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演义》•第九回 袁总统宣布约法 唐首辅组织阁员

却说南京参议院,既得袁世凯电誓,遂公认他为大总统,又循例致词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筚路蓝缕,孙公既开其先;发扬光大,我公宜善其后。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亿里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陨越,沦胥随之。况军兴以来,四民辍业,满目疮痍,六师暴露,九府匮竭,转危为安,劳公敷施。本院代表国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伦比宪法,其守之维谨!勿逆舆情,勿邻专断,勿狎非德,勿登非才。凡我共和国五大民族,有不至诚爱戴,皇天后土,实式凭之。谨致大总统玺绶。俾公令出惟行,崇为符信,钦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会,组织临时政府,曾议组织法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此次军事告竣,应酌量修改,较前详备。向来中国史上,并没有民主政体,可以仿行,一旦创造起来,毫无依据,只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国,做了蓝本,参互考订。目下外国共和,要算法、美两国,制度最良。法国的法制,内阁分设各部,推老成硕望的人物,做内阁总理,负全国行政上的责任,总统是没有大责任的,政法家称他为内阁制。美国的法制,内阁也由各部组成,只是没有总理,要总统自担行政上的责任,政法家称他为总统制。为一般国民输进普通法律知识。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采用美国制度,因为鄂军起义,各省联络,与美利坚十三州联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势,所以南京临时政府,不设内阁总理,专归总统担负责任。到了南北统一,须建为单纯的国家,美制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国的内阁制度,一来好集权中央,二来好翼赞元首,实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大家视为良法,所以前次电约六款,已有拟派国务总理的条件。连前回条件中文亦补释明白,义不渗漏。且因袁总统就职在即,各议员协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经两三次属草,方将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条,函达老袁,老袁并无异言,此时只好承认。即于就职第二日,宣布出来。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当然废止。袁总统遂依约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当下留意选择,拟将国务总理一职,任用唐绍仪,可见唐是老袁心腹。惟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袁总统不便违法,遂电致参议院议决。参议员闻任唐绍仪,多半赞成,当即通过,电复袁总统。袁即任唐为国务总理。唐亦直任不辞,当奉袁总统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组织国务院。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拟易九部为十二部,除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旧外,独分实业为三部,一是工业,一是商业,一是农林,交通却分作两部,一是交通,一是邮电。邮电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两部分做五部,本来是没甚理由,不过南北统一,两方统有要人,各思垄断部职,仍然不脱升官发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体?唐绍仪身为总理,不能单顾一方,反弄得左右为难。他于没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几个部缺,位置南北人员。况提出官制,必须经过参议院议决,倘或议员反对,当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为口实,免多怨望,这也是唐总理取巧的方法。开手便想取巧,如何办得美善。果然参议院不能通过,只准分实业为两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农林,邮电仍并入交通部,不必分离。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月二十九日,唐绍仪莅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名单,请求同意。各议员取单公阅,但见上面开着:  外交总长陆征祥  内务总长赵秉钧  财政总长熊希龄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司法总长王宠惠  教育总长蔡元培  农林总长宋教仁  工商总长陈其美  交通总长梁如浩  这十部总长名单内,只有蔡长教育与前相同,王宠惠尚是旧阁人物,惟改外交为司法,其余一律易人。段祺瑞、刘冠雄、赵秉钧,纯是袁系人物,当然是老袁授意。陆征祥素无党派,熊希龄属新组的统一党,详见下文。宋教仁、陈其美两人与蔡、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会。唐绍仪本属旧官僚派,因思想颇趋文明,前次南下讲和,与同盟会中人,颇相融洽,至组织内阁时期,又新加入同盟会,时人遂称他为同盟会内阁。重要位置,俱属袁系,称为同盟会内阁,实不副名。嗣经参议院投票表决,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余均多数赞同。  唐遂退出参议院,即日驰电北达。次日,即由袁总统正式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总长一缺,尚属虚位,暂命唐总理兼署。唐内阁算完全成立了。那时第一次临时总统孙文,应该践约辞职,便于四月初一日,亲至参议院,行解职礼,自然又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诗赞孙中山云:  功成身退不贪荣,让位非徒践夙盟。  细数年来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诚。  欲知孙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续录。  《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宪法之嚆矢,其间虽经袁氏废弃,然帝制隳,袁氏毙,而约法复活。是民国之尚得保存,全赖约法之力,故本书不能不备录全文,所以存国典也。唐绍仪奉袁氏命,组织新内阁,观其提出阁员名单,如内务,如陆海军,实握全国枢纽,而皆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农林工商四部,为袁氏所轻视,则属诸同盟会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袁系人物,谓为袁系内阁也可,谓为同盟会内阁,固不可也。老袁一登台,便已隐植势力,唐氏反为其鹰犬,我为唐氏计,殊不值得云。

译文:

话说南京参议院在收到袁世凯的誓词后,正式承认他为中华民国的大总统,并发表致辞说道:

