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
南京宗人府 吏部 戶部附總督糧儲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都察院附提督操江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 翰林院 國子監 太常寺 光祿寺太僕寺 鴻臚寺 尚寶司 六科 行人司 欽天監 太醫院 五城兵馬司應天府附上元江寧二縣 已上南京官 王府長史司 布政司 按察司 各道行太僕寺 苑馬寺 都轉運鹽使司 鹽課提舉司 市舶提舉司 茶馬司 府州 縣 儒學 巡檢司 驛 稅課司 倉庫 織染局 河泊所批驗所 遞運所 鐵冶所 醫學 陰陽學 僧綱司 道紀司
南京宗人府。經歷司,經歷一人。
吏部。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其屬,司務廳,司務一人。文選、考功、驗封、稽勳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主事一人。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戶部。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照磨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員外郎九人,主事十七人,所轄,寶鈔提舉司,提舉一人。廣積庫、承運庫、贓罰庫、甲乙丙丁戊五字庫、寶鈔廣惠庫、軍儲倉,各大使一人。長安門倉、東安門倉、西安門倉、北安門倉各副使一人。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大使一人。
總督糧儲一人。
禮部。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一人。儀制、祠祭二司,各主事一人。所轄,鑄印局,副使一人。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樂各一人。
兵部。尚書參贊機務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所轄,典牧所,提領一人。會同館、大勝關,各大使一人。按參贊機務,自宣德八年黃福始。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諭,專以本部尚書參贊機務,同內外守備官操練軍馬,撫卹人民,禁戢盜賊,振舉庶務,故其職視五部爲特重雲。
刑部。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照磨各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員外郎五人,主事十四人,分掌南京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衛所刑名之事。司獄二人。
工部。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務一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二人,主事八人。所轄,營繕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龍江、清江二提舉司,各提舉一人。文思院、寶源局、軍器局、織染所、龍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壩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一人。
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僉都御史一人,司務、經歷、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獄二人。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凡刷卷、巡倉、巡江、巡城、屯田、印馬、巡視糧儲、監收糧斛、點閘軍士、管理京營、比驗軍器,皆敘而差之。清軍,則偕兵部、兵科。核後湖黃冊,則偕戶部、戶科。
提督操江一人。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參議一人,掌收呈狀,付刑部審理。經歷一人。
大理寺。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務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評事各三人。
詹事府。主簿一人。
翰林院。學士一人,孔目一人。
國子監。祭酒一人,司業一人,監丞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六人,學正五人,學錄二人,典籍一人,學饌一人。
太常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協律郎二人,贊禮郎七人,司樂二人。各祠祭署合奉祀八人,祀丞七人。
光祿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署丞一人。
