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服問
譯文:
古人說:“有時情況是從輕到重,比如公子的妻子要爲公子的皇姑(同爲皇族女性)服喪,屬於較重的喪禮;有時情況是從重到輕,比如爲妻子的父母服喪,就減輕了喪禮的等級。還有些情況是本無服喪關係,卻要服喪,比如公子的妻子要爲公子的外兄弟服喪。又有些情況是本有服喪關係,卻不必服喪,比如公子要爲妻子的父母服喪,卻不需按照正式的親屬關係服喪。”
又說:“如果母親來自外家(即不是正妻),就要爲繼母的家族服喪;如果母親去世了,就要爲親生母親的家族服喪。一旦爲母親的親屬服喪,就不必再爲繼母的親屬服喪。”
三年守喪期結束後,已經舉行了“練”(簡服儀式),之後若遇到期喪(一年之喪),只要已經下葬,就要繼續佩戴原來的葛帶,再戴上爲期的一年喪期的喪帶,穿上的是功衰(輕喪衣),這同樣適用於大功之喪。對於小功之喪,則不需要變更。
如果使用麻布做喪服,其麻布要有根(即延續原麻帶的根部),則可以代替三年喪服中的葛布。在“練”儀式結束後,如果遇到斷去麻布根部的情況,就應脫下葛布,改戴期喪的喪帶,之後一旦脫去喪帶,也應脫下。凡是需要戴喪帶的場合,都必須戴;一旦戴了,就不再脫除。
對於小功之喪,不改變原有的練冠(簡樸的喪冠),若到可脫冠的階段(如“免”),則應戴緦麻和小功的喪帶,沿用原來的葛帶。緦麻的麻布無需改變小功的葛布;小功的麻布也無需改變大功的葛布。這裏的“有本”即表示有延續的根脈,作爲變化的標準。
對於“殤”(未成年而夭亡者):凡屬長殤和中殤,應改爲三年喪服中的葛布。在殤亡的當月結束後,再恢復爲三年喪服的葛布。這是因爲在殤亡時沒有舉行“卒哭”儀式,所以不重算麻布。而“下殤”(未成年而亡的最低等級)則不適用此例。
國君爲天子守喪三年,其夫人守喪的等級,相當於外族宗親爲國君服喪。國君的世子(繼承人)不需要爲天子服喪。國君所涉及的喪禮對象,包括夫人、妻子、大兒子的配偶。大夫的長子爲國君、夫人、世子服喪,其等級如同士人(平民)的喪禮等級。
國君的母親,如果不是夫人,一般大臣們不需要爲她服喪。只有親近的臣子和車馬隨從,纔可按國君的意願服喪。諸侯(公)在爲卿大夫安排喪禮時,需穿“錫衰”(一種較輕的喪服),出外時也如此。在參加重大事務時,需戴喪冠並佩喪帶。大夫之間相互爲對方服喪,也是如此。爲妻子服喪時,若前往,需穿着喪服;外出時則可不穿。
凡遇到有人沒有戴喪帶(即未正式服喪),即便上朝見君,也必須戴喪帶。只有在諸侯家門之內,纔可免去戴喪帶。古語說:“君子不能剝奪別人的喪禮,也不能自己奪走別人的喪禮。”
又說:“罪過多的有五種刑罰,喪事多的有五種喪服,這些都是上層與下層相互關聯、互相承擔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