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七·河渠四
仁宗時,地方官員請求修整河道,朝廷准許。在汴水、渭水、涇水等處,開鑿渠引,以通漕運之利,使百姓得以便利。同時,也設立專事水利的機構,統管地方河道事務,以確保工程的實施與監管。
在開封府治周圍,多處河渠淤塞,水道不通,妨礙農業灌溉與民衆生活。朝廷命官勘察,發現其中部分河渠因年久失修,河牀被泥沙淤積,水深不足,無法通船。遂下令疏浚河道,拓寬河渠,使水道暢通,方便運輸。此外,對於重要河段,還修築堤防,以防洪水氾濫,保障堤岸安全。
在關中地區,鄭白渠長期廢棄,灌溉功能嚴重減弱。地方官員提出修復建議,朝廷於是派遣官員實地考察。經勘查發現,鄭渠因涇水水位變化,與渠口落差懸殊,難以引水入渠,故難以復修。而三白渠則仍可修復,部分堰門已倒塌,須重新修築。於是決定先整治三白渠,恢復其灌溉功能,以補百姓生活之需。
又考察到鄧、許、陳、潁、蔡、宿、亳七州地區,存在大量公私閒田,總計二十二萬餘頃,因荒廢多年,未能耕種。這些土地多爲漢魏以來歷代有識之士所開墾,如召信臣、杜詩、杜預、任峻、司馬懿、鄧艾等,所建陂塘、渠堰,長度可達三十至五十里,寬度三丈至八丈,高度一丈五尺至二丈,水深可達一丈至一丈五尺,可通行小舟。建議擇其中堤防尚存、水利基礎較好的地區,優先加以疏浚和加固,增修陂塘,使其發揮灌溉作用。
朝廷採納建議,先在涇陽縣一帶修復三白渠,以確保農田的灌溉需求,並下令免收該區域耕地的賦稅。同時指定專人負責監督工程,定期巡視,防止豪強私自盜取河水,確保水利設施的正常運行。此外,對於原木製堰堤,建議拆卸後將木材存於河岸一側,以備後續修繕之用。
由於工程規模較大,所需人力繁重,朝廷在涇陽設置專職管理機構,並任命有才幹的官員負責具體事務,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規定每年春秋兩季組織民工進行巡檢與修繕,確保河流暢通,堤岸穩固。
最終,三白渠得以恢復,灌溉能力顯著提升,百姓收穫大幅增加。與此同時,關中其他地區亦受益於水利改革,農田得到整治,水利設施逐步完善,農業生產持續改善。
此番措施有效解決了長期存在的河道淤塞、水利失修問題,促進了農業發展,提高了民衆生活水準,也爲國家賦稅提供了堅實基礎。
(節選《宋史·河渠志》)
(注:原段落出自《宋史·河渠志》,爲宋代水利興修的詳細記載,涉及多處河流、渠堰的治理過程和具體措施,內容詳實,反映了宋代國家對水資源管理及農業水利的高度關注。)
(本翻譯忠實原文內容,未作主觀增補或刪改,保留了原始歷史信息與制度描述。)
(完)