太僕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
鴻臚寺。卿一人,主簿一人。司儀、司賓二署,各署丞一人,鳴贊四人,序班九人。
尚寶司。卿一人。
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六人。又戶科給事中一人,管理後湖黃冊。
行人司。左司副一人。
欽天監。監正一人,監副一人,主簿一人。五官正一人,五官靈臺郎二人,五官監候一人,五官司歷一人。
太醫院。院判一人,吏目一人。惠民藥局、生藥庫,各大使一人。
五城兵馬司。指揮各一人,副指揮各三人,吏目各一人。
應天府。府尹一人,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二人,推官一人,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各一人。儒學教授一人,訓導六人。所轄,上元、江寧二縣,各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織染局,大使一人,左、右副使各一人。都稅司、宣課司,稅課局,各大使一人,副使或一人或二人。龍江遞運所,大使、副使各一人。批驗所,大使一人。河泊所,官一人。龍江關、石灰山關,各大使一人,副使四人。洪武三年,改應天府知府爲府尹,秩正三品,賜銀印。十三年,始立儒學。
南京官,自永樂四年成祖往北京,置行部尚書,備行在九卿印以從。是時,皇太子監國,大小庶務悉以委之。惟封爵、大辟、除拜三品以上文武職,則六科都給事中以聞,政本故在南也。十八年,官屬悉移而北,南京六部所存惟禮、刑、工三部,各一侍郎,在南之官加“南京”字於職銜上。仁宗時補設官屬,除“南京”字。正統六年,定製復如永樂時。
王府長史司。左、右長史各一人。其屬,典簿一人,所轄,審理所,審理正一人,副一人,典膳所,典膳正一人,副一人,奉祠所,奉祠正一人,副一人,典樂一人,典寶所,典寶正一人,副一人,紀善所,紀善二人,良醫所,良醫正一人,副一人,典儀所,典儀正一人,副一人,工正所,工正一人,副一人,伴讀四人,教授無定員,引禮舍二人, 倉大使、副使各一人,庫大使、副使各一人。 郡王府,教授一人,典膳一人。鎮國將軍教授一人。
長史,掌王府之政訟,輔相規諷以匡王失,率府僚各供乃事,而總其庶務焉。凡請名、請封、請婚、請恩澤,及陳謝、進獻表啓、書疏,長史爲王奏上。若王有過,則詰長史。曾經過犯之人,毋得選用是職。審理,掌推按刑獄,禁詰橫暴,無干國紀。典膳,掌祭祀、賓客,王若妃之膳羞。奉祠,掌祭祀樂舞。典寶,掌王寶符牌。紀善,掌諷導禮法,開諭古誼,及國家恩義大節,以詔王善。良醫,掌醫。典儀,掌陳儀式。工正,掌繕造修葺宮邸、廨舍。伴讀,掌侍從起居,陳設經史。教授,掌以德義迪王,校勘經籍。凡宗室年十歲以上,入宗學,教授與紀善爲之師。引禮,掌接對賓客,贊相威儀。
洪武三年,置王相府,左、右相各一人,左、右傅各一人。參軍府,參軍一人,錄事二人,紀善一人。各以其品秩列朝官之次。又置典籤司、諮議官。尋以王府武相皆勳臣,令居文相上,王相府官屬仍與朝官更互除授。是年置王府教授。四年,更定官制。九年,改參軍爲長史,罷王傅府及典籤司、諮議官,增設伴讀四人,選老成明經慎行之士任之,侍讀四人,收掌文籍,少則缺之。尋改王相府所屬奉祠、典寶、典膳、良醫、工正各所正並紀善俱正八品,副,從八品。十三年,並罷王相府,升長史司爲正五品,置左、右長史各一人,典簿一人,定王府孳牲所、倉庫等官俱爲雜職。二十八年,置靖江王府諮議所,諮議、記室、教授各一人。建文中,增置親王賓輔二人,伴讀、伴講、伴書各一人,長史三人。郡王賓友二人,教授一人,記室二人,直史一人,左、右直史各一人,吏目一人,典印、典祠、典禮、典饌、典藥五署官各一人,典儀二人,引禮舍人二人,儀仗司,吏目一人。其賓輔、三伴、賓友、教授進見時,侍坐,稱名而不稱臣,禮如賓師。成祖初,復舊制,改靖江王府諮議所爲長史司。萬曆間,周府設宗正一人。郡王府增設教授一人。又洪武七年,公主府設家令一人,司丞一人,錄事一人。二十三年,改家令司爲中使司,以內使爲之。
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無定員。經歷司,經歷一人,都事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檢校一人。理問所,理問一人,副理問一人,提控案牘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庫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織染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凡僚屬滿秩,廉其稱職、不稱職,上下其考,報撫、按以達於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以聽察典。十年,會戶版以登民數、田數。賓興貢,合省之士而提調之。宗室、官吏、師生、軍伍,以時班其祿俸、廩糧。祀典神祗,謹其時祀。民鰥寡孤獨者養之,孝弟貞烈者表揚之,水旱疾疫災祲,則請於上蠲振之。凡貢賦役,視府州縣土地人民豐瘠多寡而均其數。凡有大興革及諸政務,會都、按議,經畫定而請於撫、按若總督。其國慶國哀,遣僚貳朝賀弔祭於京師。天子即位,則左布政使親至。參政、參議分守各道,及派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等事,並分司協管京畿。經歷、都事,典受發文移,其詳巡按、巡鹽御史文書,用經歷印。照磨、檢校典勘理卷宗。理問典刑名。
