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一·志第五十四·禮四等
制定禮制,以體現祖先尊榮。宋朝的明堂祭祀制度,自太祖始,太祖爲開國之祖,應配祭於天地;太宗爲太祖之後,爲正統之宗,應配祭於明堂。皇祐年間,已有以一祖二宗並配的主張,出於對“嚴父”之義的闡釋。王安石曾指出,孝經中“嚴父”之說,是尊崇父輩,不應以太宗配祭天地,亦不能以真宗配享。然而當時並無明確解釋,導致禮制有誤。
紹聖年間,真宗之後的帝王,皆爲宗廟之主,皆宜奉爲祖先。高宗中興,徽宗北狩,故臨時以太祖、太宗配祭天地,爲當時之禮。紹興年間,又以徽宗配享,此爲一時權宜。孝宗在位久,以孝行著稱,故未行父配之禮,南郊、明堂僅以太祖、太宗配祭,沿襲至今。
至理宗即位,禮制重議。因寧宗梓宮未發,禮官及臺諫等商議,建議可於未發引之前進行祭祀,據《禮經》“越紼行事”、“既殯而祭”之說,未葬之前亦可祭享。遂決定於九月八日舉行大享,擇次辛日舉行,以符合釋服之後之禮。前一日朝獻景靈宮,又享太廟,由大臣代行。
淳祐年間,韓祥言明堂禮制,自始至終未廢“嚴父”配享之典。南渡以來,因徽宗北狩,高宗中興,故以太祖、太宗配祭,非廢“嚴父”之祀,而僅因徽宗未歸,不配於祭。至紹興末年,以徽宗配享。孝宗以來,未能再行父配之禮,南郊、明堂僅以太祖、太宗配,沿襲未變。
孝宗年間,周必大提出:“高宗几筵未除,當依徽宗舊例,不當配坐,宜以太祖、太宗並配。”留正亦持此議。上曰:“紹興時典故可參照無疑。”
嘉定年間,禮官羅點等認爲,明堂大享雖爲三歲一次,但禮制當依據《禮經》“越紼行事”與“既殯而祭”之說,即便未葬,亦可舉行。故在閏八月二十七日即行誓戒,於九月內擇次辛日舉行,以符合釋服後之禮。
淳祐三年,韓祥言:“明堂之禮,歷代不斷,嚴父配享之典不能廢。南渡以來,禮制有所變更,高宗中興,徽宗北狩,雖合祭天地,然以太祖、太宗配,非廢父配之禮,僅因父未歸而暫缺。孝宗以來,未行父配之禮,沿襲至今,未能盡孝。”朝散大夫康熙亦援引倪思之言,提倡“合宮嚴父”。上曰:“三後並侑之說最爲恰當。”從此明堂以太祖、太宗、寧宗並配。寶祐五年,又奉高宗升配,故明堂祭祀,以一祖三宗並配。
至度宗鹹淳五年,又去寧宗,改以理宗與祖宗並配,明堂禮制遂定。
起初,紹興初年,胡直孺等言:“國朝配祀,自英宗始配,司馬光、呂誨反對,認爲屈祖尊父,然未能阻止王珪、孫抃之迎合。後世神宗言周公守祀於成王之世,成王以文王爲祖,故明堂非以考配。王安石亦反駁,以誤引《孝經》‘嚴父’爲由。”然當時無人辨正。今或認爲,后稷爲周之祖,文王、武王爲二祧;高祖爲漢之祖,孝文、孝武特崇兩廟,皆爲子孫世代所奉。太祖爲帝王之祖,太宗、真宗宜爲帝王之宗。皇祐時合祭天地,以太祖、太宗爲配,正是此理。
徽宗駕崩,九月大享未成,理實未安。孫近等言:“自元年祖宗並配,今欲再加道君皇帝,不合典禮。”陳公輔言:“梓宮未還,廟社未定,疆土未復,先祖與上皇所望於陛下者,必是興復中原、迎還梓宮、歸藏陵寢。若以明堂之禮,追配上帝,謂之盡孝,恐於陛下之志不足。”建議依舊制合祭天地,祖宗並配,太上暫不配享。至嘉定四年,遂以太祖、太宗、高宗、寧宗並配。至度宗,又以太祖、太宗、高宗、理宗並配。自此明堂祭禮,歷代沿用,宗廟並配,禮制完備。
(《宋史·禮志》)元·脫脫等修。
(譯文結束)
注:以上內容爲《宋史·禮志》關於宋代明堂祀典的史實記載與歷代禮制演變的白話翻譯,重點圍繞“嚴父”之說、祖宗配享、禮制沿革及關鍵歷史事件展開,保留原文核心邏輯與史實脈絡。
(翻譯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