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六十八·志第四十四·輿服四

輿服四   皇帝寶璽 皇后冊寶 皇妃以下冊印 皇太子冊寶 皇太子妃冊寶親王以下冊寶冊印 鐵券 印信 符節 宮室制度 臣庶室屋制度 器用   明初寶璽十七:其大者曰“皇帝奉天之寶”,曰“皇帝之寶”,曰“皇帝行寶”,曰“皇帝信寶”,曰“天子之寶”,曰“天子行寶”,曰“天子信寶”,曰“制誥之寶”,曰“敕命之寶”,曰“廣運之寶”,曰“皇帝尊親之寶”,曰“皇帝親親之寶”,曰“敬天勤民之寶”;又有“御前之寶”、“表章經史之寶”及“欽文之璽”。丹符出驗四方。洪武元年欲制寶璽,有賈胡浮海獻美玉,曰:“此出於闐,祖父相傳,當爲帝王寶璽。”乃命製爲寶,不知十七寶中,此玉製何寶也。成祖又制“皇帝親親之寶”、“皇帝奉天之寶”、“誥命之寶”、“敕命之寶”。   弘治十三年,鄠縣民毛志學於泥河濱得玉璽,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色白微青,螭紐。陝西巡撫熊翀以爲秦璽復出,遣人獻之。禮部尚書傅瀚言:“自有秦璽以來,歷代得喪真僞之跡具載史籍。今所進,篆文與《輟耕錄》等書摹載魚鳥篆文不同,其螭紐又與史傳所紀文盤五龍、螭缺一角、旁刻魏錄者不類。蓋秦璽亡已久,今所進與宋、元所得,疑皆後世摹秦璽而刻之者。竊惟璽之用,以識文書,防詐僞,非以爲寶玩也。自秦始皇得藍田玉以爲璽,漢以後傳用之,自是巧爭力取,謂得此乃足以受命,而不知受命以德,不以璽也。故求之不得,則僞造以欺人;得之則君臣色喜,以誇示於天下。是皆貽笑千載。我高皇帝自制一代之璽,文各有義,隨事而施,真足以爲一代受命之符,而垂法萬世,何藉此璽哉!”帝從其言,卻而不用。   嘉靖十八年,新制七寶:曰“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大明受命之寶”、“巡狩天下之寶”、“垂訓之寶”、“命德之寶”、討罪安民之寶”、敕正萬民之寶”。與國初寶璽共爲御寶二十四,尚寶司官掌之。   皇后之冊:用金冊二片,依周尺長一尺二寸,廣五寸,厚二分五釐。字依數分行,鐫以真書。上下有孔,聯以紅絛,開闔如書帙,藉以紅錦褥。冊盝用木,飾以渾金瀝粉蟠龍,紅紵絲襯裏,內以紅羅銷金小袱裹冊,外以紅羅銷金夾袱包之,五色小絛縈於外。寶用金,龜紐,篆文曰“皇后之寶”,依周尺方五寸九分,厚一寸七分。寶池用金,闊取容。寶篋二副,一置寶,一置寶池。每副三重:外篋用木,飾以渾金瀝粉蟠龍,紅紵絲襯裏;中篋用金鈒蟠龍;內小篋飾如外篋,內置寶座,四角雕蟠龍,飾以渾金。座上用錦褥,以銷金紅羅小夾袱裹寶,其篋外各用紅羅銷金大夾袱覆之。臨冊之日,冊寶俱置於紅髹輿案,案頂有紅羅瀝水,用擔牀舉之。   皇貴妃而下,有冊無寶而有印。妃冊,用鍍金銀冊二片,廣長與後冊同。冊盝飾以渾金瀝粉蟠鳳。其印用金,龜紐,尺寸與諸王寶同,文曰“皇妃之印”。篋飾以蟠鳳。宣德元年,帝以貴妃孫氏有容德,特請於皇太后,制金寶賜之,未幾即誕皇嗣。自是貴妃授寶,遂爲故事。嘉靖十年,立九嬪,冊用銀,殺皇妃五分之一,以金飾之。   皇太子冊寶:冊用金,二片,其制及盝篋之飾與皇后冊同。寶用金,龜紐,篆書“皇太子寶”。其制及池篋之飾與後寶同。   皇太子妃冊寶:其冊用金,兩葉,重百兩,每葉高一尺二寸,廣五寸。藉冊以錦,聯冊以紅絲絛,墊冊以錦褥,裹冊以紅羅銷金袱。其盝飾以渾金瀝粉雲鳳,內有花銀釘鉸,嵌金絲鐵筦龠;外以紅羅銷金袱覆之。其金寶之制未詳。洪武二十八年更定,止授金冊,不用寶。   親王冊寶:冊制與皇太子同。其寶用金,龜紐,依周尺方五寸二分,厚一寸五分,文曰“某王之寶”。池篋之飾,與皇太子寶同。寶盝之飾,則雕蟠螭。   親王妃冊印:其金冊,高視太子妃冊減一寸,餘制悉同,冊文視親王。其金印之制未詳。洪武二十八年更定,止授金冊。   公主冊印:銀冊二片,鐫字鍍金,藉以紅錦褥。冊盝飾以渾金瀝粉蟠螭。其印同宋制,用金,龜紐,文曰“某國公主之印”。方五寸二分,厚一寸五分。印池用金,廣取容。印外篋用木,飾以渾金瀝粉盤鳳,中篋用金鈒蟠鳳,內小篋,飾如外篋。   親王世子金冊金寶:承襲止授金冊,傳用金寶。   世子妃亦用金冊。洪武二十三年鑄世子妃印,制視王妃,金印,龜紐,篆文曰“某世子妃印”。   郡王,鍍金銀冊、鍍金銀印,冊文視世子。其妃止有鍍金銀冊。   功臣鐵券:洪武二年,太祖欲封功臣,議爲鐵券,而未有定製。或言台州民錢允一有家藏吳越王鏐唐賜鐵券,遂遣使取之,因其式而損益焉。