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喪大記
以下是對《禮記·喪大記》的現代漢語翻譯:
人一旦患病,家中內外都要進行清掃。君主和大夫撤下懸掛的飾物(如旗幔),士人則去掉琴瑟。死者寢臥時,面向東方,靠在北邊的窗下。舊牀被廢棄,除去死者日常穿着的褻衣,換上新衣,只給一人穿衣。男女都更換喪服。當生命即將結束時,用絲絮塞住鼻孔,等待氣息斷絕。男子不能死於妻子之手,女子也不能死於丈夫之手。君主的夫人死在路寢(正廳),大夫的世婦(妻妾)死在適寢(主臥室),若沒有正式任命的妻,就死在下室(偏室)。死者遺體遷移到主寢室內,士人之妻也都應在寢室內守喪。
舉行“復”(整理遺體、表達哀思)儀式時,若有山林,由虞人設置臺階;若無山林,則由狄人設置臺階。小臣負責復位,穿朝服。君主穿卷領衣,夫人穿屈狄衣;大夫穿玄色紅邊衣,世婦穿襢衣(寬鬆的喪服);士穿爵弁(禮服頭巾),士妻穿稅衣(喪服)。衆人從東邊上升,進入屋內後,站在屋中靠北的位置,面向北,哭三聲,將喪衣扔在前面,由司命(負責儀式的人)收取,然後由西北方向下階退出。如果賓客是參加公家宴飲的,只在公館中進行“復”儀式,私人居所則不進行。若是在野外,便登上喪車左邊的車輪處進行“復”。做“復”儀式時,不能將衣服直接覆在屍體上,也不用作收殮之衣。婦人進行“復”時,不使用“袡”(一種布衣)。在“復”儀式中,男性稱名,女性稱字。只有先哭泣的人可以進行復,之後再從事其他喪事。
死者初亡時,主人啼哭,兄弟哭泣,婦人則邊哭邊舞。等遺體安放整齊後,兒子坐在東方,卿大夫的父兄與同姓親屬則立於東方,下屬官吏和普通士人則在堂下面向北哭泣;夫人坐在西方,內命婦(妻子的親屬)和姑母、姐姐、妹妹等立於西方,外命婦則率外族親屬在堂上北面哭泣。大夫之喪時,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若有命婦或命婦則坐,否則都站着。士人之喪時,主人及其父兄和子姓都坐於東方,主婦及姑母、姐姐、妹妹等則坐於西方。凡是於室內哭祭尸體的人,主人需雙手抱着被子哭。
君主的喪事,在未進行小斂(整理遺體)時,會派寄居的國賓出城;大夫之喪,在未小斂時,由君主下令派出;士之喪則在大夫不參與收殮時方可出城。主人出城時,光腳、解開衣襟、撫心,從西階下樓。君主向寄居國賓行跪拜之禮;大夫在君命下,於寢門外迎接,由使者上堂轉達,主人跪拜於下;士人若受到大夫親自弔唁,就與之同哭;否則不於門外迎接,夫人則由寄居的公夫人出,命婦則由夫人之命而出,士之妻若未進行收殮,則由命婦出。
進行小斂(整理遺體)時,主人即位於門口,主婦面朝東方,然後開始收殮。完成收殮後,主人與主婦都需進行“踊”(一種哀悼的舞蹈)。主人脫去外衣,露出上身,用麻布綁發,婦人則剪髮爲髻,用麻布束髮,留在房中。撤去帷帳,男女將屍體平放在堂上,降階行禮:君主向寄居的國賓行禮,大夫、士向卿大夫行禮於其位,旁立三人也需行禮;夫人向寄居的公夫人行禮於堂上,大夫內子與士之妻分別單獨行禮,命婦則向所有賓客行禮於堂上。主人即位,穿上喪服,帶絰(喪帶),行踊之禮。母親之喪,即位後就免去喪服,隨後行奠禮。