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九·志第三十·食貨四
十一月,尚書省奏:“茶,是飲食之外的用品,並非必需之物。近年來上至朝廷下至百姓爭相飲用,農民尤其嚴重,市井中茶鋪遍佈,商旅多用絲絹交換茶,每年耗費不下百萬,因此用有用之物去換無用之物,若不加以禁止,恐浪費財物更加嚴重。”於是下詔規定,七品以上官員,家庭方可食用茶,且不得出售或贈送。對於不遵守此規定的,按所涉斤兩定罪賞。七年,修訂了飲茶制度。八年七月,有人認爲茶是宋地的草芽,而用中國絲綢錦緞交換有益,不可接受。國家的鹽貨來自滷水,每年取用不盡,可用來與茶交換。省臣認爲所交換的數量有限,遂建議允許以其他雜貨進行交換。宣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鑑於國庫匱乏,上奏道:“金幣與錢穀,是世間不能一日缺少的。茶乃出自宋地,不是生活必需品,自古以來商賈用金銀絲帛交換,實屬浪費。泰和年間曾禁止,後來因宋人求和而停止。戰亂以來,又重新實行,但仍有大量違法者,邊民又趁機謀利,越境私自交易,恐怕因此泄露軍情,或有盜賊入境。如今河南、陝西共有五十多郡,每郡日均消費茶二十袋,每袋值銀二兩,一年中白白耗費民銀三十萬兩。我們怎能以本國必需之物供養敵國?”於是規定親王、公主及現任五品以上官員,家中已有儲藏的可保留,禁止出售或贈送,其他人一律禁止。違反者處徒刑五年,舉報者賞賜寶泉一萬貫。
諸徵商 海陵貞元元年五月,以都城空地賜給隨朝大小官員及護駕軍隊,七月,各賜錢有差額。大定二年,制院務虧損及功酬等級制度。八月,廢除各路關稅,僅令進行檢查。三年,尚書省奏:“山東西路轉運司言,坊場河渡多有拖欠。”下詔按監臨制度,根據年歲遠近差額減免。又因尚書工部令史劉行義建議,制定城郭出租房屋的稅制。五年,此前所設的河濼官吏被撤銷,恢復招募百姓射買,兩界之後,恢復設置官吏。二十年正月,制定商稅法,金銀按百分取一,其他物品按百分取三。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戶部奏稱天下河泊已允許與民共享利益,其七處設官可予以撤銷,委託所屬機構禁止豪強擅自獲利。明昌元年正月,敕令尚書省制定院務課徵商稅數額,各路使司院務千六百一十六外,比舊制減少九十四萬一千餘貫,於是廢除坊場,免除租賃房屋稅。十月,尚書省奏稱:“如今天下使司務,已減徵課額,而監官增虧既設有升遷追貶制度,宜廢除提點所給賞罰俸祿制度,只由提刑司監察提點官侵擾場務者,按制度論處。”下詔批准。二年,下詔減免南京出租官房及地基錢。三年,下詔提刑司禁止有權勢之家壟斷山澤之利。又司竹監每年採入破竹五十萬根,春秋兩次輸送至都水監,用於河防,餘下邊刀筍皮等出售收入三千貫,葦草收入二千貫,作爲定額。明昌五年,有言官請求恢復舊日設置坊場,皇上未準,僅允許增設院務,下詔尚書省參酌制定,遂擬議遼東、北京仍允許民衆分擔經營,中都等十一路派遣官員視察,酌情在二十三處增設院務,自今年九月一日起實行,制令通過。大定年間,中都稅使司每年收入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餘貫,承安元年,收入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九貫。泰和六年五月,因院務課稅虧損,下令由運司派遣監官進行管理。
金銀之稅
大定三年,規定允許民間開採金銀礦坑,按二十分取一作爲稅。泰和四年,有言官認爲金銀按百分取一,其他物品按百分取三,如今物價較舊時上漲,僅徵收金銀則稅收無法覆蓋全部,其他物品可再增加一分。下詔同意。七年三月,戶部尚書高汝礪奏稱:“舊制,小商交易各種物品收四分,而金銀屬於貴重細小之物,多出自富有人家,僅收三分,此爲不公,請求與之相同,也收取四分。”省臣議認爲此舉恐導致隱匿交易,遂未採納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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