共和制度刚刚建立,国家治理亟待整顿,我们敬仰您的才德声望,将如此重任托付给您。孙中山先生早年以艰苦卓绝的努力开创了先河,如今由您来继承并发扬光大。这四亿同胞的共同意志,和两亿里的山河重任,都寄托在您的身上,如果出现失误,整个国家都会随之崩溃。况且自军阀混战以来,百姓停工歇业,社会满目疮痍,军队疲惫不堪,财政枯竭,如今能从危局中走出,全靠您的辛劳和治理。我们作为国民代表,特别要恳切地劝勉您,务必严格遵守《临时约法》七章五十六条,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如同宪法,您不可违背民意,不可专断独行,不可任用品德不端的人,不可任用无能之才。凡我国的五大民族,若有人不真诚地拥护您,天地鬼神都会见证并责备他们。谨此将大总统的印信奉上,希望您发布的政令能顺利执行,成为国家的信条,望您务必谨记!

此前,各省代表会议曾制定过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由于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民主政体可资借鉴,因此在创立新制度时缺乏依据,只能参考外国的共和国制度作参考,取其精华,融合改进。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共和制度,是美国和法国。法国实行的是内阁制,即政府由各部组成,由一位德高望重的总理负责全国行政事务,总统则不承担实际行政责任,法学界称其为“内阁制”;而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总统亲自领导政府并负有全部行政责任,法学界称其为“总统制”。为了让普通民众理解普通法律,南京临时政府在组织大纲中主要借鉴了美国制度。这是因为,鄂军起义后,各省联合起来,与美国十三州联合对抗英国,形势极为相似,因此临时政府未设总理,而是由总统直接负责行政。等到南北统一后,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美国式的总统制显然不合时宜,于是改采法国的内阁制度。一方面便于加强中央权力,另一方面能更好地辅佐总统,实际上也是为了制约袁世凯,利用法律制度来限制他。大家一致认为这是良法,所以前次电报中已有“拟派国务总理”的条件,并且在之前的文本解释中也已明示,绝不含糊。同时,由于袁世凯即将就职,各议员纷纷协同修改,经过二十多天的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完成整套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发往袁世凯。袁世凯对此没有异议,于是正式承认。就在他就职第二天,将《临时约法》正式公布。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组成。
第二条: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中华民国的领土包括二十二个行省、内蒙、外蒙、西藏和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的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政府部长)和法院共同行使。

第二章 人民权利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不分种族、阶级、宗教。
第六条:人民享有以下自由权利:
(一)人身自由,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
(二)住宅不受侵犯,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进入或搜查;
(三)有权拥有财产和从事商业活动;
(四)有权自由发表言论、著述、出版、集会、结社;
(五)有权保护书信的私密性;
(六)有权自由居住和迁徙;
(七)有权信仰宗教。
第七条:人民有权向议会提交请愿。
第八条:人民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诉。
第九条:人民有权通过法院获得审判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条:人民若认为官吏违法损害其权益,有权向平政院申诉。
第十一条:人民有权参加官吏任职的考试。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负有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负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列的人民权利,在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或发生紧急危机时,经法律授权,可以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的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
第十七条:参议院由各地方按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选举产生参议员组成。
第十八条:各省份、内蒙、外蒙、西藏各选派5名参议员,青海选派1名,具体选举方式由各地方自行决定。参议院会议中,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的职权包括:
(一)审议并表决一切法律案;
(二)审议和批准临时政府的年度预算与决算;
(三)决定全国税收、货币制度和度量衡的统一标准;
(四)批准公债发行及政府承担的其他契约;
(五)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事项进行承诺;
(六)答复临时政府的咨询问题;
(七)受理人民的请愿;
(八)就法律及其他事项向政府提出建议;
(九)向国务员提出质问书,并要求其出席说明;
(十)可以请求临时政府调查官吏受贿违法事件;
(十一)若参议院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经四分之三以上参议员出席,且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可对其进行弹劾;
(十二)若参议院认为某国务员失职或违法,经四分之三以上参议员出席,且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对其进行弹劾。
第二十条:参议院可以自行决定召开、闭会或集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会议应公开举行,但若国务员请求,或经出席会议过半数议员同意,可改为秘密会议。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通过的决议,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若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的决议表示反对,须在接到决议后十日内说明理由,提交参议院复议。若参议院仍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坚持原议,则仍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通过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得票超过投票总数一半者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议员在院内的言论和表决,对外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除现行犯或涉及内乱、外患的犯罪外,参议员在会期内未经参议院批准,不得被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可自行制定本院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在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接替。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与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的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需经参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二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各项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根据法律授权,可发布命令,也可授权他人发布。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率全国陆上和海上的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和规章制度,但须提交参议院审议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有权任命文武官员,但任命国务员和外交公使,必须经参议院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须经参议院同意后,方可宣布宣战、议和,或签订国际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可在紧急情况下,依据法律宣布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和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有权向参议院提出法律草案。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有权颁赐勋章及其他荣誉。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有权宣布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必须经参议院同意。
第四十一条:若临时大总统被参议院弹劾,应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互选九人,组成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总统在临时大总统因故离任或无法履职时,可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政府部长)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统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协助临时大总统,对政府事务负有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或发布命令时,必须副署。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会成员可出席参议院会议并发言。
第四十七条:若国务员被参议院弹劾,临时大总统应免去其职务,但可将其交由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院的组织结构和法官资格,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审理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对于涉及行政诉讼或特别案件,另以法律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法院的审判应公开进行,但若认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可改为秘密审判。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行政机构的干预。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期间不得减薪或调职,除非依法被判处刑罚或应被免职,否则不得被解聘。惩戒规则由法律明确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临时大总统应在十个月内召集国会,国会的组织与选举办法由参议院制定。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的正式宪法由国会制定;在宪法未颁布前,本《临时约法》的效力与宪法相同。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可根据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院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可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约法颁布后,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随之废止。袁世凯依据约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建新内阁。他经过仔细考虑,决定任命唐绍仪为国务总理,这说明唐绍仪是袁世凯的心腹之人。然而,根据《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必须经参议院同意,袁世凯不便违法,便电报请参议院审议。参议员得知任命唐绍仪,普遍表示支持,迅速通过决议,电报回复袁世凯。袁世凯随即任命唐绍仪为国务总理。唐绍仪也欣然接受,随即奉命从北京赶赴南京,正式组建国务院。

