱,隨後依照第九條規則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無論是連任還是新任大總統,就職時均需宣誓:“我將以誠心遵守憲法,履行大總統職責,謹此發誓。”在憲法未公佈前,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副總統任期與大總統相同,任期屆滿後,由現任大總統推薦三人,依照大總統選舉規定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佈日起施行(原民國二年十月五日頒佈的選舉法同時廢止)。

從這項選舉法看,大總統可任十年,且可連任,甚至一次、兩次乃至三次,法律上並未設限。想想看,一個人年滿四十歲已是高壽,一生不過百歲,若連任多次,便可能終生掌握總統職位。結合上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後任總統必須由前任總統推薦三人,將名字寫入“金簡”,封存於“金匱”之中。之後的選舉中,除對現任大總統進行投票外,只能從金匱中列出的三人中選擇——其他任何人都無法當選。按照這種制度,實際上等於總統可以世襲。比如袁世凱若擁有十幾名兒子,他就可以把三個兒子的名字寫入金匱,待以後選舉時,必定從這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袁世凱本人將無限期連任,其他人永遠無望。這正是第三條和第十二條的真正含義。

我曾記得清廷雍正年間,雍正帝設立“立儲法”,祕密選定儲君,將名字寫在冊上,藏於紫禁城“正大光明殿”上方的匾額之後。袁世凱曾是前清官員,想必熟悉此類制度,因此抄襲了雍正的做法。若把袁世凱比作雍正,兩人在陰險狠毒方面頗爲相似,只是膽識與謀略仍遠不如雍正帝。還有一份公告說明,修改選舉法是爲了防止總統更替時發生混亂,我雖不敢完全相信,也只能姑且置之。

選舉法修改後,袁世凱理應遵照執行。他自然會挑自己最寵愛的三人,例如黎元洪、徐世昌、袁克定,或者袁克定、袁克文、袁克良、袁克端等人(均爲袁家子弟),將名字寫入金匱並祕密封存。由於袁世凱向來注重保密,封存時無人在場,只是他一人親手完成,外界無法得知具體名單,只能靠推測判斷。

兩天後,又公佈了《國璽條例》。國璽分爲三類:

  1. “中華民國璽”:用於國家重大典禮、重大政治事務、與外國交換國書等場合;
  2. “封策之璽”:用於封爵、任命官職、冊封冊軸等事務;
  3. “榮典之璽”:用於授予勳章、勳位、各類榮譽文書等。

此外,原有的“大總統印”“陸海軍大元帥印”雖然暫稱“印”,但此番一律改爲“璽”,這分明就是稱帝的明證。

時光飛逝,到民國四年元旦,各種朝賀禮儀不提也罷。袁世凱下令修改官職制度,任命徐世昌爲上卿,楊士琦、錢能訓爲中卿,趙爾巽、李經羲加授上卿銜,各部總長除陸海軍兩部外,全都授“中卿”職位。個別資歷較淺的官員,如章宗祥、湯化龍,只加“少卿”銜即可升爲“中卿”;梁士詒、周樹模、汪大燮、貢桑諾爾布等也均獲授“中卿”;董康、莊蘊寬等人則被授予“少卿”。文官加“嘉禾章”,武官加“文虎章”,或酌情授勳,無非是恩澤如春、無休無止的賞賜。這種做法表面顯得慷慨,實則暗藏用心。

同時,他下令教育部整頓學校,強調忠孝節義,要求所有小學必須開設《論語》《孟子》課程,不得廢除儒家經典教學。

他又頒佈了“附亂自首特赦令”:凡在民國三年十二月前,曾被迫附從或盲從於亂政者,都可以向地方政府自首悔罪,由地方官員呈報大總統,請求特赦,獲得免罪證書後可返回家鄉繼續經營,可謂“皇恩浩蕩”。

