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演義》•第六回 許優待全院集議 允退位民國造成

卻說清太保世續,召袁總理世凱入宮,當由隆裕後問及優待條件,曾否寄往南方?袁總理答雲:“未曾。”明明是欺弄孤兒寡婦,安有外人盡知,尚說未曾寄往耶?隆裕後悽然道:“這個局面,看來是難免了,煩你寄去交議罷。”袁總理道:“事關重大,且再商諸近支王公,再行定奪。”何必做作。隆裕後道:“近支王公,多半遠揚,還有甚麼可議?”說罷,掩面悲啼,袁總理也顧不得甚麼,竟大踏步出宮,電致南方伍代表去了。已達目的,樂得趾高氣揚。  是時南京各省代表團,已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召集參議員,於民國元年正月廿八日開參議院正式成立大會。開會前一日,適有數大問題發生,足爲中華民國前途之障力。先是各省代表集會漢口,已有未曾獨立的省分,如直隸、奉天等代表,有無表決權,應付討論。卒因羣議紛紜,倉卒不及表決,所以組織臨時政府,選舉正副總統,無論該省是否獨立,既稱代表,皆得投票,初無歧視,及參議院將要開會,議員中有提出原議,略言:“直隸、奉天等議員,不得有表決權。”直隸議員谷鍾秀,奉天議員吳景濂等,抗論不服,相繼辭職,旋經各省議員調停,方彼此一律,權限從同。南北議和,已將就緒,不日即可統一,還要彼此齟齬,自生惡感,真正令人不解。次日開會,各省議員,聯襼偕來,雖未滿額,已過半數,臨時大總統孫文,亦曾蒞會,國旗招颭,軍樂悠揚,大衆歡欣鼓舞,儼然有一種共和的氣象。嗣是逐日會議,倏逾兼旬,忽聞新政府未經院議,擅將漢冶萍煤礦公司,抵質借款,全院議員大譁,嚴辭責問。原來臨時政府成立,命將各省賦稅暫行豁免,一些兒沒有進款,那出款卻格外浩繁。陸軍財政兩部,擬發軍需八釐公債票,經參議院通過施行,未見成效。嗣商諸大公司內管理人,暫借國民名義,將私產抵押外國款項,轉貸政府,於是蘇路公司,及招商局,先後抵質,爲短期借款的抵押品。參議院也無異議,惟新政府尚嫌未足,復將漢冶萍煤礦公司,抵借日本款五百萬圓,這漢冶萍公司的資本,是清郵傳部大臣盛宣懷,要佔大半,盛氏以鐵路國有政策,激起民變,致興革命軍,詳見《清史演義》。清廷已將他罷職,民軍又擬將他資產籍沒,急得老盛沒法,竟去投效日本,願與日人合辦,想仗這日本商標,保護私產,復討好臨時政府,願將該公司抵款五百萬圓,救濟新政府的眉急。陸軍總長黃興,以軍餉急需,不暇交參議院公決,只與臨時大總統孫文商妥,徑由大總統及陸軍總長祕密簽字,連財政總長陳錦濤,也未得與聞。此舉未免違法。後被參議院察悉,立刻諮照政府,詰他:“抵押借債,何故不付參議院議決,擅自簽字”等語。政府答稱:“由私人押借,與國家無涉。且款項亦未繳齊。”潦潦草草的說了數語,參議院議員,競責政府遁辭,愈覺不平,再請政府切實答覆。政府復答稱:“漢冶萍公司,系由私人資格,與日本商訂合辦,尚赤通過股東會,先由該公司借日款五百萬圓,轉借與臨時政府,請求批准。現只交到二百萬圓,本總統正恐外人合股,不無流弊,正擬取消這事,所以未經交議”等因。湖北參議員劉成禺、張伯烈、時功玖等,攘臂起詬,極言政府擅斷擅行,憤極辭職,立回湖北原籍,運動本省臨時省議會,另行組織臨時國會,與南京臨時參議院抗衡。臨時參議院成立,未及一月,即成決裂,此即中華民國不祥之兆。政府乃將漢冶萍公司罷押。臨時參議院亦駁斥湖北省議會,爲法外舉動,當然無效。特舉此數事,見得中國共和之難成。正在喧鬧的時候,伍代表已交到優待清室等件,立待議妥,大衆乃將餘事擱起,專心致志的公議要項。但見第一行寫着道:  (甲)關於大清皇帝優禮之條件。  大衆瞧這十餘字,各譁聲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還有什麼大不大。說得有理。就是優禮的禮字,亦屬不合。”一議員道:“竟改作‘清帝退位後優待之條件’便好了。”又有一議員道:“退字不如遜字,俾他留點面目,何如?”當下大衆贊成,遂由主稿員另紙寫出,系(甲)關於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寫畢,再將原稿看了下去,系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號,相承不替,國民對於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禮,與各國君主相等。  大衆複道:“不妥不妥。清帝已經退位,我輩國民,還要去尊崇他做甚麼?”乃經大衆悉心參酌,改爲:“清帝遜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待。”再看第二款雲:  第二款,大清皇帝歲用,每歲至少不得短於四百萬兩,永不得減額。如有特別大典,經費由民國擔任。  大衆磋議,改四百萬兩爲四百萬元,特別大典二語刪去,乃復由主稿員寫下道:“清帝遜位之後,每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再看第三款列着:  第三款,大內宮殿或頤和園,由大清皇帝隨意居住,宮內侍衛護軍官兵,照常留用。  