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服問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爲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爲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爲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爲其妻之父母。」傳曰:「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爲稅。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爲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君爲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爲君也。世子不爲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大夫之適子爲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則羣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爲,亦然。爲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譯文:

古人說:“有時情況是從輕到重,比如公子的妻子要爲公子的皇姑(同爲皇族女性)服喪,屬於較重的喪禮;有時情況是從重到輕,比如爲妻子的父母服喪,就減輕了喪禮的等級。還有些情況是本無服喪關係,卻要服喪,比如公子的妻子要爲公子的外兄弟服喪。又有些情況是本有服喪關係,卻不必服喪,比如公子要爲妻子的父母服喪,卻不需按照正式的親屬關係服喪。”

又說:“如果母親來自外家(即不是正妻),就要爲繼母的家族服喪;如果母親去世了,就要爲親生母親的家族服喪。一旦爲母親的親屬服喪,就不必再爲繼母的親屬服喪。”

三年守喪期結束後,已經舉行了“練”(簡服儀式),之後若遇到期喪(一年之喪),只要已經下葬,就要繼續佩戴原來的葛帶,再戴上爲期的一年喪期的喪帶,穿上的是功衰(輕喪衣),這同樣適用於大功之喪。對於小功之喪,則不需要變更。

如果使用麻布做喪服,其麻布要有根(即延續原麻帶的根部),則可以代替三年喪服中的葛布。在“練”儀式結束後,如果遇到斷去麻布根部的情況,就應脫下葛布,改戴期喪的喪帶,之後一旦脫去喪帶,也應脫下。凡是需要戴喪帶的場合,都必須戴;一旦戴了,就不再脫除。

對於小功之喪,不改變原有的練冠(簡樸的喪冠),若到可脫冠的階段(如“免”),則應戴緦麻和小功的喪帶,沿用原來的葛帶。緦麻的麻布無需改變小功的葛布;小功的麻布也無需改變大功的葛布。這裏的“有本”即表示有延續的根脈,作爲變化的標準。

對於“殤”(未成年而夭亡者):凡屬長殤和中殤,應改爲三年喪服中的葛布。在殤亡的當月結束後,再恢復爲三年喪服的葛布。這是因爲在殤亡時沒有舉行“卒哭”儀式,所以不重算麻布。而“下殤”(未成年而亡的最低等級)則不適用此例。

國君爲天子守喪三年,其夫人守喪的等級,相當於外族宗親爲國君服喪。國君的世子(繼承人)不需要爲天子服喪。國君所涉及的喪禮對象,包括夫人、妻子、大兒子的配偶。大夫的長子爲國君、夫人、世子服喪,其等級如同士人(平民)的喪禮等級。

國君的母親,如果不是夫人,一般大臣們不需要爲她服喪。只有親近的臣子和車馬隨從,纔可按國君的意願服喪。諸侯(公)在爲卿大夫安排喪禮時,需穿“錫衰”(一種較輕的喪服),出外時也如此。在參加重大事務時,需戴喪冠並佩喪帶。大夫之間相互爲對方服喪,也是如此。爲妻子服喪時,若前往,需穿着喪服;外出時則可不穿。

凡遇到有人沒有戴喪帶(即未正式服喪),即便上朝見君,也必須戴喪帶。只有在諸侯家門之內,纔可免去戴喪帶。古語說:“君子不能剝奪別人的喪禮,也不能自己奪走別人的喪禮。”
又說:“罪過多的有五種刑罰,喪事多的有五種喪服,這些都是上層與下層相互關聯、互相承擔的體現。”

關於作者
兩漢戴聖

暫無作者簡介

淘宝精选
該作者的文章
載入中...
同時代作者
載入中...
納蘭青雲
微信小程序

掃一掃,打開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