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九回 袁總統宣佈約法 唐首輔組織閣員

卻說南京參議院,既得袁世凱電誓,遂公認他爲大總統,又循例致詞道:  共和肇端,羣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篳路藍縷,孫公既開其先;發揚光大,我公宜善其後。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託,二億裏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隕越,淪胥隨之。況軍興以來,四民輟業,滿目瘡痍,六師暴露,九府匱竭,轉危爲安,勞公敷施。本院代表國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臨時約法》七章五十六條,倫比憲法,其守之維謹!勿逆輿情,勿鄰專斷,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國五大民族,有不至誠愛戴,皇天后土,實式憑之。謹致大總統璽綬。俾公令出惟行,崇爲符信,欽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會,組織臨時政府,曾議組織法大綱,共四章二十一條,此次軍事告竣,應酌量修改,較前詳備。向來中國史上,並沒有民主政體,可以仿行,一旦創造起來,毫無依據,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國,做了藍本,參互考訂。目下外國共和,要算法、美兩國,制度最良。法國的法制,內閣分設各部,推老成碩望的人物,做內閣總理,負全國行政上的責任,總統是沒有大責任的,政法家稱他爲內閣制。美國的法制,內閣也由各部組成,只是沒有總理,要總統自擔行政上的責任,政法家稱他爲總統制。爲一般國民輸進普通法律知識。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採用美國製度,因爲鄂軍起義,各省聯絡,與美利堅十三州聯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勢,所以南京臨時政府,不設內閣總理,專歸總統擔負責任。到了南北統一,須建爲單純的國家,美製殊不相合,乃改採法國的內閣制度,一來好集權中央,二來好翼贊元首,實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大家視爲良法,所以前次電約六款,已有擬派國務總理的條件。連前回條件中文亦補釋明白,義不滲漏。且因袁總統就職在即,各議員協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經兩三次屬草,方將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條,函達老袁,老袁並無異言,此時只好承認。即於就職第二日,宣佈出來。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爲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第六條,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項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祕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條,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第八條,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九條,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 第十條,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爲,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十一條,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 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第十三條,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第十四條,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爲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參議院]]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十七條,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如下:(一)議決一切法律案;(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四)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五)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六)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請願;(八)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九)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十)得諮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十一)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爲有謀叛行爲時,得以總員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十二)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爲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第二十條,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 第二十一條,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院過半數之可決者,得祕密之。 第二十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諮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於諮達後十日內聲明理由,諮院複議。但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第二十五條,參議院參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條,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爲當選。 第三十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 第三十一條,臨時大總統,爲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佈命令,並得使發佈之。 第三十二條,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海軍隊。  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任命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第三十六條,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三十七條,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條,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第三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得頒給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四十條,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條,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四十二條,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國務員]]  第四十三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爲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及發佈命令時,須副署之。 第四十六條,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第四十七條,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爲妨害安寧秩序者,得祕密之。 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五十五條,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約法頒佈,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當然廢止。袁總統遂依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織新內閣。當下留意選擇,擬將國務總理一職,任用唐紹儀,可見唐是老袁心腹。惟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袁總統不便違法,遂電致參議院議決。參議員聞任唐紹儀,多半贊成,當即通過,電覆袁總統。袁即任唐爲國務總理。唐亦直任不辭,當奉袁總統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組織國務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擬易九部爲十二部,除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舊外,獨分實業爲三部,一是工業,一是商業,一是農林,交通卻分作兩部,一是交通,一是郵電。郵電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兩部分做五部,本來是沒甚理由,不過南北統一,兩方統有要人,各思壟斷部職,仍然不脫升官發財的思想,如何改良政體?唐紹儀身爲總理,不能單顧一方,反弄得左右爲難。他於沒法中想了一法,便擬添置幾個部缺,位置南北人員。況提出官制,必須經過參議院議決,倘或議員反對,當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爲口實,免多怨望,這也是唐總理取巧的方法。開手便想取巧,如何辦得美善。果然參議院不能通過,只准分實業爲兩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農林,郵電仍併入交通部,不必分離。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蒞參議院,宣佈政見,並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同意。各議員取單公閱,但見上面開着:  外交總長陸徵祥  內務總長趙秉鈞  財政總長熊希齡  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  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  交通總長梁如浩  這十部總長名單內,只有蔡長教育與前相同,王寵惠尚是舊閣人物,惟改外交爲司法,其餘一律易人。段祺瑞、劉冠雄、趙秉鈞,純是袁系人物,當然是老袁授意。陸徵祥素無黨派,熊希齡屬新組的統一黨,詳見下文。宋教仁、陳其美兩人與蔡、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會。唐紹儀本屬舊官僚派,因思想頗趨文明,前次南下講和,與同盟會中人,頗相融洽,至組織內閣時期,又新加入同盟會,時人遂稱他爲同盟會內閣。重要位置,俱屬袁系,稱爲同盟會內閣,實不副名。嗣經參議院投票表決,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餘均多數贊同。  唐遂退出參議院,即日馳電北達。次日,即由袁總統正式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總長一缺,尚屬虛位,暫命唐總理兼署。唐內閣算完全成立了。那時第一次臨時總統孫文,應該踐約辭職,便於四月初一日,親至參議院,行解職禮,自然又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詩讚孫中山雲:  功成身退不貪榮,讓位非徒踐夙盟。  細數年來諸鉅子,如公纔算是真誠。  欲知孫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續錄。  《臨時約法》,爲中華民國憲法之嚆矢,其間雖經袁氏廢棄,然帝制隳,袁氏斃,而約法復活。是民國之尚得保存,全賴約法之力,故本書不能不備錄全文,所以存國典也。唐紹儀奉袁氏命,組織新內閣,觀其提出閣員名單,如內務,如陸海軍,實握全國樞紐,而皆爲袁氏心腹,教育司法農林工商四部,爲袁氏所輕視,則屬諸同盟會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系人物,謂爲袁系內閣也可,謂爲同盟會內閣,固不可也。老袁一登臺,便已隱植勢力,唐氏反爲其鷹犬,我爲唐氏計,殊不值得雲。