弔唁者穿皮襖、加寬腰帶、系喪帶,與主人一同行踊。君主喪事,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祭祀用器皿),雍人出鼎,由司馬掛起,之後由官員代行哭喪;大夫官代哭時不掛壺,士代哭則不使用官員。君主在堂上點兩盞燈,堂下兩盞,大夫堂上一盞,堂下兩盞,士堂上一盞,堂下一盞。賓客離去後,帷帳被撤下。在堂上哭祭遺體時,主人在東方,外來之人應在西方,婦人們面朝南方。婦人接待賓客或送別賓客時,不下堂,下堂時不哭;男子出屋見人也無需哭泣。若沒有女性主人,則由男性主人在寢門前向女賓客行禮;若無男性主人,則由女性主人在阼階下向男賓客行禮。若子女年幼,則由衰麻衣抱起,代爲行禮;若爲後輩未參與,則有爵位者辭謝,無爵者由他人代行。在國境之內則等待,國境之外則可安葬。喪事有無繼承人,也視情況而定。
君主之喪:第三日,兒子與夫人持杖;第五日,安葬後,授予大夫、世婦持杖。兒子及大夫在寢門外持杖,寢門內則由他人手持;夫人與世婦可持杖,即位時則由人代持。若兒子有王命,則不再持杖;國君命令則繼續持杖,如遇祭祀或事務需處理,便停止持杖。大夫在君主處則持杖,於大夫處則可持杖。大夫之喪:第三日早晨安葬後,主人與主婦、家中的老長者皆持杖。若有君命則停止持杖,若有大夫命則繼續持杖;內子(妻子)因夫人命令而止,因世婦命令則轉交他人持杖。士之喪:兩日後安葬,三日後早晨舉行朝禮,主人與婦人皆持杖。對君主或夫人的命令,如大夫一般執行;對大夫或世婦的命令,如大夫一般處理。兒子們皆持杖,但不需即位。大夫與士在安葬和遷柩時持杖,遷柩之後則停止持杖。廢棄的杖,割斷後棄於隱所。
初死之時,將遺體移至牀榻上,用斂衾覆蓋,去掉死者的日常衣物,小臣用角杖插牙,用燕几固定雙腳,君、大夫、士都如此處理。
管人負責取水,不提水桶、不彎腰,一直下到臺階,不升堂,交予御者(侍從);御者進入水池沐浴:小臣四人抬被,御者二人沐浴,用盆盛水,用勺舀水,沐浴時用細布,擦身時用浴衣,如日常;小臣去腳指甲,用過的水倒進坑中。若爲母親之喪,則內御者負責抬被、沐浴。管人取水,交給御者,御者在堂上擦洗——君主用粱米洗頭,大夫用稷米,士用粱米。甸人於西牆下挖出水坑,陶人出重鬲(陶製容器),管人接收後煮水,甸人取廟中西北角的柴火煮水。管人將水交給御者,御者沐浴,使用瓦盤盛水,擦拭用巾,如日常,小臣剪除鬍鬚,殘留的水棄入坑中。君主設大盤用來製冰,大夫設夷盤製冰,士則用瓦盤無冰,設牀與帷帳,配有枕頭。含(放入口內)使用一牀,蓋被用一牀,遺體遷移至堂中再放一牀,皆配有枕和席——君、大夫、士皆相同。
君主之喪,兒子、大夫、公子及士人三天內不進食。兒子、大夫、公子喫稀粥,進財,早晚各一升米,可不斷食用;士人喫粗食、飲水,可不斷;夫人、世婦及其他妻妾皆喫粗食、飲水,無限制。大夫之喪,主人家中長者喫稀粥,衆士喫粗食飲水,妻妾喫粗食飲水。士也如此。安葬後,主人喫粗食飲水,不食菜果;婦人也如此。君、大夫、士都相同。出喪後(“練”)可食菜果,祥祭之後纔可喫肉。喫粥時不必洗手,若在器皿中進食則需洗手。喫菜用醬料,初次喫肉者先喫乾肉,初次飲酒者先喝甜酒。