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一百一·志第四十九·兵四
元朝設立的驛站制度,是國家驛傳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驛站的作用是爲了迅速傳遞朝廷政令,瞭解邊疆動態,這正如古人所說的“置郵傳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驛站分爲陸路和水路兩種:陸路使用馬、牛、驢或車,水路則使用船隻。對於傳遞官方緊急文書的驛使,稱爲“鋪馬聖旨”;緊急軍務時,則用“金字圓符”作爲憑證,銀字的次之。其中,內廷由“天府”管理,外廷則由地方官員負責管理。驛站設有“驛令”和“提領”等官職,同時在關卡要地設置“脫脫禾孫”負責稽查,一切事務歸“通政院”和“中書省兵部”統管。若驛站人員短缺或逃亡,就通過定期籤補,並予以賑濟和撫卹。
各地往來官員及使臣,到達後有館舍住宿,途中設有帳篷提供臨時駐紮,有飲食供應,確保他們旅途中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四方使者、船隻往來通暢,天下的交通往來達到了空前繁榮,元朝的疆域也因此達到鼎盛。本篇記載了驛站制度的總體情況,包括各地水陸驛站的具體數量,尤其是遼東地區被稱爲“狗站”的特殊驛站也一併記載。
元世祖太宗元年十一月下令:各牛馬驛站,每一百戶配備十輛馬車或牛車。所有驛卒由所在地方抽選,每年輪換一次。
太宗元年,朝廷規定:各地政府設立傳遞驛站,每個驛站配備五名傳差人員。各縣官府建立傳遞記錄簿,凡有文書需要傳遞,必須在記錄簿上註明文書的送達時間、交接人姓名等信息,並由遞送人員簽名確認收發時間。縣府定期檢查記錄,如有延誤或失實,要追究責任。文書由縣官用絹布封套,並配以編號標籤。標籤長五寸、寬一寸五分,用綠油紙書寫,字色爲黃字。如果屬於邊疆緊急事務,則用木匣封存,另加編號,註明文書內容及發報時間,方便覈查。所有標籤和木匣均依照統一尺寸製作,編號採用“千字文”作爲標誌,並標明驛站所在位置,以便層層傳遞。
驛站傳差人員一天可行四百里。各路總管府委派一名有俸祿的官員,每季度親臨檢查驛站運行情況;州縣則委派有俸祿的低級官員,每半月檢查一次。如有怠慢,初次違反者罰打四十下,可贖銅,第二次罰俸一個月,第三次則處決。總管府檢查人員比總管官職位低一級,處罰也相應減輕,初次違規者可贖銅,第二次罰俸半月,第三次處決。傳差人員若違反紀律,將受到嚴格處罰。
至元八年,命令各地官員重視檢查驛站和傳差人員的缺勤情況。所有遞送的文書,驛站必須立即登記記錄,由傳差人員用軟布包裹,再用油布卷緊並用夾板束好,攜帶小冊子(回曆)前往下一站傳遞。到站後,交割文書時,由驛站人員在回曆上註明文書到達時間、總件數,以及是否有拆封、破損或塗改等情況,記錄在冊。如有違規行爲,將嚴加追查。傳差人員必須是本戶中年富力強的正經人,不能由他人代行,每站配備十二時辰輪值制度、紅木楔子、驛站牌匾及上下級往來文書副本。夜間必須燃燈照明,夜間行走時,傳差人員腰掛鈴鐺、手持槍支、攜帶雨衣,傳遞文書時,遇到狹窄道路或車馬,會以鈴聲提醒行人避讓,防止野獸襲擊。當傳差到達驛站,守員立即出迎交接。文書以囊板保護,以防破損,用摺疊的漆布防雨雪,確保文書不被浸溼。文書傳到下一站後,再繼續傳遞。
至元九年,左補闕祖立福提出意見:“各地急遞鋪制度不符合實際,‘急’是急速的意思,國家設立的官署名稱應當吉祥美好,建議更名。”於是將“急遞鋪”改爲“通遠鋪”。
至元二十年,留守司官員建議:“當初設立急遞鋪時,選擇了無力承擔差役的貧苦戶來服役,如果仍不足,又從漏戶中補充。現在富戶規避差役,反而想當傳差,建議選擇富戶擔任站戶,而貧苦戶則擔任傳差。”此建議被採納。
