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十五·本紀第十五·世祖十二
元朝至元年間,各地發生了一系列政務和軍事事件,涉及農業、財政、賦稅、軍事調動及官員任免等方面。
初,浙東地區盜賊四起,浙西宣慰使史弼請求討伐浙東盜賊,於是被任命爲浙東道宣慰使,職位與合剌帶相等。同時,浙江各地水旱災害嚴重,朝廷下令減免受災地區賦稅,並組織賑濟,如在浙東、浙西、福建等地,分別發放義倉糧或常平倉糧食,以解百姓之急。
在財政方面,朝廷整頓鹽政,規定鹽引以四百斤爲標準,權貴之家多擅自增至七百斤,朝廷下令先將鹽貯於席,待需時再投放,以平息權貴不法之弊。此外,爲解決貨幣流通問題,允許商販持有中統鈔者可換至元鈔,以便逐漸收回中統鈔。同時,朝廷下令,自今以後所頒宣敕須交付尚書省備案,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爲加強軍事實力,朝廷多次調動軍隊赴邊境,如派遣侍衛軍、武衛親軍等開鑿漕渠,以改善漕運狀況。例如,開鑿會通河,連接黃河與運河,便利南北物資運輸,因功賜名“會通河”,並設立提舉司管理河渠事務。此外,爲應對邊患,朝廷多次派兵征討,平定叛亂,如處決信州反賊鮑惠日等三十三人,鎮壓廣東鍾明亮之叛亂,以及追查並處置其他地方叛亂事件。
在行政管理方面,朝廷調整地方機構設置,如將八番羅甸宣慰使司劃歸四川省,將西南夷中的中下爛土等地洞長忽帶帶領的三百洞、一百一十寨歸附朝廷,得戶三千餘人。同時,命令諸王、官員、民戶所遇饑荒,由地方官府及時上報,由中央統一協調賑濟,如對霸州、漷州、平灤、昌國等屯田受災地區,下令減免租稅,發放義倉糧或官米進行救濟。對於官員家屬及士兵,若因戰事致貧困,亦給予糧餉支持,如發米賑濟侍衛親軍、諸王部曲。
在邊疆治理方面,朝廷加強對北方與西南地區的管理。例如,雲南地區的稅賦由尚書省派遣官員覈查,重新設立提刑按察司,恢復地方行政管理。同時,對西南少數民族部落的歸附,朝廷皆予以接納,並給予賦稅減免或安置支持。此外,雲南行省官員也獲得權限,可自行選任六品以下官吏,以解決州縣官缺問題。
在教育文化方面,朝廷設立高麗國儒學提舉司,以推動邊疆地區儒家教育。同時,下令天下梵寺所藏《大藏經》集合僧人誦讀,並給予費用補助,以形成年度傳統。此外,皇帝親臨大聖壽萬安寺,設立旃檀佛像,並命帝師及西域僧侶舉行佛事,以示對佛教的尊崇。
在民生方面,朝廷持續發佈賑災令,如在平灤、河北、山東、江南等地大水或乾旱時,下令減免受災人口的田賦,或發放官糧。例如,真定減免田租三萬五千石,濟寧二千一百五十四石,東平一百四十七石,大名九百二十五石,汴梁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四石,冠州二十七石。
同時,對地方豪強、官員及軍隊的違法行爲,朝廷亦嚴加懲處。例如,禁止江南、江北權貴阻撓鹽法執行,禁止百官收受饋贈,並沒收其家產一半。此外,對地方盜賊,如漳州陳機察、葉萬五等,雖已降,但朝廷認爲可保信義,決定將其送往京師,並未處死。
在軍事部署上,朝廷還命令蒙古都萬戶也速帶率一萬軍隊西征,同時派官軍萬戶汪惟能爲徵西都元帥,率軍深入漠北,先令駐守邊地之軍不得返回原部,以鞏固邊防。此外,朝廷對邊境駐軍糧餉也予以保障,如賜予網罟,使邊民可自行捕漁自給。
在官員任免方面,朝廷對有功之臣予以提拔,如提拔尚書省舍人白絜矩,以主持遷徙宋朝趙氏族人至京師的事務;任命胡頤孫爲行泉府太卿,負責以至元鈔爲本,年年交納珍奇異物作爲利息。同時,爲加強地方稅收管理,允許地方官府在一定範圍內徵稅,並設立專門機構監管。
在對外關係上,安南國王陳日烜多次遣使進貢,各國如小薛、羅斛、女人、緬國等也陸續來朝進貢,朝廷皆予以賞賜,如賜金、銀、鈔、布匹等,以示恩好。
綜上,元代至元年間,國家在賑災、軍事、財政、行政、教育、邊疆、民族事務等方面均保持了高度的制度化管理,通過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結合,維持了統治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