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史》•卷六十二·志第三十一·刑法志下

刑法志下   興宗即位,欽哀皇后始得志,昆弟專權。馮家奴等希欽哀意,誣蕭浞卜等謀反,連及嫡後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餘人與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餘輩皆被大辟,仍籍其家。幽仁德於上京,既而遣人弒之。迫殞非命,中外切憤。欽哀後謀廢立,遷於慶州。及奉迎以歸,頗覆預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興宗好名,喜變更,又溺浮屠法,務行小惠,數降赦宥,釋死囚甚衆。   重熙元年,詔職事官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及盜遺火家物五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二年,有司奏:“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奸罪至徒者,未審黥否?”上諭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爲辱,朕甚憫焉。”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聽。犯竊盜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後,四刺左,至於五則處死。五年,《新定條制》成,詔有司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蓋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條。   時有羣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減死論。又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弟。至於枉法受賕,詐敕走遞,僞學御書,盜外國貢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貼不家奴彌裏吉告其主言涉怨望,鞫之無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裏言,竟不加罪,亦不斷付其主,僅籍沒焉。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強掠烏古敵烈都詳穩敵魯之女爲妻,亦以後言免死,杖而奪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殺人而逃,會永壽節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國公主生日,帝幸其第,伶人張隋,本宋所遣諜者,大臣覺之以聞。召詰,款伏,乃遽釋之。後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諸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決杖三百,不徵償;小將軍決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決三百。聖宗之風替矣。   道宗清寧元年,詔諸宮都部署曰:“凡有機密事,即可面奏;餘所訴事,以法施行,有投誹訕之書,其受及讀者皆棄市。”二年,命諸郡長吏如諸部例,與僚屬同決罪囚,無致枉死獄中。下詔曰:“先時諸路死刑皆待決於朝,故獄訟留滯;自今凡強盜得實者,聽即決之。”四年,復詔左夷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鹹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六年,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命惕隱蘇、樞密使乙辛等更定《條制》。凡合於《律令》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別存之。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增至五十貫處死;又刪其重複者二條,爲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增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增重編者至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大康間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增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遍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衆,吏得因緣爲奸。故五年詔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此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複用舊法,餘悉除之。”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樞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宮婢單登等誣告宣懿皇后,乙辛以聞,即詔乙辛劾狀,因實其事。上怒,族伶人趙惟一,斬高長命,皆籍其家,仍賜皇后自盡。三年,乙辛又與其黨謀構昭懷太子,陰令右護衛太保耶律查剌,告知樞密院事蕭速撒等八人謀立皇太子。詔按無狀,出速撒、達不也外補,流護衛撒撥等六人。詔告首謀逆者,重加官賞;否則悉行誅戮。乙辛教牌印郎君蕭訛都斡自首“臣嘗預速撒等謀”,因籍姓名以告。帝信之,以乙辛等鞫按,至杖皇太子,囚之宮中別室,殺撻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殺速撒等諸子;其幼稚及婦女、奴婢、家產,皆籍沒之,或分賜羣臣。燕哥等詐爲太子變書以聞,上大怒,廢太子,徙上京,乙辛尋遣人弒於囚所。帝猶不寤,朝廷上下,無復紀律。天祚乾統元年,凡大康三年預乙辛所害者悉復官爵,籍沒者出之,流放者還鄉里。至二年,始廢乙辛等墓,剖棺戮屍,誅其子孫,餘黨子孫減死,徙邊,其家屬奴婢皆分賜被害之家。如耶律撻不也、蕭達魯古等,黨人之尤兇狡者,皆以賂免。至於覆軍失城者,第免官而已。行軍將軍耶律涅裏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鐫降決斷之外,悉從軍。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挺,叛亡接踵。天祚大恐,益務繩以嚴酷,由是投崖、炮擲、釘割、臠殺之刑復興焉。或有分戶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獻祖廟。雖由天祚救患無策,流爲殘忍,亦由祖宗有以啓之也。   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代用刑同,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於法未定之前,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於法既定之後,民復何所賴焉。此其所爲異也。傳曰:“新國輕典。”豈獨權事宜而已乎?天祚未年,遊畋無度,頗有倦勤意。諸子惟文妃所生敖盧斡最賢。蕭奉先乃元妃兄,深忌之。會文妃之女兄適耶律撻曷裏,女弟適耶律餘睹,奉先乃誣告餘睹等謀立晉王,尊天祚爲太上皇。遂戮撻曷裏及其妻,賜文妃自盡。敖盧斡以不與謀得免。及天祚西狩奉聖州,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盧斡,遂誅撒八,盡其黨與。敖盧斡以有人望,即日賜死。當時從行百官、諸局承應人及軍士聞者,皆流涕。蓋自興宗時,遽起大獄,仁德皇后戕於幽所,遼政始衰。道宗殺宣懿皇后,遷昭懷太子,太子尋被害。天祚知其父之冤,而己亦幾殆,至是又自殺其子敖盧斡。《傳》曰:“於所厚者薄,無所不薄矣。”遼二百餘年,骨肉屢相殘滅。天祚荒暴尤甚,遂至於亡,噫!