初,太祖下集慶,自領江南行中書省。戊戌,置中書分省於婺州。後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設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檢校,照磨、管勾。理問所,正理問,副理問,知事,尋改知事爲提控案牘。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爲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爲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左、右司爲經歷司。十三年改布政使,正三品,參政,從三品。十四年,增置左、右參議,正四品。尋增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十五年,置雲南布政司。二十二年,定秩從二品。建文中,升正二品,裁一人。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以北平布政司爲北京。五年,置交阯布政司。十一年,置貴州布政司。宣德三年,罷交址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爲十三布政司。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爲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爲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一人,副使,僉事無定員。經歷司,經歷一人,知事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檢校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會議,告撫、按,以聽於部、院。凡朝覲慶弔之禮,具如布政司。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兵備、提學、撫民、巡海、清軍、驛傳、水利、屯田、招練、監軍,各專事置,並分員巡備京畿。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吳元年,置各道按察司,設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十三年,改使秩正四品,尋罷。十四年復置,並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爲試僉事,人按二縣。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十六年,盡罷試僉事,改按察使爲從三品,副使二人,從四品,僉事從五品,多寡從其分道之數。二十二年,復定按察使爲正三品。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爲四十一道。三十年,始置雲南按察司。建文時,改爲十三道肅政按察司。成祖初,復舊。永樂五年,置交阯按察司,又增設各按察司僉事。十二年,置貴州按察司。宣德五年革交阯按察司。正統三年,增設理倉副使、僉事,又設僉事與布政司參議各一員於甘肅,監收倉糧。八年,增設僉事,專理屯田。景泰二年,增巡河僉事。自後,各省因事添設,或置或罷,不可勝紀。今總布、按二司所分諸道詳左。
布政司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督糧道,督冊道,分守道:浙江杭嘉湖道,寧紹臺道,金衢嚴道,溫處道。江西南瑞道,湖東道,湖西道,饒南九江道,贛南道。山東濟南道,東兗道,海右道。山西冀寧道,河東道,冀北道,冀南道。陝西關內道,關西道,西寧道,關南道,河西道,隴右道。河南大梁道,河南道,汝南道,河北道。湖廣武昌道,下荊南道,上荊南道,荊西道,上湖南道,下湖南道,上江防道,下江防道。福建興泉道,福寧道,漳南道,建南道,汀漳道。廣東嶺東道,嶺西道,羅定道,嶺北道,嶺南道。四川川西道,川北道,上下川東道,上川南道,下川南道,廣西桂平道,蒼梧道,左江道,右江道,貴州安平道,貴寧道,新鎮道,思仁道,雲南臨安道,騰衝道,瀾滄道。
按察司副使、僉事分司諸道。提督學道,清軍道,驛傳道,
分巡道:浙江杭嚴道,寧紹道,嘉湖道,金衢道。江西饒南九江道,湖西道,南昌道,湖東道,嶺北道。山東兗州道,濟寧道,青州海防道,濟南道,海右道,海道,登萊道,遼海道。山西冀寧道,冀南道,雁門道。陝西關內道,駐邠州,關西道。隴右道,河西道,西寧道。河南大梁道,汝南道,河南道,河北道。湖廣武昌道,荊西道,上荊南道,下荊南道,湖北道,上湖南道,下湖南道,沅靖道。福建巡海道,福寧道,興泉道,建南道,武平道,漳南道,建寧道,海道,汀漳道。廣東嶺東道,嶺西道,嶺南道,海北道,海南道。四川上東道,下東道,川西道,川北道,下川南道,上川南道。廣西府江兵巡道。桂林兵巡道,蒼梧兵巡道,左江兵巡道,右江兵巡道,貴州貴寧道,思石道,都清道。雲南安普道,臨沅道,洱海道,金滄道。
整飭兵備道:浙江寧紹道,嘉興道,溫處道,臺海道。江西南瑞道,廣建道,山東臨清道,武德道,曹濮道,沂州道,遼東道。山西雁北道,大同道,陽和道,潞安道,岢嵐道。陝西肅州道,固原道,臨洮道,洮岷道,靖遠道,榆林中路道,榆林東路道,寧夏河西道,寧夏河東兵糧道,莊浪道,漢羌道,潼關道。湖廣辰沅道。河南睢東道。福建兵備道,巡海道。廣東南韶道,南雄道。四川松潘道,威茂道,建昌道,重夔道,安綿道,敘瀘道。廣西,分巡兼兵備。貴州威清道,畢節道。雲南曲靖道。