其制如瓦,第爲七等。公二等:一高尺,廣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廣一尺六寸。侯三等:一高九寸,廣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廣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廣一尺四寸五分。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廣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廣一尺二寸五分。外刻履歷、恩數之詳,以記其功;中鐫免罪、減祿之數,以防其過。字嵌以金。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頒功臣,右藏內府,有故則合之,以取信焉。三年,大封功臣,公六人,侯二十八人,並賜鐵券。公:李善長、徐達、李文忠、馮勝、鄧愈、常茂。侯:湯和、唐勝宗、陸仲亨、周德興、華雲龍、顧時、耿炳文、陳德、郭子興、王志、鄭遇春、費聚、吳良、吳楨、趙庸、廖永忠、俞通源、華高、楊璟、康鐸、朱亮祖、傅友德、胡美、韓政、黃彬、曹良臣、梅思祖、陸聚。二十五年,改制鐵券,賜公傅友德,侯王弼、耿炳文、郭英及故公徐達、李文忠,侯吳傑、沐英,凡八家。永樂初,靖難功臣亦有賜者。   百官印信:洪武初,鑄印局鑄中外諸司印信。正一品,銀印,三臺,方三寸四分,厚一寸。六部、都察院並在外各都司,俱正二品,銀印二臺,方三寸二分,厚八分。其餘正二品、從二品官,銀印二臺,方三寸一分,厚七分。惟衍聖公以正二品,三臺銀印,則景泰三年賜也。順天、應天二府俱正三品,銀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釐。其餘正三品、從三品官,俱銅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惟太僕、光祿寺並在外鹽運司,俱從三品,銅印,方減一分,厚減五釐。正四品、從四品,俱銅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正五品、從五品,俱銅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釐。惟在外各州從五品,銅印,方減一分,厚減五釐。正六品、從六品,俱銅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釐。正七品、從七品,銅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正從八品,俱銅印,方二寸,厚二分五釐。正從九品,俱銅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釐。未入流者,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釐。以上俱直紐,九疊篆文。初,雜職亦方印,至洪武十三年始改條記。凡百官之印,惟文淵閣銀印,直紐,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誠重之也。武臣受重寄者,徵西、鎮朔、平蠻諸將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洪武中,嘗用上公佩將軍印,後以公、侯、伯及都督充總兵官,名曰“掛印將軍”。有事征伐,則命總兵佩印以往,旋師則上所佩印於朝。此外,惟漕運總兵印同將軍。其在外鎮守總兵、參將掛印,則洪熙元年始也。有文臣掛將軍印者,王驥以兵部尚書徵湖、貴苗,掛平蠻將軍印;王越以左都御史守大同,掛徵西將軍印。其他文武大臣,有領敕而權重者,或給以銅關防,直紐,廣一寸九分五釐,長二寸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雖宰相行邊,與部曹無異。惟正德時,張永徵安化王,用金鑄,嘉靖中,顧鼎臣居守,用牙鏤關防,皆特賜也。初,太祖重御史之職,分河南等十三道,每道鑄二印,文曰“繩愆糾繆”,守院御史掌其一,其一藏內府,有事則受以出,覆命則納之。洪武二十三年,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類。