至元二十八年,朝廷議定:近年來文書封緘不規範,發送時間也無序。今後省部及各衙門的日常文書,由承發司統一集中處理,按照目的地分類合封;例如,凡是發往江淮行省的文書,無論內容,均合爲一包,其他情況類似。對於緊急軍需或政事,另行用木匣封存併發送,收到後必須立即處理。驛站人員必須能準確記錄文書的交接時間和行程,傳差人員必須身體強壯、能勝任快速行走,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至元三十一年,大都設立“總急遞鋪提領所”,設立九品銅印,配備提領三人。
英宗至治三年,各地急遞鋪每十個鋪設一名“郵長”,從州縣登記的吏員中選派人擔任,專門負責監督。一年內表現優秀者,予以優待提拔;表現不佳者,由主管官員酌情處理。
所有傳差人員都佩帶革帶,腰掛鈴鐺,手持長槍,攜帶雨衣,隨身攜帶文書行走。夜間以火把照明,遇到狹窄道路或車馬運輸,傳差會以鈴聲警示,行人避讓。抵達驛站時,守員會立即出來迎接。文書用囊板保護,以防破損,用小漆布防雨雪,確保其不被浸溼。文書到達驛站後,再層層傳遞。
元朝規定,皇帝及諸王均設有“寶赤”,即鷹官,專門負責捕獵活動。捕獵活動設立專門戶,其收穫的禽獸、皮毛、羽毛等,既可用來祭祀宗廟,也可作爲宮廷飲食,同時爲國庫提供所需資源,這些物資不可缺乏。但各地有禁令,捕獵必須在規定時間進行,違者將受到處罰。冬春交替之際,皇帝有時會親臨郊外,讓獵鷹搏擊,作爲休閒娛樂,稱爲“飛放”。因此,捕獵活動由專門機構管理,捕獵戶多爲分散居住、被釋放的平民、逃犯、漏籍的孛蘭奚人、還俗的僧道及無業遊民,也包括收容南宋舊役的人員。這些捕獵戶除繳納地稅、商稅,以及參與軍隊、服役等額外差稅外,免於一切雜役徵調。自太宗乙未年起,這些捕獵戶被編入皇帝及諸王、公主、駙馬的屬下。世祖時,尚書省曾重新覈實編制,此後一直沿用此制度。
皇帝直屬的捕獵機構設置如下:
1. 張元,大都寶坻縣設立捕獵司,原定爲77戶。
2. 王阿都赤,世襲祖父職務,管理十個下屬投下,以及中都、順天、真定、宣德等路的捕獵戶,原定147戶。
3. 石抹也先,世襲祖父職務,管理大都等地捕獵戶,原定117戶。
4. 李脫歡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務,管理大都等地捕獵戶,原定228戶。
5. 黃也速兒,世襲祖父職務,管理大都等地捕獵戶,原定50戶。
6. 移剌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務,管理捕獵戶,原定157戶。
7. 阿八赤,世襲祖父職務,管理捕獵戶,原定355戶。
8. 寒食,世襲祖父職務,管理大都等地區捕獵戶,原定243戶。
諸王的下屬捕獵戶:
- 汝寧王下:210戶
- 普賽因大王下:780戶
全國各州縣設立的獵戶總計達4,423戶。
河東宣慰司:598戶
晉寧路:332戶
大同路:15戶
冀寧路:251戶
上都留守司:397戶
宣德提領所:182戶
山東宣慰司:397戶(重複項已合併)
益都路:43戶
濟南路:36戶
般陽路:21戶
東平路:34戶
曹州:84戶
德州:10戶
濮州:31戶
泰安州:5戶
東昌路:1戶
真定路:91戶
順德路:19戶
廣平路:19戶
冠州:5戶
恩州:2戶
彰德路:37戶
衛輝路:16戶
大名路:286戶
保定路:31戶
河間路:252戶
隨路提舉司:1,191戶
河間鷹戶府:276人
都總管府:756戶
遼陽大寧等地捕獵戶:759戶
東平等路:390戶
隨州、德安、河南、襄陽、懷孟等處:172戶
扠捕提領所:40戶
高麗鷹房總管:250戶
河南等路:1,142戶
益都等處:521戶
河北、河南、東平等處:300戶
隨路打捕鷹房總管:159戶
真定、保定等處:50戶
淮安路:47戶
揚州等處:72戶
宣徽院管轄的淮東、淮西屯田捕獵總管府下屬各提舉司、千戶所,共設10處提舉司,1處千戶所,總計14,320戶。
淮安提舉司:858戶
安東提舉司:912戶
招泗提舉司:465戶
鎮巢提舉司:2,540戶
蘄黃提舉司:1,112戶
通泰提舉司:749戶
塔山提舉司:644戶
魚網提舉司:2,519戶
捕獵軍(千戶所):640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