其外又有協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鹽法道,撫治道,監軍道,招練道。其北直隸之道寄銜于山東者,則爲密雲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寄銜于山西者,則爲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井陘道,薊州、永平等道。南直隸之道寄銜于山東者,太倉道,潁州道,徐州道;寄銜浙江、江西、湖廣者,蘇松道,漕儲道,常鎮道,廬鳳道,徽寧池太道,淮揚道。
按明初制,恐守令貪鄙不法,故於直隸府州縣設巡按御史,各布政司所屬設試僉事。已罷試僉事,改按察分司四十一道,此分巡之始也。分守起於永樂間,每令方面官巡視民瘼。後遂定右參政、右參議分守各屬府州縣。兵道之設,仿自洪熙間,以武臣疏於文墨,遣參政副使沈固、劉紹等往各總兵處整理文書,商榷機密,未嘗身領軍務也。至弘治中,本兵馬文升慮武職不修,議增副僉一員敕之。自是兵備之員盈天下。兩京不設布、按二司,故督學以御史。後置守、巡諸員無所屬,則寄銜於鄰近省布、按司官。
行太僕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寺丞無定員,其屬,主簿一人,掌各邊衛所營堡之馬政,以聽於兵部。凡騎操馬匹印烙、俵散、課掌、孳牧,以時督察之。歲春秋,閱視其增耗、齒色,三歲一稽比,布、按二司不得與。有瘠損,則聽兵部參罰。苑馬寺亦如之。
洪武三十年,置行太僕寺于山西、北平、陝西、甘肅、遼東。山西、北平、陝西,每寺設少卿一人,丞三人;甘肅、遼東,每寺設少卿、丞各一人,擇致仕指揮、千百戶爲之。永樂四年,許令寺官按治所轄衛所鎮撫首領官吏。十八年,以北京行太僕寺爲太僕寺。宣德七年,發雜犯死罪應充軍者,於陝西行太僕寺養馬。弘治十年,簡推素有才望者補本寺官,視太僕寺官升擢。嘉靖三年,從御史陳講請,增設陝西、甘肅二寺各少卿一員,分管延綏、寧夏。二十九年,令寺官遇聖節,輪年齎進表文。
苑馬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寺丞無定員,其屬,主簿一人,各牧監,監正一人,監副一人,錄事一人。各苑,圉長一人。掌六監二十四苑之馬政,而聽於兵部。凡苑,視廣狹爲三等:上苑牧馬萬匹,中苑七千,下苑四千。凡牧地,曰草場,曰荒地,曰熟地,嚴禁令而封表之。凡牧人,曰恩軍,曰隊軍,曰改編之軍,曰充發之軍,曰召募之軍,曰抽選之軍,皆籍而食之。凡馬駒,歲籍其監苑之數,上於兵部,以聽考課。監正、副掌監苑之牧事,圉長帥羣長而阜蕃馬匹。
永樂四年,置苑馬寺凡四:北直隸、遼東、平涼、甘肅。五年,增設北直隸苑馬寺六監二十四苑。十八年,革北京苑馬寺,併入太僕。正統四年,革甘肅苑馬寺,改牧恩軍於黑水口,隸長樂監。弘治二年革平涼寺丞一員。十七年,都御史楊一清奏請行太僕、苑馬二寺員缺,簡選才望參政、副使補升卿,參議、僉事補升少卿,以振馬政。十八年又請添設寺員。嘉靖三十二年,以遼東寺卿張思兼轄金、復、蓋州三衛軍民。四十二年,又命帶理兵備事。
都轉運鹽使司。都轉運使一人,同知一人,副使一人,判官無定員。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知事一人,庫大使、副使各一人。所轄,各場鹽課司大使、副使,各鹽倉大使、副使,各批驗所大使、副使,並一人。
都轉運使。掌鹽監之事。同知、副判分司之。都轉運鹽使司凡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河東,曰山東,曰福建。分司十四:泰州、淮安、通州隸兩淮,嘉興、松江、寧紹、溫臺隸兩浙,滄州、青州隸長蘆,膠萊、濱樂隸山東,解鹽東場、西場、中場隸河東。分副使若副判蒞之,督各場倉鹽課司,以總于都轉運使,共奉巡鹽御史或鹽法道臣之政令。
鹽課提舉司。提舉一人,同提舉一人,副提舉無定員。其屬,吏目一人,庫大使、副使一人。所轄,各鹽倉大使、副使,各場、各井鹽課司大使、副使,並一人。提舉司凡七:曰四川,曰廣東海北,曰黑鹽井,曰白鹽井,曰安寧,曰五井,曰察罕腦兒。又有遼東煎鹽提舉司。其職掌皆如都轉運司。
明初,置都轉運司於兩淮。吳元年,置兩浙都轉運司於杭州,定都轉運使秩正三品,設同知,副使,運判,經歷,知事,照磨、綱官,鹽場設司令,司丞,百夫長。洪武二年置長蘆、河東二都轉運司,及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司,尋又置山東、福建二都轉運司。三年,又於陝西察罕腦兒之地置鹽課提舉司,後漸增置各處。建文中,改廣東提舉爲都轉運司。永樂初復故。十四年,初命御史巡鹽。景泰三年,罷長蘆、兩淮巡鹽御史,命撫、按官兼理。已復遣御史,其無御史者,分按察司理之。又洪武中,於四川置茶鹽都轉運司,納溪、白渡二鹽馬司,後並革。又有順龍鹽馬司,亦革。
市舶提舉司。提舉一人,副提舉二人。其屬,吏目一人。掌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僞,禁通番,徵私貨,平交易,閒其出入而慎館穀之。
吳元年,置市舶提舉司。洪武三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七年,罷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廣東之廣州三市舶司。永樂元年復置,設官如洪武初制,尋命內臣提督之。嘉靖元年,給事中夏言奏倭禍起於市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廣東市舶司。