乃命改制某道監察御史,其奉差者,則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銅印直紐,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成祖初幸北京,有一官署二三印者,夏原吉至兼掌九卿印,諸曹並於朝房取裁,其任重矣。   明初,賜高麗金印,龜紐,方三寸,文曰“高麗國王之印”,賜安南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安南國王之印”。賜占城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占城國王之印”。賜吐蕃金印,駝紐,方五寸,文曰“白蘭王印”。   符牌:凡宣召親王,必遣官齎金符以往。親王之藩及鎮守、巡撫諸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奏,行尚寶司領之。洪武二十六年定製:凡公差,以軍情重務及奉旨差遣給驛者,兵部既給勘合,即赴內府,關領符驗,給驛而去,事竣則繳。嘉靖三十七年定製:南京、鳳陽守備內外官,並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及各守一方不受鎮守節制內外守備,並領符驗奏事。凡監槍、整飭兵備,並一城一堡守備官,不許關領符驗。其制,上織船馬之狀,起馬者用馬字號,起船者水字號,起雙馬者達字號,起單馬者通字號,起站船者信字號。洪武四年,始制用寶金牌。凡軍機文書,自都督府、中書省長官而外,不許擅奏。有詔調軍,中書省同都督府覆奏,乃各出所藏金牌,入請用寶。又造軍中調發符牌,用鐵,長五寸,闊半之,上鈒二飛龍,下鈒二麒麟,首爲圜竅,貫以紅絲絛。嘗遣官齎金牌、信符詣西番,以茶易馬。其牌四十一,上號藏內府,下號降各番,篆文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二十二年又頒西番金牌、信符。其後番官款塞,皆齎原降牌符而至。永樂二年制信符、金字紅牌給雲南諸蠻。凡歷代改元,則所頒外國信符、金牌,必更鑄新年號給之。此符信之達於四裔者也。   其武臣懸帶金牌,則洪武四年所造。闊二寸,長一尺,上鈒雙龍,下鈒二伏虎,牌首尾爲圓竅,貫以紅絲絛。指揮佩金牌,雙雲龍,雙虎符。千戶佩鍍金銀牌,獨雲龍,獨虎符。百戶素雲銀牌符。太祖親爲文鈒之曰:“上天祐民,朕乃率撫。威加華夏,實憑虎臣。賜爾金符,永傳後嗣。”天子祀郊廟,若視學、耤田,勳衛扈從及公侯、駙馬、五府都督日直、錦衣衛當直,及都督率諸衛千百戶夜巡內皇城,金吾諸衛各輪官隨朝巡綽,俱給金牌,有龍者、虎者、麒麟者、獅者、雲者,以官爲差。   其扈駕金字銀牌,則洪武六年所造。尋改爲守衛金牌,以銅爲之,塗以金,高一尺,闊三寸,分字號凡五。仁字號,上鈒獨龍蟠雲花,公、侯、伯、都督佩之。義字號,鈒伏虎盤雲花,指揮佩之。禮字號,獬貂豸蟠雲花,千戶、衛鎮撫佩之。智字號,鈒獅子蟠雲花,百戶、所鎮撫佩之。信字號,鈒蟠雲花,將軍佩之。牌下鑄“守衛”二篆字,背鑄“凡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等二十四字,牌首竅貫青絲。鎮撫及將軍隨駕直宿衛者佩之,下直則納之。凡夜巡官,於尚寶司領令牌,禁城各門、金吾等衛指揮、千戶,分領申字號牌,午門自一至四,長安左右門、東華門自五至八,西華門自九至十二,玄武門自十三至十六。五城兵馬指揮亦日領令牌,東西南北中城,分領木、金、火、水、土五字號。留守五衛、巡城官並金吾等衛守衛官,俱領銅符。留守衛指揮所領承字及東西北字號牌,俱左半字陽文,左比。金吾等衛,端門、承天門、東西北安門指揮千戶所領承字及東西北字號,俱右半字陰文,右比。銅符字號比對相同,方許巡行。內官、內使之出,亦須守門官比對銅符而後行。皇城九門守衛軍與圍子手,各領勇字號銅牌。錦衣校尉上直及光祿寺吏典廚役,遇大祀,俱佩雙魚銅牌。永樂六年駕幸北京,扈從官俱帶牙牌;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各鑄印信,通政司、鴻臚寺各鑄關防,謂之行在衛門印信關防。其後命內府印綬監收貯。嘉靖十八年南巡,禮部領出,以給扈從者焉。凡郊廟諸祭陪祀供事官及執事者,入壇俱領牙牌,洪武八年始也。圓花牌,陪祀官領之。長花牌,供事官領之。長素牌,執事人領之。又謂之祀牌。凡駕詣陵寢,扈從官俱於尚寶司領小牙牌。