譯文:

話說南京參議院在收到袁世凱的誓詞後,正式承認他爲中華民國的大總統,並發表致辭說道:

共和制度剛剛建立,國家治理亟待整頓,我們敬仰您的才德聲望,將如此重任託付給您。孫中山先生早年以艱苦卓絕的努力開創了先河,如今由您來繼承併發揚光大。這四億同胞的共同意志,和兩億裏的山河重任,都寄託在您的身上,如果出現失誤,整個國家都會隨之崩潰。況且自軍閥混戰以來,百姓停工歇業,社會滿目瘡痍,軍隊疲憊不堪,財政枯竭,如今能從危局中走出,全靠您的辛勞和治理。我們作爲國民代表,特別要懇切地勸勉您,務必嚴格遵守《臨時約法》七章五十六條,這部法律的重要性如同憲法,您不可違背民意,不可專斷獨行,不可任用品德不端的人,不可任用無能之才。凡我國的五大民族,若有人不真誠地擁護您,天地鬼神都會見證並責備他們。謹此將大總統的印信奉上,希望您發佈的政令能順利執行,成爲國家的信條,望您務必謹記!

此前,各省代表會議曾制定過臨時政府的組織大綱,共四章二十一條。由於中國歷史上從未有過民主政體可資借鑑,因此在創立新制度時缺乏依據,只能參考外國的共和國制度作參考,取其精華,融合改進。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共和制度,是美國和法國。法國實行的是內閣制,即政府由各部組成,由一位德高望重的總理負責全國行政事務,總統則不承擔實際行政責任,法學界稱其爲“內閣制”;而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制,總統親自領導政府並負有全部行政責任,法學界稱其爲“總統制”。爲了讓普通民衆理解普通法律,南京臨時政府在組織大綱中主要借鑑了美國製度。這是因爲,鄂軍起義後,各省聯合起來,與美國十三州聯合對抗英國,形勢極爲相似,因此臨時政府未設總理,而是由總統直接負責行政。等到南北統一後,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美國式的總統制顯然不合時宜,於是改採法國的內閣制度。一方面便於加強中央權力,另一方面能更好地輔佐總統,實際上也是爲了制約袁世凱,利用法律制度來限制他。大家一致認爲這是良法,所以前次電報中已有“擬派國務總理”的條件,並且在之前的文本解釋中也已明示,絕不含糊。同時,由於袁世凱即將就職,各議員紛紛協同修改,經過二十多天的反覆討論和修改,最終完成整套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條,發往袁世凱。袁世凱對此沒有異議,於是正式承認。就在他就職第二天,將《臨時約法》正式公佈。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全國各民族人民共同組成。
第二條: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三條: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二十二個行省、內蒙、外蒙、西藏和青海。
第四條:中華民國的統治權由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政府部長)和法院共同行使。

