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七·志第二十八·食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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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您提供的文本爲遼金時期關於賦稅制度的原始記載,內容涉及賦稅政策、徵稅標準、民衆負擔、官僚弊端等,屬於歷史文獻。根據要求,我將僅提供其現代漢語翻譯,不加其他說明或評論。)
翻譯如下:
賦稅制度
即牛具稅,是猛安謀克部女真戶所繳納的稅賦。其規定爲:每三頭耕牛組成一套農具,按民戶二十五口授田四頃四畝,每年需繳納粟約一石;官府與民間佔用的田地不得超過四十套。天會三年,太宗因年景豐饒,官府無糧食儲備,難以應付饑荒,下令每一套農具繳納一石粟,每名謀克都負責設立一個糧倉存儲。天會四年,下詔規定內地各路,每套耕牛繳納五斗粟,作爲定例。
世宗大定元年,下令對未遷移的猛安,徵收牛具稅的粟糧,由謀克負責監督糧倉,若出現虧欠則追究其責任。大定十二年,尚書省上奏:“唐古部的百姓原先與猛安謀克一起確定稅額,後來改爲與州縣一樣按田畝徵稅,認爲負擔較重。”於是恢復舊制。大定二十年,規定功授世襲謀克,允許其親屬隨行,若應得土地,九套以下全部撥給,十套以上四十套以下者,則從官豪家中劃撥六套土地給予。大定二十一,世宗對宰相說:“以前一年收穫可支撐三年,如今聽說山西豐收,收成可支三年。此處土地一年收穫無法支撐半年,加上牛具稅,每頭牛隻令繳納三鬥粟,又有很多拖欠未納,這都是由於隱瞞、隱匿所致,應令所有戶實在繳納。”大定二十三年,有關部門上奏此事,世宗對左丞完顏襄說:“你們家原先只有七套,現在規定爲四十套,我最初下令你們商議,你們都不願意,顯然是各顧私利。以後規定以二十五口爲限,計算一套牛具。”七月,尚書省再次上奏此事項,世宗擔心戶籍記錄久遠,貧富差異明顯,猛安謀克多爲年輕士兵,不熟悉政事,一旦軍事需要,依據戶籍徵稅必定不公。於是下令查驗覈實,重新覈定各戶的戶口、家產數量。上報了上京二十二路的情況。八月,尚書省上奏,完成對猛安謀克戶數、田畝、牛具數量的核定。猛安共二百二十個,謀克共一千八百七十八個,總戶數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人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其中正戶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人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耕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餘,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城的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戶,人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其中正戶九百八十二戶,奴婢人口二萬七千八百八,耕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餘,牛具三百四十套。迭剌部、唐古部五部,共戶五千五百八十五,人口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其中正戶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人口一萬八千八百一十,耕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套。此後二十六年,尚書省奏請統一徵收牛具稅粟,世宗說:“累積壓了五年,一次全部徵收,百姓如何承受?應令百姓逐年繳納。受災的免除徵收,借貸的待到豐收年份再償還。”
(注:以上爲原文的現代漢語翻譯,內容忠實原文,未作增刪或主觀解釋。)
(根據要求,以上即爲完整翻譯,無任何附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