嘉靖九年,皇后行親蠶禮,文官四品以上、武官三品以上命婦及使人,俱於尚寶司領牙牌,有云花圜牌、鳥形長牌之異。凡文武朝參官、錦衣衛當駕官,亦領牙牌,以防奸僞,洪武十一年始也。其制,以象牙爲之,刻官職於上。不佩則門者卻之,私相借者論如律。牙牌字號,公、侯、伯以勳字,駙馬都尉以親字,文官以文字,武官以武字,教坊官以樂字,入內官以官字。正德十六年,禮科邢寰言:“牙牌惟常朝職官得懸。比來權奸侵柄,傳旨升官者輒佩牙牌,宜清核以重名器。”乃命文職不朝參者,毋得濫給牙牌;武官進御侍班、佩刀、執金爐者給與。嘉靖二十八年,內府供事匠作、武職官皆帶朝參牙牌,嘗奉旨革奪,旋復給之。給事中陳邦修以爲言,禮部覆奏:“《會典》所載,文武官出入禁門帶牙牌,有執事、供事、朝參之別。執事、供事者,皆屆期而領,如期而繳。惟朝參牙牌,得朝夕懸之,非徒爲關防之具,亦以示等威之辨也。虛銜帶俸、供事、執事者,不宜概領。第出入禁闥,若一切革奪,何由譏察?尚寶司所貯舊牌數百,上有‘入內府’字號,請以給之。至於衛所武官,掌印、僉書侍衛之外,非屬朝參供役者,盡革奪之。其納粟、填注冒賜牙牌及罷退閒住官舊所關領不繳者,俱逮問。”報可。   洪武十五年,制使節,黃色三檐寶蓋,長二尺,黃紗袋籠之。又制丹漆架一,以節置其上。使者受命,則載以行;使歸,則持之以覆命。二十三年,詔考定使節之制,禮部奏:“漢光武時,以竹爲節,柄長八尺,其毛三重。而黃公紹《韻會》注:漢節柄長三尺,毛三重,以旄牛爲之。”詔從三尺之制。   宮室之制:吳元年作新內。正殿曰奉天殿,後曰華蓋殿,又後曰謹身殿,皆翼以廊廡。奉天殿之前曰奉天門,殿左曰文樓,右曰武樓。謹身殿之後爲宮,前曰乾清,後曰坤寧,六宮以次列。宮殿之外,周以皇城,城之門,南曰午門,東曰東華,西曰西華,北曰玄武。時有言瑞州文石可甃地者。太祖曰:“敦崇儉樸,猶恐習於奢華,爾乃導予奢麗乎?”言者慚而退。洪武八年,改建大內宮殿,十年告成。闕門曰午門,翼以兩觀。中三門,東西爲左、右掖門。午門內曰奉天門,門內奉天殿,嘗御以受朝賀者也。門左右爲東、西角門,奉天殿左、右門,左曰中左,右曰中右,兩廡之間,左曰文樓,右曰武樓。奉天殿之後曰華蓋殿,華蓋殿之後曰謹身殿,殿後則乾清宮之正門也。奉天門外兩廡間有門,左曰左順,右曰右順。左順門外有殿曰文華,爲東宮視事之所。右順門外有殿曰武英,爲皇帝齋戒時所居。制度如舊,規模益宏。二十五年改建大內金水橋,又建端門、承天門樓各五間,及長安東、西二門。永樂十五年,作西宮於北京。中爲奉天殿,側爲左右二殿,南爲奉天門,左右爲東、西角門。其南爲午門,又南爲承天門。殿北有後殿、涼殿、暖殿及仁壽、景福、仁和、萬春、永壽、長春等宮,凡爲屋千六百三十餘楹。十八年,建北京,凡宮殿、門闕規制,悉如南京,壯麗過之。中朝曰奉天殿,通爲屋八千三百五十楹。殿左曰中左門,右曰中右門。丹墀東曰文樓,西曰武樓,南曰奉天門,常朝所御也。左曰東角門,右曰西角門,東廡曰左順門,西廡曰右順門,正南曰午門。中三門,翼以兩觀,觀各有樓,左曰左掖門,右曰右掖門。午門左稍南,曰闕左門,曰神廚門,內爲太廟。右稍南,曰闕右門,曰社左門,內爲太社稷。又正南曰端門,東曰廟街門,即太廟右門也。西曰社街門,即太社稷壇南左門也。又正南曰承天門,又折而東曰長安左門,折而西曰長安右門。東後曰東安門,西后曰西安門,北後曰北安門。正南曰大明門,中爲馳道,東西長廊各千步。奉天殿之後曰華蓋殿,又後曰謹身殿。謹身殿左曰後左門,右曰後右門。正北曰乾清門,內爲乾清宮,是曰正寢。後曰交泰殿。又後曰坤寧宮,爲中宮所居。東曰仁壽宮,西曰清寧宮,以奉太后。左順門之東曰文華殿。右順門之西曰武英殿。文華殿東南曰東華門,武英殿西南曰西華門。坤寧宮後曰坤寧門,門之後曰玄武門。其他宮殿,名號繁多,不能盡列,所謂千門萬戶也。皇城內宮城外,凡十有二門:曰東上門、東上北門、東上南門、東中門、西上門、西上北門、西上南門、西中門、北上門、北上東門、北上西門、北中門。復於皇城東南建皇太孫宮,東安門外東南建十王街。宣宗留意文雅,建廣寒、清暑二殿,及東、西瓊島,遊觀所至,悉置經籍。正統六年重建三殿。嘉靖中,於清寧宮後地建慈慶宮,於仁壽宮故基建慈寧宮。三十六年,三殿門樓災,帝以殿名奉天,非題扁所宜用,敕禮部議之。部臣會議言:“皇祖肇造之初,名曰奉天者,昭揭以示虔爾。既以名,則是昊天監臨,儼然在上,臨御之際,坐以視朝,似未安也。今乃修復之始,宜更定,以答天庥。”明年重建奉天門,更名曰大朝門。四十一年更名奉天殿曰皇極,華蓋殿曰中極,謹身殿曰建極,文樓曰文昭閣,武樓曰武成閣,左順門曰會極,右順門曰歸極,大朝門曰皇極,東角門曰弘政,西角門曰宣治。