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七十五·志第五十一·職官四
川、陝、湖廣、江西、廣東、福建、浙江、江蘇、雲南、廣西、貴州、河南、山東、山西、河北、陝西、山西、河南、山東、廣東、湖北、湖南、安徽、山西、甘肅、四川、湖南、新疆、西藏、青海、寧夏、內蒙古、吉林、黑龍江、遼寧、江蘇、上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等地方的設置和官職體制如下:
一、布政司(省): 1. 布政使司(省)設布政使一人,同知、參議無定員,其屬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等。 2. 布政使掌全省政務,包括賦稅、刑法、徭役、戶籍、學校、兵役等,宣導教化,平定訴訟,均定賦役,以教養百姓。 3. 每三年考察屬官賢否,上報省府,由吏部評定。 4. 凡朝廷詔令、赦令、例文到,須親自接收,轉遞下屬執行,重大事項須報請撫按、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商議批准方可施行。 5. 負責監督科舉考試、學校教育、祭典事務。 6. 對山海澤藪之產,按籍徵貢,以資國用。 7. 有專門的稅收、戶籍、軍需、驛遞、倉儲、河渠、道路等專官,布政使總領其事並稽覈。
二、按察司(省): 1. 按察使一人,副使、參議無定員,其屬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 2. 按察使掌全省司法,負責監察、審案、糾劾,對貪污腐敗、違法行爲進行調查與裁決。 3. 每三年巡視所屬府、州、縣,考覈地方官政績。 4. 有權監督知府、知州、知縣之政事,對不法行爲進行彈劾,對官員失職進行嚴懲。
三、都指揮使司(軍區): 1. 都指揮使一人,同知、僉事無定員,其屬有兵馬司、衛所。 2. 掌領本區域軍事,負責軍隊編制、訓練、防務、屯田、邊防等,平時駐守,戰時出兵。 3. 與布政司、按察司合稱“三司”,共同管理一省。
四、府: 1. 知府一人,同知、通判無定員,推官一人,其屬有經歷司經歷一人,知事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檢校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 2. 知府掌一府政事,宣導風化,平定訴訟,均定賦役,以教養百姓。 3. 每三年考察屬官賢否,上報省府,由吏部評定。 4. 參與朝賀、弔祭,直隸府可直接奏達省府。 5. 處理詔令、例文、勘驗文書,須下達到屬下執行。 6. 負責賓興科貢、學校教育、祭祀活動。 7. 若涉及戶籍、軍匠、驛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等,雖有專官,也須總領並稽覈。 8.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務,無常職,無定員。 9. 推官專理刑名,輔助計典工作。 10. 經歷、照磨、檢校負責文書的收發、登記與校對。
五、州: 1. 知州一人,同知、判官無定員,其屬有吏目一人。 2. 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分爲屬州與直隸州。屬州視縣,直隸州視府,但品秩相同。 3. 同知、判官視州之繁簡,以供其職。 4. 若屬州或直隸州,均須隸屬於府或省。
六、縣: 1. 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屬有典史一人。 2. 知縣掌一縣之政,負責賦役、戶籍、刑獄、教育、祭祀、保甲、緝捕等事務。 3. 賦役方面: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徵收,役則視天時、地利、人力情況調劑均平。 4. 遇年歉,可向府或省請減免賦稅。 5. 親自負責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彰善行、救濟貧困、稽查保甲、嚴查盜賊、審理訴訟等事務。 6. 對山海澤藪之產,按籍徵貢以資國用。 7.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典史掌文移出入。 8. 若無縣丞或主簿,可分任其職。 9. 明初將縣分爲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爲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爲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爲下縣,知縣從七品。後統一爲正七品。
七、儒學: 1. 府設教授一人,訓導四人;州設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設教諭一人,訓導二人。 2. 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生員,訓導輔佐。 3. 生員廩膳、增廣人數: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附學生無定數。 4. 每月考覈學生學業,給予獎勵。 5. 各地學政遵“臥碑”制度,聽從提學憲臣提調,府聽府,州聽州,縣聽縣,其成績視鄉舉多寡而定殿最。
八、巡檢司: 1. 巡檢、副巡檢,負責緝捕盜賊,盤查奸僞。 2. 佈設於各府、州、縣關津要害之處,以警備不測。 3. 初建於洪武二年,因廣西接壤瑤、僮地區,故始設,後逐步擴展。
九、驛(驛站): 1. 驛丞掌郵傳迎送,負責舟車、夫馬、糧餉、飲食、傢俱等供應。 2. 根據使客品秩及僕從多寡,妥善安排,支用府、州、縣經費,登記進出。
十、稅課司: 1. 大使一人,掌徵稅事務。 2. 對商賈、僧侶、屠夫、集市等均有固定徵收項目,按時繳納於府或縣。 3. 民間買賣田宅,須持契券申請蓋印,方可收契,徵收契稅三成。
十一、倉: 1. 大使、副使各一人,庫大使一人,掌倉儲糧食,管理出入和庫存。
十二、織染雜造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織造布匹、染色、製衣等事務。
十三、河泊所: 1. 掌收捕魚稅,閘官、壩官掌水閘啓閉與蓄泄。 2. 洪武十五年,全國設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 3. 年產糧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設二人;三百石以上設一人。
十四、批驗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驗茶、鹽引券,防止私運、僞造。
十五、遞運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糧食、物資的遞送運輸。 2. 洪武九年設立,原由衛所士兵運送軍囚,後因妨礙軍務訓練,改設遞運所,以便遞送,設百夫長領役。
十六、鐵冶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洪武七年初設,全國設十三處,分別管理鐵礦開採與冶煉。
十七、醫學: 1. 府設正科一人,州設典科一人,縣設訓科一人。 2. 洪武十七年設立,初無俸祿。
十八、陰陽學: 1. 府設正術一人,州設典術一人,縣設訓術一人。 2. 洪武十七年設立,初無俸祿。
十九、僧官體系: 1. 府設僧綱司,都綱一人,副都綱一人; 2. 州設僧正司,僧正一人; 3. 縣設僧會司,僧會一人; 4. 府設道紀司,都紀一人,副都紀一人; 5. 州設道正司,道正一人; 6. 縣設道會司,道會一人。 7. 洪武十五年設立,掌管佛教僧侶事務,包括登記、教化、度牒等。
以上是明代地方行政與官職體制的基本框架,體現了“三司分理”(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的治理結構,兼顧行政、司法與軍事,實現了地方治理的合理分工與有效運作。不同地區根據地理、民族、經濟發展等條件,略有調整,但總體體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