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二·志第三十三·選舉二
三、省令史選任之門有四:曰文資,曰女直進士,曰右職,曰宰執子,其出仕之制各不相同。
文資者:舊時僅由左司官推薦任用,至熙宗皇統八年,省中官員認爲“若僅循舊例推薦,久之則善惡不分,弊端滋生,多有投機僥倖”。於是奏請制定新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單公佈後,依榜單次序,從榜上取人,凡年齡在五十歲以上、官資自承直郎至奉德大夫,無公私過失者,每缺職可推薦兩人進行考覈,合格者即收補,若皆合格則直接列入名冊,等待補缺。官至承直郎以上者,一考可任正七品以上、從六品以下職事,兩考可任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職事;奉直大夫以上者,一考可任從六品以上職事,兩考可任從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職事,節運等職同此規定。
正隆元年,廢除此制,僅在密院、臺府及六部吏人中選拔任用。大定元年,世宗因胥吏貪污腐敗,委派外路幹事又缺乏大局觀念,徒增擾亂,至大定二年,廢止吏人選拔,恢復皇統年間進士選拔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可任正七品,除運判、節察判、軍刺同知;兩考可任從六品,除京運判、總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以上者,一考可任從六品,除同前職事;兩考可任從五品,除節運副、京總管府留守司判官。大定七年,允許散階官至五品者也可參與遴選,不願者可聽其願。大定十一年,因進士官至承直郎者衆多,遂不再以官資爲限,而按榜單次序進行推薦補缺。大定二十七年,因地方官缺過多,有人認爲資歷與考績限制過於嚴格,難以提升,於是下令不再限定官資,凡一考者任六品,第二任降爲正七品,第三任恢復六品,第四任升爲從五品;兩考者任從五品,第二任降爲六品,第三、四任皆任從五品,第五任升爲正五品。承安二年,規定學習事務、刑房案件處理及邊疆戰事中服務邊關的令史,服役滿三十個月可任隨朝缺職。泰和八年,規定學習事務、刑房案件處理等任職滿十五個月以上者,可選任正職知除,一考後根據資歷與考績進行理算。大安三年,因榜次人員所任職經歷時間長短不一,遂以吏部等機構統計其任職時長爲依據,按時間長短排序進行補缺,考滿後授予隨朝職事。
貞祐五年,規定進士即使未任職者也可補缺,一考者可任上縣令,再任者升爲正七品;如已歷一任爲丞、簿者,原制任六品,現改爲正七品;第一任回降爲從七品,第二任正七品升六品;若經歷兩任丞、簿者,一考原任六品,現改爲正七品,第一任回降降爲從七品,恢復正七品一任後即可升六品;曾歷一任縣令者,仍依舊制任六品,再任降爲從七品,再任後升爲從五品。興定二年,規定初任未滿及歷任者,考滿後升等爲從七品,初任未滿者,第二任、未歷任者第四任,可升正七品;若兩任均爲正七品,則免除降等。凡不依榜單次序選拔者,同樣按隨朝職事規定升遷,待其榜次所及時間到來後可再次補缺。興定五年,規定進士令史與右職令史同等級,考滿未達到從七品者,可任正七品,回降一任爲從七品;所選各府令史任職不滿三考即出職者,任從七品,回降爲八品;若一任應得從七品者,任六品,回降爲正七品;若一任應得正七品者,免除降等。
女直進士令史:大定二十七年規定,一考任正七品,兩考任正六品。大定二十八年,規定樞密院等處調任省中者,均可用進士人選。明昌元年,規定到三考者,待遇與漢人兩考者相同。明昌三年,廢除契丹令史,其缺額內增補女直令史五人。明昌五年,因女直進士與漢進士工作辛苦相同,資歷考覈又難區分,遂定爲與漢進士相同:一考任從六品,兩考任從五品。
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規定,凡承蔭者,需呈報省中引見,除特殊恩賞任用外,一律納入內奉班,分別安排於國史院署書、太常署檢討、祕書監校勘、尚書省準備差事,每三十個月升一級,百五十個月後出職。如承應一考以上者,可應試補任省令譯史,百二十個月後出職,其原有任職時間不折算,如爲最終場考試的舉人,亦可由尚書省試補。大定十七年,制定規定,三品職事官員之子,可應試補任樞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制定,宰執之子及在省中宗室郎君,如願應試令譯史,每年可參加一次考試,經令譯史考試院試合格後方可補缺;宗室郎君在服喪期間可免於密院選拔。大定二十八年,規定宗室第二從親及宰相之子,出職可任六品以外,宗室第三從親及執政之子,出職可任正七品;出職時間均爲百五十個月,若已轉省任職者,則至兩考止,可任正七品。大定二十九年,規定四等從親也允許應試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