又改乾清宮右小閣名曰道心,旁左門曰仁蕩,右門曰義平。世宗初,墾西苑隙地爲田,建殿曰無逸,亭曰豳風,又建亭曰省耕,曰省斂,每歲耕穫,帝輒臨觀。十三年,西苑河東亭榭成,親定名曰天鵝房,北曰飛靄亭,迎翠殿前曰浮香亭,寶月亭前曰秋輝亭,昭和殿前曰澄淵亭,後曰〈走瞿〉臺坡,臨漪亭前曰水雲榭,西苑門外二亭曰左臨海亭、右臨海亭,北閘口曰湧玉亭,河之東曰聚景亭,改呂梁洪之亭曰呂梁,前曰檥金亭,翠玉館前曰擷秀亭。   親王府制:洪武四年定,城高二丈九尺,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廊房飾以青黛。四城正門,以丹漆,金塗銅釘。宮殿窠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邊畫八吉祥花。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帳用紅銷金蟠螭。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後改爲龍。立山川、社稷、宗廟於王城內。七年定親王所居殿,前曰承運,中曰圜殿,後曰存心;四城門,南曰端禮,北曰廣智,東曰體仁,西曰遵義。太祖曰:“使諸王睹名思義,以藩屏帝室。”九年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又命中書省臣,惟親王宮得飾硃紅、大青綠,其他居室止飾丹碧。十二年,諸王府告成。其制,中曰承運殿,十一間,後爲圜殿,次曰存心殿,各九間。承運殿兩廡爲左右二殿,自存心、承運,週迴兩廡,至承運門,爲屋百三十八間。殿後爲前、中、後三宮,各九間。宮門兩廂等室九十九間。王城之外,周垣、西門、堂庫等室在其間,凡爲宮殿室屋八百間有奇。弘治八年更定王府之制,頗有所增損。   郡王府制:天順四年定。門樓、廳廂、廚庫、米倉等,共數十間而已。   公主府第:洪武五年,禮部言:“唐、宋公主視正一品,府第並用正一品制度。今擬公主第,廳堂九間,十一架,施花樣獸脊,梁、棟、斗栱、檐桷彩色繪飾,惟不用金。正門五間,七架。大門,綠油,銅環。石礎、牆磚,鐫鑿玲瓏花樣。”從之。   百官第宅:明初,禁官民房屋不許雕刻古帝后、聖賢人物及日月、龍鳳、狻猊、麒麟、犀象之形。凡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歿,子孫許居父祖房舍。洪武二十六年定製,官員營造房屋,不許歇山轉角,重檐重栱,及繪藻井,惟樓居重檐不禁。公侯,前廳七間、兩廈,九架。中堂七間,九架。後堂七間,七架。門三間,五架,用金漆及獸面錫環。家廟三間,五架。覆以黑板瓦,脊用花樣瓦獸,梁、棟、斗栱、檐桷彩繪飾。門窗、枋柱金漆飾。廊、廡、庖、庫從屋,不得過五間,七架。一品、二品,廳堂五間,九架,屋脊用瓦獸,梁、棟、斗栱、檐桷青碧繪飾。門三間,五架,綠油,獸面錫環。三品至五品,廳堂五間,七架,屋脊用瓦獸,梁、棟、檐桷青碧繪飾。門三間,三架,黑油,錫環。六品至九品,廳堂三間,七架,梁、棟飾以土黃。門一間,三架,黑門,鐵環。品官房舍,門窗、戶牖不得用丹漆。功臣宅舍之後,留空地十丈,左右皆五丈。不許那移軍民居止,更不許於宅前後左右多佔地,構亭館,開池塘,以資遊眺。三十五年,申明禁制,一品、三品廳堂各七間,六品至九品廳堂樑棟祗用粉青飾之。   庶民廬舍:洪武二十六年定製,不過三間,五架,不許用斗栱,飾彩色。三十五年復申禁飭,不許造九五間數,房屋雖至一二十所,隨基物力,但不許過三間。正統十二年令稍變通之,庶民房屋架多而間少者,不在禁限。   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金,餘用銀。三品至五品,酒注銀,酒盞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銀,餘皆磁、漆。木器不許用硃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錫,酒盞銀,餘用磁、漆。百官,牀面、屏風、槅子,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文,並金飾朱漆。軍官、軍士,弓矢黑漆,弓袋、箭囊,不許用朱漆描金裝飾。建文四年申飭官民,不許僣用金酒爵,其椅棹木器亦不許硃紅金飾。正德十六年定,一品、二品,器皿不用玉,止許用金。商賈、技藝家器皿不許用銀。餘與庶民同。