此時,白狼已被平定,殘餘匪患也已肅清,即使是國民黨內部人士,也無法趁機攻擊袁世凱。只有通過文字批評袁世凱,也毫無效果。歐洲各國忙於戰爭,原有對中國的交涉全部擱置,無暇生事。美國雖保持中立,但距離遙遠,且一貫主張和平,與中國的摩擦也很少。唯獨日本緊鄰中國,自攻佔青島後,軍隊駐紮不撤,日夜籌備,不僅佔領了青島的領土主權,就連青島的商業管理權、市政運營權也被日本接管。袁世凱得知此事,大爲震驚。爲什麼呢?原來青島曾有一家德華銀行,由德國人管理,袁世凱曾存放了約兩千萬馬克(德國貨幣)的鉅款,準備將來複闢帝制時動用。如今聽說日本干涉銀行事務,很可能把這筆錢一併吞下,從此無法追回,豈不白白損失了金錢,破壞了原定計劃?領土可以放棄,可私人財產卻絕不能割捨!於是情急之下,袁世凱緊急向英國、德國、日本三國發出了照會,宣佈撤銷在山東的軍事狀態,理由有三條:

一、青島的戰爭已經結束;
二、膠州、萊州、龍口等地局勢已十分安定;
三、中國應設立軍隊,保衛海岸,防止匪徒侵犯膠州、萊州地區。

這三點是他要求日本立即撤兵的依據。誰知照會發出後,日本政府卻率先回函。他們的回覆含蓄而巧妙,寫道:“您有遠大志向,何必親近德國?難道我們大日本帝國就不能作爲您的幫手嗎?”這句話表面委婉,實則極其諷刺,直指袁世凱的軟弱與依賴。袁世凱看到這封信,心中深受觸動,猶豫良久,便邀請顧問有賀長雄、西坂大佐等人祕密商議,委託他們電告日本政府,極力爭取支持;同時電令駐日公使陸宗輿,向日本內閣疏通關係。

當時日本首相是大隈重信(注:原文“大限重信”應爲“大隈重信”之誤,下文稱“大隈”),他原本是世襲貴族,又是外交高手,得知此事後,視袁世凱爲可利用之物,於是召集元老院會議,提出“二十一項條件”作爲對袁世凱的“補償”。他們沒有先出力相助,反而提前索要鉅額報酬,這正說明了“求人者當引以爲戒”。你或許讀過《清史》?在中日戰爭前,袁世凱曾擔任朝鮮公使,當時多次與日本衝突,最終激化矛盾,導致戰爭爆發,戰敗後割地賠款,才得以和解。更嚴重的是,日本中島端氏在民國二年冬天出版過《支那分割的命運》一書,以“支那”稱呼中國,書中對袁世凱的私生活、政績進行了貶低和嘲諷,甚至稱他一文不值。難道袁世凱完全不記得這些往事、聽不到這些嘲笑,竟然還想要向日本求助?若非貪圖利益矇蔽心智,又怎麼會走到這一步?古語說得好:“人若自取侮辱,別人纔會侮辱你。”袁世凱爲了復辟帝制,竟然引來了二十一條苛刻的勒索條款,我寫下這首詩感嘆其荒唐:

欲成王道貴無私,知白何如守黑時。
隻手難遮天下目,欺人反使別人欺。

至於這“二十一條”具體說了什麼,留待下回再詳述。

——

總統與皇帝本是兩個制度,但根據袁世凱的選舉法,實際上已經實現了終身任職,甚至可以世襲,與皇帝幾乎無異。他難道一定要稱帝才滿足嗎?袁世凱內心早已擺脫了凡俗,始終執念於“帝制”二字,無論何時何地,心中所想無非是“唯有帝制”。既然想當皇帝,就應直接稱帝,何必偷偷摸摸,向別人求助,反而被鄰國看輕?唉!袁世凱啊,爲了“帝制”二字,心神受困,既怕別人反對,又不敢不追求私慾,私慾膨脹,天理全失,精神幾近崩潰。人們說袁世凱聰明,他真的聰明嗎?恐怕並非如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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