大衆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內宮殿,不應久居。”一議員應聲道:“何不叫他還居頤和園?”旁又有一議員道:“頤和園規模弘敞,殿閣巍峨,令他居住,還是便宜了他。”連頤和園都不肯與居,清室末路,也屬可憐。大衆道:“既議優待,就留些餘地便是。”乃改爲:“清寬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妥慎保護,負其責任,並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謁陵寢,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擔任。  大衆道:“清帝謁陵的費用,如何要民國擔任?倘他借謁陵爲名,日日嬉遊,我民國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儘可刪卻。”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寢,由民國妥慎保護。”復看第五款雲: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經費,均由民國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只酌改數字,作爲:“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至第六款雲:  第六款,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衆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國尊重民權,當然不準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即改爲:“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產,特別保護。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爲:“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及看到第八款,沒有一人贊成,議決作廢。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寫着什麼?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禮,國民得以稱慶。  依情理上論來,清帝已經退位,中國人民,不服清帝管轄,所有清室典禮,與國民何涉?應該將此款刪去。到了第九款,大衆又抗論起來,但見原稿上寫着:  第九款,禁衛軍名額俸餉,仍如其舊。  原來禁衛軍是保護清宮,因有此制。清帝退位後,須移居頤和園,禁衛軍理應裁去。但從前這班軍人,靠着軍餉過活,此時遽議裁汰,恐他遊騎無歸,轉成寇盜。當經各議員裁酌,改爲:“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統計甲種九款,改爲八款,下文是:  (乙)關於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舊,並得傳襲。其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冊寶,凡大清皇帝贈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冊寶。  大衆議決,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條文中只用首二語,以下盡行刪去。第二款雲:  第二款,皇族對於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  這條經大衆增改,定爲:“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這兩條不加刪改,惟於皇族上各加一“清”字。統計乙種共四款,下文爲丙種條件,共計七款,原文雲: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三)王公世襲,概存其舊;(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應設法撥給官產,作爲世業,以資補助;(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官兵俸餉,仍舊支放;(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自由。  七款均不必更改,但就第四款中刪一“應”字,第五款中,改“官兵”爲“官弁”。條件已終,全體議決,再由主稿員依次謄正。