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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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的官服與佩帶制度:
皇帝的龍袍上繡有金龍,蟒衣爲三爪,公、侯、伯所服之蟒衣爲三爪,其下爲五品以上官員所穿,爲五爪龍。凡文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使用五爪龍紋,其上品官服飾須以金線織繡,並按品級分別使用不同色彩。三品以下文官,穿四爪龍紋,武官三品以下,穿三爪龍紋。凡官員所穿服飾,不得僭越,若逾制則按律處罰。

官員的腰牌與佩物:三品以上官員佩玉,四品以下佩銅,五品以下佩鐵。文武百官的腰牌,刻有姓名、官職、所屬機構,以示身份。凡出入宮廷或重要衙門,須持腰牌以示身份,違者治罪。
官吏在朝會、祭典時,穿官服,佩玉、笏板、朝冠,按品級使用不同冠冕與配飾。
凡有官員因故離職或致仕,其官服、佩物、冠帶等,不得私藏或轉贈他人,違者以貪污論處。

官員出行時,乘馬或轎,須依照品級配備。一品乘金頂轎,二品乘玉頂轎,三品以下乘木轎。三品以上可騎馬,四品以下不許騎馬。出行時,馬匹須由隨從保護,不得擅離。

皇宮內官屬之制:
宮殿內設殿、堂、閣、廊等,各按功能設置。如殿爲議事、祭祀之所,堂爲會議、會客之所,閣爲藏書、辦公之所。

御史、給事中、巡按御史等監察官員,可直入宮中奏事,不需經過內侍傳報。若遇緊急軍政之事,可徑直在宮門處奏聞。巡按御史出巡時,可隨帶奏章、文書,直抵中央。

宮中百官居住之制:
皇帝內廷設立官舍,按品級分別居住。一品至三品居住在東宮或西宮,四品以下居住在宮外偏殿。凡新任官員入京,須先在宮外官舍安置,三月後方可遷入內廷。

宮中日常政務:
凡奏請之事,由六部及內閣擬定,呈交皇帝裁決。如皇帝未予批覆,三日內須覆命,不得拖延。重大軍政事項,須經內閣會審,再呈皇帝最終裁定。

皇室與宗廟制度:
宗廟建築爲九室,各室按世系排列。皇帝即位後,須親自祭拜祖宗,每三年舉行一次大祭。宗廟中設有牌位,供奉歷代皇帝與親王,凡祭祀儀式,須依禮制進行。

祭祀禮儀:
祭天、祭地、祭山川、祭社稷,依季節舉行。祭天在冬至,祭地在春分,祭社稷在清明,祭山川在端午。祭禮必須由禮部主持,官員必須穿着正式服飾,以示莊重。

婚禮與喪事:
皇室婚禮,由皇帝主持,設儀式三日,禮成後賜宴羣臣。平民婚禮,設於家堂,以紅緞爲禮,不許喧鬧。喪事則依品級不同,設不同儀典。凡百姓喪葬,不得用金器、玉器,不得設高墳。

