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九回 袁總統宣佈約法 唐首輔組織閣員
譯文:
話說南京參議院在收到袁世凱的誓詞後,正式承認他爲中華民國的大總統,並發表致辭說道:
共和制度剛剛建立,國家治理亟待整頓,我們敬仰您的才德聲望,將如此重任託付給您。孫中山先生早年以艱苦卓絕的努力開創了先河,如今由您來繼承併發揚光大。這四億同胞的共同意志,和兩億裏的山河重任,都寄託在您的身上,如果出現失誤,整個國家都會隨之崩潰。況且自軍閥混戰以來,百姓停工歇業,社會滿目瘡痍,軍隊疲憊不堪,財政枯竭,如今能從危局中走出,全靠您的辛勞和治理。我們作爲國民代表,特別要懇切地勸勉您,務必嚴格遵守《臨時約法》七章五十六條,這部法律的重要性如同憲法,您不可違背民意,不可專斷獨行,不可任用品德不端的人,不可任用無能之才。凡我國的五大民族,若有人不真誠地擁護您,天地鬼神都會見證並責備他們。謹此將大總統的印信奉上,希望您發佈的政令能順利執行,成爲國家的信條,望您務必謹記!
此前,各省代表會議曾制定過臨時政府的組織大綱,共四章二十一條。由於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民主政體可資借鑑,因此在創立新制度時缺乏依據,只能參考外國的共和國制度作參考,取其精華,融合改進。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共和制度,是美國和法國。法國實行的是內閣制,即政府由各部組成,由一位德高望重的總理負責全國行政事務,總統則不承擔實際行政責任,法學界稱其爲“內閣制”;而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制,總統親自領導政府並負有全部行政責任,法學界稱其爲“總統制”。爲了讓普通民衆理解普通法律,南京臨時政府在組織大綱中主要借鑑了美國製度。這是因爲,鄂軍起義後,各省聯合起來,與美國十三州聯合對抗英國,形勢極爲相似,因此臨時政府未設總理,而是由總統直接負責行政。等到南北統一後,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美國式的總統制顯然不合時宜,於是改採法國的內閣制度。一方面便於加強中央權力,另一方面能更好地輔佐總統,實際上也是爲了制約袁世凱,利用法律制度來限制他。大家一致認爲這是良法,所以前次電報中已有“擬派國務總理”的條件,並且在之前的文本解釋中也已明示,絕不含糊。同時,由於袁世凱即將就職,各議員紛紛協同修改,經過二十多天的反覆討論和修改,最終完成整套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條,發往袁世凱。袁世凱對此沒有異議,於是正式承認。就在他就職第二天,將《臨時約法》正式公佈。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全國各民族人民共同組成。
第二條: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三條: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二十二個行省、內蒙、外蒙、西藏和青海。
第四條:中華民國的統治權由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政府部長)和法院共同行使。
第二章 人民權利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不分種族、階級、宗教。
第六條:人民享有以下自由權利:
(一)人身自由,未經法律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審問或處罰;
(二)住宅不受侵犯,未經法律許可不得進入或搜查;
(三)有權擁有財產和從事商業活動;
(四)有權自由發表言論、著述、出版、集會、結社;
(五)有權保護書信的私密性;
(六)有權自由居住和遷徙;
(七)有權信仰宗教。
第七條:人民有權向議會提交請願。
第八條:人民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訴。
第九條:人民有權通過法院獲得審判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條:人民若認爲官吏違法損害其權益,有權向平政院申訴。
第十一條:人民有權參加官吏任職的考試。
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三條:人民依法負有納稅義務。
第十四條:人民依法負有服兵役的義務。
第十五條:本章所列的人民權利,在有利於增進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或發生緊急危機時,經法律授權,可以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章 參議院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的立法權由參議院行使。
第十七條:參議院由各地方按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選舉產生參議員組成。
第十八條:各省份、內蒙、外蒙、西藏各選派5名參議員,青海選派1名,具體選舉方式由各地方自行決定。參議院會議中,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九條:參議院的職權包括:
(一)審議並表決一切法律案;
(二)審議和批准臨時政府的年度預算與決算;
(三)決定全國稅收、貨幣制度和度量衡的統一標準;
(四)批准公債發行及政府承擔的其他契約;
(五)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事項進行承諾;
(六)答覆臨時政府的諮詢問題;
(七)受理人民的請願;
(八)就法律及其他事項向政府提出建議;
(九)向國務員提出質問書,並要求其出席說明;
(十)可以請求臨時政府調查官吏受賄違法事件;
(十一)若參議院認爲臨時大總統有“謀叛”行爲,經四分之三以上參議員出席,且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可對其進行彈劾;
(十二)若參議院認爲某國務員失職或違法,經四分之三以上參議員出席,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對其進行彈劾。
第二十條:參議院可以自行決定召開、閉會或集會。
第二十一條:參議院會議應公開舉行,但若國務員請求,或經出席會議過半數議員同意,可改爲祕密會議。
第二十二條:參議院通過的決議,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若臨時大總統對參議院的決議表示反對,須在接到決議後十日內說明理由,提交參議院複議。若參議院仍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堅持原議,則仍按照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通過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得票超過投票總數一半者當選。
第二十五條:參議院議員在院內的言論和表決,對外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除現行犯或涉及內亂、外患的犯罪外,參議員在會期內未經參議院批准,不得被逮捕。
第二十七條:參議院可自行制定本院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在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接替。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與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臨時大總統的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需經參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超過總票數三分之二者爲當選。