惟末文尚有結尾數語,又由各議員修正通過,原文爲:“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照會各國,或電達駐荷華使,知會海牙萬國平和會存案。”改正爲:“以上條件,除丙款各條另行宣佈外,餘均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全文俱已繕清,即諮照臨時政府,轉交伍代表電達北京。袁總理瞧閱一週,便呈入隆裕太后。隆裕後又召見各近支王公及各國務大臣,諮詢優待條件事宜。應召的人,很是寥寥,惟醇王載灃等到來。會議多時,或謂:“皇室經費,必須四百萬兩,分文不能短少。”這是奪利。或謂:“皇帝尊號相承不替數字,定須增入。”這是爭名。或謂:“各種條件,統應增損。”惱動了隆裕太后,不覺唏噓道:“大事已去,只爭了一些小節,亦屬無益。咳!我列祖列宗創造經營,得了中國一統江山,煞是艱苦,不意傳到我輩子孫,無材無力,輕輕的讓與別人,教我如何對得住先人呢?”說畢,哽咽不已,載灃等亦愧悔交集,各帶慘容。始終以一哭了之。隆裕後又道:“慶親王到哪裏去了?爲何此時尚不見來?”正憶念間,忽見老慶傴僂趨入,臉上尚帶煙容。想是大吸阿芙蓉膏,因此來遲。當由隆裕後與他商議,老慶細閱優待條件,亦沒甚異議,不過於相承不替一語,亦主張加入。隆裕後乃轉囑袁總理,令他致電南京政府,爭此四字。怎奈南方回電,堅不承認。袁總理入宮面復,請太后自行定奪。隆裕後道:“爲這四字,決裂和議,倘或宗廟震驚,生靈塗炭,不更令我增罪嗎?依他便了。”這卻是仁人之言。袁總理道:“且再與近支王公熟商。”隆裕後不待說畢,便道:“他們多半不在京師,就是留着,也是不中用的人物,你不妨作主辦理,日後必無異言。”袁總理唯唯退出,即欲擬旨,只因遜位的“遜”字,有礙清帝體面,且會議時候,皇族中亦有異論,乃酌改一“辭”字,與南方電議允洽,敦請老袁出山,總算爭得此一字。便草定懿旨三道,呈入宮中,請隆裕太后及宣統帝蓋用御寶。宣統帝不識不知,當然由太后作主,含淚鈐印,統共蓋訖,就於清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即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二日,頒佈天下。諭雲:  朕欽奉隆裕太后懿旨,前因民軍起事,各省響應,九夏沸騰,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各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榮,拂兆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歸諸全國,定爲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內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爲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爲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組織臨時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內安,仍合漢、滿、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爲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寬閒,優遊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告成,豈不懿歟?欽此!  還有兩道諭旨,一道是頒佈優待條件,一道是飭文武官吏,各循職守,毋生異論。是日北京遍懸五色旗,民國南北統一,二百六十八年的清室,已成過去的歷史。臨時大總統孫文,復提出最後的協議五條,交伍代表轉達北京,條款列着:  (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時諮照駐京各國公使,請轉知民國政府,現在清帝已經退位,或轉飭旅滬領事轉達亦可。  (二)同時袁須宣佈政見,絕對贊同共和主義。  (三)文接到外交團或領事團通知清帝佈告後,即行辭職。  (四)由參議院舉袁爲臨時總統。  (五)袁被舉爲臨時總統後,誓守參議院所定之憲法,乃能授受事權。  伍代表即日發電,由袁世凱接着,已是滿意,自然沒有意外的爭執了。小子有詩詠道:  帝運告終清祚覆,中華一統共和成。  如何尚逐中原鹿,攫得全權始撤兵?  欲知老袁答覆的電文,且從下回接閱。  此回爲化板爲活文字,優待清室等條件,已見《清史演義》,而此書亦萬不能不錄。經作者一番熔化,覺得各條文字,煞費磋磨;且於清室提出原稿,亦曾載及,愈見當時改正,不可謂非參議員之功。至敘及臨時政府,與參議院之關係,是爲南京組織政府三月內之舉動,亦可留作一段話柄,固非漫無抉擇,隨筆鋪敘已也。後文述及隆裕後蓋印,以及孫總統提出協議,無非爲老袁屬筆,總結一詩,具見大意。皮裏陽秋,可於此書證之。