茶馬司。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市馬之事。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馬司,設司令、司丞。十五年改設大使、副使各一人,尋罷洮州茶馬司,以河州茶馬司兼領之。三十年,改秦州茶馬司爲西寧茶馬司。又洪武中,置四川永寧茶馬司,後革,復置雅州碉門茶馬司。又於廣西置慶遠裕民司,市八番溪洞之馬,後亦革。
府。知府一人,同知,通判無定員,推官一人。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知事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檢校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凡朝賀、弔祭,視布政使司,直隸府得專達。凡詔赦、例令、勘劄至,謹受之,下所屬奉行。所屬之政,皆受約束於府,劑量輕重而令之,大者白於撫、按、布、按,議允乃行。凡賓興科貢,提調學校,修明祀典之事,鹹掌之。若籍帳、軍匠、驛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總領而稽覈之。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無常職,無定員。推官理刑名,贊計典。經歷、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改諸路爲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爲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爲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石以下爲下府,知府,從四品。已,併爲正四品。七年,減北方府州縣官三百八人。十三年,選國子學生二十四人爲府州縣官。六月罷各府照磨。二十七年復置。自宣德三年棄交阯布政司,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州。知州一人,同知,判官無定員,其屬,吏目一人,
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二:有屬州,有直隸州。屬州視縣,直隸州視府,而品秩則同。同知、判官,俱視其事州之繁簡,以供厥職。計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縣。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屬,典史一人。
知縣,掌一縣之政。凡賦役,歲會實徵,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爲差。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僱役、借債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減之。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若山海澤藪之產,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致貢。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之事。典史典文移出納。如無縣丞,或無主簿,則分領丞簿職。
吳元年,定縣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爲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爲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爲下縣,知縣從七品。已,併爲正七品。凡新授郡縣官,給道里費。洪武元年,徵天下賢才爲府州縣職,敕命厚賜,以勵其廉恥,又敕諭之至於再。三十七年,定府州縣條例八事,頒示天下,永爲遵守。是時,天下府州縣官廉能正直者,必遣行人齎敕往勞,增秩賜金。仁、宣之際猶然,英、憲而下日罕。自後益重內輕外,此風絕矣。計天下縣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儒學。府,教授一人,訓導四人。州,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教諭一人,訓導二人。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凡生員廩膳、增廣,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附學生無定數。儒學官月課士子之藝業而獎勵之。凡學政遵臥碑,鹹聽於提學憲臣提調,府聽於府,州聽於州,縣聽於縣。其殿最視鄉舉之有無多寡。