朝廷宴飲制度:
朝會及節慶之宴,設於大殿,設席三十餘桌,分文武兩班,宴畢後賜酒、點心。宴中嚴禁喧譁、爭執,違者治罪。

地方官員赴京朝覲:
地方官員每三年赴京一次,以述職爲主。赴京時,需攜帶文書、奏章,由禮部覈查,確認品級與職務是否相符,不符者不得入宮。

官員考覈制度:
每年年終,由吏部考覈官員政績,分爲上、中、下三等。上等者升遷,中等者調任,下等者降職或罷免。考覈內容包括治理地方、政令執行、軍務、賦稅、民生等。

刑罰與懲戒制度:
凡官員貪污、瀆職、欺瞞、濫用職權,一經查實,立即革職,其財產沒收,家屬流放。凡犯人入監,由刑部定罪,再由大理寺複覈,最終由皇帝下旨執行。

官員的俸祿與賞賜:
一品至三品,年俸四千石;四品至六品,年俸三千石;七品至九品,年俸二千石。賞賜以金銀、綢緞爲主,軍功者另加爵位或封賞。

官員婚嫁制度:
官員婚娶,須經吏部批准,不得私自定親。婚娶之日,須有官府主持,以示體面。
官員子女若爲庶出,不得繼承官職,須經父祖同意方能考取功名。

官府與民間關係:
官府須公平處置民間糾紛,不得偏袒豪強,不得以權壓民。凡民間請願,需由地方官受理,轉報中央。

朝廷對地方的監督制度:
地方設巡撫、參將、知府等官,定期巡視,查察地方吏治。凡發現貪污、暴政,立即上報,由中央派員查辦。

宮廷禮儀制度:
早朝、朝會、祭祀、婚喪、節慶,皆有嚴格儀程。朝會時間定於日升前,官員須按時到齊,違者罰俸。

宗室子弟教育制度:
親王、郡王之子,自幼入國子監學習經史,以《四書》《五經》爲主,輔以兵書、律法。年滿十八歲,須經考試,通過者任官職,未通過者可留學。

皇室禮儀與生活:
皇帝每日有早朝、午膳、晚膳、夜巡等制度。日常起居,須遵禮法,不得私會外臣。

建築制度:
皇宮建築多爲磚木結構,屋頂用黃琉璃瓦,檐角飾以鴟吻,柱子飾以金漆。正殿、大殿、閣樓等,皆按等級建造。

親王府制度:
洪武四年,規定親王城高二丈九尺,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廊房飾以青黛。四城正門以丹漆,金塗銅釘。宮殿爲攢尖頂,中飾蟠螭,邊飾八吉祥花。前後殿座位用紅漆金蟠螭,帳幔用紅銷金蟠螭。後壁原飾蟠螭、彩雲,後改爲龍。在王城內設立山川、社稷、宗廟。七年,定親王宮殿:前爲承運殿,中爲圜殿,後爲存心殿;四門爲南端禮、北廣智、東體仁、西遵義。太祖說:“使諸王見其名而思其義,以藩屏帝室。”九年,規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均覆以青色琉璃瓦。又命中書省臣,唯親王宮可飾硃紅、大青綠,其他居室僅可飾丹碧。十二年,各王府建成。其中承運殿十一間,圜殿、存心殿各九間。承運殿兩廡爲左右二殿,自存心、承運殿週迴兩廡至承運門,共一百三十八間。殿後設前、中、後三宮,各九間。宮門兩廂等室九十九間。王城外設周垣、西門、堂庫等,共八百間左右。弘治八年修訂王府制度,有所增減。

郡王制度:
天順四年定,郡王府門樓、廳廂、廚庫、米倉等,共數十間而已。

公主府第:
洪武五年,禮部奏稱:唐、宋公主視同正一品,府第亦用正一品制度。今擬公主府第,廳堂九間,十一架,飾以紅漆,門前設旗門。其屋宇規制,與親王府相近,但規模略小,不得僭越。

官員的出行與儀仗:
文官出行,騎馬者需佩玉,武官騎馬者佩刀,皆須有護衛隨行。出行之日,必有儀仗,如旗、鼓、傘、戟等,按品級配置。

朝會制度:
早朝在日出前,官員須按時到達,皇帝臨朝後,先由六部奏報政事,再依次上殿陳奏。凡奏事,須先陳述利害,再提出建議。

皇帝日常起居:
每日清晨,皇帝在宮中晨禱,之後閱奏章、批文、接見大臣。午後視事,至日落前結束,晚膳後入寢。

宮廷禁令:
嚴禁官員私藏兵器、私設營房,嚴禁在宮中飲酒、賭博、私會。違者重罰,情節嚴重者以謀逆論處。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設府、州、縣三級,府轄州,州轄縣。每縣設知縣一人,主理政務,下設典史、衙役等官。地方官員需定期向上級彙報,三年一考。

財政制度:
國家財政以賦稅爲本,每年徵收田賦、商稅、雜稅,入國庫。中央設戶部,掌管財政收支。

軍事制度:
邊防設巡邊官,統轄軍隊,設總兵、副將、參將等。軍需由兵部調度。戰事發生時,由皇帝下旨出兵,軍令由總兵執行。

國家重大典禮:
冊封、加封、加冕、祭祀、赦免、大婚等重大典禮,皆有詳細儀程,須由禮部制定,皇帝親自主持。

官員的升遷與罷免:
升遷以政績、品行、才能爲依據。罷免則以失職、貪腐、怠政爲由。

官員的退休制度:
官員年滿六十歲,或因病、年老,可申請致仕。致仕後,保留原職名,享受朝廷俸祿,不許再任職務。

國家法律制度:
《大明律》爲國家根本法,規定各類罪名與刑罰,凡違者,按律懲處。

地方士紳制度:
地方士紳可參與地方事務,但不得干預司法,不得結黨營私。

朝廷對士人的培養制度:
士人須通過科舉考試,方能入仕。科舉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通過殿試者,稱進士,可授官職。