譯文:

當然可以,以下是《民國演義·第六回》中關於“許優待全院集議 允退位民國造成”一節的現代漢語翻譯:


話說清廷的太保世續,召袁世凱進宮商議。隆裕太后問袁世凱是否已將“優待清室”的條件寄往南方,袁世凱回答說:“還沒有。”這顯然是在欺騙失去家國的孤兒寡婦——連外人知道了都知道,怎麼還能說“沒有寄出”呢?隆裕太后聽了,神情悲慼地說:“這局面看來已經無法避免了,麻煩你把條件寄過去,大家共同商議吧。”袁世凱卻說:“這事關係重大,我得先和近支王公們商量,再做決定。”這哪裏是在認真辦事?隆裕太后又說:“近支王公大多已經逃往外地,還能有什麼可議的?”說完掩面哭泣。袁世凱也不再猶豫,直接走出宮門,立刻電報給南方的伍廷芳代表,目的明確——他就是要達成協議,於是得意洋洋地自認爲已經成功。

此時,南京的各省代表團已經依照《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在民國元年正月二十八日召開了參議院正式成立大會。會議前一天,就發生了幾件大事,直接關係到中華民國未來的前途。

最初,各省代表在漢口集會時,就有人提出疑問:像直隸、奉天這些尚未宣佈獨立的省份,其代表是否有投票權?這個問題引發激烈爭論,由於時間匆忙,未能及時表決。因此,在成立臨時政府並選舉正副主席時,不論該省是否獨立,只要是代表,就都擁有投票權,沒有任何歧視。可是,等到參議院即將開會時,有議員提出:“直隸、奉天等地的代表,不應擁有表決權。”直隸的谷鍾秀、奉天的吳景濂等人當即反對,並因此辭職。後來經各省議員調解,大家終於達成一致,各方的權限完全平等。

南北和談已進入尾聲,眼看即將統一,卻仍然彼此爭執、互有摩擦,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第二天,各省議員齊聚參議院,雖然人數未滿,但已過半數。孫中山作爲臨時大總統也到場出席。國旗飄揚,軍樂悠揚,衆人歡欣鼓舞,彷彿已經呈現出共和國家的氣象。

然而,會議持續了十多天後,突然傳來消息:新政府未經參議院批准,擅自將漢冶萍煤礦公司作爲抵押,向日本借款五百萬圓。參議院頓時譁然,強烈譴責並質問政府。

原來,臨時政府成立後,本打算豁免各省賦稅,結果財政入不敷出,軍費開支卻極爲龐大。陸軍和財政部曾計劃發行八釐公債,經參議院通過後仍未能緩解資金難題。於是,政府轉而向大型公司求助,以國民名義,把私人資產抵押給外國銀行,再轉借給政府。先是蘇浙鐵路公司,後來是招商局,先後成爲短期借款的抵押品。參議院也未提出異議。

但政府仍嫌不夠,於是決定將漢冶萍煤礦公司抵押給日本,借款五百萬圓。

這漢冶萍公司原本是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一手掌控,他因推動“鐵路國有”政策,激化民怨,引發革命,被清廷罷職。民軍原本計劃沒收其財產,盛宣懷急得無法安身,便投靠日本,願意與日本人合辦公司,並以“日本商標”保護自己的資產,同時向新政府提供五百萬圓借款,以助其度過難關。

然而,陸軍總長黃興因軍餉緊急,來不及徵求參議院意見,只與孫中山私下商議,由總統與陸軍總長祕密簽字,甚至財政總長陳錦濤也未參與。這明顯是違法操作。

後來這件事被參議院發現,立刻發函責問政府:“爲何未經參議院議決,就擅自簽字?抵押借款是否經過合法程序?”政府敷衍回答:“這是私人之間的借款,與國家無關,而且款項也沒全額到賬。”參議院一聽,更加憤怒,認爲政府迴避問題,要求政府必須給出明確解釋。

政府再次回答:“漢冶萍公司是私人與日本商人合辦,尚未召開股東會,先由公司借出五百萬圓,再轉借給政府,請求批准。目前只收到兩百萬圓,我總統擔心外人合股會帶來隱患,正打算取消此事,所以未提交議決。”

湖北參議員劉成禺、張伯烈、時功玖等人當場憤怒,激烈指責政府擅作主張,憤慨之餘,紛紛辭職,返回湖北老家,號召本省臨時省議會另組臨時國會,與南京參議院對立。

短短一個月內,參議院與各省議會之間便決裂,這已預示着中華民國的前途不穩。

最終政府被迫取消了對漢冶萍煤礦公司的抵押。

參議院也駁斥湖北議會的舉動,稱其是“法外行動”,無效。這一系列事件,充分說明了中國建立共和制度的艱難。

正當各方爭執不斷時,伍廷芳代表終於將“優待清室”的條件遞交給參議院。大家立刻集中精力討論這些條款。

首先看到第一條:

(甲)關於大清皇帝“優禮”的條件。

衆人一聽,紛紛議論:“清帝已經退位,清室已經滅亡,還談什麼‘優禮’?說‘優待’也太不合時宜了。”有人提議:“改爲‘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更合適。”又有人建議:“用‘遜’字比‘退’字更體面,能留點體面。”大家一致贊成,於是修改爲:

(甲)關於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

接着閱讀第一款: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號世代相傳,國民應對大清皇帝保持同等的尊敬,如同對待各國君主。

衆人批評說:“清帝已退位,我們還去尊敬他做什麼?”於是修改爲:“清帝遜位後,尊號仍保留,按對待外國君主的禮遇相待。”

