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四·志第七十七·礼二十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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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礼制规定:在人去世后,朝廷会根据其功绩和品行,予以追赠和谥号。对于三品以上的文武官员,其家族需将该官员的行状(生平事迹)录送至尚书省,考功司转交太常礼院进行审议。礼院博士负责草拟谥号建议,考功司审核,省府官员集议后,上报中书门下,由宰相裁定后,再行奏报。若在未下葬前,朝廷会赐予其家族谥号。如果省府官员对谥号有异议,可以另行陈述。对于品德高尚、声望卓著之人,即使无官爵,也可赐谥“先生”。
太平兴国八年,朝廷扩充了《周公谥法》,将原本55字的美谥增至100字,平谥由7字增至20字,恶谥由17字增至30字,并废除沈约、贺琛所著《续广谥》中的内容。后来,直史馆胡旦上奏认为:自建隆年间以来,文武官员虽有功行,却长期不赐谥号,造成礼制缺如。建隆以后,三品以上官员中应赐谥者百余,建议由史馆编录行状,送交礼官拟定,再由考功司复核,最终交史馆记录,作为国史的一部分。于是下诏规定,今后所有官员去世后,均由礼官依据行状拟定谥号,经考功司复核后,送交史馆,作为固定制度。
直集贤院王皞上言:“谥号是行为的体现。善行应得善谥,恶行应得恶谥,谥号的作用在于劝善戒恶。《六典》规定,太常博士负责为公卿以下官员拟谥,依据其功过予以褒贬。然而近年来,官员去世后,即使官品符合应得谥号,其家族因担心父祖无善政,害怕在定谥时被贬斥,往往不愿请求谥号。而谥法自周公以来,即为不可更改的典章,其意义在于激励善行、遏制恶行,使身后是非明确,起到劝诫作用。若允许迁就避讳,恶行者便可肆意隐瞒而不受惩戒。因此,今后不应等待家族请求,应由官府统一执行。若家族不请谥,则由尚书省与太常寺共同商议拟定,定谥后需将结果报送给史馆,同时抄送其家族。若家族私自拟定谥号,且与事实不符,将依照选拔官员不实之法论处。对于在死后请求谥号者,一律不予定谥。”
礼院随后重新议定,关于安远军节度使马怀德已下葬后请求谥号一事,认为:自古以来,定谥皆在下葬之前。唐开元年间,三品以上官员将下葬前,启殡时即在灵前宣布赠谥;若未赠,于启奠之时即告谥;下葬后再追谥,始于唐时。如颜杲卿、卢弈忠于国事,当时未议谥号;郭知运去世五十余年才请求谥号,右司员外郎崔原认为此举违背旌善之礼,而太常博士独孤及则称新制不必有谥,认为有故而缺礼,追远请谥才是合宜。然而,独孤及本人是开元年间的人,亲耳听到启奠告谥的事例,却称“新制不必有谥”,这是失实的。若说“有故缺礼,追远请谥,才是顺礼”,这与礼经相违,何来“顺”之理?国家定谥一向沿用唐代法令,但请谥之族常需提供酒食,拟定谥号的官员也会收受馈赠,因此许多家族因畏惧而放弃请求。景祐四年,宋绶建议由官府提供酒食。此后,又取消了馈赠。自此,许多人在下葬后才请求谥号。时间久远,官员的功过事迹,已为士大夫所不晓,子孙与门生故吏往往追求虚美、掩盖过失,导致有司依据这些不实内容赐谥,这就等于废除圣人之法,违背唐代礼官的初衷。因此,下诏规定:今后定谥必须在下葬前奏请;若家族不请,由尚书省与太常寺合议定谥,定谥后须将结果送交史馆并抄送其家。任何私自拟定谥号且与事实不符者,按选举不实之法论处。下葬后请求谥号者,一律不予定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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