譯文:

遼興宗即位後,欽哀皇后得勢,她的兄弟們專權掌權。馮家奴等人迎合欽哀皇后的意思,誣陷蕭浞卜等人謀反,並牽連到正統的仁德皇后。浞卜等人與仁德皇后有親戚關係,因此被定罪的達四十多人,全部處死,家屬也被抄沒。仁德皇后被軟禁在上京,不久之後,被派人殺害。這種迫害致死的做法,使朝廷內外都非常憤怒。欽哀皇后曾企圖廢除皇帝、另立新君,把興宗貶到慶州。後來又迎他回京,雖然又讓他參與朝政,但其殘暴專橫的意圖終究無法實現。然而興宗好名,喜歡頻繁更改政令,又沉迷佛教,注重施予小恩小惠,多次下詔赦免死囚,釋放了大量犯人。

重熙元年(公元1032年),皇帝下令規定:官員因公事過失可繳納贖金免除罪責;私人過失仍按原有法律處理;若子弟或家人收受賄賂,但不知情的,只追究受賄者本人的罪行。此前,南京三司用三斤銅錢鑄成器皿,若持錢離開南京十貫,或偷盜他人財物五貫,皆以死罪論處;到這一年,銅錢超過三斤,持錢或偷盜金額達二十貫以上,才處死。重熙二年,有關部門上奏:“當初的詔令規定,犯重罪被判處終身勞役的,不僅要受棍棒鞭打,還要臉上刺字。一個人犯罪卻要受三種刑罰,顯然不合理,應免除刺面之刑。另外,對於職事官員、宰相、節度使家族中的子孫,如果犯有奸罪被判處終身勞役,是否也應刺面?”皇帝回答:“犯了罪卻能悔改自新的,也未必不可用,刺面一輩子是恥辱,我十分憐憫。”此後,終身勞役者只刺脖子。奴婢如果逃跑,若偷了主人的東西,主人不能擅自刺其面,只能刺手臂或脖子。若犯盜竊罪,第一次刺右手臂,第二次刺左手臂,第三次刺脖子,第四次刺左手臂,到第五次就處死。重熙五年,《新定條制》完成,命令各級官員在朝會上執行此法規,並在全國各道推廣。這部法律是彙總自太祖以來的法令,結合古代制度制定而成。其中刑罰包括死刑、流放、杖刑以及三個等級的徒刑,總共五百四十七條。

當時有羣牧民偷換了官印,把馬送給別人,按法應處死,皇帝卻說:“一匹馬殺死兩個人,是不是太過分了?”於是減輕處罰,免於死刑。又有一對兄弟犯強盜罪應處死,由於弟弟跟隨兄長,且兄弟二人無子女,特地免去弟弟的死罪。至於枉法受賄、僞造詔令、僞造國書、盜取外邦貢品等行爲,一律免死。郡王貼不家的奴僕彌裏吉告發主人有怨恨之心,調查後無證據,應反坐處罰,但因得到欽哀皇后私下庇護,最終未予處罰,只是沒收財產而已。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強行強娶烏古敵烈都詳穩敵魯的女兒爲妻,也因欽哀皇后干預而免死,只被杖責並剝奪官職。梅里狗丹因喝酒殺人後逃跑,恰好在永壽節時自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國公主生日那天,皇帝前往其府邸,有伶人張隋,原是宋朝派來的間諜,大臣察覺後向皇帝告發。皇帝召見質問,張隋坦白認罪,卻立刻被釋放。後來下令規定:所有官員私自拿走官府財物的,一律按盜竊罪論處。各帳郎君等人在禁地射鹿,處以三百杖,不需賠償;小將軍處二百杖以下;百姓若犯此罪,處三百杖。這顯示聖宗時代的風氣已逐漸衰敗。

