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九十五·志第七十一·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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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設置錦衣衛,其職責原是掌管皇帝的警衛和密探,後逐漸演變爲專司刑獄、偵緝朝臣與民間案件的特務機構。其權力遠超一般司法機關,常與東廠內外勾結,共同形成龐大的監察體系。
錦衣衛設立之初,主要負責皇帝安全,如遇重大事件,可隨時奏報,未經審判即行處罰。後來,朝廷因需加強政治控制,逐步擴大其權力,尤其在宦官掌權時期,錦衣衛的偵緝範圍不斷擴展,甚至可以不經司法程序逮捕官員,將案件直接移交鎮撫司進行酷刑審訊。
錦衣衛設有南北兩個司房,負責日常偵查,北司專司拷問,手段嚴酷。其內部設有鎮撫官,多由刑部推薦或皇帝親授,對官員的日常言行、書信往來、親友關係進行嚴密監視。一旦發現異常,立即上報,甚至可不經審訊而直接入獄。
自劉瑾掌權時,開始設立“枷”刑,用於公開羞辱重罪犯人,錦衣獄中普遍使用。神宗時期,御史朱應轂上奏,指出枷刑極其殘忍,請求廢除,未被採納。到魏忠賢掌權時,枷刑更加嚴重,甚至發展出“斷脊”“墜指”“刺心”等酷刑,以折磨罪犯至死。崇禎帝曾問左右:“爲何設立枷刑?”王體乾答:“專用於重罪大奸之徒。”崇禎帝聞言嘆息:“縱使如此,終究令人痛惜。”
東廠與錦衣衛雖爲兩個機構,但長期互相勾結。東廠控制內廷,掌握皇帝親信,能通過內廷渠道獲取祕密情報;而錦衣衛則負責外廷偵查,一旦有案件需調查,即通過東廠內線獲得信息,再由錦衣衛進行偵查和訊問。若東廠所獲案件,亦需移交鎮撫司再次審訊,之後才交刑部定罪。因此,東廠勢力強盛,則錦衣衛爲其附庸;若東廠衰落,錦衣衛反而可能凌駕其上。歷史上屢有錦衣衛爲討好廠臣而迎合其意,甚至不惜陷害忠良。
錦衣衛的升遷路徑共有四條:一是以軍功授勳衛,二是以子嗣任官,三是通過科舉入仕,四是憑功績升遷。早期,文官子弟多不屑於擔任錦衣衛官職。至萬曆初年,劉守有因其爲名臣之子,掌管錦衣衛,之後多有文臣子弟願入此職。士大夫與之往來,一旦官府急事,常得其助力。其中著名的有劉守有之子劉承禧、吳孟明等。
明熹宗時,田爾耕、許顯純爲魏忠賢的義子,其黨羽孫雲鶴、楊寰、崔應元幫其推行酷政。他們以“贓款比較”爲名,設立嚴厲的期限,要求涉案者在兩天內交足罰金,若未達標,則受“械”“鐐”“棍”“拶”“夾棍”等五種酷刑。刑罰之慘,令人難以忍受,往往造成血肉潰爛,哀呼求死不能。許顯純雖威風凜凜,卻必須等待魏忠賢的密令,若傳令未至,不敢訊問。一夜命囚犯分房住宿,當晚獄卒稱“今夜有當壁挺者”,“壁挺”即獄中術語,意爲“死”。次日楊漣死亡,左光斗等人相繼被鎖頭拉死。每死一人,停數日,以葦蓆裹屍出牢,蟲蛆腐體,家屬往往不知其死期。崇禎帝擒拿逆黨後,許多冤死的家族子弟前往獄門口叩首哀哭、撰文祭祀,令帝深感痛心。
從劉瑾時代起,錦衣獄廣泛使用枷刑。神宗時,御史朱應轂上疏指出其殘忍,建議廢除,但未被採納。至魏忠賢時,枷刑更爲嚴酷,增設“斷脊”“墜指”“刺心”等酷刑,導致大量官員、士人因非罪而死,造成社會極大動盪。
錦衣衛與東廠雖分立,但始終相聯。東廠掌握內部機密,能通過內廷獲得情報,而外廷的案件則由錦衣衛通過兩司房進行偵緝和初審。鎮撫司負責拷打,反覆逼供,通過“鍛鍊”(即製造僞證、冤枉、牽連)手段,使案件趨於“證據確鑿”,再移送刑部定罪。因此,廠衛之間相互配合,形成“內有東廠,外有錦衣”的完整特務網絡。
錦衣衛的功賞制度原本僅限於緝捕重大不軌者,但後來逐漸濫用,許多所謂“功績”皆爲虛報,毫無事實依據。官吏和百姓因此深受其害,而廠衛上報時,朝廷通常聽從。隆慶初年,給事中歐陽一敬上奏,批評其弊端:“緝事員役憑藉職權,故意引誘平民充數;有的竊取人家財產作贓物,僞造豪紳證詞;有的僞造文件,假造批文,以‘妖言罪’誣陷無辜;有的因姓名相似而隨意收捕;還有父子之間,因‘孝’與‘忤逆’之名而判爲謀逆。因此被查之家,民間皆稱其爲‘剗’,即被殘害,可見危害之深。懇請自今起,凡機密重大、涉及憲典者,廠衛仍可申報;其他情節未明、尚未審結的案件,必須待法司詳查定案後,方可給予功賞。仍請兵部、刑部覈實查證,再由皇帝批准。凡案未結而官校或鎮撫拷打致重傷、死亡者,允許法司追究責任。若法司姑息包庇、徇私縱容,則由科臣一同參奏。如此則賞功必實,緝案必有根據,且杜絕冤案濫刑。”