期喪(三年之喪)期間,三日不食,之後喫粗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安葬後可喫肉飲酒。期終之喪,不食肉、不飲酒,若父親在世,則爲其母或妻子哀悼。九月之喪,飲食仍如期喪,可喫肉飲酒,但不與人同樂。五月、三月之喪,一不食或再不食均可。安葬後可喫肉飲酒,但不與人同樂。叔母、世母、故主、宗族子弟可喫肉飲酒。若不能喫粥,可用菜湯代替;若有疾病,則可喫肉飲酒。年齡五十歲不能完成喪禮,七十歲只保留麻布喪服。安葬後,如君主允許則可進食,若大夫之友允許則可進食。不迴避粱肉,若有酒醴則辭謝。
小斂(收殮)在門內舉行,大斂(正式收殮)在阼階(東側臺階)進行。君主用竹蓆,大夫用蒲席,士人用葦蓆。小斂時,用布絞(布帶)固定,長度爲一尺,橫向三幅。君主用錦緞被,大夫用白色被,士人用黑色被,各一牀。衣服共十九種,君主將衣服陳列於序東,大夫、士陳列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帶和紟不列入。大斂時,用布絞,長度縮三尺,橫向五幅,布紟二牀。君、大夫、士完全相同。君主衣物陳列於庭,共百種,北領西上;大夫陳列於序東,五十種,西領南上;士陳列於序東,三十種,西領南上。絞帶與紟如朝服樣式,絞帶一幅分爲三部分,不穿,紟五幅,無紞(邊飾)。小斂所用衣物在祭祀時不倒置。君主無“襚”(送衣),大夫與士的主人則接受親族的祭服;親戚所贈衣服,接受時不立即陳列。小斂時,君、大夫、士都用“復衣”“復衾”;大斂時,君主使用祭服不限數量,君主用褶衣、褶被,大夫、士則與小斂相同。袍子必須有外衣,不能內穿,衣服必須有下裳,稱爲一稱。所有陳列衣物都放入箱中,取衣者也以箱升堂,下堂者從西階下。陳列衣物時不得彎曲,非列採(紋樣)不得入,棉麻類也不得入。
所有收殮者需脫去外衣,遷移屍體者則穿喪服。君主之喪,大胥(主管官員)負責收殮,衆胥協助;大夫之喪,大胥侍側,衆胥負責;士人之喪,胥人侍奉,士人自己收殮。小斂、大斂時,祭服不倒放,皆爲左衽,衣角用絞帶繫緊但不打結。收殮完成後,必須哭。士人若與執事人員一同收殮,收殮後則禁食一日。凡收殮者共六人。君主用錦緞覆蓋,有黼紋,兩邊飾七組;大夫用玄色覆蓋,有黼紋,兩邊飾五組;士用黑色覆蓋,有赤色紋,兩邊飾三組。所有覆蓋物的材質長度與手齊,下端裁三尺,從小斂開始,使用夷衾(平鋪的被子),夷衾的材質、紋樣與覆蓋物相同。君主大斂前,兒子戴冠、系喪巾,位於序的末端,卿大夫位於堂邊西面,面向北,面向東方;父兄立於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及屍西、東面則立於西方,外宗族立於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帶、紟和被褥,士人用盤洗手,上士舉屍上斂。收殮完成後,宰人報告,兒子和夫人皆行“踊”(哀悼動作)。大夫之喪,將大斂前先鋪好絞帶、紟和被褥。君主到來,主人在門口相迎,先入右門,巫師在門外停下,君主行祭禮,祝官先入升堂,君主位於序的末端,卿大夫位於堂邊西面,北面朝東,主人在房外南面,主婦在屍西,東面。遷屍,收殮完成,宰人報告,主人下堂,面向北,君主撫慰他,主人跪拜,君主下降,升堂時由主人承受“踊”,並命主婦也行“踊”。士人之喪,君主不在場,其他禮儀與大夫相同。鋪好絞帶、紟,踊;鋪好被褥,踊;鋪好衣服,踊;遷屍,踊;收衣,踊;收被,踊;收絞帶、紛,踊。