第二款原文是:每年開支不得少於四百萬兩白銀,永不再減少。遇有盛大典禮,費用由民國承擔。

大家商議後修改爲:“清帝遜位後,每年經費爲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負責支付。”“特別大典”三字被刪去。

第三款原文是:大內宮殿或頤和園,由清帝自由居住,宮內侍衛、護軍官兵照常保留。

衆人反對:“清帝已退位,怎能長期住進宮裏?”有人建議:“讓他去頤和園住吧。”也有議員說:“頤和園規模宏大,殿閣巍峨,讓他住,也算是優待了。”即便如此,大家還是認爲不能長期留居。於是改爲:“清帝遜位後,暫居宮禁,日後可遷至頤和園,原有侍衛照常保留。”

第四款原文是:宗廟陵寢永久奉祀,由民國妥善保護,並派守衛官兵;如清帝親謁陵寢,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承擔。

衆人說:“清帝謁陵的費用,由我們承擔?如果他借謁陵名義整天遊逛,我們民國豈能負擔得起?前半句尚可接受,後半句必須刪去。”於是改爲:“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寢,由民國妥善保護。”

第五款原文是:德宗崇陵未完成的工程,應嚴格按照原計劃修繕,奉安典禮照舊舉行,所有經費由民國承擔。

這一條無人反對,只是修改爲:“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照舊舉行,實際支出由中華民國承擔。”

第六款原文是:清帝宮中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清帝繼續留用。

有人說:“清宮裏還留着太監,這與我國現代文明相悖,必須明文規定。”於是改爲:“宮內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但今後不得再招募太監。”

第七款原文是:清帝原有私產,特別加以保護。

大家沒什麼異議,只稍作修改,改爲:“清帝遜位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原文是:大清皇帝舉行大典時,國民可爲之歡慶。

衆人認爲:“清帝已退位,中國人民已不再受其統治,他舉行什麼典禮,與民衆何干?這完全是多餘條款,必須刪除。”

第九款原文是:禁衛軍的編制與軍餉,仍維持原狀。

禁衛軍原本是保衛皇宮的部隊。清帝退位後,該部隊自然應被裁撤。然而,這些軍人靠軍餉維持生活,若突然裁撤,恐會流落街頭,甚至生出變亂。各方經過討論,最終修改爲:“原有禁衛軍,由中華民國陸軍部統一編入,編制與軍餉維持原狀。”

至此,原“甲”項的九條,修改爲八條。

接着是“乙”項:關於皇族待遇的條件。

第一款:皇族世襲爵位,一律保留,可傳襲,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的冊寶;大清皇帝所封爵位,也使用大清皇帝冊寶。

大家討論後決定,將“皇族”改爲“清皇族”;條文只保留前兩句,其餘全部刪去。

第二款:皇族在國家中的公權與民權應平等。

大家補充修改爲:“清皇族在中華民國國家中的公權與私權,應與國民同等。”

第三、第四款原爲:

第三款:皇族私產,一併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除兵役義務。

這兩條未作改動,只是在“皇族”前加了“清”字。

“丙”項: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的條件。

原文七條爲:

(一)與漢族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私產;
(三)世襲王公爵位,一律保留;
(四)對生活困難的王公,應撥發官產作爲世業,以資補助;
(五)先籌劃八旗士兵生計,未定前,八旗官兵俸餉照常發放;
(六)取消過去在商業、居住等方面的限制,各州縣允許自由入籍;
(七)各族原有的宗教信仰,可自由信奉。

七條基本沒有修改,只是將第四款中的“應”字去掉,第五款“官兵”改爲“官弁”。

所有條款最終確定,全體議員一致通過。最後的結尾部分,由各議員共同修改定稿:

原文:“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照會各國,或電達駐荷蘭公使,知會海牙萬國和平會存案。”

修改爲:“以上條件,除丙款另行宣佈外,其餘均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全文整理完畢,即呈送臨時政府,轉交伍廷芳代表,發往北京。

袁世凱閱畢,呈送給隆裕太后。隆裕太后隨即召集各近支王公及各國大臣,討論優待條件。到場的王公寥寥,只有醇親王載灃等人出席。

會議中,有人主張:“皇室經費必須保持四百萬兩,一分不能少。”這是想撈好處;有人提出:“皇帝尊號應世代相傳,必須寫入條件。”這是爲爭名分;還有人主張:“所有條款都要增刪。”這些意見讓隆裕太后十分惱怒,她哽咽道:“大事已定,只爭一些小節,毫無意義。咳!我們列祖列宗辛苦建立的統一江山,竟傳到我這些子孫手上,無能無勢,輕易地讓給了別人,我如何對得起先人呢?”說罷,悲痛欲絕,載灃等也羞愧萬分,只能以沉默應對。