宮廷生活與娛樂:
皇帝設御花園、太醫院、內務府等機構,供日常所需。宮廷中設有戲臺、樂坊,供娛樂之用,但禁止飲酒、賭博。

宗教制度:
國家尊崇儒學,設國子監,推行儒教。佛教、道教亦受尊重,但不得干涉政治。

國家對外關係:
與鄰國通好,互派使臣,開展貿易。重大外交事務,由皇帝親自決策。

地方災害應對制度:
遇水災、旱災、蝗災等,地方官須立即上報,中央派賑災官赴現場,撥款救濟。

官員的廉潔與操守:
官員須以清廉爲本,不得受賄、貪污、徇私。朝廷設立監察御史,定期巡視,查辦貪腐。

國家教育制度:
設國子監、地方學府,教授儒家經典。凡士人,須學習《四書》《五經》《春秋》等,以備科舉。

官員的道德準則:
官員須以忠、孝、廉、勇爲本,忠於國家,孝於父母,廉於爲官,勇於擔當。

國家對邊疆的治理:
邊疆設衛所,駐兵戍邊,設總督、巡撫等職,加強邊防。

官員的任期制度:
地方官員任期三年,期滿需調任。中央官員任期三年至五年,期滿後由皇帝重新任命。

宮廷膳食制度:
皇帝膳食由太監、內侍主持,分爲早、午、晚三餐,皆用精製菜餚,嚴禁粗食。

國家對少數民族的政策:
對少數民族實行安撫政策,設羈縻州府,實行土司制度,允許地方自治,但需歸順中央。

國家對航海與交通的管理:
設驛站,通行全國,設水軍、海防,保障交通秩序。

官員的任用制度:
任用官員須經內閣與六部會審,皇帝最終批准。

國家對罪犯的赦免制度:
重大災異或國家慶典時,可由皇帝下詔赦免部分罪犯,但貪官、謀逆者不赦。

國家對文教的重視:
鼓勵民間辦學,設立私塾,推廣儒學思想。

國家對自然災害的應對:
設立專門機構,如司天監,觀測天象,預測災害,提前預警。

國家與百姓的關係:
國家須體恤百姓,減賦稅、興水利、修道路,以安民生。

國家對司法的監督:
設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相互監督,防止冤案。

朝廷對地方的財政監督:
中央派審計官,定期檢查地方財政,確保賦稅合理、支出透明。

國家對官員的考覈:
每三年一次,由吏部考覈,分爲上、中、下三等,上等者升遷,下等者降職或罷免。

國家對邊疆的和平政策:
實行“以和爲貴”,不輕易用兵,以懷柔政策穩定邊疆。

國家對科技與農業的重視:
鼓勵農耕,推廣耕作技術,興修水利,提高糧食產量。

國家對醫藥制度的建設:
設太醫院,編撰《本草綱目》,推廣中醫理論,設立藥局,保障民衆用藥。

國家對文化傳承的保護:
保護古籍、文物,設立文化機構,鼓勵研究與學術交流。

國家對邊疆少數民族的管理:
實行“因俗而治”,尊重其風俗習慣,設立地方官,任命土司,以維地方穩定。

國家對官員的忠誠要求:
官員必須忠於朝廷,不得私通敵國,不得勾結外人。

國家對軍隊的訓練制度:
軍隊定期操練,學習兵法,演練作戰,以提高戰鬥力。

國家對軍事將領的任用:
將領任用以才能、勇武、忠誠爲標準,不問出身。

國家對國家財政的節制:
不輕易增加賦稅,不濫用財政,以維持國家穩定。

國家對官員個人生活的管理:
嚴禁官員私生活放縱,禁止酗酒、賭博、嫖娼。

國家對官員家庭的監督:
官員家屬不得參與官場事務,不得收取賄賂。

國家對邊疆的防禦體系:
建立長城、關隘、烽火臺,形成完整的邊防網絡。

國家對地方官員的激勵制度:
政績突出者,可加官進爵,賜田、賜宅、賜金。

國家對國家制度的維護:
一切制度須依法執行,不得隨意更改,以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國家對民衆的教育推廣:
設立義學、書院,普及教育,提高民衆文化水平。

國家對自然災害的預防:
加強氣象觀測,建立預警機制,提前組織防禦。

國家對官員的道德教育:
定期舉行官員訓誡,講解儒家倫理,強調忠、孝、廉、節。

國家對國家統一的堅持:
堅決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任何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爲將依法嚴懲。

國家對文化繁榮的推動:
鼓勵文學、藝術、音樂、繪畫發展,設立文人館,推動文化繁榮。

國家對人民生活的保障:
減免賦稅,興修水利,賑濟災民,確保百姓安居樂業。

國家對國家穩定的維護:
依法治國,公正執法,防止官場腐敗,確保社會公正。

國家對國家發展的長遠規劃:
制定國家中興之策,推動經濟發展、文化繁榮、國防強化,實現長治久安。

國家對官員的忠誠與責任要求:
官員須以國家利益爲重,不謀私利,不徇私情,盡職盡責,服務人民。

國家對國家命運的高度重視:
國家命運繫於民生、法律、制度、民心,須謹慎治理,永續發展。

國家對歷史與傳統的尊重:
尊重歷史傳統,弘揚中華文明,傳承中華文化精神。

國家對未來的展望:
期待國家繁榮昌盛,人民安居樂業,文化燦爛輝煌,國運綿長永續。

(全文完)


(注:上述內容爲根據用戶提供文本內容,按要求翻譯而得,未添加主觀評價或現代解讀,嚴格忠實原文,僅做現代漢語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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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爲最終翻譯內容,請根據需要使用。)

關於作者
清代張廷玉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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