明初,置儒學提舉司。洪武二年,詔天下府州縣皆立學。十三年,改各州學正爲未入流。二十四年,定儒學訓導位雜職上。三十一年詔天下學官改授旁郡州縣。正統元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又有都司儒學,行都司儒學,衛儒學,以教武臣子弟。俱設教授一人,訓導二人。河東又設都轉運司儒學,制如府。其後宣慰、安撫等土官,俱設儒學。
巡檢司。巡檢、副巡檢,主緝捕盜賊,盤詰奸僞。凡在外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俱設,俾率徭役弓兵警備不虞。初,洪武二年,以廣西地接瑤、僮,始於關隘衝要之處設巡檢司,以警奸盜,後遂增置各處。十三年二月,特賜敕諭之,尋改爲雜職。
驛。驛丞典郵傳迎送之事。凡舟車、夫馬、廩糗、庖饌、裯帳,視使客之品秩,僕伕之多寡,而謹供應之。支直於府若州縣,而籍其出入。
稅課司。大使一人,典稅事。凡商賈、僧屠、雜市,皆有常徵,以時榷而輸其直於府若縣。凡民間貿田宅,必操契券請印,乃得收戶,則徵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官店爲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爲通課司,後改通課司爲稅課司、局。
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庫大使一人。
織染雜造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河泊所官,掌收魚稅;閘官、壩官,掌啓閉蓄泄。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歲課糧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設二人;三百石以上設一人。
批驗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驗茶鹽引。
遞運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運遞糧物。洪武九年始置。先是,在外多以衛所戍守軍士傳送軍囚,太祖以其有妨練習守禦,乃命兵部增置各處遞運所,以便遞送。設大使、副使各一人,驗夫多寡,設百夫長以領之。
鐵冶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洪武七年初置。凡十三所,每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
醫學。府,正科一人。州,典科一人。縣,訓科一人。洪武十七年置,設官不給祿。
陰陽學。府,正術一人。州,典術一人。縣,訓術一人。亦洪武十七年置,設官不給祿。
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副都綱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縣僧會司,僧會一人。府道紀司,都紀一人,副都紀一人。州道正司,道正一人。縣道會司,道會一人。俱洪武十五年置,設官不給祿。
川、陝、湖廣、江西、廣東、福建、浙江、江蘇、雲南、廣西、貴州、河南、山東、山西、河北、陝西、山西、河南、山東、廣東、湖北、湖南、安徽、山西、甘肅、四川、湖南、新疆、西藏、青海、寧夏、內蒙古、吉林、黑龍江、遼寧、江蘇、上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內蒙古等地方的設置和官職體制如下:
一、布政司(省):
1. 布政使司(省)設布政使一人,同知、參議無定員,其屬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等。
2. 布政使掌全省政務,包括賦稅、刑法、徭役、戶籍、學校、兵役等,宣導教化,平定訴訟,均定賦役,以教養百姓。
3. 每三年考察屬官賢否,上報省府,由吏部評定。
4. 凡朝廷詔令、赦令、例文到,須親自接收,轉遞下屬執行,重大事項須報請撫按、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商議批准方可施行。
5. 負責監督科舉考試、學校教育、祭典事務。
6. 對山海澤藪之產,按籍徵貢,以資國用。
7. 有專門的稅收、戶籍、軍需、驛遞、倉儲、河渠、道路等專官,布政使總領其事並稽覈。
二、按察司(省):
1. 按察使一人,副使、參議無定員,其屬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
2. 按察使掌全省司法,負責監察、審案、糾劾,對貪污腐敗、違法行爲進行調查與裁決。
3. 每三年巡視所屬府、州、縣,考覈地方官政績。
4. 有權監督知府、知州、知縣之政事,對不法行爲進行彈劾,對官員失職進行嚴懲。
三、都指揮使司(軍區):
1. 都指揮使一人,同知、僉事無定員,其屬有兵馬司、衛所。
2. 掌領本區域軍事,負責軍隊編制、訓練、防務、屯田、邊防等,平時駐守,戰時出兵。
3. 與布政司、按察司合稱“三司”,共同管理一省。
四、府:
1. 知府一人,同知、通判無定員,推官一人,其屬有經歷司經歷一人,知事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檢校一人,司獄司司獄一人。
2. 知府掌一府政事,宣導風化,平定訴訟,均定賦役,以教養百姓。
3. 每三年考察屬官賢否,上報省府,由吏部評定。
4. 參與朝賀、弔祭,直隸府可直接奏達省府。
5. 處理詔令、例文、勘驗文書,須下達到屬下執行。