這一建議未被採納。
明朝規定內官(太監)參與刑獄審案,始於正統六年。當時命何文淵、王文前往審辦疑案,並命太監興安共同審理。周忱、郭瑾赴南京,也按此制辦理。雖未建立五年一次的大審制度,但南北內官已得參與三法司的刑獄審理。景泰六年,命太監王誠會同三法司共同審辦在京刑案,僅限於災變後或重大案件。成化八年,命司禮監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在兩京會審,同時確立各地官員“恤刑”的制度。十七年,命太監懷恩與法司共同錄囚,此後每年大審皆在丙、辛年舉行。
弘治九年,未派內官參與。十三年,因給事中丘俊奏請,再次下令會審。每次大審,朝廷特頒敕令,於大理寺前設“三尺壇”,三法司官員居中,御史、郎中以下官員捧案立於兩側,俯首聽命,極爲謹慎。三法司官員查看案卷,若對罪行輕重產生異議,均須遵從內官意見,不敢擅自更改。成化年間曾有“兄弟鬥毆致死”案件,太監黃賜欲從輕發落,尚書陸瑜等堅持反對,黃賜反駁:“同室兄弟鬥毆尚能獲免,何況是哥哥呢?”陸瑜等人最終只得屈從。萬曆三十四年大審時,御史曹學程因建言獲罪多年,羣臣請免,皆不聽。刑部侍郎沈應文代行尚書職責,聯合大理寺長官,以書信交太監陳矩,請求寬恕學程之罪。後來才得以會審,案卷完備後,署名上奏。陳矩又祕密奏報:“學程母親年老,可念親情。”皇帝最終心軟,赦免了學程。此事件雖爲美談,卻也反映出內官在司法中的巨大影響力。
錦衣衛偵案,常以“證據”不實爲由,逼迫人供認罪狀。而一旦獲得“證據”,即轉交刑部定罪,形成“先控後審、先逼後判”的惡性循環。此類案件往往牽連廣泛,使無辜者蒙冤,社會秩序因此受到嚴重破壞。
隨着明末政治腐敗加劇,錦衣衛與東廠的權力已完全凌駕於法律之上,成爲專制皇權的工具。士人階層對這類特務體制深惡痛絕,但因畏懼權勢,只能沉默。直至滅亡前夕,此類體制的破壞性才逐漸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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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設置錦衣衛,其職責原是掌管皇帝的警衛和密探,後逐漸演變爲專司刑獄、偵緝朝臣與民間案件的特務機構。其權力遠超一般司法機關,常與東廠內外勾結,共同形成龐大的監察體系。
錦衣衛設立之初,主要負責皇帝安全,如遇重大事件,可隨時奏報,未經審判即行處罰。後來,朝廷因需加強政治控制,逐步擴大其權力,尤其在宦官掌權時期,錦衣衛的偵緝範圍不斷擴展,甚至可以不經司法程序逮捕官員,將案件直接移交鎮撫司進行酷刑審訊。
錦衣衛設有南北兩個司房,負責日常偵查,北司專司拷問,手段嚴酷。其內部設有鎮撫官,多由刑部推薦或皇帝親授,對官員的日常言行、書信往來、親友關係進行嚴密監視。一旦發現異常,立即上報,甚至可不經審訊而直接入獄。
自劉瑾掌權時,開始設立“枷”刑,用於公開羞辱重罪犯人,錦衣獄中普遍使用。神宗時期,御史朱應轂上奏,指出枷刑極其殘忍,請求廢除,未被採納。到魏忠賢掌權時,枷刑更加嚴重,甚至發展出“斷脊”“墜指”“刺心”等酷刑,以折磨罪犯至死。崇禎帝曾問左右:“爲何設立枷刑?”王體乾答:“專用於重罪大奸之徒。”崇禎帝聞言嘆息:“縱使如此,終究令人痛惜。”
東廠與錦衣衛雖爲兩個機構,但長期互相勾結。東廠控制內廷,掌握皇帝親信,能通過內廷渠道獲取祕密情報;而錦衣衛則負責外廷偵查,一旦有案件需調查,即通過東廠內線獲得信息,再由錦衣衛進行偵查和訊問。若東廠所獲案件,亦需移交鎮撫司再次審訊,之後才交刑部定罪。因此,東廠勢力強盛,則錦衣衛爲其附庸;若東廠衰落,錦衣衛反而可能凌駕其上。歷史上屢有錦衣衛爲討好廠臣而迎合其意,甚至不惜陷害忠良。