道宗清寧元年(公元1059年),下令各宮都部署:“凡有機密事務,可直接當面奏報;其他事項,按法律處理,若有投遞誹謗或煽動言論的書信,收信人和閱讀者皆處斬。”清寧二年,命令各郡長官參照各部制度,與下屬一同審決罪犯,防止冤獄發生。皇帝下詔稱:“過去各路死刑都必須由朝廷審理,導致案件積壓;今後凡強盜案查實後,可立即處決。”清寧四年,又下令左夷離畢:“之前允許地方官員自行處決死刑,但擔心地方官員不瞭解案情,可能出現冤案。從今以後,即使罪犯已認罪,仍要由附近官府複覈,確認無冤後方可處決,若有冤情必須上報。”鹹雍元年(公元1064年),下令給沒有家眷的囚犯發糧維持生活。鹹雍六年,皇帝考慮到契丹人和漢人風俗不同,國家律法不能一概而論,於是命惕隱蘇、樞密使乙辛等人重新修訂《條制》。凡是符合原有《律令》的,逐一載入;不符合的則另外保存。當時的校訂官員沿用重熙年間的舊制,將“竊盜贓物二十五貫處死”一條提高到“五十貫處死”,並刪除了兩條重複的條款,最終形成五百四十五條;又選取《律令》一百七十三條,新增七十七條,共計七百八十九條,新增條款達千餘條,都按類別編排。後來又參考大康年間制定的內容,再與《律》和《條例》對照,又新增三十六條。此後不斷因事補充,到大安三年(1082年)爲止,又增加了六十七條。但法律日益繁瑣,執行者無法全面掌握,普通百姓更不知如何避免觸犯法律,犯罪人數反而增多,官吏趁機尋章覓句,以權謀私。因此,五年後皇帝下詔:“法律的目的是向百姓表明政府的誠信,從而達到國家治理的效果。法律應像天地一樣簡潔,像四時一樣恆常,使百姓能夠明白並避免觸犯,卻難以違犯。現在命令有關部門重新編修刑法,但未能真正領會我的意圖,反而製造了許多條文,用來混淆百姓,我十分反對。從現在起,恢復使用舊法,其餘一切條文一律廢除。”然而自大康元年起,北院樞密使耶律乙辛等人掌權,宮女單登等人誣告宣懿皇后有謀反意圖,乙辛將其供詞上報,皇帝於是下詔讓乙辛查辦此案,並認定其屬實。皇帝大怒,誅殺伶人趙惟一,處死高長命,抄沒其家,同時下令賜死宣懿皇后。三年後,乙辛又與黨羽密謀陷害昭懷太子,暗中讓右護衛太保耶律查剌告知樞密院事蕭速撒等八人,說他們密謀擁立皇太子。皇帝下令調查,發現無實據,將蕭速撒、達不也貶職外放,流放護衛撒撥等六人。皇帝下令:首告謀逆者重賞;若不告發,一律處死。乙辛教唆牌印郎君蕭訛都斡自首:“我曾參與蕭速撒等人的謀反。”於是將此信息公佈,並登記姓名。皇帝相信了這些材料,命乙辛等人審訊,最終對皇太子施以杖刑,將其囚禁在宮中另一房間,殺害了撻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殺掉蕭速撒等人的兒子,幼童、婦女、奴婢及家產均被沒收,部分分賜給大臣們。燕哥等人僞造太子變亂書信上呈,皇帝大怒,廢黜太子,將其遷往上京,乙辛隨即派人將其殺害於囚禁地。皇帝仍不醒悟,朝廷上下再無紀律可言。天祚乾統元年(1091年),朝廷重新恢復了原貌,撤銷了對宣懿皇后的死罪,昭懷太子冤情得以昭雪,但其父之冤、自己之險皆已知曉。天祚又聽信讒言,指使耶律撒八等人企圖劫持、擁立晉王,尊自己爲太上皇,於是誅殺撒八及其黨羽。晉王敖盧斡因未參與陰謀得以倖免。但當皇帝西逃至奉聖州時,又說耶律撒八等人慾劫持擁立敖盧斡,於是誅殺撒八及其全部黨羽,敖盧斡因有威望,隨即被賜死。當時隨行的百官、各局工作人員及軍隊將士,聽到消息後無不痛哭流涕。自興宗時期開始就因大獄橫行,仁德皇后被幽禁致死,遼國政治就此開始衰落。道宗殺害宣懿皇后、貶廢昭懷太子,太子最終被害。天祚知道父親的冤屈,自己也險些被害,到後來又自殺其子敖盧斡。《傳》上說:“對親近的人也薄待,便無所不薄。”遼國延續兩百餘年,骨肉相殘頻繁,最終天祚荒淫暴虐,導致國家滅亡,唉!(如此結局)真是令人痛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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