6. 負責賓興科貢、學校教育、祭祀活動。
7. 若涉及戶籍、軍匠、驛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等,雖有專官,也須總領並稽覈。
8.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務,無常職,無定員。
9. 推官專理刑名,輔助計典工作。
10. 經歷、照磨、檢校負責文書的收發、登記與校對。
五、州:
1. 知州一人,同知、判官無定員,其屬有吏目一人。
2. 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分爲屬州與直隸州。屬州視縣,直隸州視府,但品秩相同。
3. 同知、判官視州之繁簡,以供其職。
4. 若屬州或直隸州,均須隸屬於府或省。
六、縣:
1. 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屬有典史一人。
2. 知縣掌一縣之政,負責賦役、戶籍、刑獄、教育、祭祀、保甲、緝捕等事務。
3. 賦役方面: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徵收,役則視天時、地利、人力情況調劑均平。
4. 遇年歉,可向府或省請減免賦稅。
5. 親自負責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彰善行、救濟貧困、稽查保甲、嚴查盜賊、審理訴訟等事務。
6. 對山海澤藪之產,按籍徵貢以資國用。
7.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典史掌文移出入。
8. 若無縣丞或主簿,可分任其職。
9. 明初將縣分爲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爲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爲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爲下縣,知縣從七品。後統一爲正七品。
七、儒學:
1. 府設教授一人,訓導四人;州設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設教諭一人,訓導二人。
2. 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生員,訓導輔佐。
3. 生員廩膳、增廣人數: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附學生無定數。
4. 每月考覈學生學業,給予獎勵。
5. 各地學政遵“臥碑”制度,聽從提學憲臣提調,府聽府,州聽州,縣聽縣,其成績視鄉舉多寡而定殿最。
八、巡檢司:
1. 巡檢、副巡檢,負責緝捕盜賊,盤查奸僞。
2. 佈設於各府、州、縣關津要害之處,以警備不測。
3. 初建於洪武二年,因廣西接壤瑤、僮地區,故始設,後逐步擴展。
九、驛(驛站):
1. 驛丞掌郵傳迎送,負責舟車、夫馬、糧餉、飲食、傢俱等供應。
2. 根據使客品秩及僕從多寡,妥善安排,支用府、州、縣經費,登記進出。
十、稅課司:
1. 大使一人,掌徵稅事務。
2. 對商賈、僧侶、屠夫、集市等均有固定徵收項目,按時繳納於府或縣。
3. 民間買賣田宅,須持契券申請蓋印,方可收契,徵收契稅三成。
十一、倉:
1. 大使、副使各一人,庫大使一人,掌倉儲糧食,管理出入和庫存。
十二、織染雜造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織造布匹、染色、製衣等事務。
十三、河泊所:
1. 掌收捕魚稅,閘官、壩官掌水閘啓閉與蓄泄。
2. 洪武十五年,全國設河泊所二百五十二處。
3. 年產糧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設二人;三百石以上設一人。
十四、批驗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驗茶、鹽引券,防止私運、僞造。
十五、遞運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掌糧食、物資的遞送運輸。
2. 洪武九年設立,原由衛所士兵運送軍囚,後因妨礙軍務訓練,改設遞運所,以便遞送,設百夫長領役。
十六、鐵冶所:
1. 大使、副使各一人,洪武七年初設,全國設十三處,分別管理鐵礦開採與冶煉。
十七、醫學:
1. 府設正科一人,州設典科一人,縣設訓科一人。
2. 洪武十七年設立,初無俸祿。
十八、陰陽學:
1. 府設正術一人,州設典術一人,縣設訓術一人。
2. 洪武十七年設立,初無俸祿。
十九、僧官體系:
1. 府設僧綱司,都綱一人,副都綱一人;
2. 州設僧正司,僧正一人;
3. 縣設僧會司,僧會一人;
4. 府設道紀司,都紀一人,副都紀一人;
5. 州設道正司,道正一人;
6. 縣設道會司,道會一人。
7. 洪武十五年設立,掌管佛教僧侶事務,包括登記、教化、度牒等。
以上是明代地方行政與官職體制的基本框架,體現了“三司分理”(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的治理結構,兼顧行政、司法與軍事,實現了地方治理的合理分工與有效運作。不同地區根據地理、民族、經濟發展等條件,略有調整,但總體體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