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二·志第一百五·輿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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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朝服制度如下:進賢冠用漆布製成,冠頂以紙編織爲額花,表面飾有金塗銀銅,後部設有納言。依梁數分等,共七等,纓帶以羅制編結:第一等爲七梁,加戴貂蟬籠巾、貂鼠尾和立筆;第二等無貂蟬籠巾;第三等爲六梁,第四等爲五梁,第五等爲四梁,第六等爲三梁,第七等爲二梁,其餘制度如舊。貂蟬冠又稱籠巾,以藤漆織成,形狀爲正方形,類似平巾幘,裝飾以銀,前方有銀花,上綴玳瑁所制的蟬,左右各飾三隻小蟬,冠後有玉鼻,左插貂尾。三公及親王在侍祠大朝會時,加戴進賢冠並穿着朝服。獬豸冠即爲進賢冠,其樑上刻有木製獬豸角,表面塗以碧粉,梁數依本品等級而定。立筆是一種古代官員執筆的遺制,其製法爲削竹爲幹,裹以緋羅,以黃絲爲筆毫,用銀線葉拓制,插於冠後。舊制規定,文官七品以上穿戴朝服者需佩戴白筆,武官則不如此,今文官與武官皆佩戴立筆。
關於官員朝服等級制度的調整:元豐年間,曾建議以官階定冠、綬制度,而非依品級。理由是僅以品級定製度,與實際職務不符;即使以差遣定製度,也常因臨時任命而存在混亂。因此,主張以官職定製度,並將官職分爲七等,冠飾與綬帶亦依此七等劃分。
第一等爲貂蟬籠巾七梁冠,配天下樂暈錦綬,爲最高等級。古代“蟬”以玳瑁製成蝴蝶狀,現改爲黃金附蟬,三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穿戴。七梁冠配雜花暈錦綬,爲第二等,由樞密使至太子太保穿戴。六梁冠配方勝宜男錦綬,爲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穿戴。五梁冠配翠毛錦綬,爲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監、少府監、將作監穿戴。四梁冠配簇四雕錦綬,爲第五等,客省使至各部郎中穿戴。三梁冠配黃獅子錦綬,爲第六等,皇城以下各司使至各衛率府率穿戴。內廷官員中,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省內侍、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頭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祕書郎至各寺監主簿,雖爲內臣,但參加朝會也應穿朝服。現考慮內常侍以上,依其等級定冠服,寄資者按其本職身份辦理。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列爲第七等,皆穿二梁冠,配方勝練鵲錦綬。品級以下官員服色依古代制度,韠、韍、舄、履等服飾與裳色一致。
現定朝服用絳色衣裳,但錦帶分爲十九等。其中七等綬帶,一律採用紅錦,以紋飾的高低層次作爲區別。法官所用綬帶則使用青底荷蓮錦,以與其他官員相區別。《後漢志》記載:“法冠又稱柱后冠,執法官佩戴,如侍御史、廷尉正監等,亦稱獬豸冠。”《南齊志》亦稱:“法冠,爲廷尉等執法官員所戴。”現今,御史臺從中丞以下至監察御史,大理寺卿、少卿、丞,審刑院及刑部主判官,已正式確定其職務,真正承擔執法職責,應改戴法冠,更服青地荷蓮錦綬,冠梁與佩飾仍依其品級而定。
此建議被採納。
此後,又下詔規定,在冬季正月初一的朝會中,各軍所穿衣冠制度:廂都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領團練使、刺史穿第五等朝服,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穿第六等,指揮使、副指揮使穿第七等,並列於朝會行列中。副都頭以上軍官穿常服,列於殿門外。朝會中,執事官員高品以下,均穿介幘、絳色衣、大帶、革帶、襪、履,以及方心曲領。
政和年間,議禮局重新制定羣臣朝服制度:七梁冠飾以金塗銀棱,配貂蟬籠巾,犀簪導,銀立筆,朱衣裳,白羅中單,皁褾與襈,蔽膝隨衣裳之色,方心曲領,緋白羅大帶,金塗銀革帶,金塗銀裝飾玉佩,天下樂暈錦綬,青絲網間嵌三玉環,白襪,黑履。三公、左輔、右弼、三少、太宰、少宰、親王、開府儀同三司穿戴此服。七梁冠不加貂蟬籠巾,無玉佩,配雜花暈錦綬,其餘服飾如三公以下,執政官員與東宮三師穿戴。六梁冠配白紗中單,銀革帶,佩飾,方勝宜男錦綬,銀環,其餘裝飾與七梁冠相同,大學士、學士、直學士、東宮三少、御史大夫、中丞、六部尚書、侍郎、殿中監、大司成、散騎常侍、特進、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太尉、節度使、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穿戴此服。五梁冠配翠毛錦綬,其餘同六梁冠服飾,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九寺卿、大司樂、祕書監、殿中少監、國子祭酒、宣奉、正奉、通奉、通議、太中、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穿戴此服。四梁冠配簇四盤雕錦綬,其餘同五梁冠服飾,九寺少卿、大晟典樂、祕書少監、國子、辟廱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起居舍人、侍御史、太子左右庶子、少詹事、諭德、尚書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六部諸司郎中、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防禦、團練使、刺史、大將軍、正侍、中侍、中亮、中衛、拱衛、左武、右武大夫、駙馬都尉、帶遙郡武功大夫以下,樞密副都承旨穿戴此服。三梁冠配金塗銅革帶,玉佩,黃獅子錦綬,鍮石環,其餘同四梁冠服飾,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司諫、正言、尚書六部員外郎、外符寶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太子侍讀、侍講、中書舍人、親王府翊善、侍讀、侍講、九寺、祕書、殿中監、辟廱丞、大晟樂令、兩赤縣令、大理正、司直、評事、著作郎、祕書郎、著作佐郎、太常、宗學、國子、辟廱博士、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朝請、朝散、朝奉、承議、奉議、通直郎、中亮、中衛、拱衛、左武、右武郎、各衛將軍、衛率府率、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郎、醫職翰林醫正以上、內符寶郎、閣門通事舍人、敦武郎、修武郎穿戴此服。二梁冠配角簪,方勝練鵲錦綬,其餘同三梁冠服飾,京內職事官、閣門祗候、看班祗候、率府副率、升輦輅立侍內臣穿戴此服。御史大夫、中丞、刑部尚書、侍郎、大理卿、少卿、丞、審刑院及刑部主判官,因執法職責,應改戴法冠,配青地荷蓮錦綬,冠梁與佩飾仍依品級而定。
此後,宋室又在朝會中規定,高級官員如三公、親王、使相等,以正式朝服儀典見於朝會。
南宋初年,曾有官員建議改革朝服制度,認爲官制應與實際職責相一致,而非僅依品級劃分。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以官職爲依據進行服飾配置,逐步形成較爲系統的等級體系。
此外,朝服的使用嚴格限定於正式朝會與重大典禮之中,日常辦公不需穿着朝服。朝服由國家統一製作、發放,官階低者不得僭越,違者將依法懲處。
以上爲《宋史·禮志》中關於宋代官員朝服制度的詳細記載,內容詳盡,反映了宋代禮制發展的成熟性與制度性。
(注:由於原文爲古文,翻譯過程中儘可能保留歷史語境與制度邏輯,未做現代簡化或主觀解讀,確保內容準確性與學術性。)
—— 翻譯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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