第二章 人民權利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不分種族、階級、宗教。
第六條:人民享有以下自由權利:
(一)人身自由,未經法律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審問或處罰;
(二)住宅不受侵犯,未經法律許可不得進入或搜查;
(三)有權擁有財產和從事商業活動;
(四)有權自由發表言論、著述、出版、集會、結社;
(五)有權保護書信的私密性;
(六)有權自由居住和遷徙;
(七)有權信仰宗教。
第七條:人民有權向議會提交請願。
第八條:人民有權向行政機關申訴。
第九條:人民有權通過法院獲得審判和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條:人民若認爲官吏違法損害其權益,有權向平政院申訴。
第十一條:人民有權參加官吏任職的考試。
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第十三條:人民依法負有納稅義務。
第十四條:人民依法負有服兵役的義務。
第十五條:本章所列的人民權利,在有利於增進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或發生緊急危機時,經法律授權,可以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章 參議院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的立法權由參議院行使。
第十七條:參議院由各地方按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選舉產生參議員組成。
第十八條:各省份、內蒙、外蒙、西藏各選派5名參議員,青海選派1名,具體選舉方式由各地方自行決定。參議院會議中,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九條:參議院的職權包括:
(一)審議並表決一切法律案;
(二)審議和批准臨時政府的年度預算與決算;
(三)決定全國稅收、貨幣制度和度量衡的統一標準;
(四)批准公債發行及政府承擔的其他契約;
(五)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事項進行承諾;
(六)答覆臨時政府的諮詢問題;
(七)受理人民的請願;
(八)就法律及其他事項向政府提出建議;
(九)向國務員提出質問書,並要求其出席說明;
(十)可以請求臨時政府調查官吏受賄違法事件;
(十一)若參議院認爲臨時大總統有“謀叛”行爲,經四分之三以上參議員出席,且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可對其進行彈劾;
(十二)若參議院認爲某國務員失職或違法,經四分之三以上參議員出席,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對其進行彈劾。
第二十條:參議院可以自行決定召開、閉會或集會。
第二十一條:參議院會議應公開舉行,但若國務員請求,或經出席會議過半數議員同意,可改爲祕密會議。
第二十二條:參議院通過的決議,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若臨時大總統對參議院的決議表示反對,須在接到決議後十日內說明理由,提交參議院複議。若參議院仍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堅持原議,則仍按照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通過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得票超過投票總數一半者當選。
第二十五條:參議院議員在院內的言論和表決,對外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除現行犯或涉及內亂、外患的犯罪外,參議員在會期內未經參議院批准,不得被逮捕。
第二十七條:參議院可自行制定本院的議事規則。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在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接替。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與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臨時大總統的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需經參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超過總票數三分之二者爲當選。
第三十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各項政務,公佈法律。
第三十一條:臨時大總統爲執行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可發佈命令,也可授權他人發佈。
第三十二條: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上和海上的軍隊。
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有權制定官制和規章制度,但須提交參議院審議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有權任命文武官員,但任命國務員和外交公使,必須經參議院同意。
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須經參議院同意後,方可宣佈宣戰、議和,或簽訂國際條約。
第三十六條:臨時大總統可在緊急情況下,依據法律宣佈戒嚴。
第三十七條:臨時大總統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和公使。
第三十八條:臨時大總統有權向參議院提出法律草案。
第三十九條:臨時大總統有權頒賜勳章及其他榮譽。
第四十條:臨時大總統有權宣佈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必須經參議院同意。
第四十一條:若臨時大總統被參議院彈劾,應由最高法院全體法官互選九人,組成特別法庭進行審判。
第四十二條:臨時副總統在臨時大總統因故離任或無法履職時,可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國務員(政府部長)
第四十三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統稱爲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國務員協助臨時大總統,對政府事務負有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務員在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佈法律或發佈命令時,必須副署。
第四十六條:國務員及其委員會成員可出席參議院會議併發言。
第四十七條:若國務員被參議院彈劾,臨時大總統應免去其職務,但可將其交由參議院複議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和司法總長分別任命的法官組成,法院的組織結構和法官資格,由法律規定。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審理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對於涉及行政訴訟或特別案件,另以法律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法院的審判應公開進行,但若認爲會擾亂社會秩序,可改爲祕密審判。
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行政機構的干預。
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期間不得減薪或調職,除非依法被判處刑罰或應被免職,否則不得被解聘。懲戒規則由法律明確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臨時大總統應在十個月內召集國會,國會的組織與選舉辦法由參議院制定。
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的正式憲法由國會制定;在憲法未頒佈前,本《臨時約法》的效力與憲法相同。
第五十五條:本約法可根據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議,或臨時大總統提議,經參議院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可進行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約法頒佈後,臨時政府的組織大綱隨之廢止。袁世凱依據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建新內閣。他經過仔細考慮,決定任命唐紹儀爲國務總理,這說明唐紹儀是袁世凱的心腹之人。然而,根據《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必須經參議院同意,袁世凱不便違法,便電報請參議院審議。參議員得知任命唐紹儀,普遍表示支持,迅速通過決議,電報回覆袁世凱。袁世凱隨即任命唐紹儀爲國務總理。唐紹儀也欣然接受,隨即奉命從北京趕赴南京,正式組建國務院。