錦衣衛的升遷路徑共有四條:一是以軍功授勳衛,二是以子嗣任官,三是通過科舉入仕,四是憑功績升遷。早期,文官子弟多不屑於擔任錦衣衛官職。至萬曆初年,劉守有因其爲名臣之子,掌管錦衣衛,之後多有文臣子弟願入此職。士大夫與之往來,一旦官府急事,常得其助力。其中著名的有劉守有之子劉承禧、吳孟明等。
明熹宗時,田爾耕、許顯純爲魏忠賢的義子,其黨羽孫雲鶴、楊寰、崔應元幫其推行酷政。他們以“贓款比較”爲名,設立嚴厲的期限,要求涉案者在兩天內交足罰金,若未達標,則受“械”“鐐”“棍”“拶”“夾棍”等五種酷刑。刑罰之慘,令人難以忍受,往往造成血肉潰爛,哀呼求死不能。許顯純雖威風凜凜,卻必須等待魏忠賢的密令,若傳令未至,不敢訊問。一夜命囚犯分房住宿,當晚獄卒稱“今夜有當壁挺者”,“壁挺”即獄中術語,意爲“死”。次日楊漣死亡,左光斗等人相繼被鎖頭拉死。每死一人,停數日,以葦蓆裹屍出牢,蟲蛆腐體,家屬往往不知其死期。崇禎帝擒拿逆黨後,許多冤死的家族子弟前往獄門口叩首哀哭、撰文祭祀,令帝深感痛心。
從劉瑾時代起,錦衣獄廣泛使用枷刑。神宗時期,御史朱應轂上疏指出其殘忍,建議廢除,但未被採納。至魏忠賢時,枷刑更爲嚴酷,增設“斷脊”“墜指”“刺心”等酷刑,導致大量官員、士人因非罪而死,造成社會極大動盪。
錦衣衛與東廠雖分立,但始終相聯。東廠掌握內部機密,能通過內廷獲得情報,而外廷的案件則由錦衣衛通過兩司房進行偵緝和初審。鎮撫司負責拷打,反覆逼供,通過“鍛鍊”(即製造僞證、冤枉、牽連)手段,使案件趨於“證據確鑿”,再移送刑部定罪。因此,廠衛之間相互配合,形成“內有東廠,外有錦衣”的完整特務網絡。
錦衣衛的功賞制度原本僅限於緝捕重大不軌者,但後來逐漸濫用,許多所謂“功績”皆爲虛報,毫無事實依據。官吏和百姓因此深受其害,而廠衛上報時,朝廷通常聽從。隆慶初年,給事中歐陽一敬上奏,批評其弊端:“緝事員役憑藉職權,故意引誘平民充數;有的竊取人家財產作贓物,僞造豪紳證詞;有的僞造文件,假造批文,以‘妖言罪’誣陷無辜;有的因姓名相似而隨意收捕;還有父子之間,因‘孝’與‘忤逆’之名而判爲謀逆。因此被查之家,民間皆稱其爲‘剗’,即被殘害,可見危害之深。懇請自今起,凡機密重大、涉及憲典者,廠衛仍可申報;其他情節未明、尚未審結的案件,必須待法司詳查定案後,方可給予功賞。仍請兵部、刑部覈實查證,再由皇帝批准。凡案未結而官校或鎮撫拷打致重傷、死亡者,允許法司追究責任。若法司姑息包庇、徇私縱容,則由科臣一同參奏。如此則賞功必實,緝案必有根據,且杜絕冤案濫刑。”
這一建議未被採納。
明朝規定內官(太監)參與刑獄審案,始於正統六年。當時命何文淵、王文前往審辦疑案,並命太監興安共同審理。周忱、郭瑾赴南京,也按此制辦理。雖未建立五年一次的大審制度,但南北內官已得參與三法司的刑獄審理。景泰六年,命太監王誠會同三法司共同審辦在京刑案,僅限於災變後或重大案件。成化八年,命司禮監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在兩京會審,同時確立各地官員“恤刑”的制度。十七年,命太監懷恩與法司共同錄囚,此後每年大審皆在丙、辛年舉行。
弘治九年,未派內官參與。十三年,因給事中丘俊奏請,再次下令會審。每次大審,朝廷特頒敕令,於大理寺前設“三尺壇”,三法司官員居中,御史、郎中以下官員捧案立於兩側,按流程進行審理。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便需嚴格遵循程序,但實踐中常被廠衛干擾,使司法獨立難以實現。
錦衣衛偵案,常以“證據”不實爲由,逼迫人供認罪狀。而一旦獲得“證據”,即轉交刑部定罪,形成“先控後審、先逼後判”的惡性循環。此類案件往往牽連廣泛,使無辜者蒙冤,社會秩序因此受到嚴重破壞。
隨着明末政治腐敗加劇,錦衣衛與東廠的權力已完全凌駕於法律之上,成爲專制皇權的工具。士人階層對這類特務體制深惡痛絕,但因畏懼權勢,只能沉默。直至滅亡前夕,此類體制的破壞性才逐漸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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