君主撫慰大夫、世婦;大夫撫慰家族老人與侄女、小妹。君主撫慰父母、妻子與長子,不撫慰庶子;士人則撫慰父母、妻子、長子與庶子,若庶子有子女,則父母不撫其屍。凡撫屍者,父母先,妻子後。君主對臣下撫慰,父母對子女執手,子女對父母行“踊”,婦人對舅姑恭敬,舅姑對婦人撫慰,妻對夫執手,夫對妻子和兄弟執手。撫屍者不得在君主所在處進行。凡撫屍者,起身時必須行“踊”。
父母之喪期間,居於“倚廬”(搭臨時小屋),不塗泥,寢臥於草蓆上,枕着土塊,不談非喪事。君主、大夫、士皆設廬。安葬後,柱子與門楣之間塗上泥,不能在顯要處設立。君主、大夫、士皆住於“廬”中。凡非長子者,自未葬時起便在隱所(幽靜之處)設廬。安葬後,可與人站立相處:君主不談王事,只談國事;大夫、士只談公事,不談家事。君主安葬後,國政進入國家層面,卒哭後開始處理王事;大夫、士安葬後,家庭事務進入家政,卒哭後佩戴喪巾、帶絰,參與軍事行動無禁忌。出“練”後(三月),居於白牆房間,不與家人共處。君主負責國事決策,大夫、士負責家事。出“祥”後,抹去白灰。祥祭之後,外人不再哭泣;出“禫”(終喪)後,家中不再哭泣,音樂可以奏起,所以喪事結束。出“禫”後可重新使用車駕,舉行吉禮後可復歸臥室。
期喪期間居住在“廬”中,最終喪期不進入內室者,若父親在世則爲其母或妻子守喪;齊衰(較重喪)滿期者、大功(中等喪)九月者,皆三個月不進入內室。婦人不居廬,也不寢臥於草墊上。喪父母后,出“練”後便可回家;期滿九月者,安葬後回家。國君之喪,大夫待至“練”才歸家,士人則在卒哭後回家。大夫、士父母之喪,出“練”後回家。每逢朔月(每月初一)或忌日,回家至宗族處哭祭。親屬兄弟之喪,出“卒哭”後回家。父親不排在兒子之後,兄長不排在弟弟之後。
君主對大夫、世婦進行大斂,若賜予禮物則進行小斂;對外命婦(外族夫人),在加蓋後君主到達;對士人,安葬後前往,若有賜予則進行大斂。夫人對世婦進行大斂,若有賜予則進行小斂;對諸妻,若有賜予則進行大斂。對大夫外命婦,安葬後前往。大夫、士安葬後,君主前往,派人通知,主人準備豐盛的祭品,於門外候命。見馬頭先入門右,巫師在門外止步,祝官代行祭禮,君主在門內祭拜。祝官先自阼階上行,背靠牆壁面向南。君主即位於阼階。小臣兩人手持戈戟立於前,兩人立於後。擯者(禮儀官)入內,主人跪拜叩首。君主開口致辭,看祝官後行“踊”,主人也行“踊”。大夫則只需奠酒即可。士人則於門外等候,待命後返回奠酒。祭禮結束,主人先在門外等候,君主退下,主人送至門外,跪拜叩首。君主探望大夫病重,三次詢問,若在殯殮時,三次前往;士人病重,只問一次,若在殯殮,只去一次。君主弔唁則穿上覆殯服。夫人弔唁大夫、士時,主人於門外迎接,見馬頭先入門右。夫人入內,升堂即位,夫人向寄居的公夫人行禮於堂上,其餘按前述禮儀進行。
所有內容皆爲對古代喪禮制度的完整描述,體現了禮制的精細與人情的融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