第三十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各項政務,公佈法律。
第三十一條:臨時大總統爲執行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可發佈命令,也可授權他人發佈。
第三十二條: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上和海上的軍隊。
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有權制定官制和規章制度,但須提交參議院審議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有權任命文武官員,但任命國務員和外交公使,必須經參議院同意。
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須經參議院同意後,方可宣佈宣戰、議和,或簽訂國際條約。
第三十六條:臨時大總統可在緊急情況下,依據法律宣佈戒嚴。
第三十七條:臨時大總統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和公使。
第三十八條:臨時大總統有權向參議院提出法律草案。
第三十九條:臨時大總統有權頒賜勳章及其他榮譽。
第四十條:臨時大總統有權宣佈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必須經參議院同意。
第四十一條:若臨時大總統被參議院彈劾,應由最高法院全體法官互選九人,組成特別法庭進行審判。
第四十二條:臨時副總統在臨時大總統因故離任或無法履職時,可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國務員(政府部長)
第四十三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統稱爲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國務員協助臨時大總統,對政府事務負有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務員在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或發佈命令時,必須副署。
第四十六條:國務員及其委員會成員可出席參議院會議併發言。
第四十七條:若國務員被參議院彈劾,臨時大總統應免去其職務,但可將其交由參議院複議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和司法總長分別任命的法官組成,法院的組織結構和法官資格,由法律規定。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審理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對於涉及行政訴訟或特別案件,另以法律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法院的審判應公開進行,但若認爲會擾亂社會秩序,可改爲祕密審判。
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行政機構的干預。
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期間不得減薪或調職,除非依法被判處刑罰或應被免職,否則不得被解聘。懲戒規則由法律明確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臨時大總統應在十個月內召集國會,國會的組織與選舉辦法由參議院制定。
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的正式憲法由國會制定;在憲法未頒佈前,本《臨時約法》的效力與憲法相同。
第五十五條:本約法可根據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議,或臨時大總統提議,經參議院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可進行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約法頒佈後,臨時政府的組織大綱隨之廢止。袁世凱依據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建新內閣。他經過仔細考慮,決定任命唐紹儀爲國務總理,這說明唐紹儀是袁世凱的心腹之人。然而,根據《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必須經參議院同意,袁世凱不便違法,便電報請參議院審議。參議員得知任命唐紹儀,普遍表示支持,迅速通過決議,電報回覆袁世凱。袁世凱隨即任命唐紹儀爲國務總理。唐紹儀也欣然接受,隨即奉命從北京趕赴南京,正式組建國務院。
唐紹儀提出修改官制,計劃將原來的九部變爲十二部。在保留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不變的基礎上,將“實業”分爲三部——工業、商業、農林,還將“交通”分爲兩部——交通、郵電。這種劃分並無充分理由,只是因爲南北統一後,雙方都擁有重要官員,都想壟斷關鍵職位,仍然出於升官發財的私心。作爲總理,唐紹儀無法只偏袒一方,反而陷入兩難境地。他想出了一個巧妙辦法:增設幾個部屬職位,安排南北人員各佔其位,既能平衡,又可避免衝突。此外,修改官制必須經參議院批准,若遭到反對,就可援引“參議院未通過”作爲藉口,以免引發怨言,這正是唐紹儀的權宜之計。然而,參議院最終並未通過其全部提案,只同意將實業分爲兩部——工商部和農林部,郵電仍併入交通部,不作拆分。於是九部最終改爲十部。
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赴參議院宣佈政見,並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批准。各議員查閱名單,內容如下:
——外交總長:陸徵祥
——內務總長:趙秉鈞
——財政總長:熊希齡
——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
——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
——交通總長:梁如浩
這份名單中,只有蔡元培(教育部長)與之前相同,王寵惠仍爲老派閣員。其餘人員均更換,其中段祺瑞、劉冠雄、趙秉鈞皆爲袁世凱陣營的人,顯然是袁世凱授意安排。陸徵祥無明顯黨派背景,熊希齡屬於新興的“統一黨”,宋教仁、陳其美則是同盟會的同志,與蔡元培、王寵惠關係密切。唐紹儀原本是舊官僚出身,後來思想漸趨開明,早年在南下講和時與同盟會人士關係融洽,後來正式加入同盟會,人們便稱其爲“同盟會內閣”。但實際上,重要職位全被袁世凱的親信佔據,真正屬於同盟會的僅有教育、司法、農林、工商四部,袁世凱並不重視這些部門。由此可見,唐紹儀實則是袁世凱的代理人,所謂的“同盟會內閣”實屬虛名。後來參議院投票表決,只有梁如浩未能獲得通過,其餘名單均獲多數贊成。
唐紹儀隨後退出參議院,立即電報北上。次日,袁世凱正式發佈任命。各部總長人選最終確定,交通總長一職仍空缺,暫由唐紹儀兼任。至此,新內閣正式成立。
此時,原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應依照協議辭職,於四月初一日親自前往參議院,舉行解職儀式,並發表一番聲明。我寫下一首詩來讚美孫中山:
功成身退不貪榮,讓位並非僅爲履行盟約。
細數多年英雄輩,真正真誠者,唯有孫中山。
欲知孫中山如何發表辭職宣言,容待下回繼續講述。
《臨時約法》是中華民國憲法的開端,雖後來被袁世凱廢除,但帝制覆滅、袁世凱身死之後,約法又得以恢復。民國之所以得以延續,全靠《臨時約法》的支撐,因此本書必須完整收錄全文,以保存國家的根本法典。唐紹儀奉袁世凱之命組建新內閣,從他提出的閣員名單看,內務、陸海軍等關鍵部門均由袁世凱親信擔任,而教育、司法、農林、工商等較爲重要部門則安排給同盟會成員。這說明唐紹儀實際上完全受袁世凱控制,應稱爲“袁系內閣”更爲準確,稱其爲“同盟會內閣”則是名不副實。袁世凱一上臺,便已悄然佈局,唐紹儀不過是其爪牙,身爲總理,實在不值得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