唐紹儀提出修改官制,計劃將原來的九部變爲十二部。在保留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不變的基礎上,將“實業”分爲三部——工業、商業、農林,還將“交通”分爲兩部——交通、郵電。這種劃分並無充分理由,只是因爲南北統一後,雙方都擁有重要官員,都想壟斷關鍵職位,仍然出於升官發財的私心。作爲總理,唐紹儀無法只偏袒一方,反而陷入兩難境地。他想出了一個巧妙辦法:增設幾個部屬職位,安排南北人員各佔其位,既能平衡,又可避免衝突。此外,修改官制必須經參議院批准,若遭到反對,就可援引“參議院未通過”作爲藉口,以免引發怨言,這正是唐紹儀的權宜之計。然而,參議院最終並未通過其全部提案,只同意將實業分爲兩部——工商部和農林部,郵電仍併入交通部,不作拆分。於是九部最終改爲十部。

三月二十九日,唐紹儀赴參議院宣佈政見,並提出各部總長名單,請求批准。各議員查閱名單,內容如下:
——外交總長:陸徵祥
——內務總長:趙秉鈞
——財政總長:熊希齡
——陸軍總長:段祺瑞
——海軍總長:劉冠雄
——司法總長:王寵惠
——教育總長:蔡元培
——農林總長:宋教仁
——工商總長:陳其美
——交通總長:梁如浩

這份名單中,只有蔡元培(教育部長)與之前相同,王寵惠仍爲老派閣員。其餘人員均更換,其中段祺瑞、劉冠雄、趙秉鈞皆爲袁世凱陣營的人,顯然是袁世凱授意安排。陸徵祥無明顯黨派背景,熊希齡屬於新興的“統一黨”,宋教仁、陳其美則是同盟會的同志,與蔡元培、王寵惠關係密切。唐紹儀原本是舊官僚出身,後來思想漸趨開明,早年在南下講和時與同盟會人士關係融洽,後來正式加入同盟會,人們便稱其爲“同盟會內閣”。但實際上,重要職位全被袁世凱的親信佔據,真正屬於同盟會的僅有教育、司法、農林、工商四部,袁世凱並不重視這些部門。由此可見,唐紹儀實則是袁世凱的代理人,所謂的“同盟會內閣”實屬虛名。後來參議院投票表決,只有梁如浩未能獲得通過,其餘名單均獲多數贊成。

唐紹儀隨後退出參議院,立即電報北上。次日,袁世凱正式發佈任命。各部總長人選最終確定,交通總長一職仍空缺,暫由唐紹儀兼任。至此,新內閣正式成立。

此時,原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應依照協議辭職,於四月初一日親自前往參議院,舉行解職儀式,並發表一番聲明。我寫下一首詩來讚美孫中山:

功成身退不貪榮,讓位並非僅爲履行盟約。
細數多年英雄輩,真正真誠者,唯有孫中山。

欲知孫中山如何發表辭職宣言,容待下回繼續講述。

《臨時約法》是中華民國憲法的開端,雖後來被袁世凱廢除,但帝制覆滅、袁世凱身死之後,約法又得以恢復。民國之所以得以延續,全靠《臨時約法》的支撐,因此本書必須完整收錄全文,以保存國家的根本法典。唐紹儀奉袁世凱之命組建新內閣,從他提出的閣員名單看,內務、陸海軍等關鍵部門均由袁世凱親信擔任,而教育、司法、農林、工商等較爲重要部門則安排給同盟會成員。這說明唐紹儀實際上完全受袁世凱控制,應稱爲“袁系內閣”更爲準確,稱其爲“同盟會內閣”則是名不副實。袁世凱一上臺,便已悄然佈局,唐紹儀不過是其爪牙,身爲總理,實在不值得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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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許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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