唐绍仪提出修改官制,计划将原来的九部变为十二部。在保留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七部不变的基础上,将“实业”分为三部——工业、商业、农林,还将“交通”分为两部——交通、邮电。这种划分并无充分理由,只是因为南北统一后,双方都拥有重要官员,都想垄断关键职位,仍然出于升官发财的私心。作为总理,唐绍仪无法只偏袒一方,反而陷入两难境地。他想出了一个巧妙办法:增设几个部属职位,安排南北人员各占其位,既能平衡,又可避免冲突。此外,修改官制必须经参议院批准,若遭到反对,就可援引“参议院未通过”作为借口,以免引发怨言,这正是唐绍仪的权宜之计。然而,参议院最终并未通过其全部提案,只同意将实业分为两部——工商部和农林部,邮电仍并入交通部,不作拆分。于是九部最终改为十部。

三月二十九日,唐绍仪赴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名单,请求批准。各议员查阅名单,内容如下:
——外交总长:陆征祥
——内务总长:赵秉钧
——财政总长:熊希龄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司法总长:王宠惠
——教育总长:蔡元培
——农林总长:宋教仁
——工商总长:陈其美
——交通总长:梁如浩

这份名单中,只有蔡元培(教育部长)与之前相同,王宠惠仍为老派阁员。其余人员均更换,其中段祺瑞、刘冠雄、赵秉钧皆为袁世凯阵营的人,显然是袁世凯授意安排。陆征祥无明显党派背景,熊希龄属于新兴的“统一党”,宋教仁、陈其美则是同盟会的同志,与蔡元培、王宠惠关系密切。唐绍仪原本是旧官僚出身,后来思想渐趋开明,早年在南下讲和时与同盟会人士关系融洽,后来正式加入同盟会,人们便称其为“同盟会内阁”。但实际上,重要职位全被袁世凯的亲信占据,真正属于同盟会的仅有教育、司法、农林、工商四部,袁世凯并不重视这些部门。由此可见,唐绍仪实则是袁世凯的代理人,所谓的“同盟会内阁”实属虚名。后来参议院投票表决,只有梁如浩未能获得通过,其余名单均获多数赞成。

唐绍仪随后退出参议院,立即电报北上。次日,袁世凯正式发布任命。各部总长人选最终确定,交通总长一职仍空缺,暂由唐绍仪兼任。至此,新内阁正式成立。

此时,原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应依照协议辞职,于四月初一日亲自前往参议院,举行解职仪式,并发表一番声明。我写下一首诗来赞美孙中山:

功成身退不贪荣,让位并非仅为履行盟约。
细数多年英雄辈,真正真诚者,唯有孙中山。

欲知孙中山如何发表辞职宣言,容待下回继续讲述。

《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开端,虽后来被袁世凯废除,但帝制覆灭、袁世凯身死之后,约法又得以恢复。民国之所以得以延续,全靠《临时约法》的支撑,因此本书必须完整收录全文,以保存国家的根本法典。唐绍仪奉袁世凯之命组建新内阁,从他提出的阁员名单看,内务、陆海军等关键部门均由袁世凯亲信担任,而教育、司法、农林、工商等较为重要部门则安排给同盟会成员。这说明唐绍仪实际上完全受袁世凯控制,应称为“袁系内阁”更为准确,称其为“同盟会内阁”则是名不副实。袁世凯一上台,便已悄然布局,唐绍仪不过是其爪牙,身为总理,实在不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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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许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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