隆裕太后又問:“慶親王去哪兒了?怎麼到現在還沒來?”正想着,忽然看見老慶親王拄着柺杖、臉色憔悴地走進來,明顯是剛吸完鴉片。於是她與老慶親王商量。

老慶親王仔細閱讀了優待條件,表示無異議,只對“尊號世代相傳”這一條提出建議,主張加入。隆裕太后便轉告袁世凱,讓他電報南京政府,爭取這四個字。

然而南方回電拒絕,堅決不承認。袁世凱入宮覆命,建議太后自己決定。隆裕太后嘆道:“爲了這四個字,把和談撕裂,若引發宗廟不安、百姓流離,豈不是更加重我的罪過?就這樣吧。”這是仁慈、理智的判斷。袁世凱又說:“再和近支王公商量一下。”隆裕太后立刻打斷:“他們大多不在京城,就算在,也無用,你放心辦理,日後自然不會有異議。”

袁世凱於是決定,把“遜位”改爲“遜辭”,以避免清帝體面受損,也避免皇族內部爭議,最終與南方達成一致。

隨即草擬了三道懿旨,呈遞宮中,請隆裕太后與宣統帝加蓋御印。宣統帝根本不識字,自然由太后決斷,含淚加蓋印章。

最終,於清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即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二日正式頒佈天下。

詔書內容如下:

朕欽奉隆裕太后懿旨:因民軍起義,各省響應,全國動盪,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派員與民軍代表商議,討論國家前途,設立國會,決定政體。兩月以來,始終未能找到妥善解決辦法。南北隔閡,彼此僵持,議和中斷,百姓流離,正因爲國體遲遲未定,民生才一直不安。如今全國人民普遍傾向共和,南方省份早已倡議,北方將領也紛紛主張,民心所向,天意昭然。我實在不忍因一姓皇族的尊貴,違背民心所願。因此,我審時度勢,決定將統治權交予全國,確立共和立憲體制。此舉既可安撫全國渴望和平的心,也符合古聖先賢“天下爲公”的大義。

袁世凱此前已由資政院選舉爲總理大臣,處於新舊交替之際,應儘快促成南北統一,特由他組織臨時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確保人民安寧,國家穩定,仍保漢、滿、蒙、回、藏五族完整領土,組成一個偉大的中華民國。我與皇帝將退居閒適,悠然度過餘生,接受人民的尊敬,親眼見證國家真正走向大治。這豈不是最好的結局?欽此!

另外兩道詔書:一是公佈優待條件;二是命令文武官員各守本職,不得妄生異議。

當天,北京高掛五色國旗,宣告中華民國正式成立,二百六十八年延續的清王朝正式落幕。

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隨即提出最後五條協議,轉交伍廷芳,內容如下:

(一)清帝退位一事,由袁世凱同時電告駐京各國公使,請轉達民國政府。如未能電告,也可由駐上海領事轉達。

(二)袁世凱必須公開宣佈,完全支持共和制度。

(三)孫中山接到外交團或領事團通知清帝退位後,立即辭職。

(四)由參議院推舉袁世凱爲臨時總統。

(五)袁世凱被推舉後,必須簽署憲法並承諾遵守參議院制定的憲法,方可正式接管權力。

伍廷芳立即發電,袁世凱接到後十分滿意,自然無異議。

後人有詩寫道:

帝運告終清祚覆,中華一統共和成。
如何尚逐中原鹿,攫得全權始撤兵?

欲知袁世凱如何回應,且待下回分解。

這一回,將原本板正的“優待清室”條款,重新改寫成鮮活可感的文字。我們既看到原始文件內容,也看到參議員們的反覆斟酌與修改,可見當時議政之艱難,更顯參議員們在維護共和秩序中的作用。同時,也真實反映了臨時政府與參議院之間的複雜關係,這發生在南京成立政府後的三個月內,絕非信手敷衍。後來講述隆裕太后蓋印、孫中山提出協議,無不爲袁世凱所主導,可見其在歷史進程中實爲關鍵人物。此書以“皮裏陽秋”之筆,真實呈現了歷史背後的真實意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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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許廑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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